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3 号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 育 部 部长 周 济 公 安 部 部长 周永康 司 法 部 部长 吴爱英 建 设 部 部长 汪光焘 交 通 部 部长 李盛霖 文 化 部 部长 孙家正 卫 生 部 部长 高 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署长龙新民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郧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实施细则

郧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中小学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案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六条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十堰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结合我县中小学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民办学校参照执行,并归属所在辖区中心学校统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建立健全从校<园)长到中层干部、到教职工层层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安全工作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认真落实“双包三级”责任制。
“双包”责任人和“三级”责任单位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履行总体规划、具体安排、督导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档案资料的收集和保存等职责。
实行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努力构建横到边、纵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工作体系。
第二章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第五条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法制副校长、家长委员会主任任副组长,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工团队负责人、年级主任、家长委员会主要成员为核心成员,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学生家长代表为主要成员。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履行职责。
第六条健全学校安全保卫组织。
完全小学以上学校要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成立治保处<室),至少配备3个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治保处主任。
政教处要安排专人负责师生安全联防小组工作;完小以上学校要成立5-10人的教师巡逻队,村小、教案点由所在地村民治安联防队定期到校巡逻;学生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学校要聘请专职保安人员;学校门卫室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防卫器械,防卫器械交由专人保管;村小以上学校要安装监控报警装置,监控室有专人负责,影像数据保存30天。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正式版)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完整正式规范)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 保障学校及师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教育部等国家十_大型活动中。
第十_大会、主题校会、班队会、团会等活动及每年的“安全教育日”专门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防病、防煤气和食物中毒、防盗、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的集中教育, 有条件的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 使师生员工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的方式、技巧和自救自护方法。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设安全教育课。
第十_大门、围墙裂缝, 旗杆、围栏有松动、开裂、生锈;5、上水、暖气管破裂, 下水阻塞, 井盖缺失、破裂;6、开关、灯具、插座等电器损坏、漏电等;7、较大树木有树干倾斜、腐烂或枯死等。
第三十_大的房屋, 要安装专用配电箱。
用电设施要防止学生接触, 能触到的电器、电线要有安全的保护、固定装置, 学校严禁使用电炉盘。
第三十_大型玩具安装要牢固, 发现有松动、腐朽、生锈现象, 应立即停止使用, 请专人维修并验收合格后, 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_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死伤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时, 学校应立即向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并全力组织抢救, 力争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十_大安全事故应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_大安全事故, 师生受到较重伤害或校产受到较大损失, 或发生刑事案件, 对领导班子和学校工作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并按相关法律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_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对因玩忽职守, 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 民事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把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
2.预防为主:重视危险的预见与预警,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并采取预防措施。
3.综合治理:采用多种手段和措施,全面推进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
4.依法治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管理与保护。
5.教育引导:通过教育和引导,培养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学校/幼儿园基础安全防范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规范和制度,明确责任并分工落实。
2.完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学校/幼儿园的消防、疏散、防护、监控等设施和设备的完善。
3.加强安全演练:定期进行各类安全演练,增强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应急反应能力。
4.安排专职保安人员: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安全的监控和巡查。
5.学校周边安全环境整治: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营造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环境。
三、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和管理1.建立安全教育体系:制定安全教育大纲,明确安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2.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提供安全知识普及:在课堂教学和校报校刊等媒介上,普及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所需的安全知识。
4.加强学生/幼儿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学生/幼儿的身体状况检查,加强对学生/幼儿的健康监测和管理。
5.增加学生/幼儿的课后辅导:提供学生/幼儿的课后活动,避免课后无人看管和潜在的安全隐患。
四、与家长的合作与交流1.定期亲子交流会:组织家长与学校/幼儿园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与交流。
2.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向家长发放安全知识手册,提供他们有关孩子安全保护的知识。
3.实施家校合作教育:与家长合作,共同营造有利于学生/幼儿安全的校园/园所环境。
五、学校/幼儿园危机事件应对工作1.建立危机事件应对制度:制定应对各类危机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统一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安全管理办法。
二、安全责任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教职员工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积极参与安全工作。
3.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4.学生应遵守学校安全规定,自觉维护个人安全和集体安全。
三、安全教育1.学校应根据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的特点,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全面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
2.学校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教育学生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技巧。
3.学校要与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合作,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和主题活动。
四、安全设施1.学校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防护设施、监控系统等,确保安全装备的正常运行。
2.学校要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3.学校应制定消防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确保学校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师生。
五、食品安全1.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购买、储存和加工食材,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2.学校要加强食品供应商的管理,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坚决停止采购和供应。
3.学校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让师生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和防范措施。
六、安全巡查1.学校应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校园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2.学校要建立安全巡查记录,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并进行追踪检查。
3.学校要加强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安全监控,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准备。
七、突发事件处理1.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迅速响应和处理。
2.学校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做好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3.学校要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演练,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安全信息报告1.学校要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校内外发布重要安全信息。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学校安全档案,定期评估学校的安全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中小学和幼儿园要积极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开展合作,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环境。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演习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管教和护理。
第二章学校场所安全管理第八条学校应当保证校园内的建筑物、设施和器材符合安全要求,防止因为校园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九条学校应当定期检查校园内的设施设备,及时修复和更换老旧设备,确保校园内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学校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机构,加强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防范外部安全风险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进出校门人员的控制,确保校园的安全防范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操场、食堂、宿舍等场所的管理,定期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管理第十四条学校要制定安全教育的课程计划和内容,确保学生接受系统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要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学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学校要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主题活动,通过课堂讲解、专题讲座、示范演习等方式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学校要设立安全教育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学校安全教育的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对安全教育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八条学校要制定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对措施。
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以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安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危险品安全、集体活动安全、校园欺凌防治和应对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安全事项。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当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平安工作,将平安校园建设归入平安天津建设。
教育、公安、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平安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平安管理工作。
街道任事处、乡镇人民当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平安相关工作。
重点突出街道、乡镇主战区定位,应用“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联合执法、环境整治。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宣传部门对学校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指点学校平安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加强学校新闻发言人业务培训。
(二)组织协调学校及周边“扫黄打非”工作。
第七条政法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天津建设考评体系。
(二)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重大涉校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八条教育部门对其主管的学校的平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学校平安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平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平安管理制度,指点学校适度加大绩效工资中对平安管理岗位的分配力度。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为了保障同学和幼儿的安全,规范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订立以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
一、建立组织机构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实在包括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和安全管理工作专责人。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由校长担负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老师代表、同学代表和家长代表等构成。
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由学校或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担负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老师代表和同学代表等构成。
安全管理工作专责人由学校或幼儿园领导指定,实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实在实施和协调。
二、订立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做好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需订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责任、安全考核、事故处理和防备等方面的措施。
1. 管理责任(1)学校和幼儿园负责人应当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2)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学校和幼儿园进行监督和引导,并向学校和幼儿园供给各种安全管理方面的技术和服务支持。
(3)老师应当对同学和幼儿的人身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2. 安全考核(1)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适时发觉和矫正安全隐患。
(2)对于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杰出的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予以表彰和嘉奖。
(3)对于安全管理工作做得不到位的学校和幼儿园应当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进行相应惩罚。
3. 事故处理(1)对于发生的事故必需适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引导下适时做好救治、处理和善后工作。
(2)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快速组织气力尽快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4. 防备措施(1)加强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建设,对建筑物、设备、人员等方面进行维护,确保设施的牢靠性和安全性。
(2)组织各类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
三、推动安全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教育,为同学和幼儿供给必要的安全学问和技能,加强他们自我保护本领。
1. 加强安全教育内容(1)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普及(2)防止中毒、火灾、溺水等高发安全事故的防备、处理、救治学问以及紧急逃命技能的把握和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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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等国家十部委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依据该《办法》,结合我县各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预、各负其责”。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遵循“教育为主,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坚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教育,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章制度建设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七条学校每学期开学后要即将逐级逐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
第八条学校要特殊注重加强对重点环节(包括上学、放学、校内外活动、集会、放假等)和重点部位(如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微机室、锅炉房、财会室、食堂、学生宿舍等)的安全管理,并制订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周小查、月检查,开学初和期中、期末组织详查的检查备案制度,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资料的采集、归档工作(作为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留隐患,并及时向教育局及相关部门上报。
教育局、各乡教办每学期要对各中小学及幼儿园组织 1-2 次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教育局要进行抽查。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三章安全教育第十一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自救自助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常识安全教育等。
特别要结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二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类型学校及学生的心理、生理、知识水平和认识判别能力及年龄特点,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
第十三条学校要在开学初和期中、期末利用全校大会、主题校会、班队会、团会等活动及每年的“安全教育日”专门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防病、防煤气和食物中毒、防盗、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的集中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的方式、技巧和自救自护方法.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设安全教育课.第十四条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匡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防止因心理障碍而发生的自伤、自残事故。
同时,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形式,积极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做好校外、双休日和假期学生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要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观念,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
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的作用,经常在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每学期法制教育专题讲座不得少于2 次。
第四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要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经发现,要赋予严肃处理.第十七条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由课任教师负责,课任教师对本节课缺课学生要详细登记并及时报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必须对旷缺课学生的原因进行查询登记,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八条各学校要完善安全巡视员制度,由巡视员对校园内部各项工作进行安全方面的巡视、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或者推出校门。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者验证制度,学生家长及监护人来访,要核实准确后在固定地点会面,严禁来访者随便进入教室.第二十一条学校聘用的暂时用工人员,除必须具有的相关证件外,必须详细了解个人情况,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档案,并报辖区派出所审核及教育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wei)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生在校期间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wei)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须提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经批准后 ,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参加体育竞赛、测试、游泳、滑冰、军训和体育课中的剧烈运动时,事先应做好安全预防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园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校园网必须安装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监控装置,并安排专人负责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章校舍及设施安全第二十七条学校既要落实校舍的管护责任,又要时常性地对校舍进行安全排查,每学期对校舍的排查不得少于 2 次,并建立校舍安全排查档案.第二十八条在对学校建造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住手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楼房的走廊、楼梯、门厅及学校内的其它通道,要照明完好,无障碍物,疏散指示标志清晰,并安装火灾照明应急灯。
要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学校建造内的消防设施要完好,发现缺漏、损坏,应即将更换、维修;没有消防设施的应购买灭火器材备用。
消防器材应定期更换。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教学活动先后进出教学楼或者放学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逐层安排专人巡查,学生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第三十二条学校要培养学生在楼梯、通道内靠右边行走,不拥挤打闹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造物及配套设施在距地面(含床面) 1。
5 米内不得有尖锐棱角结构及硬物。
第三十四条对房屋及有关设施存在下列现象,应即将采取防护措施,查明原因,及时维修(护):1、房屋下沉、墙体裂缝 ,屋面落水管口阻塞,油毡开口、翻起,檐口、顶棚粉刷层起鼓、瓷砖脱落,门、窗松动、开关不畅等;2、房屋散水及附近地坪开裂、下沉;3、楼梯扶手、外廊防护栏杆(板)有松动、断裂;4、大门、围墙裂缝 ,旗杆、围栏有松动、开裂、生锈;5、上水、暖气管破裂,下水阻塞,井盖缺失、破裂;6、开关、灯具、插座等电器损坏、漏电等;7、较大树木有树干倾斜、腐烂或者枯死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验室、微机室等用电量较大的房屋,要安装专用配电箱。
用电设施要防止学生接触,能触到的电器、电线要有安全的保护、固定装置,学校严禁使用电炉盘。
第三十六条学校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安全防盗门、窗户防护栏。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验室在教学仪器器材、药品使用时,管理人员和相关教师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性能、指导学生掌握仪器、器材的正确操作使用方法。
学校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管理制度,不能保证学生安全的实验,禁止学生参加;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实验室要有通风设备.第三十八条体育教师课前必须检查器材和活动场地的安全情况,并切实负责学生课堂安全。
学校体育活动所用器材设备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要求,与学生的年龄、性别、特点相适应.篮球架、足球门、滑梯、单双杠、肋木、平梯、联合攀登器等器械及幼儿大型玩具安装要坚固,发现有松动、腐朽、生锈现象,应即将住手使用,请专人维修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三十九条使用天然气或者用天然气、燃烧锅炉供暖的学校,要有专人管理,有制度、有记载.司炉人员要经过培训并取得司炉证,每年供暖前锅炉和设备要通过相关部门检测后,方可使用。
用煤炉取暖的学校,要特殊注意教师、学生宿舍的用火安全,必须设立通风口,并保证畅通。
学校要安排专门的值班人员,每天检查学生宿舍煤炉的使用情况和通风情况,严防煤烟中毒和火灾的发生。
第四十条设水窖的学校,不取水时,要做到封闭管理。
学生取水时,要有教师在旁指导、监管.旱厕所应做好粪池的围护。
第四十一条凡外单位水、电、暖、气、通讯等管线要通过学校,要先将方案报教育局审核允许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学校出租场地和房屋时,要考虑租赁人用水、用电、使用通道、厕所及卫生、安全等因素,尽量做到将承租人与学校、学生分隔开。
第六章卫生与仪器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传染病发生。
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重视学生的饮水卫生,切实解决好学生在校期间的饮水问题.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食堂应配备消毒、更衣、舆洗、通风、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生、熟食品、原料和成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用具要分开使用。
第四十六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开展对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四十七条学校要建立晨检制度,对患病学生要及时向值周领导汇报,重病学生及时通知家长或者监护人来校。
第四十八条校园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小卖部、摊点等,教工食堂的管理制度应参照学生食堂的卫生要求。
第四十九条要加强学校的环境卫生,保持教室、操场的整洁。
厕所应勤冲洗打扫,定期消毒,保持通风,垃圾堆放点要定期清理消毒。
第七章住宿安全管理第五十条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必须健全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制定宿舍紧急疏散预案,加强对女生的监管.住宿学生实行定位管理,催促匡助学生管好宿舍,搞好宿舍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