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城市规划-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丽江市城市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XX-2020)》、《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新团片区)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市域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分区详细规划实施土地供应。
各项规划应采用国家统一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XX-2020)》所明确的坐标系统。
第四条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分区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八条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
按法定规划调整与古城不协调的工厂、仓库用地,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及仓库等设施。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与停车泊位第八章绿化与景观第九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等工程第十章特殊规定第十一章附则附录附表附图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以及国家相关规范与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的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与规划管理。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与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各项规划应采用1997年丽江城建坐标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与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相容性原则,按表2-1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与控制性指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坚持控制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留足社会发展用地、科学配置建设发展用地,庭院空间与城市空间、庭院绿化与城市绿化、庭院公共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共享,实施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管理的原则。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
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1 号《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为进一步树立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努力把丽江建设成为精品旅游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一、建立项目规划审批责任制,实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按《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权限和范围执行。
二、建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责任制,组织专家依据城市规划进行评审,集思广益,注重权威性和广泛性,实行“谁主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把好项目规划技术审查关。
三、编制丽江城市景观水系、绿化规划。
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都应服从此规划。
四、新开发建设的小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由居民委员会或办事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新建小区和商业街区均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五、丽江坝区建筑风格:要求三层以下的一般建筑采用丽江传统民居的建筑风格;五层以下的一般建筑采用坡屋顶和体现丽江传统民居风格的建筑符号;高层建筑和特殊建筑也要体现地方民族文化的内涵。
色彩以丽江传统的建筑色调为主,禁止采用过于艳丽的色彩。
禁止使用铁制的仿格子门和仿木花窗作为沿街建筑门窗。
农村建房鼓励以纳西民居三坊一照壁为主,建筑高度一至二层,采用坡屋顶、传统门楼,按此风格实施的市政府对建设户每户奖励1000.00元。
六、保护和利用好自然水系,严禁改道|、侵占河道及对河道采用三面光建设,严禁侵占绿化用地。
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改道或占用绿化地,要由水利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严格审批。
七、新建小区(含商业街区)内部公用设施、设备、道路、绿化等建设完成后移交业主管理,小区外部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当地区、县建设或市政主管部门管理。
丽江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5)

城市规划资格证书城规证甲字021091号院长:张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总工程师:张晓洪(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分管副院长:万凯(高级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技术顾问:庄忆(教授级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秦学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总规划师:任洁(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项目指导:和自兴(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孙家义(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辉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号: C04207-2项目负责人:罗卿(副总规划师注册规划师)设计人员:高乐(规划师)李正华(规划师)刘志安(规划师硕士)李渝书(工程师)孟婧(工程师)刘向明(工程师)参与项目编制人员:年继伟(丽江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主任)周学鲁(丽江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和积钧(丽江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段文华(丽江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总工)曹建忠(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牛树勋(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张国宏(丽江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李志清(丽江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郭宁(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习琪(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校对:年月日审核:年月日审定: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论 (1)第二章市域城镇体系发展战略 (2)第三章市域人口预测及城镇化目标 (3)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总体布局 (3)第1节市域经济区划 (3)第2节市域经济布局 (3)第3节市域城镇数量目标规划 (4)第4节市域城镇体系空间布局 (5)第5节市域城镇体系规模等级结构 (6)第6节市域城镇职能分工 (7)第五章市域城乡发展空间管制 (8)第1节城乡发展空间管制的目标 (8)第2节管制功能分区 (9)第3节市域空间管制 (9)第4节主要城市规划区范围 (9)第六章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 10第1节丽江旅游发展的总体目标 . (10)第2节市域旅游规划布局 (10)第3节市域旅游线路组织 (10)第4节各区、市、县旅游建设重点 (11)第七章市域交通规划 (11)第1节公路设施 (11)第2节航空设施 (12)第3节铁路设施 (12)第八章市域基础设施规划 (12)第1节给水设施 (12)第2节排水设施 (13)第3节防洪规划 (13)第4节消防规划 (14)第5节电力设施 (14)第6节电信设施 (15)第九章市域社会设施规划 (15)第1节科技设施 (15)第2节教育设施 (15)第3节医疗卫生设施 (16)第4节文体设施 (16)第5节市场建设 (16)第十章市域环境保护规划 (17)第1节保护目标 (17)第2节环境保护规划控制指标 (17)第3节生态环境区域划分 (18)第十一章市域防灾系统规划 (19)第十二章市域近期建设规划 (20)第1节近期建设要点 (20)第2节交通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20)第3节市政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21)第4节社会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22)第5节旅游发展近期建设规划 (23)附表图纸目录 (25)第一章总论第1条为实现丽江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合理有序推动市域城镇化进程,有效指导各区、县的总体规划编制,特制定《丽江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八章绿化与景观第九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等工程第十章特殊规定第十一章附则附录附表附图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的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各项规划应采用1997年丽江城建坐标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相容性原则,按表2-1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和控制性指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坚持控制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留足社会发展用地、科学配置建设发展用地,庭院空间与城市空间、庭院绿化与城市绿化、庭院公共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共享,实施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管理的原则。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
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6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丽江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顺利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前现行有效的2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丽江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二、修改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
2. 将《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第153号令)、《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第15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5]39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5]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020718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66.png)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05〕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撤地设市后,为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评审、行政审批、执法监察等环节的工作制度,并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个人建设纳入规划管理范围,逐步规范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但规划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农村集体、个人建房不按规划建设,未批乱建的现象比较突出。
为了进一步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明确城市管理系统中各层次、各部门的职责,强化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一)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丽江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临街个人建房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古城管理局负责古城保护范围内民居建设、维修设计方案的审查;古城区建设局和玉龙县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其它个人建房设计方案的审查。
(二)古城区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负责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个人建房由古城区建设局负责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授权委托古城区建设局根据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的审批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丽江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玉龙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玉龙县建设局根据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的规划设计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分析

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评价摘要:本文以丽江市城市规划为例,分析评价了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使用的规划设计,对其中有特点的规划设计进行了分析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意见。
关键词:丽江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一、引言丽江市总体规划从分析丽江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机遇及现状存在的问题入手,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优化丽江城市性质定位,科学合理确定城市规模,突出古城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调整优化现有城市用地与空间布局,强化对城市交通问题的研究与现代交通系统的构建,重视城市风貌与历史文化特色的保护和展现,强调重大基础设施的支撑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效配置,确保城市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全面发展,立足丽江、着眼云南、面向全国,不断开创丽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新局面。
二、文献综述丽江古城坐落在北半球雪山群中距赤道最近的雪山玉龙雪山脚下,东北靠象山、金虹山,西北卧于狮子山的怀抱,东南与开阔的坪坝自然相连,既避开了西北寒风,又朝向东南光源。
从城市布局看,丽江古城有别于中国任何一座古城,与其他古城讲究中轴对称不同,丽江古城的街道没有中轴,不规则,更不对称,且无城墙。
它以四方街为中心,在这个露天集市周围,道路向四面八方放射出去,构成了古老的街巷网络。
街道大多依山傍水修建,铺的大多都是红色角砾岩,雨季不会泥泞、旱季也不会飞灰,石上花纹图案自然雅致,与整个古城环境相得益彰[11]。
丽江市城市设计以强化和保留地域特征为首要目标,构建能突显古城文化的空间结构,并进一步对道路系统、水景绿化等进行改造和规划,以适应现代城市的发展要求,保留丽江城市的地域特征,李晖等基于地域特征对城市设计方法进行了深入探索[2] 。
中国传统的“ 天人合一”思想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意思是天、地、人三者互相感应,融为一体。
周俭等认为反映这一思想的古代“风水”理论,讲究“取势、纳气”,是对自然界的山、川、路、岗等和建筑、村落、城市的关系的考察,以及对其所包含的潜在能量的利用这同现代的城市理论强调城市建设要与自然环境的协调与融合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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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丽江城市建设成为国际精品旅游胜地,大香格里拉旅游中心城市,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丽江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丽江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大研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调整与古城不协调的工厂、仓库用地为居住及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等设施。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大研古城、束河、白沙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宜以规划道路红线12米或12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执行,建筑容积率不得大于规定值的10%,并不得少于规定值的20%。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筑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扩建。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擅自加层。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
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
增加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定要求建设,其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增加适当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屋顶、露台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范确定。
第十七条: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少于表4-1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面宽不超过25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条:面宽超过25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4-1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及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少于13米。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三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临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同时,间距不少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9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五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少于表5-1的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5-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
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少于表5-2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筑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少于表5-3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当建筑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
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0且≤750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0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三十条: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30米;(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5米;(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少于表5-4的规定;(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丽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20米;米轨≥15米;(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2.5米;(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少于表5-5的规定;(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少于1.00米。
第三十五条: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天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遗产保护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大研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建筑村落)、玉河、鱼米河、清溪区、昌洛河、清溪水库、中济海、文笔海、狮子山、象山等及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规划、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通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