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中的银行单位指的是授权机构在银行开立账户并进行存款等业务的单位。
定期存单为开立的定期存款凭证。
抵押贷款是以质押物作为还款保障,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质押条件1.银行单位应具有合法单位经营资质和信誉。
2.银行单位提供的定期存单必须为其合法所有,在借款期限内不得取出或转让。
3.银行单位的定期存单须经过折算按照折算后的金额计算,贷款额度不超过定期存单折算后的金额的80%。
4.银行单位的定期存单不得已被质押或抵押作他用。
第四条申请流程1.银行单位申请办理质押贷款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明确抵押贷款的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来源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定期存单、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2.银行应根据规定审核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综合评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贷款方案。
3.银行应与申请人协商签订《质押合同书》,商定质押贷款的具体条件和还款方式。
质押合同书应明确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保障等具体条款。
第五条还款责任1.借款人应按照质押合同款项和还款计划及时缴纳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保证还款来源正当合法。
2.如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情况,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管理和监督1.银行应对质押贷款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银行应保障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3.质押贷款应建立相关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七条法律责任1.银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银行管理规定导致质押贷款发生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贷款人或其他交易参与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影响贷款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对于前者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信用社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
第六条用于仓单质押贷款的货物必须满足的条件。
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行为,适应市场需求,加强风险管理,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xxx 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其它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是指x银行与出质人、保管人签订监管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出质人的存货仓单为质押,为借款人办理的信贷业务。
非标准仓单质押项下仅限于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非融资性保函、即期信用证、180天以内(含)远期信用证以及其他总行已批准开办的国际结算项下短期贸易融资等短期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凭以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凭证,不包括期货交易所指定仓库出具的标准仓单。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盖章及其有权人签字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x银行不接受已经背书转让的仓单质押,存货人和出质人应为同一主体。
第四条仓单质押信贷业务当事方(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x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仓单为借款人在x银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x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货物的仓储公司。
(四)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的x银行。
第五条本业务项下的出质人和借款人须为同一主体,但不得为保管人。
第六条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均可以向x银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
第八条办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的借款人除必须符合xxx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质押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并具有经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资格和资质;(二)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非仓储公司的关联企业;(三)年度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无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记录;(五)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以经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且持续经营在2年以上,或虽为新设立法人但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事仓单项下仓储物生产经营在2年以上。
农村商业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能力,推动并规范全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是指融资申请人向本行申请融资,出质人以其所有的非标准仓单质押给本行,为融资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办行以贷款、承兑、国际贸易融资等各种融资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贸易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融资业务。
本办法中的出质人和融资申请人须为同一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指存货人将其所有的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后,仓储公司在接受仓储物后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存货人已将仓储物存储于仓储公司、凭以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不包括期货交易所指定仓库出具的仓单。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各基层支行、个人业务部、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为业务部门),是办理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审贷中心、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信贷管理部门),是承担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审查、管理、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融资申请人除满足本行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资格和资质;(二)非仓储公司的关联企业;(三)在本行客户分类不低于优质类;(四)无欠息、逃废债、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记录;(五)主营产品销售顺畅,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六个月。
第六条仓储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原则上专业从事仓储业务三年以上;(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三)仓储业务量经营正常,行业信誉好,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在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第七条仓单和仓单项下的仓储物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仓单是符合本行要求的仓储公司出具的真实、合法、有效和唯一的仓单;(二)仓单未设立质押,未被挂失,不存在争议、诉讼(仲裁)等瑕疵;(三)仓单的各项记载要素真实、准确、完整,应包括以下要素:1、存货人的全称、地址;2、仓储物的名称、品种、数量、重量、包装、标记等;3、存储期间和存储地点;4、仓储费;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6、仓单签发人公章、有权签字人签字、地点和日期;7、表明仓单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的条款;8、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名称。
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xx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仓单为非标准仓单,具体系指由仓储方向存货人(即出质人,下同)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仓储方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所保管货物的唯一权利凭证.第三条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指定的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质押担保,本行以此向申请人提供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短期授信业务。
本授信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第四条业务申请人原则上仅以经销商为授信对象,除符合《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一)申请人为专业从事商品贸易并具有稳定库存的商品经销商、代理商类企(事)业法人,经营该仓储产品两年以上,具有稳定的客户群;(二)资产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5%以下,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由大型专业市场推荐的客户;(三)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票据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转入保证金账户;贷款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归还贷款;(四)愿意与本行、仓储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承担约定义务与责任。
第五条出质仓单及仓储物应具备条件:仓单应具备:(一)仓单抬头必须为申请人,且其拥有完全所有权、无权属争议;(二)仓单签章和签名、填发地、填发日期完整,为唯一货权提取凭证;(三)仓单记载的内容完整,包括储存期间和储存场所,品种、地点、型号、规格、数量、货值、损耗标准,仓储费计付情况等;(四)同一份仓单记载的货物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产地或同一等级;(五)允许在仓储期间出仓、出库和分批提货;(六)仓单份数为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由存货人收执,副本由仓储法人机构自存;(七)本行只接受出质人自有货物所对应的仓单,不接受经背书转让或曾质押背书的仓单.仓储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货物为市场占有率高、适销对路产品;(二)货物不易变质、易保管、易变现和价格相对稳定、波动小,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三)所有权明确,不存在货款、税收等纷争,仓储货物系申请人所有;(四)仓储货物原则应能办理财产保险,并以本行为唯一受益人;(五)产品经质检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六)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七)原则上可接受货物:黑色金属(钢材)、有色金属(铝、锌、铜等)、石化产品(成品油、燃料油)、能源(煤)、家电产品(大型、知名企业产)、木材。
农村商业银行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对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三性”,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各种有价值的本、外币存单、债券、国库券等作为贷款质物,从本行各营业机构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担保贷款。
第二条有价证券质押贷款必须符合贷款审批条件(具体参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额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金额的90%(外币存单按当日挂牌汇率折算)。
贷款审批权限和流程参照本行信贷授权授信办法执行。
第三条一、下列有价证券可作为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1、人民币储蓄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2、外币储蓄定期存单。
3、国家发行的可质押的国库券。
4、具有真实有效贸易背景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5、国家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等。
二、下列有价证券不得作为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1、所有权归属不明或有争议的。
2、已用于担保的储蓄存单。
3、已向银行申请挂失的储蓄存单。
第四条借款人办理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时,须持借款人有价证券本人存单、债券、身份证(营业执照)和印鉴;如借款人使用第三人拥有的有价证券出质的,须第三人出具不可撤销承诺书;如持他行本(外)币储蓄定期存单,应有签发该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同意在质押期内止付的保证书(本行暂不办理他行存单质押贷款),并由借款人和第三人持该有价证券存款人存单及身份证(营业执照)和印鉴,一同到本行营业机构办理质押贷款手续。
根据该有价证券可质押金额,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相关审批权限和流程规定的贷款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凭预留印鉴支取的有价证券存单作为质物的,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提供印鉴,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有价证券的到期日。
若以多张有价证券质押,应按距离最近的一张有价证券到期日确定质押贷款期限,有价证券质押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竞争力,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与出质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出质人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为借款人办理短期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当事方(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贷款业务的企(事)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办法要求仓单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货物的仓储方。
(四)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的银行。
第四条本业务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保管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保管货物的权利凭证。
以标准仓单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依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规范经营与管理。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均可向本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
第八条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我行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保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仓储资质,并经商业银行认可,具有固定的存储仓库,存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仓储管理经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治理规范,制度健全。
(三)具有工商部门核准的仓储业务经营范围,并持续经营仓储业务 1 年以上。
(四)商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
第十条作为质物的仓单应载明下列内容(其中(一)、(二)、(三)、(四)、(八)为必须载明的内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省XX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作质押,XX按照存单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放贷XX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本条第三款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四条 XX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但贷款用途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除外;(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五条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XX服务辖区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
承贷XX是存单开出机构的,借款人不受是否在XX服务辖区内的限制。
第七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应当明确,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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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xx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以及我行现行信贷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仓单质押贷款是指xx银行(含辖属营业机构,简称贷款人或我行,下同)为以仓单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向服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采购质押同类货品等经营性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仓单是指由仓储企业收到仓储货物后向存货人开具用以证明存货所有权以及到期提取货物的权利凭证,本办法所称的仓单为非标准仓单。
第四条本办法采用“合作准入、额度授信、周转使用”的方式办理,即办理仓单质押贷款须首先对仓储企业进行合作准入与合作额度审批,对借款人单户额度授信,从而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合作准入第五条仓储企业准入条件:(一)具备工商部门核准的仓储业务经营范围,并持续在我行服务辖区内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二)具备固定的储存仓库,储存设施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管理经验;(三)商业信用良好,公司与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四)可以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制式仓单。
第六条仓储企业申请合作准入所需资料:(一)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本;(三)公司章程,申请项目合作的股东会决议;(四)验资报告、近三年财务报表(如公司营业时间不足三年,按实际营业年份收取年报,以及最近一期月报);(五)仓储管理制度,目前存货与权属客户明细;(六)仓储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七)仓单样式;(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禁止准入的情况。
仓储企业存在或曾经发生过以下任一情况的,不得准入:(一)与金融机构合作后,发生有不良监管合作记录的(不良监管记录是指未按照与金融机构的约定履行监管义务,导致金融机构蒙受损失的情况);(二)主要资产已经设定担保,或以自身资产、股权对外提供担保,由此衍生的或有负债大于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问题,经营管理混乱的;(四)涉及诉讼且可能需要承担超过净资产50%以上赔付的;(五)公司自有资金不充足、基本无固定资产,经营主要场地和设备以租赁方式取得;(六)仓储企业客户集中度控制,单一客户业务量(存货数量或价值)超过50%的,或前两大客户业务量超过70%的不得准入。
(七)我行认定的其他禁止准入的情形。
第八条准入申请流程。
由营业机构收集仓储企业相关材料并进行尽职调查,并报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
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对仓储企业的合作额度、合作方式单户授信限额进行审批。
第九条增信措施。
仓储企业非国有绝对控股的,应当补充提供一定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保证金担保、公司、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
第十条合作额度以审批为准且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上报审批仓储合作项目后,与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合作监管协议》,指定客户经理加入该仓储企业定价评审委员会,落实其他增信措施后展开合作。
第十二条定价评审委员会是指仓储企业在收储货物时,对货物进行定价的专设机构,押品出质时的市场价值由定价评审委员会评估。
第十三条仓单样式应与合作准入审批资料一并上报审查,且须载明以下要素:(一)“仓单”字样;(二)仓单编号;(三)仓单签发日期(大写);(四)存货人(出质人)名称;(五)保管人名称;(六)仓储物名称、品种、品级、重量、包装数量;(七)仓储场所;(八)仓储期间(储存期、储存时间);(九)仓单被背书人;(十)仓单背书人签章;(十一)仓单背书保管人签章;(十二)仓单持有人提示取货签章;(十三)仓单持有人证件号码;(十四)存储费率。
第三章借款人评级授信第十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评级授信按照我行《xx银行个人经营贷款实施细则》与授信审批授权进行办理,授信额度可为循环或不循环。
第十五条借款人为法人企业的,评级授信按照我行《xx银行法人客户评级授信实施细则》与授信审批授权进行办理,授信额度可为循环或不循环。
第十六条以仓单质押担保为主要担保方式的业务,其质押率不得超过60%。
第十七条借款人最高授信额度应当充分依据借款人经营体量以及实际需求确定,且不得超过仓储企业单一客户业务量集中度控制原则,即借款人获批的最高授信额度全额使用后,押品的数量或价值不得超过仓储企业业务量的50%。
第四章用信管理第十八条用信申请。
借款人向营业机构提交用信申请书,由营业机构客户经理参与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当前经营情况:经营体量、上下游渠道,资金周转情况;(二)客户资金需求真实性核查情况:根据客户以往交易习惯交叉检验客户资金用途真实性,判定本次交易是否存在资金挪用的风险。
(三)押品情况:押品名称、种类、数量、质量、品级、价值。
(四)除上述内容以外,我行信贷尽职调查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用信审批。
用信按照信贷业务审批授权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用信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仓储合同或仓单约定的提货日。
第二十一条押品价值核定。
用信申请审批通过后,营业机构指定客户经理参加定价评审委员会会议对押品进行价格评定,并出具《押品价格评定意见书》,交由客户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保险购买。
用于质押的仓储货物必须在设定质押以前购置保险,保险期限必须超过拟申请贷款期限或额度有效期限至少3个月,须设定我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盘货入库。
营业机构指定客户经理参与监督货物入库环节。
第二十四条出具仓单。
仓储企业在货物入库后,我行客户经理与客户共同前往仓储企业,在我行客户经理在场的情况下,由仓储企业出具仓单。
第二十五条设定质押。
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或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仓单质押三方监管协议》、《变卖协议》,在仓单背书中注明“质押”字样,并将仓单原件、保险单入库保管。
为方便业务开展,各营业机构以机构名义开展本项业务,即合同、协议、票据均以支行名义签订。
第二十六条贷款发放与支付。
贷款发放与支付按照《xx银行贷款操作基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还款。
除到期还款外,借款人可根据资金运营情况申请提前归还部分贷款。
第五章押品管理第二十八条赎货解押。
客户归还部分贷款(非额度循环贷款)后,可申请解除部分质物。
解除质物数量应当由入库评估单价或出库时同类同级别货物市场单价孰高计算。
出库时同类同级别货物市场单价由客户经理咨询定价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出具《押品价格评定意见书》,交由客户认可,客户不予认可评定价值的,不得解除质押。
第二十九条押品入库。
贷款发放以前,须按照《xx银行抵(质)押品出入库操作规程》进行入库操作。
第三十条押品台账管理。
仓单质押贷款入库后,应立即在仓单质押管理台账中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押品出库。
(一)非额度循环贷款押品部分出库。
1.客户归还部分贷款,申请解除部分质押的,按照赎货解押方式计算提货数量,并按原用信申请审批层级上报审批。
2.审批通过后,营业机构出具《押品提货通知书》给仓储企业办理部分押品出库。
3.押品出库后,应当在仓单质押管理台账登记出库押品信息。
(二)押品全部出库1.客户已结清贷款,可直接申请解除相应的全部质押物,不再按照赎货解押方式计算提货数量。
2.客户结清贷款出库审批,由营业机构自行审批解押。
3.解除质押应当按照《xx银行抵(质)押品出入库操作规程》进行出库操作,营业机构出具《解除质押通知书》与解除质押的仓单,《解除质押通知书》应当将留底联保存与信贷档案中。
由于质押背书为非转让背书,故解除质押时,营业机构无须在仓单上背书。
4.质押解除后,应当在仓单质押管理台账登记出库押品信息。
第三十二条押品背书。
1.背书人为票据权利现势持有人,发生背书行为后,背书人为票据权利失去方。
2.被背书人为票据权利受让人。
3.质押背书,借款人为第一手背书人,在第一手背书人签章处载明“质押”字样。
4.营业机构在被背书人签署机构名称完成背书。
5.背书印鉴以《仓单质押三方监管协议》为准。
第六章仓储监管第三十三条预警线控制。
营业机构按周与定价评审会就押品价值重新确定,新确定押品价值不足原入库时评估价值85%的,由营业机构向借款人发出平仓预警信息。
第三十四条平仓线控制。
新确定押品价值不足原入库时评估价值80%的,由营业机构通知借款人平仓。
第三十五条平仓管理。
营业机构应通知借款人在3日内采用现金还款的方式平仓。
还款金额以当前定价评审会通知的押品单价进行计算,保障归还本金后,质押率不得低于原入库时水平。
第七章委托处置第三十六条借款人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0日,启动委托处置流程。
第三十七条我行委托仓储企业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仓储企业代售与回购,委托处置应当将该笔贷款押品统一出售,应尽量避免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一)代售:仓储企业受我行委托向市场公布押品代售信息,代售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代售期前7日内(含),代售价格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准;代售期7日后,出售价额可以当期市场价格为基准下浮,下浮在20%以内。
(二)回购:仓储企业未在代售期内成功出售押品,自代售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由仓储企业回购押品,或者经与借款人商议一致,可直接由仓储企业回购押品。
回购价应当在以下区间内合理确定:质押贷款所欠本息(含罚息)≤回购价格≤当期市场价格[8折]以内回购所得价款不能覆盖我行贷款本息的,应当提高当期市场价格折扣率直至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当期市场价格由价格评定委员会出具《押品价格评定意见书》为参考,并结合当期市场成交价确定。
第三十八条出售押品所得价款应当存放与我行指定账户,用于扣收我行贷款本息,剩余款项支付至借款人还款账户。
第八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九条营业机构按月收集仓储企业运营材料,运营材料应当包括当前仓储物总数量、总价值,我行押品保管信息。
仓储企业已配置系统软件进行管理的,应当向我行提供查询账号。
第四十条营业机构按月到仓储场地对押品进行盘点清算,核对货物数量。
第四十一条营业机构应当建立押品价格监测台账,对押品价值按周进行监测,实施有效的仓储监管。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贷后管理要求,按照《xx银行贷后管理实细则》执行。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xx银行制定与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仓储合作监管协议2.押品价格评定意见书3.仓单质押三方监管协议4.押品提货通知书5.解除质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