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建[2015]436号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甘建招〔2011〕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文件.第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U盘中,提交的各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五)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等信息填写在光盘上。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甘建招〔2011〕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U盘中,提交的各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
(五)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等信息填写在光盘上。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做好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申请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由招标人推荐,其余人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资格审查的专家成员。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采用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八条招标人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
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停发之日起不少于5日。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9.07
•【字号】甘建发[2018]427号
•【施行日期】2018.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
法》的通知
甘建发[2018]427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结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积极稳妥做好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建立工作,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过渡期,过渡期从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
过渡期内,原有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原认定的业务范围和类别开展审查业务。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7日。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办法

附件1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备案(简称施工图备案),是指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施工图备案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对通过认定的审查机构和个人颁发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并统一刻制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需重新认定。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数量应根据全省工程建设规模、审查工作量及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审查机构应按认定的级别规模、审查区域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甲级资格,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甲级资格,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业务;建筑工程(或市政等)乙级资格,可承担认定的区域内(项目设计单位的注册地)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工程丙级资格,可承担认定的区域内(项目设计单位的注册地)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甘肃省《2015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附件2015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一、建筑与装饰工程1、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外保温层仅计算保温材料本身,抹灰层、防水(潮)层、粘接层(空气层)及保护层等均不计入建筑面积。
2、地基强夯项目的工程量如何计算并如何套用定额项目?地基强夯(包括低锤平拍)按设计图示的强夯有效面积、不同的夯击能和每点夯击数以㎡计算。
需要分遍强夯时,按不同的夯击能和每点夯击数分遍计算(夯击遍数按设计图纸中标注的遍数计算)。
3、定额中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调整系数如何执行?型钢混凝土调整系数是指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为型钢混凝土的应按定额规定相应系数进行调整。
构件设计无型钢混凝土的不应计算调整系数。
4、基坑支护中钢板桩、钢筋混凝土连续导墙、基坑内支撑、斜支撑如何计算?基坑支护中钢板桩、钢筋混凝土连续导墙、基坑内支撑、斜支撑定额未包括,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按实计算。
5、场外集中加工的钢筋运输至现场的运输距离及计价如何计算?应执行定额相应计算规则及运输距离套用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6、坡屋顶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其中建筑空间是指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的围合空间。
7、防火门上的门楣如何计算?我省定额中未包括此项目,若发生时,防火门楣包厢应按展开面积按实计算。
8、金属构件安装应如何执行定额和基价?应按2013《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一次性修订、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执行(详见附件)。
二、安装工程9、室外敷设直径小于φ100的电缆保护管执行什么定额?室外敷设直径φ100以下的电缆保护管执行《电气设备工程》第九章有关定额子目。
10、墙顶灯和柱顶灯应执行什么定额?执行一般壁灯安装定额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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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
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建[2015]436号
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甘建建〔2013〕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
预审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证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投标人依照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发出前3日内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采用资格预审的程序:
(一)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资格预审所需的原始资格证明文件;
(五)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
(六)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资格预审结果和有关资料书面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确定合格投标人。
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十条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投标申请人认为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招投标投诉的有关规定书面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诉人书面提出的投诉内容未作出正确合理的答复的,不得进行下一步的开标活动。
第十二条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资格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合理认真的评审。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过高要求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向投标申请人收取不合法的任何费用。
发现上述行为:是招标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是招标代理企业的,依法暂停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直至吊销招标代理资质。
第十四条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书中,资料和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该投标人记不良记录一次。
(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
(二)所提供的有关人员资料及证件与事实不符的;
(三)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
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省外建筑企业在甘参加投标活动,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