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 教师资格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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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专用教材 幼儿园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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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专用教材中公教育教师资格考试研究院⦾编著严格依据最新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北京·广州·上海·西安幼儿园一本通(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专用教材·幼儿园一本通编著:中公教育教师资格考试研究院责任编辑:夏丹和静装帧设计:中公教育设计中心出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出版人:张跃明发行: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地址:北京朝内大街137号邮编:100010电话:64077922)销售:各地新华书店印刷: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开本:850mm ×1168mm 1/16印张:34.5字数:662千版次:2014年1月第1版2014年1月第1次印刷ISBN 978-7-5100-7507-0定价:78.00元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幼儿园一本通/中公教育教师资格考试研究院编著.—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3.12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专用教材ISBN 978-7-5100-7507-0Ⅰ.①幼…Ⅱ.①中…Ⅲ.①幼教人员-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Ⅳ.①G615中国版本图书馆CIP 数据核字(2014)第002129号2011年10月,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

该标准发布后,教师资格考试打破了以往各地分别组织考试的形式,全国统一组织考试成为定式。

为帮助广大考生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考试成绩,中公教育教师考试研究院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组织相关专家深入研究考试大纲和命题趋势,精心编写了这套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专用教材。

本套教材共80本图书,包括广受考生欢迎的25本公共科目辅导用书,及55本专业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辅导用书。

本套教材涵盖了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所规定的所有科目,包括幼儿园系列10本,小学系列10本,中学系列60本。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实现了以下几个目标:1.依据大纲紧扣真题2013最新版的教师资格考试丛书因严格依据新大纲编写,深受广大考生的欢迎,销量一直领先。

幼小教资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幼小教资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幼小教资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一:幼小教资证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正文】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概述1.1 教育法律法规的性质和作用1.1.1 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及其性质1.1.2 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1.2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框架1.2.1 教育法律法规的层级结构1.2.2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3 教育行政管理与法律法规1.3.1 教育行政管理的概念和职责1.3.2 教育行政管理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二、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与主要内容2.1 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机构与程序2.1.1 国家立法机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2.1.2 地方立法机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 2.2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2.2.1 学校管理与运行的法律法规2.2.2 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法规2.2.3 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2.2.4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三、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3.1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机构与程序3.1.1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机构及其职责3.1.2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程序3.2 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与评估3.2.1 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机构与职责3.2.2 教育法律法规的评估方法与标准【文档结尾】附件:1.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图2. 教育行政管理的职责分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法律法规:指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法律规范的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2. 教育行政管理:指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3. 学校管理与运行的法律法规:包括学校管理体制、办学资质、课程设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 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教学内容、教师资格要求、教育考试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5. 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包括学生入学、退学、奖惩、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6.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教师职业道德、教学态度、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全国教师资格证知识点:2015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高频考点 第二章

全国教师资格证知识点:2015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高频考点 第二章

2015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考点一教育政策考点预测( )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A.教育政策B.教育法规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答案:A考点归纳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考点二教育法规考点预测( )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B.《未成年人保护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点归纳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考点三教育法律救济考点预测行政复审制度属于( )。

A.诉讼渠道B.行政救济渠道C.民间救济渠道D.教育机构救济渠道答案:B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幼儿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规

幼儿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规

幼儿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规幼儿教师是负责幼儿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对幼儿教育法规的理解和遵守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幼儿教师具备相关的知识和能力,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幼儿教师资格证,并规定幼儿教师需要遵守的教育法规。

本文将介绍几个常见的幼儿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规。

一、国家教育法规国家教育法规是指国家层面针对教育工作制定的法规和政策。

幼儿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从业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国家教育法规。

例如,我国教育法规规定了幼儿教育的基本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儿教育内容和教学要求等。

幼儿教师在教学中应该充分理解教育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地进行教育活动。

二、地方教育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教育法规,不同地区还会制定各自的地方教育法规。

地方教育法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幼儿教育进行具体规定。

幼儿教师资格证的申请和认定通常会涉及对地方教育法规的考核。

因此,幼儿教师需要了解并遵守本地区的教育法规,确保自己的教育活动符合相应要求。

三、幼儿园管理规定幼儿园是幼儿教师工作的主要场所,幼儿在这里接受教育。

幼儿园管理规定是指由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幼儿园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环境安全。

幼儿教师需要遵守幼儿园管理规定,例如,在幼儿园教学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四、幼教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为了保证幼儿教育的质量,各个国家和地区都会制定幼教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

这些标准和要求规定了幼儿教育的内容、目标和教学方法等。

幼儿教师需要熟悉并按照这些标准和要求进行教学。

例如,教师需要根据幼教课程标准确定教学目标,选择适合幼儿的教学材料,设计适宜的教学活动。

五、幼儿保健法规幼儿保健是幼儿教育中的重要方面,幼儿教师需要关注和实施幼儿保健工作。

幼儿保健法规包括对幼儿健康管理、安全防护和疾病预防等方面的规定。

幼儿教师应该熟悉相关的幼儿保健法规,确保幼儿在教育过程中获得良好的身心发展。

结语幼儿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规涵盖了国家、地方、幼儿园管理、幼教课程和幼儿保健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的法律依据。

了解教育法律法规不仅有助于教师提升专业素养,还能指导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学生权益。

本文将从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主要内容以及教师在实际教学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教育法律法规是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依据,它具有以下作用:1. 保障教育权益:教育法律法规确保了公民享受平等、免费、义务的受教育权利,保护学生、教师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2. 规范教育行为: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组织管理、教师行为、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规范,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 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法律法规有助于预防和处理教育领域的纠纷,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教育法律法规的层级和来源:教育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大纲性文件、行政规章等,它们在层级上由上到下逐渐细化,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2. 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教育法律法规遵循的基本原则有法治原则、公平原则、服务原则等,这些原则为教育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和指导。

3. 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教育法律法规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学校管理、教师行为、学生权益、课程设置、考试评价等方面,教师需要全面了解并应用于实际教学中。

三、教师在实际教学中的应用1. 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教师应该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各项教育活动,配合学校的组织和安排。

2. 遵循教师行为规范:教师应该以身作则,遵守教师行为准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3. 保护学生权益:教师有责任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生平等对待,不歧视、不虐待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注意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4. 合理设计课程:教师应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设计课程内容和评价方式,确保教育目标的达成,并关注学生的多元发展。

5. 公正评价学生成绩:教师在考试评价方面要公正、公平,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不进行舞弊等不当行为。

幼儿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1节教育法律、法规、政策

幼儿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章节知识点模块二第1节教育法律、法规、政策

一、教育法律[了解]:所谓法律,指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与其他法律的主要不同在于调整的对象不同,比如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公民、法人以及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教育法主要调整国家、学校、教师、家庭、学生之间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教育法一般仅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在我国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实施办法》等。

二、教育法规[了解]:(一)教育法规的概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1.横向结构2.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

三、教育政策[了解]:(一)教育政策的概念教育政策有着与其他政策相似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1)指向明确;(2)相对稳定;(3)影响广泛;(4)体现统治阶级意志;(5)不具强制性。

(二)教育政策的类型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分类2.根据政策的内容与层次分类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分类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分类(三)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教育政策的体系结构是指政党、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教育政策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一、教育法功能:规范;标准;预设;强制功能。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保障性原则;教育平等性原则;终生教育的原则《宪法》是我国之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一切立法依据。

《教育法》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有同年9月1日实施,是我国教育基本法。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3行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和过失)。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1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行政处分,行政处罚);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刑罚可以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有——1行政渠道(主要方式,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2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3仲裁渠道(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判断裁决,)4调节渠道(司法、行政、民间调节)行政、司法救济都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

二、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一)《教育法》是教育的“宪法”“母法”,是我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教育大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

教育法共有十章84条,教育法有十大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二)《义务教育法》1986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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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纠纷,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偿的法律制度。
?(二)、途径 ?1、行政渠道( 教育行政申诉和复议 ) ?2、司法渠道( 行政、民事、刑事诉讼 ) ?3、仲裁渠道( 非国家机关参与 ) ?4、调节渠道( 司法、行政、民间调节 )
第二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
?2、分则: ? (1)教育基本制度 ? (2)办学机构 ? (3)教育者权利和义务 ? (4)受教育者权利和义务 ? (5)社会教育主体 ? (6)政府进行教育投入和提供条件保障 ? (7)对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定 ? (8)有关法律责任 ?3、附则:就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二、教育单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986 年4月12 日通过, 1986 年7月 1日实施; 2006 年6月29日修订,
2006 年9月1日实施。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
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
性质和地位: 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 门法律。
(二)《教师法》基本结构和内容
?1、总则:规定了《教师法》的宗旨和法律适用范围。 ?2、分则: ? (1)权利和义务:各六项 ? (2)资格和任用:资格认定条件,聘任制度。 ? (3)培养和培训:职前职后培养、培训。 ? (4)考核:考核机构、考核结果。 ? (5)待遇:工资、精贴、补贴、住房、医疗、退休和退职。 ? (6)奖励: 奖金、称号等。 ? (7)法律责任:对教师的保护、教师自身违法的追责。 ?3、附则:就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三)教育法基本原则
1、教育必须 坚持社会主义 方向的原则 2、教育的 公共性 原则 3、教育的 保障性 原则 4、教育的 平等性 原则 5、终身教育 原则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
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 权利与义务 的关系。
?(二)构成要素 ?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
?3、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法
律关系主体渊源
?法的渊源:法源,法律渊源,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
在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
的规范性文件。
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一)《义务教育法》基本结构和内容
?1、总则:对义务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 ?2、分则: ? (1)学生:保障就学、平等教育。 ? (2)学校:各学校均衡发展、不得违规收费、校长负责制、不
得开除。
? (3)教师:教师权利、义务、行为、资格、待遇、培养培训。 ? (4)教育教学: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教材要求。 ? (5)经费保障:经费来源、管理、使用。 ? (6)法律责任: 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附则:就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主要有: ?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章
1995你那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
四、教育法律责任
?(一)含义
?广义:法定义务,第一性的义务( 自觉性);
?
惩罚性法律后果,第二性的义务( 强制性)。
? 狭义:第二性的义务;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 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一)《义务教育法》特点
?1、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的特点。 ?3、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公益性: 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统一性: 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
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关系
?2、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
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1)、物:可作为财产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2)、教育行为:教育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 ?(3)、智力成果:主体取得或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发明权等。
(二)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五、教育法律救济
?(一)、含义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通过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 一、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广义: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教育
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我国指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的教育法律。
?(二)教育法的功能 ?指其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潜在的效用; ?1、规范功能 ?2、标准功能 ?3、预示功能 ?4、强制功能
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 施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教育史上第一部
教育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
教的新阶段 。
《教育法》基本结构和内容
?1、总则:对涉及我国教育全局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立法
目的、使用范围、指导思想、教育的地位、教育的内容。
?强制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
义务。谁违反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目的: 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 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 提高。
实施: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5号颁布, 1994年1月1 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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