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评奖管理办法
2021年度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委托项目指南_1

XX1—12019年度XX省教学XX 研究重点委托项目指南为做好2019年度XX省教学XX研究重点委托项目推荐工作,特制定本指南.重点委托项目以提高质量为主题,紧密结合发展领域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深入XX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XX振兴本科教育,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提XX校人才培养能力。
指南列出的内容供XX高校参考,其研究内容涉及教学XX与发展的方向,非具体的项目名称。
申请高校根据本指南,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确定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
一、实施“双一流”建设路径研究1.研究生权益保障机制研究2.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绩效考核研究3.“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的研究与XX4.新时期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研究与XX5.深化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XX研究与XX6.XX人文XX科学学科创新体系建设研究与XX二、高水平本科教育建设研究1.“一流本科教育”建设的研究与XX2.“六卓越一拔尖”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
0的研究与XX3.“一流专业、一流课堂”建设的研究与XX4.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影响因素研究5.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研究与XX6.大学精神的研究与XX7.大学核心文化价值体系研究三、应用型大学转型研究与XX1.应用型高校(专业)评价标准研究与XX2.转型发展示范性高校(专业)建设研究与XX3.紧密对接XX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构建研究与XX4.转型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与XX5.转型高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研究与XX6.转型高校教学模式XX和课程体系优化研究与XX7.应用型大学课堂教学XX与研究8.应用型大学课程设置目标、体系XX研究9.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对接行业企业新需求的研究与XX四、学分认定与转换根据《XXXXXX省推进学分认定和转换试点工作方案XX》(黑教高函〔2021〕6号)精神,鼓励高校从以下九个方面联合开展试点研究。
1.普通本科高校间、高职院校间学分认定与转换2.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之间学分认定与转换3.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院校与XX高校之间学分认定与转换4.学分认定与转换5.非学历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6.开展面向XX成员获得学历学位7.按学分收费、按课程XX学习终身教育8.学分认定与转换省级XX平台建设9.在线XX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学分认定与转换五、高校创新创业教育1.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XX的XX机制研究2.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3.高校创新创业试点学院(系)建设的探索与XX4.创新创业教育课程、XX体系研究5.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研究6.基于创新创业教育下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XX研究7.“互联网XX”与高校教育XX的理论与XX探索8.高校XX教学模式及运行机制创新研究9.XX教学XX建设模式的研究与XX10.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工程训练中心、实习实训XX的建设、管理与运行机制研究11.大学生XX能力培养、毕业实习、毕业设计(XX)等XXXX 教学环节的建设与管理研究12.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组织管理模式研究与XX六、发展研究1.结合发展趋势和我省实际的XX省发展和竞争力研究2.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服务XX省“五头五尾”推进建设和对接XX“一带一路”建设的探索与XX3.适应XX省区域经济建设和XX发展需要的高等学校办学思想、办学XX、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研究4.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及可持续发展机制研究5.深化教育教学综合XX研究与XX6.高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研究7.XX省本科专业设置与优化研究七、人才培养模式XX与创新研究1.高校XX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研究2.XX类拔尖创新型、卓越人才培养模式XX与创新研究3.校企、校院(所)协同育人机制研究及产学研合作培养人才研究与XX4.跨校、跨学科(专业)培养人才的探索研究5.“一带一路"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的研究与XX6.专业认证背景下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与XX7.高校XX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机制的研究与XX八、高校学生管理1.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信息化研究2.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研究3.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法律研究4.促进高校毕业生留省就业对策研究5.以经济XX发展新需要为导向,构建就业和人才培养体系联动机制研究6.构建高校毕业生智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平台研究7.大学生XX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新高考XX背景下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9.“三全”育人实现路径和保障机制研究10.高校专业课程育人机制研究与XX11.新时代大学生思想特点及行为规律研究12.辅导员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3.高校青年教师理想信念教育研究与XX14.高校网络文化工作队伍建设研究与XX15.大学生心理危机防范和反应机制研究与XX九、教师队伍素质与教学能力提升1.教学团队建设与优秀教学团队XX机制研究2.高校教师教学能力、XX能力提升方式与途径研究3.高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相关研究与XX4.发挥教学名师引领作用的研究与XX5.高校教师教学能力评价办法探索与XX6.教师教学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的研究与XX十、高校优质教学XX建设和共享机制研究1.高校优质教学XX共建共享XX与机制的研究2.区域教XX合体建设的研究与XX3.教学XX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研究与XX十一、高校教学质量管理及保障、监控机制和体系研究1.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监测系统研究2.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结果应用研究3.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研究4.高等学校基于学生学习成效的质量保障体系研究5.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型成效评估研究6.高等学校内部督导体系构建研究7.高水平大学与学科建设绩效评估研究8.研究生培养质量与水平评估研究十二、信息化研究1.教学管理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研究与XX2.教学XX平台建设与管理研究与XX3.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教学中的运用研究与XX4.质量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研究与XX。
1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省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黑龙江省高教强省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改项目立项是指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省教改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高等院校教育工作者择优立项,旨在促进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养高素质人才,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第三条省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开展研究与改革,力求实效。
第四条省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与分类省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根据研究的内容,省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七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是指对黑龙江省乃至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区域高等教育的结构与布局、高校发展战略、院校比较研究、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产学研用合作教育、地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重大战略决策和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等方面的探索。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针对某类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的项目,主要包括专业设臵与调整、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理念、大类人才培养、卓越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创新。
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
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
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
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
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基建、发展规划、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国有资产、设备和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职责,直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黑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条例》、《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和《黑龙江大学岗位设臵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黑龙江大学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学校设立的研究院、所、中心等科研部门中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晋升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属教师岗位。
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编辑出版、新闻、档案、翻译、中小学(幼儿园)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晋升各级职务者,分别按照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任职条件执行,但免于教学业绩与成果等教学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
其中教授分为教学为主、教学科研并重和科研为主三种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是主体。
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名称和等级按我省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学校自主聘任制度,遵循按需设岗、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教学科研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重视高水平标志性成果。
第五条本条例所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是最低入门条件,评审时根据《黑龙江大学理工科学术评价指标体系》、《黑龙江大学人文社科学术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评价体系进行评价排名,择优聘任。
第二章基本任职条件第六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的项目管理,确保“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XXXX〕1号)和《XX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XXXX〕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工程”项目分为院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立项,各包括特色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研究和教学成果奖励以及教学名师与教坛新秀奖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质量工程”建设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注重内涵建设,按照“科学定位、特色发展”的原则,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不断提升我院人才培养质量和整体办学实力。
第四条“质量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我院“质量工程”建设将按照“全面推进,重点培育,分级管理,逐级提升”的工作思路进行。
系(部)首先立项,从中培育院级立项,然后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立项。
第五条学院为“质量工程”建设单独设立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六条“质量工程”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只能用于批准立项的院级、省级和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作为建设资金,不得挪为它用。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系(部)主任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的“质量工程”建设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院“质量工程”建设的具体事务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制订学院“质量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2. 负责统筹指导各系(部)“质量工程”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3. 组织院级“质量工程”项目评审;4. 负责向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提交推荐申报省级立项、国家级立项的建议;5. 按照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组织编制和报送省级、国家级项目的申报材料;6. 负责组织各级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7. 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8. 每年1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我院各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省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黑龙江省高教强省建设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改项目立项是指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省教改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高等院校教育工作者择优立项,旨在促进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养高素质人才,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第三条省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开展研究与改革,力求实效。
第四条省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与分类省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根据研究的内容,省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七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是指对黑龙江省乃至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区域高等教育的结构与布局、高校发展战略、院校比较研究、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产学研用合作教育、地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重大战略决策和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等方面的探索。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针对某类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的项目,主要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理念、大类人才培养、卓越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创新。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月12日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保障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列入省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各类专项、基金项目等。
资助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验收,不进行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和验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不唯“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评价指标,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黑教发[2013]216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黑教发〔2013〕216号)各省属普通高校、厅直单位: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是经学校申请、省高校基建专业委员会专家论证、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审核并经省发改委批复的行政行为,其过程具有严肃性,其结果具有法定性,是开展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多数高校能够围绕事业发展、人才培养及质量提高的具体需要,严格依据项目批复的用途、规模、投资开展建设工作。
但是,个别学校无批复建设或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用途,超规模、超投资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近期抽查的28所省属高校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学校共有11所,涉及项目17个,其中无立项批复项目2个,无可研批复项目2个,无投资计划批复项目3个。
共超批复建设3346平方米,占批复规模的1%;超批复投资33226万元,占批复金额的38%。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普通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本次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学校,必须查清原因,出具正式文件向教育厅说明情况,以便商有关部门尽快履行建设规模及资金调整程序。
教育厅将进一步跟踪督办,对于工程管理不严、整改不力、信誉度降低的学校,严控下一年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
对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及重大损失的学校,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校必须严格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相关规定,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3.21•【文号】教高厅[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为保障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经研究,特制订《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由教育部批准和管理,项目经费由教育部审核后拨付立项项目单位。
第二条教育部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或停止拨付立项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立项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研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四条经费管理1.立项项目经费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
2.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牵头人负责制。
超支部分自筹解决。
3.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单位在向教育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
4. 项目牵头人收到经费后,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向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经费预算,报教育部备案。
项目牵头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培育项目。
第三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旨在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改革成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申报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价值,对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团队成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三)项目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实践基础。
第五条申报程序如下:(一)项目负责人填写《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二)所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三)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七条立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给予较多的经费支持和政策倾斜,一般项目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与学校签订《教学成果培育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预期成果等。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研究进度和质量。
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学校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第十一条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进展顺利的项目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调研费、资料费、设备费、会议费、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经费使用,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项目验收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研究报告、成果材料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评奖管理办法一、目的和宗旨黑龙江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评奖是为了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而向 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救育和创新而进行的教育改革工程和构建的教育管理平台。
这项工程是高等教育面向 21 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继续和深入。
也是国家和省级教育成果奖的配套管理工程。
教改工程立项工作是我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评审的前期工作,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使立项和奖励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为使黑龙江省教改工程得到顺利实施,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的实施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选项与立项1 、为了指导黑龙江省教学改革工程的选题,省教育厅拟定了《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工程项目参考目录》,供各高校及有关人员选题时参考,各申报者首先要根据目录和代目选择合适的项目。
2 、各高校还可根据本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本校优势和特色的教改工程项目。
教改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奖要区别于科研立项与评奖,它有相对独立的重要特征,主要体现在通过对教学理论研究在教育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对指导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提高教学效益具有实际作用。
教改工程项目原则上可分为教学理论研究项目和教学实践性项目。
理论研究项目是通过调查研究,讨教育改革有重大指导意义,对推动教学改革能够提出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的顶目,教学实践性项目是教改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如何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效益,教育发展战略的研究与实践上下功夫。
在教改中要有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要有教学效果和效益的比照。
这是评价教改立顶的重要特征和立项依据。
3 、教改工程项目立项采取集体或个人申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
4 、被批准立项的项目分为重点支持项目(省教育厅有较大经费投入),一般支持项目(省教育厅有少量经费投入或学校,个人自筹经费)和学校自选项目(主要靠校内自筹经费)三种.这三种项目都纳入黑龙江省教改工程顶目管理,称为“省级立项顶目”。
5 、各学校还可以根据本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确定本校的教改工程项目,这此项目由本组织实施和管理,称为“校级立项项目”。
校级立项的项目也要把项目名称,主待人及课题组成员等情况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各校在申报立项要成立以学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由学校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初审,按评审结果排序上报。
6 、各校每年省级立项的名额原则上保持在学校当年专任教师的 1.5% 。
教改工程立项每年进行 l 次。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 11 月 25 日。
申报的名额按应立项数 120% 上报。
经省教育厅聘请专家综合评审后, 12 月公布第二年立项结果。
每个项月完成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年。
7 、省教育厅积极鼓励和支持各高校或个人在教育部的教改工程项目中立项,称为“国家级立项项目”。
各学校也要把在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的教改工程项目报到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8 、今年将建立和完善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立项制度,并将把这三级立项情况作为今后申报各段教学成果讲评选时申报资格的必备条件进行考核。
三、组织和实施9 、黑龙省教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主持人在省教育厅及学校教务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项日的实施。
项目主待人是项目的代表人,是项目的申请人。
10 、黑龙江省教改工程项目以项目主持人所在学校或单位进行申报和管理。
所在学校或单位代表省教育厅对项目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省教育厅定期对学校的项目执行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11 、项目主持人要定期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跨年度的项目要在年度写出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报告要对项目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问采取的措施,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写出书面材料并要提供项日的阶段成果。
12 、项目主持人的执行项目过程中如发生变故(调出,出国等其他原因),如果保留项目或更换主持人,需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继续完成项目的研究.否则项目即将即时撤消。
13 、同一项目的教改顶目不得同时兼报,凡是已经立项的项目,包括己在国家,部或直属部门等不同级别的立项,不得申报省级立项。
必须在本项目完成并结题后,方可进行下个项目的中报。
14 、项目所在单位对“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对检查情况分别作出“执行情况良”,“执行情况一办”,“执行情况较差”等结论,省教育厅将根据学校的检查结论进一步作出“加大投入力度”,“维续执行计划”,“撤消原来立项”,等决定。
四、经费与管理15 、省教育厅每年拨专款用以支持教改工程项目。
凡列入省重点支特的项目,省教育厅将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执行情况,给以数额不等的经费支持(非省属高校的经费由学校自行安排和管理),同时也要求学校根据项目的性质给出相应的配套盗金,原则上学校应按 1 : 1 的经费配套。
这两项经费要求本单位财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在项目主持人名下列专户,由项目主持人按项目经费预算在学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使用。
16 、由学校自筹资金的省级立项项目,其项目经费也要与第十七条相同的办法管理和使用。
17 、省教育厅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原则是:“先配套,后实施,不到位.不实施”。
即,学校经费到位并经项目主待人签字认可,报省教育厅高教处确认后,省教育厅再下拨相关的省管理项目经费。
否则,该项目将暂缓启动或撤消该项目。
18 、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内容使用经费,并按有关财务制度报销经费。
凡购入设备和物资的,也要按学校设备及物资管理制度管理,项目经费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结束时,项目主持人要提交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并要由本单位财务及审计部门签署意见。
19 、省教育厅要组织专家对项目经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经费使用严格管理,支出合理的单位和主持人将给以表彰和奖励 ; 对经费管理混乱 , 使用不当,甚至挪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将停止拨款或撤消项目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单位 l 年申报项目的资格,取消个人 3 年申报项目的资格,同时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五、验收与鉴定20 、项目要按规定的时间结题,并要及时组织验收。
省重点支持的项目由省教育厅派人住址验收,其它项目由所在单位代表省教育厅组织验收。
验收时要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结题报告(总结),要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经费决算等提出书面材料及成果材料。
21 、项目验收人员由领导及管理人员,有关专家,财务及审计人员组成。
验收时不但要听取主持人的报告,查阅有关材科,对申报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还要进行现场考察或测试。
验收时只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结论,一般不对成果水平进行平议、22 、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认为有必要对其项目取得成果的水平进行评价时,可对其进行鉴定。
省重点支持的项目需要鉴定时,由省教育厅组织或派人主持鉴定。
23 、项目鉴定不同于验收。
鉴定主要是通过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成果达到的水平以及成果的应用价值,推广价值,示范作用等作出评价。
24 、验收和鉴定都要坚持科学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申请验收和鉴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真实地提供有关地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验收和鉴定人员要严肃认真,对于验收和签定用语要科学,准确,特别是在鉴定时要慎用“独创”,“领先”,“一流”等用语,确需使用时,要有充分可靠地根据。
25 、省教育厅对项目的结题与验收时间为每年的 11 月 10 日。
六、奖励与惩罚26 、在项目的验收与鉴定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项目研究与建设工作建立奖励与处罚制度,奖励工作和评省级教学成果奖相结合,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前进行,省教育厅每年在教改工程项目专项拨款中拿出 30 万元用于奖励优秀项目和学技。
处罚工作在年初项目年度(中期)报告审核结束后进行。
27 、教改工程设以下奖励( 1 )组织优秀奖:奖励那些在工程项目中认真组织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学校和单位( 2 )项目优秀奖:奖励那些在工程项日目中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显著效果;或对宏观决策产生重要作用并达到较高水平;具有应用价值,推广价值并起到示范作用的项目。
对于受到上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以后的教改工程立项中予以优先立项和优先取得经费支特,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28 、对于发生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以适当的处罚( 1 )不按时完成项目的;( 2 )配套经费不到位或经费使用不当的;( 3 )没有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的;( 4 )跨年度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结题时无成果材料的。
( 5 )无故更换项目主持人及在项目执行中任意更改项目内容和研究方向的。
对于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或个人给以如下处罚;( 1 )撤消或中止立项:( 2 )撤消或停止拨款:( 3 )单位一年内不予立项:( 4 )主持人三年内不予立项;( 5 )项目不予 '''' 验收;七、教学成果评奖29 、教学成果评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国家教学成果评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申报国家及教学成果奖是在两次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中选拔。
30 .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名额按学校当年教师数的 1.5% 或学生数的0.15 %上报.评奖名额以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
各校要建立良好的申报和管理机制,要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成学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 经学校公示后上报省教育厅。
31 、教学成果奖申报原则必须是在各级立项基础上完成了立项多所规定的目标,在教育部门采纳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教学中广泛运用并被教学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方可申报教学成果奖.对于准备申报国家一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顶目,还要按照国家评选教学成果奖的要求,由省内外专家进行鉴定。
32 、凡是在教学成果评奖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里等现象将取消参评资格。
对己获奖的将追回奖金和奖项并向全省通报批评,四年内不得参加省级立项和评奖。
八、其他黑龙江省教改工程项目从 2001 年开始将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今后将根据全省教改工程项目的深入进行,陆续公布新的工程项目目录,各学校可根据学校发展过程中需要,按教育厅当年公布新的目录或学校实际情况申请立项。
本规定为省级教改立项和教学成果评奖管理办法,校级教改立项和教学成果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高教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