对行政裁量基准现阶段存在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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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引入自由裁量权基准存在的问题

浅谈引入自由裁量权基准存在的问题

浅谈引入自由裁量权基准存在的问题读了王锡锌教授的文章,我倍感受益,文章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裁量权基准的目标期待和功能、行政法治理念等多方面阐述了自由裁量基准的利弊与所面临的问题,这种多角度看问题,面面俱到的分析极大地开阔了我对待一个法律问题的视角。

正如王教授所说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推行,在其目标期待方面具有不可否认的意义。

但就我读完王教授的文章的第一感觉就是,不论是现实意义上还是法律意义上,行政裁量基准的推行存在着大量问题。

在现实意义方面,裁量基准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审查。

关于立法,文章也提到了立法主体门槛设定的问题,我认为行政机关既是裁量标准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这种权力的合并非常地不合理。

关于执法,文章提到了行政机关制定主体和权限的问题,这确实是很大的问题,除此之外,我认为行政裁量很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行政制度早已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各地行政人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在各种不确定因素下,自由裁量极容易造成滥用,而且基准本身就是一个范围,若是范围过大,也易造成一定程度的腐败,而且还给腐败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此外,我国行政领域向来存在“人情案”、“态度案”的情况,政府执法的形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不容乐观。

自由裁量基准一旦引入,必然引起轩然大波,是否能提升政府行政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还是个未知数,所以裁量基准的引入很可能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在法律意义方面,我认为裁量基准的引入会大大降低个人正义。

裁量基准是根据大量的现实执法经验制定出的具有普适性的标准,而现实情形是无限多样的,特别是我们这样的大国,涌现的现实状况肯定更多,如果执法者习惯性地依据裁量基准而不考虑例外情况的话,很多的个人正义就难以得到保证。

而我认为的个人正义对于行政执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律就是为了保证正义,这正义包括国家正义,也包括个人正义。

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很多“法外开恩”、“法外有情”的传统,如果行政人员经常因为裁量基准的过于僵硬而“法外开恩”,这是否会导致行政法规的不稳定,使行政法规缺乏权威性呢?另外,关于裁量基准和司法审查的关系,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对裁量的审查和控制权,这是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相互制约,如果行政机关依据裁量基准做出行政行为,这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如果法院想对行政机关行使审查权就会变得很“尴尬”。

行政裁量基准情况汇报

行政裁量基准情况汇报

行政裁量基准情况汇报根据公司行政管理的相关要求,我将对行政裁量基准情况进行汇报。

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我们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现将具体情况如下:首先,我们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统计。

通过对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我们了解到大部分员工对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解和执行情况都较为清晰和规范。

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员工对于行政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和不清晰,这也给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其次,我们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总结。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部门在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时存在一些灵活性过大或者过于僵化的情况,这也给公司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和风险。

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各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来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确保公司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另外,我们还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执行效果进行了评估和分析。

通过对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和效率进行观察和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部门在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时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和效果,但也有一些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和不规范的情况。

因此,我们建议各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公司管理的科学和规范。

最后,我们将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总体的评价和展望。

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公司各部门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比较规范和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我们将提出一些具体的改进和完善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综上所述,公司行政裁量基准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比较规范和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我们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具体的改进和完善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希望各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公司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对行政裁量基准若干问题的思考_许瑞超

对行政裁量基准若干问题的思考_许瑞超

第39卷 第11期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Vol.39No.112016年11月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Nov.2016收稿日期:2016-08-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BFX025)作者简介:许瑞超(1990-),男,福建泉州人,硕士研究生。

对行政裁量基准若干问题的思考许瑞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摘 要:行政裁量基准并不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亦包括公共政策、行政惯例等具法规范表现形式的行政法实质渊源。

特别是在有行政裁量之权限而无具体细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存在时,必须符合行政法实质法源的一般原理,遵循最低限度的法律保留原则。

裁量基准应符合明确性原则的一般法理,但并不意味着“僵化裁量”。

行政裁量基准须以上位法条文之意旨为阐释而制定,不得擅自超越扩张或缩小上位法条文适用范围。

关键词:裁量基准;法律渊源;法律保留;依法行政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95(2016)11-0040-05 法律系由规则组成的体系,其功能在于抽象、概括地规范社会生活事实。

理想状态下的法律应是完备无缺的,使得每项规则都能与社会生活事实一一对应,只消进行逻辑上的演绎,将其适用至个别具体案件之中,便能得出正确的裁决。

但生活事实的不断演变以及个体需求的差异,使得立法上无法对特定类型之生活事实从事过度详尽之规制,故必须保留相当弹性,俾以适用。

[1](P301~302)在国家机关功能的定位上,行政机关之任务不仅在于执行法律,另负有处理公共事务、形成社会生活,从而实现公共利益,故其任务繁杂,且具有多样功能,所以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让其拥有一定程度的“权宜性”与“自由性”,于适用法规对具体案件作成决定时,能够按照个案情节,在法规划定之范围内,作出合理的决定。

但是,法律规则的抽象性以及较大的弹性规定,以致行政机关有滥用行政裁量权之虞。

行政裁量基准若干问题分析

行政裁量基准若干问题分析

行政裁量基准若干问题分析专业:学号:姓名:内容提要:裁量行政行为是与羁束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概念,其核心在于行政裁量权。

和其它公权力一样,一旦失去了制约和监督,行政裁量权也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裁量基准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其设立的出发点在于规范行政裁量行为,防止行政裁量权被滥用。

本文整理了该领域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探讨了裁量基准的性质,重点分析了裁量基准设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裁量基准行政裁量性质有效性合法性一、裁量基准的提起以具体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的约束程度为标准,可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前者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后者除存在合法性问题外,还存在一个公正性问题。

诚然,行政裁量尤其存在的合理性。

这主要表现在:⑴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决定了行政裁量的必要。

⑵法律的普遍公正和现实的个别不公正之间的矛盾,需要行政裁量来调和。

⑶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行政裁量加以确定和具体化。

⑷行政权在现代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行政裁量形式的有用性。

然而,近年来,社会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越来越广为诟病。

于是,设立较行政规范更为细致的裁量基准,成了各地行政机关解决裁量权滥用问题的一般逻辑。

二、裁量基准的性质所谓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依据立法者意图以及比例原则等的要求并结合执法经验的总结,按照裁量涉及的各种不同事实情节,,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以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

其表现形式包括规则、指南、指令、标准、准则、备忘录、信件、通知、会议纪要、公务员手册以及培训材料等。

从现有的裁量基准制度实践来看,裁量基准在客观形式上,其实就是对行政裁量权行使操作性标准,其具体内容主要是:依照不同基点,如“中间线标准”、“平均值标准”而设计出不同的“格次”,将行政处罚幅度进行细化、量化,有些地方甚至采用定额标准。

从性质上看,裁量基准是对有关裁量权行使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解释,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

行政裁量基准情况汇报

行政裁量基准情况汇报

行政裁量基准情况汇报
根据公司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我对过去一段时间内的情况进行了汇报。

在此
次汇报中,我将重点介绍我们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首先,针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执行情况,我们在过去的时间内严格按照公司制定
的标准进行了执行。

在人事调配、财务审批、办公用品采购等方面,我们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裁量,并且在每一项裁量决策中都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需求,确保了裁量的公平和合理性。

其次,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在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裁量标准可能无法完全适用,导致裁量决策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外,在一些裁量决策中,可能存在个别员工的利益受损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裁量决策的审核和监督。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些改进措施。

首先,我们将对行政裁量基准
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以应对特殊情况下的裁量决策困难。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裁量决策的审核和监督,确保每一项裁量决策都符合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需求,避免个别员工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同时不断加强对裁
量决策的监督和改进,确保裁量决策的公平和合理性。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能够更好地执行行政裁量基准,为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裁量基准研究

行政裁量基准研究

行政裁量基准研究一、本文概述《行政裁量基准研究》一文旨在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行政裁量作为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过程。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范,行政裁量往往容易出现滥用、不当行使等问题,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

因此,本文将从行政裁量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等方面入手,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以期为行政裁量的规范行使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对行政裁量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接着,我们将分析行政裁量的特点,包括其自由性、主观性、灵活性等,并探讨这些特点对行政裁量行使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对行政裁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如裁量权的滥用、不当行使、缺乏透明度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程序和方法,以及如何通过完善行政裁量基准来提高行政裁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本文还将对国内外关于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进行综述和评价,借鉴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我国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们还将关注行政裁量基准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行政裁量基准研究》一文将全面深入地探讨行政裁量的相关问题,为行政裁量的规范行使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以期推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

二、行政裁量的理论基础行政裁量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议题,其理论基础涉及多个方面。

从权力分配的角度来看,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境下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能力。

这种权力的存在是出于对行政效率的追求,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作出决策,从而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也是基于对行政专业性的认可。

行政机关作为专门负责执行法律的机构,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这使得它们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能够作出更加合理和有效的判断。

完善 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引言】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裁量范围过大、标准不明确等。

为此,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已成为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行政裁量基准的现状与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了多次完善和调整。

但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1.裁量范围过大,容易导致权力滥用;2.裁量标准不明确,使得行政行为缺乏可预见性;3.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缺乏公开透明,难以接受社会监督;4.针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执法过程中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应采取以下措施:1.合理设定裁量范围,明确行政行为的边界,防止权力滥用;2.制定具体、明确的裁量标准,提高行政行为的可预见性;3.优化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增加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行政裁量基准的约束;5.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与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具体实施方案与预期效果】1.开展行政裁量基准的清理和整合工作,对过宽、过大的裁量范围进行调整;2.制定详细、明确的裁量标准,并在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提高公众知情权;3.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4.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机制,确保裁量基准得到有效执行;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行政裁量基准提供法制保障;6.预期效果:行政行为更加公正、公平、合法,政府公信力得到提升,社会满意度提高。

【结论】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途径。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基本问题的分析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基本问题的分析在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框架已初步形成,众多学者已认识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标签: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进入21世纪,行政权迅速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行政权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分扩张,则导致政府权力过大,会把权力的触角伸向社会各个角落,并滥用权力,这种对权力的滥用又严重危害基本人权和自由,而出现社会不公。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成为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的问题。

本文拟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问题——特点和分类,作简短的分析。

1 行政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界定目前,国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已有较长时间,但对其含义,部分学者都是从不同角度给出宽泛的解释,理论界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虽然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用不同的词汇来表述,但实质含义基本相同。

总结起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三个特点,列举如下:首先,它是一种相对自由的选择权。

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时的决定权,但要受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双重约束。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并非是让其在毫无规则的限制下行事,这种自由不是专断的,而是法定的,有一定规则的权力。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只针对个别案例,即它的使用有特定性的特点,它只能被行政主体用于处理在特定时间、地点、背景中发生的个案,没有普遍约束力。

第三,它存在于各种行政行为中,其行使范围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在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也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有时立法者模糊立法目的,相对忽视事实,就产生某些行政行为没有规则可以适用,这时,行政人员必须行使立法性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事实的认定,对法律法规的使用,离不开行政机关的裁量。

所以,自由裁量是普遍存在的。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李卓颖【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

由此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固有特征使其在运行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权力滥用和随意性运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能起到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的作用。

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是法治的需要,而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权力滥用,法定程序,立法监督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①;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②。

综上,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③。

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一些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中必不可少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因行政自由裁量权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法律监督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1] 2007年2月,李某(女,初中毕业)在A市B区某游乐场打工,该游乐场有游戏机和赌博机,李某负责看管赌博机,月工资900元。

完善 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摘要:
一、行政裁量基准的重要性
二、我国行政裁量基准的现状
三、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措施
正文:
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依据的标准,对于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和健全。

首先,我国行政裁量基准的现状不尽人意。

一方面,部分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得较为粗糙,缺乏细化和量化,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难以准确把握;另一方面,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中,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度不高,使得裁量基准可能无法充分反映社会需求和利益诉求。

为了完善和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强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

要制定更加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基准,为行政机关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

同时,要增加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途径,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裁量基准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求。

第二,强化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培训和宣传。

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行政裁量基准。

同时,要加强行政裁量基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对裁量基准的认知程度,以便更好地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建立行政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执法实践的需要,定期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此外,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行政机关要及时对裁量基准进行调整,确保其始终符合实际需要。

总之,完善和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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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裁量基准现阶段存在问题的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据“周文明诉文山交警案”“重庆烟民被拘案”折射出的问题2007年8月“周文明诉文山交警案”一审法院文山县人民法院虽然认为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这个红头文件改判80元。

云南省交警大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交警原处罚。

据报道,2009年8来自湖北省孝感市的赵某成为重庆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理由是在重庆市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内吸烟,被行政拘留5天,引起公众的强烈质疑。

对赵某的拘留,重庆市消防部门声称依据的是公安部8月底发布的一则通知。

对比上述两个案例,不难发现,各地对行政裁量基准的认识并不一样。

就“周文明诉文山交警案”来说,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方面,行政裁量基准是由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做出,是内部的规定,违反此裁量基准做出的行政行为并不会导致该行为的违法。

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裁量基准兴起之初,“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行政系统内部领域”的观念根深蒂固。

而相反,在“重庆烟民被拘案”中,恰恰是依据公安部的红头文件,而非当时的《消防法》。

根据2009年的《消防法》规定,“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可见公安部下发的通知,是将“违规吸烟处罚”进行限缩性解释,将公共场所吸烟解释成“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这与裁量基准的细化本旨是相切合的,这一规定在此案件中可以看作是行政裁量基准。

虽然那些规范、规定在形式上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产生了拘束作用,但就功能实际意义而言,这些规定会对外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义务等均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行政裁量基准的内涵对于行政裁量基准的界定,2009年10月下发的《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使用规则确定并实施的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即裁量基准”。

在理论界对裁量基准的定义持不同看法,余教授认为“行政裁量基准不是执法人员颇具个性化的、经验性的、甚至是随机的考量,而是相对统一的较为结构性、程式化的要求,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用来规范行政裁量的行使。

”周佑勇教授给出的定义“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者的意图及比例原则等要求,结合执法实践的经验,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按照涉及的不同事实情节加以细化,做出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为行政裁量基准。

”笔者赞同周佑勇教授体现出行政裁量基准特点的定义,裁量基准的定义应体现裁量正义,正如周佑勇教授所说“根据各种不同的事实情节”更好地实现个案正义。

根据上述定义不难看出,无论是规范性文件还是理论界的观点,均是将行政裁量基准设定为对预先规定的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并设以具体标准。

三、行政裁量基准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一)三城市粮食局对《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第4项和《粮食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25条的裁量细化标准及反映的问题以《定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2011年11月1日发布),《株洲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11年3月17日发布),《无锡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城市的规定作为对比。

1.各地对于“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这一情形,存在巨大的“剪刀差”。

就拿定州市和株洲市为例。

定州市将处罚分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了与株洲市更为统一的比较暂时忽略这两种分类,概括来说,定州市将“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的处罚设定在3000-50000元;而株洲市对这一情形的规定是40000-50000元。

对比这两地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上限都为50000元,但下限却存在天壤之别,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误差了,如果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在定州市和株洲市都犯了“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这一处罚情形,在定州要比在株洲少交37000元的罚款,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这将是一笔较大的输出,这明显与公平原则相背离。

因此,这种不同地域存在的巨大的“剪刀差”是我国现阶段行政裁量基准存在的明显问题。

2.《无锡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这两条中“仍未改正”与“拒不改正”有什么区别,在行政主体在适用这一裁量基准时是以什么为依据呢?是看行政相对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悔改?还是看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明确表示不改正的意愿?亦或是看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改正的积极准备行为?灵活的裁量基准可以规避一定程度上裁量权行使的僵化,但是上述的裁量基准却无法兼顾灵活性与个案正义的平衡,如果度掌握不好,同样会导致“同案异罚、处罚不公”的现象。

(二)以文章的两个案例来说明1.“周文明诉文山交警”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云南省厅制定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被告的文山县交警队在个案裁量时应受到其约束,并以罚款显失公平为由做出变更判决。

二审法院则做出相反判决,认为“公安厅的文件充其量是规范性文件,属于内部约束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故以被告依据法律作出处罚并无错误而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就此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可以看出对于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并没有固定的标准。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对于所涉及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暂行规定》,二审法院选择忽略,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该法律是无异议的。

但是在云南省此处罚标准已经推行并被公众所熟知,而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时舍弃此处罚标准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何保障,导致公众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推行产生抵抗的心里同时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会有所降低。

2.“重庆烟民被拘一案”在当时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在当时新浪网的调查问卷显示,万的网友中有53%是对这一处罚持质疑态度的。

根据8月底公安部发布的通知,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是裁量基准,但看其内容,实质是对《消防法》第63条的规定进行了“一刀切”的裁量标准。

根据该规定,将《消防法》上原本的逻辑结构划分的三个标准:警告、500元以下罚款、5日以下拘留,全部限缩解释成“情节严重,处5日以下拘留”,因此,此规定可以被看成行政裁量基准。

但是这种裁量基准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何在?首先,我们根据消防部门给出的答复可以看出这是针对60年国庆安全应运而生的规定。

就拿2014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APEC会议来说,为了营造良好的会议环境,北京市有关部门对外公布“为顺利进行APEC会议,经国务院批准,11月7日至12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调休放假。

”并且要求会议期间“工业企业减产、停产”。

这种应景式执法,难免使得基于暂时性的特殊要求而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受到大众的厌倦。

其次,公安部作制定的裁量基准采用的是“一律拘留5日”,明显和《消防法》规定三个层次的处罚不同,直接取消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

“情节严重”从字面意思上来看都不能简单说成“非常时期”,更何况对行政相对人利益有实质影响的裁量基准,如此草率的划分是不合理的。

行政裁量基准的存在本质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制,而不是取消裁量权,因此,这项通知在内容上是与行政裁量基准存在的本质相悖的,如果执法机关照搬这些临时政策,很容易造成处罚不公,更加体现不出个案公正的初衷。

最后,作为现阶段对于裁量基准普遍存在的问题,基层执法机关是否必须完全按照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进行执法行为?各地各个案例采用的态度是不一样的。

在“周文明诉文山交警一案”中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答案是否定的,下级行政机关并不一定要执行上级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

此种做法比较符合现在大部分人比较赞同的说法,“裁量基准如果是由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则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拘束力。

”上级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裁量基准只是用来约束下级机关行为的一种内部规定,因此在执法过程中不适用上级机关的裁量基准也不会必然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如果按此种说法在“烟民被拘案”中,即使重庆市公安局不适用该通知,也不会必然导致该行政处罚违法。

现在就面临两难的问题,如果不适用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那其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如果适用基准,又存在以下问题:上级行政机关处在不接近基层的前提下如何根据执法经验等第一手信息制定出作细致科学的行政裁量基准。

如果都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进行执法,是不是意味着执法机关要放弃个案的不同情况,统一执法,那又何谈个案正义呢?因此现阶段解决行政裁量基准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如何对待由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

综上所述,行政裁量基准存在许多问题,但不可否认其功能的存在。

一方面,行政裁量基准的存在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弥补行政裁量在实践中的不足,从技术层面上来看,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而鉴于中国的人情社会、人性的弱点等方面也决定了人在裁量范围的选择上无法做到精确,成文法无法消灭裁量权,而广大民众又呼吁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

因此,行政裁量基准的出现可以促进有依据、逐步科学化地行使行政裁量权,有效地避免滥用职权和恣意妄为。

当然,我们否认行政裁量存在的所有问题都由行政裁量基准解决,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其在促使行政裁量朝着正义前进的功能。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基层执法机关是最接近行政相对人的,但因为行政执法机关广泛的裁量权往往由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授予,并缺少程序上的制约,出现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与行政机关的恣意妄为,如“同案不同罚、处罚不公平”等现象比比皆是,如21名北京市亚运村城管分队的执法人员,对同一个违法现场进行处罚时,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就可能出现21个标准。

导致法律尊严和政府的形象在行政相对人眼中大打折扣。

行政裁量基准细化了裁量权,执法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根据细化的裁量基准,可以有效减少“执法不一、同案异罚”的问题。

行政裁量基准作为我国的以规制行政裁量为目的的新兴制度,其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混乱导致现在很多问题的产生,这是我们现实应该面对的事实,但是其本身的作用以及对行政裁量权规制产生的作用更是我们不容忽视的地方。

因此,为了使这一制度可以更好的发挥作用,尽量减少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足,寻求一种理想的行政裁量基准的运作模式是当务之急。

这种生成模式,要考虑信息、专家和公众的参与、还要避免僵化的平衡机制和技术上的要求。

既要有效地避免行政裁量基准自身的局限性,有效地遏制行政裁量的滥用,从而实现现代行政法治的任务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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