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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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119【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6]214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3【实施日期】2016.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6年9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3日关于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投资项目评审速度,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针对目前我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下放权力、购买服务、简化程序等措施,进一步厘清工作责任,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速度。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公开、规范运作、统一管理”的工作思路,以整合资源、规范交易、搞好服务为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招投标交易进度。

二、主要内容(一)项目投资评审中心改革1.依法依规下放评审权限。

依据“五张清单一张网”和效能风暴行动相关要求,按照法定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将评审权限分别下放到兰州新区及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并尽快成立评审机构。

2.适度购买社会评审服务。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简版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简版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前言为了规范甘肃省招投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甘肃省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相关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和实施招投标工作。

招标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 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需求和要求;2. 组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3. 签订合同,落实项目管理责任;4. 监督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四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同时应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2. 提供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3. 遵守交纳保证金的规定;4. 配合招标人的评标工作;5. 接受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招标流程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 项目的基本信息和需求说明;2. 投标要求和资格条件;3.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4. 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和金额;5. 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招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评标工作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5•【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施行日期】2018.0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正: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

”三、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

四、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五、删除第十七条。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未经评审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或批复工程竣工决算的;”八、其他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兰政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132号),结合“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决算是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以竣工结算等资料为基础,编制的反映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交付)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文件,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经组织验收合格,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条款和计价的规定,结合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建设费增加或减少的具体情况,编制经建设或委托的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签认的,用以表达该项工程最终实际造价为主要内容的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5【实施日期】2021.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伟文2021年11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市”修改为“市本级”。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区)政府评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原第五条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五、将第六条中的“建设”修改为“住建”;将“招投标”修改为“公共资源交易”。

六、将第七条中的“建设单位”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兰政办发[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已经2013年8月8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投资项目不断增加和“3341”工程项目的深入推进,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中,仍存在着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导致概算超支、项目概算不受约束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切实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3号)、《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195号)、《关于下发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兰政发﹝2013﹞37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和规定如下:一、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通过国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二○一○年一月六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政府融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交通、水利、信息工程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统一的交易服务,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市政府投资项目;(二)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政府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4号《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占亭2015年1月14日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相关税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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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06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1号)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一○年一月六日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政府融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交通、水利、信息工程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统一的交易服务,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市政府投资项目;
(二)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政府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对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形。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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