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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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铁路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阶段。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风险管控、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最高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统一决策、协调工作、监督执行。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组成,包括铁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铁路运营单位等。

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各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三)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四)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五)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安全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明确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遵守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例如防护栏杆、安全网等。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稳定,避免事故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的铁路建设项目,包括铁路线路、车站及辅助设施的建设、改建和维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目标是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所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提前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 组织领导,责任到人。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 全员参与,责任共担。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使其达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 合理配置资源。

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确保施工过程中所需资源的充足和有效利用。

5. 审核监督,追责问责。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审核监督,并对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6. 确保质量,提升形象。

坚持合规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7. 不断改进,持续提高。

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逐步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成员的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包括项目经理(总监)、安全总监、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等成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方案和安全生产预案。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4. 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和安全设施的审核,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5. 发布安全通告和安全警示,及时对潜在风险进行警示和提示。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铁路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实现“零事故、零伤亡、零污染”。

具体目标包括:杜绝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减少施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

在工程招标时,应将安全生产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3、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是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所有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的人员都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新入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试运行以及投入使用后的管理阶段,适用于各类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应当以安全为前提,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本策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和层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二)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责任人员,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三)明确各级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机制;(五)制定安全生产纪律和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措施和要求;(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七)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机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工艺,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并报告审核,获得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通过设立安全监控设备、设置警示标志、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关乎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推进。

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目标和原则(一)安全生产目标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实现“零事故、零伤亡”,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稳定。

具体目标包括:杜绝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频率;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创建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

(二)安全生产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提前采取预防措施,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行治理。

2、全员参与原则。

从项目管理人员到一线施工人员,都要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人人抓安全的良好氛围。

3、全过程管理原则。

涵盖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监控。

4、依法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一)管理机构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1、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3、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在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中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可靠。

4、物资设备部门负责采购和管理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设备,保障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行。

5、施工队伍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三、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2003年7月31日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是铁路建设管理中重要的制度性文件,广泛引用于
铁路建设的各种管理活动中,其作用不可忽视。

一、建设立项。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审查各项铁路建
设立项文件,并根据各项铁路建设的具体需要,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

二、计划编制。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审查各项铁路建
设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的计划,并及时向上级部门
报告。

三、招投标。

应完善招投标办法,择优选拔有实力的建设单位,确保
项目质量、技术水平和工期的有效实施,并定期向上级报告项目情况。

四、环境保护。

应采取加强监督、定期检查等措施,结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实施,对发生的环境污染及时进行修复。

五、安全管理。

应加强安全管理,加强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施
工人员的技能水平,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避免发
生事故。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关系着广大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关系着铁路运输的稳定运行,更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为了切实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与原则(一)目标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实现“零事故、零伤亡、零隐患”,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稳定。

(二)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通过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手段,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全员参与”原则:让每一位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的人员都肩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一)组织机构成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二)职责1、建设单位(1)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统筹协调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足额到位,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施工单位(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制定并执行施工安全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监理单位(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方案和措施,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

(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四)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四、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施工准备阶段1、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和环境评估,为施工方案的制定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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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章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五章勘察设计管理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七章监理管理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十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一章竣工验收第十二章罚则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工程实施阶段。

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阶段。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

建设管理单位由建设项目投资人选择或组建。

建设项目投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建设管理单位。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铁路建设业务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管理同类建设项目的工作业绩,其负责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投资控制良好,经运输检验,没有质量隐患。

(二)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单位负责人必须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规程规范,具有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主要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财务规定,具有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财务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三)具有与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和经济管理机构,能够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等符合国家规定,良好地控制工程投资,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对委托方负责;(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和设计咨询工作;(三)组织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四)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五)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六)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七)负责审核施工图,供应设计文件,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八)编报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建设资金预算建议;(九)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统计、报告工程进度;(十)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十一)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人身伤亡和行车安全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十二)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办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结算业务;(十三)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等资金的拨付与结算;(十四)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组织编写工程总结。

第四章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十条铁路建设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物资、设备等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分割标段;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接的铁路建设工程业务;监理企业不得转让承接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建设管理单位和中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铁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积极推行保险制度。

第二十八条铁路建设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签订15日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备案。

第五章勘察设计管理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铁路发展目标相适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三十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第三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和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承担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工作应认真做好经济社会调查,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综合考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建设规模和投资,推荐先进适宜的技术标准。

在充分进行方案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的基础上,推荐最佳设计方案。

第三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差额一般不得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10%。

第三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向施工、监理企业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选派设计代表机构与人员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按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优质优价。

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三十七条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

第三十九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依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文明施工,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

第四十一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对建筑材料、混凝土、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签订合同中约定。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十四条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准确填写各种检验表格,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

第七章监理管理第四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监理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第四十六条工程监理必须执行铁路建设有关规程规范,依据设计文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监理。

第四十七条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必需的检测设备。

第四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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