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条文完整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稿)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本章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深圳市容积率管理实践与经验,以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为指导思想,按照生态优先、集约发展、公平有序的原则,根据功能定位、区位条件、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公共服务、交通市政条件和资源承载力等综合确定用地开发强度的空间分布。
用地开发强度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容积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4.1 城市密度分区4.1.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是指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城市发展空间密度布局和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要求,是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塑造风貌特色的重要路径之一。
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五个等级,不包括机场、港口、核电站等特殊管理地区。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详见表4.1.2。
具体范围见图4.1.2。
表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4.1.3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应适时进行动态修订。
因城市规划调整而出现的密度分区未覆盖用地,位于一般地区的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等密度分区确定;用地临近生态敏感地区的,原则上应比相邻片区密度分区下降一级确定。
4.2 地块容积率4.2.1 地块容积是指地块内的规定建筑面积,包含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地块容积率是地块容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本标准与准则主要对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和物流仓储四大类用地及其混合使用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予以指引,对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机场、港口、核电站等用地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不作规定。
4.2.2 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交通市政设施承载力、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保护等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
在特殊地区,还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微波通道、油气管线防护、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等相关控制要求。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深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土地利用规划:规划指导深圳市土地利用的总体格局、分区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用途等,并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口需求等因素。
2. 建筑设计和高层建筑规划: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风貌、高度、容积率、建筑材料等,以保障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建筑相互之间的协调性。
3. 交通规划:包括道路网络的规划、交通流量分配、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非机动车道的设置等,旨在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和便利性。
4. 绿化规划:规划城市绿地的分布、绿化带的布局、植被类型、绿化率等,以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舒适度。
5. 生态保护和环境规划:规划生态保护区、环境敏感区、水体保护区等,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确保可持续发展。
6. 城市规划标准和审批指南: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审批程序,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有效。
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综合考虑了经济、环境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美好生活为目标。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指的是按照“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街
区规划、新建、改扩建、拆迁、改造或重置等”标准所制定的、贯穿
内容具有统一规范性、城市规划可行性以及城市建设者精神实现性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1),旨在通过健全、科学完善
的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促进深圳市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分为《城市总体规划标准》、《城市
规划街区规划标准》和《其他城市规划标准》等。
《城市总体规划标准》针对深圳市贯彻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以其综合整体性、规划设
计客观性、规划管理决策性和规划实施实用性等特点,给城市总体规
划提出了一系列技术管理标准。
此外,《城市规划街区规划标准》明
确了城市街区规划中各项内容有关的技术标准,如规划框架、土地利用、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尺度、景观格局等,《其他城市规划
标准》涵盖了范围广泛的规划内容,如公共空间设置、交通流线设计、公共设施设置、公共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等。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实施,为深圳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
了基础保障,有效地维护了深圳市全功能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为深
圳市实现未来城市发展目标提供了基础保障。
深圳市一直坚持城市空
间规划制度,并将优化协调城市空间格局作为其发展战略,努力实现
城市宜居性的综合升级,促进深圳市良性发展。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条文完整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稿)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本章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深圳市容积率管理实践与经验,以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为指导思想,按照生态优先、集约发展、公平有序的原则,根据功能定位、区位条件、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公共服务、交通市政条件和资源承载力等综合确定用地开发强度的空间分布。
用地开发强度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容积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4.1 城市密度分区4.1.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是指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城市发展空间密度布局和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要求,是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塑造风貌特色的重要路径之一。
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五个等级,不包括机场、港口、核电站等特殊管理地区。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详见表4.1.2。
具体范围见图4.1.2。
表4.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4.1.3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应适时进行动态修订。
因城市规划调整而出现的密度分区未覆盖用地,位于一般地区的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等密度分区确定;用地临近生态敏感地区的,原则上应比相邻片区密度分区下降一级确定。
4.2 地块容积率4.2.1 地块容积是指地块内的规定建筑面积,包含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地块容积率是地块容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本标准与准则主要对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和物流仓储四大类用地及其混合使用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予以指引,对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机场、港口、核电站等用地的地块容积及容积率不作规定。
4.2.2 地块容积及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交通市政设施承载力、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保护等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
在特殊地区,还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微波通道、油气管线防护、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等相关控制要求。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4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4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深圳市作为中国的一座现代化大都市,其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2024年版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是在前几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优化,旨在更好地引导和规范深圳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
本文将对202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总体目标202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总体目标是:建设国际化、现代化、生态化的宜居城市,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实现这一目标,规划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1. 坚持人本主义,提升城市品质。
注重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舒适度。
2. 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绿色城市。
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3. 促进产业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城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4. 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加强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
二、空间布局1. 市域空间布局。
坚持“一核一带一区”的空间格局,即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深港西部新兴产业带为主体,以临空经济区为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合理的市域空间发展格局。
2. 城市空间布局。
合理控制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重点加强市中心、滨海新区、大运新城等重点区域的发展。
3. 城乡空间布局。
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同时,加强城市与周边乡村的衔接,形成良好的城乡互动关系。
三、建筑与景观1. 建筑风格。
倡导简约、现代、绿色的建筑风格,强调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
2. 公共空间。
加强公共空间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空间的使用效率和品质。
重点加强公园、广场、文化设施等公共空间的建设。
3. 城市景观。
注重城市景观的塑造和提升,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城市景观。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及其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及其准则深圳市都市规划标准与准那么第2、3、5、10.3章节〔征求意见稿2020.07.22〕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修订说明 2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 32.1 都市用地分类 32.2 建设用地标准82.3 土地混合使用 9 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153.1 居住用地 153.2 工业用地 173.3 仓储用地 183.4 都市绿地 19 第5章公共设施235.1 分级分类标准 235.2 布局准那么23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24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24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25 第10章其他 3210.1 自然保育 -10.2 历史文化遗产爱护 -10.3 都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32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2.1 都市用地分类2.1.1 都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时期的都市规划编制和规划治理工作。
2.1.2 都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都市用地分类采纳大类和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39中类。
2.1.4 使用都市用地分类时,应依照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纳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适建范畴、量化操纵等土地混合使用要求应符合〝2.3土地混合使用〞。
2.1.5 都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纳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纳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采纳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6 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表2.1.6深圳市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建设用地标准2.2.1 都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广场八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都市建设用地。
全市都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操纵在75~95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都市总体规划时,要紧都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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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附录A《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97版)1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 105~120 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 2.2.3 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表2.2.32.2.4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2.2.4注:每户按4公共设施4.1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4.1.1(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
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5~20万人,居住区4.1.2的人口规模为4~6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2万人。
4.2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4.2.1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4.2.2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4.2.3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4.2.4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4.2.5区级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4.2.6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设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4.2.7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4.3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4.3的规定。
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4.3的规定配置本级及4.3.1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4.3.2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doc5工业用地5.1布局准则5.1.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5.1.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5.1.3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东部沿海地带。
5.1.4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园区。
5.2规划标准5.2.1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全市应控制在15%~25%,其中特区内宜控制在8%~12%,特区外宜控制在25%~30%。
5.2.2工业区宜成片开发,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0公顷。
5.2.3工业区开发强度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工业区开发强度控制表表5.2.3工业区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一类工业区≤45 1.2~1.6二类工业区≤40 1.2~1.6三类工业区≤400.85.3工业区配套设施5.3.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9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5.3.2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
5.3.3工业区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2章的有关规定。
5.3.4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5.3.5周边地区市政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厂。
5.4工业区道路5.4.1工业区主要通道的车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两侧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22米,两侧有非机动车道时不宜小于32米。
5.4.2工业区的次要通道,其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8米,两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15米。
5.4.3工业区防火通道及服务性道路宽度不宜小于 9 米。
5.5工业区绿地5.5.1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厂附属绿地。
5.5.2 工业区游园面积宜大于 600 平方米,服务半径宜小于 250 米。
5.5.3 工厂附属绿地包括厂前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化和宿舍区绿地,绿地率指标宜符合表 5.5.3 的规定。
工厂附属绿地指标表表 5.5.35.6高新技术园区5.6.1 高新技术园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合性产业功能区。
5.6.2高新技术园区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以及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5.6.3高新技术园区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25%,绿地率不宜小于 40%。
6 仓储用地6.1布局准则6.1.1 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6.1.2 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方便快捷的联系。
6.1.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6.2规划标准6.2.1卫生防护标准6.2.1.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 6.2.1.1 的规定。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表 6.2.1.16.2.1.2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 6.2.1.1 规定值的 1.5~2 倍进行控制。
6.2.2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6.2.3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6.2.4普通仓库的总体设计应符合《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8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6.3特种仓库用地6.3.1危险品仓库用地6.3.1.1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6.3.1.2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6.3.1.3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7章有关规定。
6.3.1.4煤炭及其它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6.3.2特殊仓库用地6.3.2.1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
6.3.2.2选址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
6.3.2.3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
6.4堆场用地6.4.1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宜与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6.4.2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6.4.3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应小于300米,与其它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6.5物流园区6.5.1物流园区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
6.5.2物流园区可安排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单身宿舍用地等。
7城市绿地7.1城市绿地分类和标准7.1.1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种类型。
7.1.2附属绿地是指为除绿地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绿化用地,分为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
7.1.3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7.1.4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的有关规定执行。
绿地的数据统计按表7.1.4的格式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