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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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合理低价法。

工程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提倡选择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提倡选择合理低价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

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错误修正、判定废标情形等。

详细评审。

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格折算、技术方案可行性评审等。

澄清说明或补正。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直接确定或随机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

包括: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文件理解的重大偏差、雷同等明显异常情形;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其他数据的采集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评标办法

甘肃省评标办法

甘肃省评标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6)230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规范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活动,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肃省建设厅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师不得少于3名)。

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

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

因技术特殊的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条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甘建招〔2011〕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U盘中,提交的各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

(五)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等信息填写在光盘上。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甘建价[2004]32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甘建价[2004]324号2004年9月14日)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制订«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按照«计价规范»要求,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凡本省境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修缮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但保金额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修订稿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修订稿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评标定标工作的监督。

省、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监督。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在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它场所操作。

第二章评标定标机构第六条评标定标应依法成立相应的评标定标机构。

大中型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下设评标委员会。

招标领导小组即为定标机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一般项目应成立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2/3。

专家应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可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特殊项目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另行确定。

第三章评标定标的一般规定和纪律第八条一般工程评标定标应于开标当日完成,大中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可于开标后7~15日内完成。

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九条评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二O一O年十二月四日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已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根据国家或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浮2%确定的工程最高限价。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六)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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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第九条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不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工程师不得少于3名)。

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

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

特殊项目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专业需要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评审和复核(包括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文件和证书证件原件的查验),技术标评审合格者,方可评审商务标。

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再评审其商务标。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无投标人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五、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与备案登记或者与资格审查通过不一致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七、投标人的总报价或者各清单项目合价之和超出招标控制价的;八、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有效电子版投标报价文件的;九、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未加盖注册或登记在本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印章和签字的;十、投标人的总报价、各清单项目合价、综合单价及材料单价相互之间计算关系矛盾,口径不一,影响各项评标指标的计算,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的;十一、投标人擅自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不同投标人在同一工程投标文件中,在内容、数据、文字表述等方面出现多处明显雷同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为串通投标或者围标,按废标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投标报价按以下七个项目评分,总分为100分。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A48分二、措施项目清单报价B22分三、其他项目清单报价C2分四、规费清单报价D1分五、税金清单报价E1分六、综合单价F20分七、主要材料单价G6分投标报价得分=A+B+C+D+E+F+G评分计算结果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投标报价评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其中评标指标中的浮动点是指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浮动点设置为:1.5%、1.25%、1%、0.75%、0.5%、0.25%。

第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A:48分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人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各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5%扣1分;每向下浮动0.5%扣1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A=48-〔│p-pa│/pa〕(k/r)其中:pa—评标指标p—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k—扣减分值k=1r—报价扣减百分比r=0.5%第十六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B(分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和Ⅱ):满分22分一、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安全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B1:满分2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为不可竞争费。

投标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计价规定正确足额计取。

(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的项目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指标。

(二)评分计算各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评标指标相比在±10%以内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二、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除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以外的项目)B2:满分20分(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项目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的+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各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项目合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5%扣0.5分,每向下浮动0.5%扣0.25分。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得分B2=20-〔│n-na│/na〕(k/r)其中:na—评标指标n—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k—扣减分值(当n-na<0时,k=0.25;当n-na>0时,k=0.5)r—报价扣减百分比r=0.5%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得分B=B1+B2。

第十七条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总承包服务费)C:满分2分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的+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总承包服务费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各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5%扣0.1分,每向下浮动0.5%扣0.1分。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C=2-〔|(q-qa)|/qa〕(k/r)其中:qa—评标指标q—总承包服务费k—扣减分值k=0.1r—报价扣减百分比r=0.5%第十八条规费清单报价D:满分1分按现行有关计价依据规定的标准列入即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第十九条税金清单报价E:满分1分按现行有关计价依据规定的标准列入并以其相应报价正确足额计取即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第二十条综合单价F:满分20分评标系统自动抽取在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合价大的前50项综合单价进行评审,如工程量清单中清单项目或综合单价数量少于50项时,全部评审。

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抽取的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抽取的每项综合单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一)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值=20/t(t为确定的评审综合单价的数量);(二)各投标人报价中的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评标指标+5%~-7%(包括+5%、-7%)范围以内的得满分;范围以外的不得分。

综合单价得分E=Σ抽取的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得分第二十一条主要材料设备单价G:满分6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投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明细及价格表,由评标系统自动抽取材料或设备单价大的前30项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和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除外)进行评审,如材料设备数量少于30项时,全部评审。

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所有投标报价中抽取的材料设备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抽取每项主要材料设备单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一)每项主要材料设备单价分值=6/y(y为评审材料设备的数量);(二)所有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单价在评标指标+5%~-7%(包括+5%、-7%)范围以内的得满分,范围以外的不得分。

主要材料单价得分F=Σ抽取的每项主要材料设备单价得分。

第二十二条投标报价的总报价与合价书写表述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二、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汇总后与合价不一致的,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正确乘积修正合价;若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先修正综合单价,再修正合价;三、投标报价的各组成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及税金清单)合价与总报价不一致的,以各组成部分合价为准,修正总报价;四、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合价及综合单价等,经投标人同意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一、施工能力扣分(一)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承担过同类工程(指面积、总高度和层数相近,以近三年备案施工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原件为依据)者扣0.2分;(二)投标的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达不到中级(包括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者扣0.2分;(三)拟投入的机械设备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者扣0.2分;(四)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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