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发布公积金提取新政

济南市发布公积金提取新政篇一:济南最宽松公积金新政落地允许公积金余额对冲抵押贷款5月19日,经适房济南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取消了首付比例在购房面积方面的差别化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均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均为30%;取消了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商贷的家庭的差别化政策规定,统一执行30%的首付比例和基准利率。
25日是新政实施第一天。
对这一“史上最宽松”公积金贷款政策,济南购房者有何反应?商贷换房客改申公积金贷款25日,刚在济南市历下区买了二套房的马女士高兴地到银行提交了公积金贷款材料。
她的房款100万元,按此前的公积金政策,她的首套房贷尚未结清,她要首付60%,即60万元;贷款40万元。
现在,按新政,她只要首付30%即可,首付门槛减低。
“利率也不用上浮10%了,而是执行基准利率。
5月11日降息后,最新利率的公积金五年期以上者利率是3.75%,而商贷的是5.65%。
公积金贷款还是合算,能用尽量用足!”马女士说,但限于额度,她和丈夫最高只能贷50万元公积金。
“客户最近咨询公积金早先的很多。
不少前期想申请商贷的转而申请贷款了。
有公积金的都想尽量用上时。
”25日,孚瑞不动产阳光100店店长胡甜甜告诉记者。
马甜甜说,目前,商贷已经落实了“330·新政”,首套房最低首付3成;二套房,抵押贷款首套房结清贷款的视同首套房,首付最低3成,没结清的4成。
这两个月,公积金的适当调整滞后一些,换房客只好可以选择商贷;而住房公积金新政一出,首套最低2成,二套3成,已经全面优于商贷的条件远高于了。
济南王斌公积金管理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目前济南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折不扣地将中央政策一次落实流于形式,可以称为“史上最宽松”,而且,利率也一直处于近年来的最低水平。
对房价影响不大政策降低了买房门槛,是否会推高房价?郑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的这位工作人员认为不会。
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有限,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报,截至去年底,济南公积金缴存人数106.2万人;在房贷资本市场的占有率为27.5%,还是小头。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住中字【2013】20号)、关于落实《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济住中字【2015】15号)和《关于部分调整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济住中字【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分中心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分中心职责(以下简称电力分中心):负责制定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审核各单位提取材料;审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审批月度“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情况汇总表”;审批“住房公积金资金支付汇总表”;整理、归档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档案;及时拨付各单位审批通过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情况考核。
第四条各单位职责: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的初审;提取清册汇总;住房公积金管理平台提取数据录入、审核、上报;接收打印审批后提取人员支付单及提取资金审批到账后的资金发放业务。
第三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四)职工为普通自有住房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五)职工因购买自有住房需要支付住房维修基金的;(六)因工作调动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离开电力分中心各缴存单位的;(七)出国(境)定居的;(八)正式退休的;(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来源:作者:日期:2010-02-02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房产纠纷法规房产纠纷文书房产纠纷常识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转移、封存户的管理等。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
第四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支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第六条同时符合第五条(一)、(五)项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第(五)项支取条件的规定办理支取。
第三章支取额度第七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1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
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七)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住房的需求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成为了广大职工购房的一大支持。
济南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从济南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流程两个方面来介绍这项政策。
一、提取条件1.购房提取购房提取是指职工在购买自住房、还贷或者购买大修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个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在济南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2)购买的房屋位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3)购买的房屋为普通住房,且房屋面积不超过本市规定的限购面积;(4)购买的房屋为新建商品房或者二手房;(5)购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2.租房提取租房提取是指职工在租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个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在济南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2)租住的房屋位于济南市范围内;(3)租住的房屋为普通住房,且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4)租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0%。
3.大病提取大病提取是指职工在自身或者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公积金。
具体条件如下:(1)个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在济南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2)患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必须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开具相关的医疗证明;(3)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二、提取流程1.购房提取流程(1)购房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申请人提供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4)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租房提取流程(1)租房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申请人提供租房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4)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3.09.01•【字号】济住中字[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住中字[2013]21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近年来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的新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做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现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9月1日附件: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账户管理、缴存工资基数及比例调整、缓缴等。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金融业务及相关具体手续。
第二章缴存登记管理及账户设立第四条缴存登记是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审核采集单位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的行为。
201X.8.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六)支付物业费的;(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九)出国(境)定居的;(十)正式退休的;(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流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住房问题。
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其房价水平也在不断上涨。
为了缓解人们的住房压力,济南市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这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一种重要的住房保障。
但是,很多人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流程并不清楚。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流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房提取购房提取是住房公积金最常见的提取方式。
在济南市,购房提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购房人必须是本市户籍或在济南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且没有在济南市拥有住房。
(2)购房人需要在济南市购买商品住房,且该住房的总价不超过济南市人均住房价格的70%。
(3)购房人必须在购房前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2.租房提取租房提取是指在租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种方式。
在济南市,租房提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在济南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申请人需要租住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并且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3)申请人需要在租房前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3.装修提取装修提取是指在装修房屋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种方式。
在济南市,装修提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在济南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申请人需要在装修前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3)申请人需要提供装修合同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4.还房贷提取还房贷提取是指在还房贷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种方式。
在济南市,还房贷提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在济南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申请人需要在还房贷前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3)申请人需要提供还款证明和银行还款账户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相对比较简单,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提取申请申请人需要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并填写提取申请表。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什么要求

济南住房公积⾦提取有什么要求济南住房公积⾦提取⽀付商品房房租的最新⽅法是怎样的呢?根据2018年8⽉27⽇发布的《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管理体制扩⼤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济南公积⾦提取⽀付商品房房租的最新⽅法如下,提取条件:职⼯连续⾜额缴存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济南住房公积⾦提取有什么要求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提取条件:职⼯连续⾜额缴存住房公积⾦满3个⽉,本⼈及配偶在济南市⽆⾃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前⽆住房公积⾦贷款余额的,提供本⼈及配偶名下⽆⾃有产权住房证明,可提取夫妻双⽅住房公积⾦⽀付房租。
2、提取时间:每个职⼯每年可提取⼀次住房公积⾦⽤于⽀付房租,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
3、申请材料:(1)《济南住房公积⾦提取申请审批表》⼀式三份;(2)申请⼈⾝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代办的,须出具申请⼈的《授权委托书》、申请⼈及经办⼈的⾝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职⼯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已婚职⼯提供结婚证或户⼝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份证原件。
(4)单⾝职⼯或夫妻两⼈中如有公积⾦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单⾝职⼯、夫妻两⼈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有产权住房证明。
4、租房提取限额:每⼈每年只能申请提取⼀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7200元。
5、办理流程:职⼯在公积⾦中⼼⽹上办事⼤厅选择本⼈公积⾦缴存银⾏所属公积⾦服务⽹点或公积⾦中⼼服务⽹点进⾏租房提取业务预约。
在预约时限内凭预约号持相关材料到预约的服务⽹点办理提取业务。
本办法于2018年10⽉15⽇起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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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那么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置、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归还购置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八)出guo(境)定居的;(九)正式退休的;(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享受低保的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已办理本市商业银行自有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每年归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同时在取得购房有效凭证后可按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时,如有逾期未能归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第八条购置无合法产权证的自住住房,住房装修,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地下室等,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九条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还款年度已归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局部,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二条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三条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应提供的申请材料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购房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购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异地购置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
(四)购置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置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部门质量监视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及购置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由居民个人承当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工程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归还购置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职工归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归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职工归还组合贷款提取的,按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提供材料。
第二十二条职工提前归还全部(或局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出guo(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无本市自有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承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
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效劳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并离开本市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一)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办理程序第三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