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之比较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来源:作者:日期:2010-02-02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房产纠纷法规房产纠纷文书房产纠纷常识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转移、封存户的管理等。
第三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
第四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支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第六条同时符合第五条(一)、(五)项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第(五)项支取条件的规定办理支取。
第三章支取额度第七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1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
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七)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济南住房公积金标准

济南住房公积金标准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济南市的实际情况,济南住房公积金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和调整。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济南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标准。
首先,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2%,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缴存6%。
职工的缴存基数由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其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个人账户余额全部提取等。
在提取时,职工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再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包括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时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4倍;租赁住房的,提取时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最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最短为5年。
贷款用途包括购买住房、大修住房、翻建住房等。
总的来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标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提高职工的住房条件,促进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稳步推进。
希望职工们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为自己的住房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分中心、缴存单位及职工:现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xx年7月27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xx)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xx)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xx〕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六)支付物业费的;(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九)出国(境)定居的;(十)正式退休的;(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201X.8.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六)支付物业费的;(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九)出国(境)定居的;(十)正式退休的;(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专门为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将从条例的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缴存、提取和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关于缴存方面,条例规定了使用人和单位应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一规定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使得他们在购买或租赁住房时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其次,关于提取和使用方面,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范围。
职工可以在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大病医疗、退休等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
这一规定使得职工在面临住房困难或重大疾病等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资金支持,提高了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
最后,关于管理和监督方面,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以及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这一规定为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然而,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有部分地区和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提取条件设置过严、资金使用不透明等问题。
其次,一些职工并不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导致未能及时提取和使用公积金。
此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虚报房价、房租等行为,导致公积金使用不当的现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改进方案。
首先,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管理和使用。
其次,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权益保障意识。
此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他们涉及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保护职工的权益。
总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法规,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核算及管理工作。
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还手续。
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二)借款人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1—(三)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或是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四)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五)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我市引进的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员取得本市居住证的,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按上述条件执行。
第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职工所购住房销售单位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企业资料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项目资料,公积金中心审查、备案后,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准入手续。
(二)受委托银行提供的材料:受委托银行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按揭楼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申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按揭协议及经办银行上级行的批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济政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2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设立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财政拨款正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核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申请。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7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挂组织人事处牌子)。
组织协调中心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财务、新闻发布、应急管理、后勤管理服务及“12329”热线、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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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之比较
1.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12%
按照新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办法同时划定了缴存的上下限,即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又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
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新办法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来计算,这些项目包括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
根据办法,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缴纳;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
补缴数额按照欠缴时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
1993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分别定为4%,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按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计缴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月工资系指: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的档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档案工资和(88)鲁劳薪字238号文件规定的17%的工资性补贴之和;
(四)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月实际工资收入的75%计算.
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两者本息均归个人所有.
2005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并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5%。
提高的具体比例,由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审定。
缴存比例一经确定,1年不变。
职工月工资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以职工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波动较大的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工资基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福利费之和;企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和。
2.新职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
新办法规定,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的办法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的一点是明确了缴存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范围,规定所有单位应为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也明确了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列明缴纳公积金的内容。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
积金中心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1993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而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我的理解是入职当月公司就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005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试行)则规定,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岗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文件明确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范围:包括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用工期在1年以上的劳动者。
3.单位不给缴,最高罚5万元
新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阻止或者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新办法还规定,职工有权揭发、检举不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993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005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则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困难单位外,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缴存公积金可写入劳动合同职工也可提出免缴申请
新办法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列明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再就业后,由原单位办理启封转移手续.
同时,根据办法规定,职工还可以提出免缴申请.
新办法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做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
93年的管理办法和05年的试行办法都没有这方面的政策,只是对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和缓缴做了简单说明。
5. 12种情况可提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三)正式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九)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十)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六)、(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
1993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了部分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十七)职工离退休、离职或者出国定居,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本人提取。
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由本人全部提取。
(十八)职工停薪留职或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在经办银行存储.(十九)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2005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规定了以下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同时符合第五条(一)、(五)项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第(五)项支取条件的规定办理支取。
6.支持保障房建设和购买国债
去年,济南市已获准试点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在新办法中,对此也有了专门规定.
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具体范围和项目贷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从事国债回购或者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业务.
这两项措施是93年的管理办法和05年汇缴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中所没有的,体现了住房公积金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供支撑这一作用。
7.其他方面
同时,为了明确责任、提高办事效率,防止出现贷款难、等待时间长的情况发生,公积金中心对贷款的15个工作日时限进行了分解,即受委托银行5个工作日内报件,公积金中心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拨款,受委托银行5个工作日内贷款发放到位。
此外,93年的管理办法和05年的试行办法都没有对个人违法骗贷、骗提公积金的行为进行处罚,新办法首次明确个人骗贷、骗提公积金将受到处罚,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或变相组织公积金贷款的,要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