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法---保障措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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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世贸组织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法世贸组织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法世贸组织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引言: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而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贸易最高管理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法中的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

一、世贸组织规则的基本原则1.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最基本的规则之一,意味着任何成员国对一国的任何优惠都必须适用于其他所有成员国。

这确保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国在对外贸易时,必须给予本国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与其他成员国平等的待遇,不得以本国的国内法规对外国产品进行歧视性限制。

3.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世贸组织规定了成员国之间关于关税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的规则。

成员国需要尽量减少关税,同时也需要通过贸易协议来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以便促进更自由和公平的国际贸易。

二、争端解决机制1. 争端解决机制的背景和作用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的核心特点之一,旨在为各成员国解决贸易争端提供有效的途径,以确保贸易规则的执行和维护。

争端解决机制确保了公正的贸易规则适用和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

2. 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主要包括:咨询、争端解决委员会成立、专门小组成立、专门小组报告、上诉、执行等几个环节。

该程序确保了各方的申诉和辩护权益,并保证了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分析通过详细分析一些争端解决案例,我们可以了解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运作情况以及其对贸易争端解决的作用。

例如,中美贸易战、欧盟钢铝关税等案例都曾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解决。

三、世贸组织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挑战和前景1. 挑战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包括成员国之间贸易纠纷的增多、对规则和机构的争议等。

此外,还需要解决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新兴问题。

2. 前景尽管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困难和挑战,但其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论WTO体制下的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

论WTO体制下的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

进 行谈 判时 ,美国贸易代表根据 美国总统
杜鲁 门的行政令 ,要求写入保 障条款 ,后
V_ ) v O 第四部分 D节 对 “ r 特保机制”进行 了详 细的规定。
来 GA T的第 1 T 9条也 基本上 原文照抄 了 1 4 年美墨互 惠协定 中的有关规定。但是 93 由于该规定较 为模糊 , 实施条件不够严格 ,
经 常被 用作贸易保护的一种工具 。为了有 效地发挥保 障条款的作用 ,进一步澄清 和
法 贸 易 ,所 以 受到 W TO 各 成 员方 的 青 睐 。相 反 ,根 据 《中 国入 世 议 定 书 》 规 定 ,任 何 成 员都 有 权 对 大 批 涌 入 的 中 国 产 品 施 行 特 保 措 施 , 条 件 却 比 《 T 保 障措施协 定 》下的要求更 宽 W O
对 来 自于 中 国 的 大 量 进 口。另 外 , 国入 《中
20 1 10 6)
▲ 基 金项 目:本 文 为 南京航 空航 天大 学青 年科研 基 金 结题 成 果
世 工作组 报告书 》 R p ro eWokn ( e ot fh ri t g
P r nt e Ac e so f iait h a t o h c s in o n ot e y Ch n
其他协定 在特 定的经济部 门或领域而采取
坏 W O的 自由贸易体制 。 T 具体而言 , T W O
保 障措施 主要具有 以下功能 : 保 障措施协 调了贸易 自由化和各成 员 方维 护经 济主权的关系。^r \ O的宗旨之一 厂 便是 推进贸易 自由化 。在贸 易自由化进程
员 利 用 特 定 产 品 过 渡 性 保 障 机 制
松 。本 文认 为 应 对特 保 机 制 与 W TO 保

世界贸易组织法教学大纲

世界贸易组织法教学大纲

世界贸易组织法教学大纲课程编码:03122112课程名称: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英文名称: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授课对象:普通高校本科生学时数:32学分数:2执笔人:都亳编写日期:2005年10月16日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对象与性质世界贸易组织法是针对具有一定国内法基础及有关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选修课。

本课是为习惯我国入世后培养熟识世贸规则的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加频繁,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社会特别是经济贸易界与法律界迫切需要更加全面地熟悉世贸组织的法律规则,因此,将《世贸组织法》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独立的课程来教学,是适宜与适时的。

二、课程目的本课程要紧讲述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与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涉及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

学生要熟悉与掌握世界贸易组织在前述各个领域的规则与纪律,与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在前述各个领域所作的承诺。

三、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原先大都是在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国际经济法课程内讲述的。

世贸组织法能够而且应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但需要学员首先熟悉与掌握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知识,否则,学习世贸组织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教师在授课时也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学员在学完绝大多数法律课程后,再学该门课程比较适合。

四、教学的基本要求1.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其研究对象,全面熟悉课程的体系、结构。

2.掌握世界贸易组织要紧协议的要紧规则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要紧内容。

3.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与实际中遇到的问题,要求学生通过对本学科的学习,能够分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与在国际经贸实践中如何使世贸规则为我所用。

4.注意熟悉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信息及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方面的最新进展。

wto贸易救济措施-3

wto贸易救济措施-3

国际合作与互利共赢的原则
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 协调,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实现互利 共赢。
VS
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
在处理国际贸易关系时,需要坚持互利共 赢的原则,以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THANKS
感谢观看
wto贸易救济措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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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贸易救济措施概述 • 反倾销措施 • 反补贴措施 • 保障措施 • 其他贸易救济措施 • 贸易救济措施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01
贸易救济措施概述
定义和分类
贸易救济措施是一国在进口产品对国 内产业造成损害时采取的临时性保护 措施。主要分为三类:反倾销、反补 贴和保障措施。
02
贸易救济措施的意义在于纠正不 公平贸易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 和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维护国际 贸易的公平和秩序。
贸易救济措施的历史和发展
贸易救济措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当时一些国家开始采取关 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来保护国内产业。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救济措施逐渐成为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 手段之一。
目的
安全保障措施旨在防止由 于进口激增或外部因素对 国家安全造成威胁,保障 国内产业和国防利益。
措施
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进口配 额、进口许可证、关税配 额等多种手段。
06
贸易救济措施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和应对策略
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
针对某些国家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有可能被滥用,成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阻碍正常贸易的发展 。
定义与背景
措施
幼稚工业保护措施是指对发展中国家 在工业化进程中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以促进其幼稚工业的发展和壮大。

WTO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比较

WTO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比较

从《 保障措施协议》 反倾销协议》 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及相关法律文件来看,
这两种贸易救济制度 , 均以征收关税或特别关税作为其主要 的 救济措施, 法律均规定 了对付进口产品的相似的具体措施。

《 保障措 施协 议》 反倾销协议》 和《 的共性研 究
( 二者都是世 贸组织机 制保护体制 的重要 组成部分 一) WI D允许其成员方在遭 遇 因进 口激增 引起 国 内产业 遭 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 或因倾销 导致对 已建立 的工
法律界定却非常接近 , 只是具体的“ 损害” 程度有所区别。 ( 征收 关税是二 者共 同的具体救 济措施 四)
议》 的调整。《 反倾销协议》 是基于现代经济理论在维护世界
各 国利 益 的 法 律 框 架 下 、 旨在 维 护 国 内工 业 而 建 立 的一 种 授
权报复的措施 , 因此被称为救济规则。
维普资讯
20 06年 2月
中共 山西省 委党 校学报
Acd miJu lth n irvn ilo a e co mao a xPo icaC mmie P r S h ooC. C S t e at e o lf P. t y
F b 2O e .0 6
二 、保障措施协议》 反倾销协议》 《 和《 的差异性研 究
( 法律性质上 的差异性 比较 一) 保 障措施是 针对公 平贸易条 件下 采取 的产 品进 口限制 措施 , 而反倾 销措施 则是为 了遏制不正 当竞 争而采取 的进 口
限 制 措 施 。 反 倾 销 措 施 抵 制 的 是 国 际 贸 易 中 的不 公 平 贸 易
特定措施来保障 其国 内产业 不受损 害或损 害之 威胁。保 障

比较我国与WTO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

比较我国与WTO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
许任何一个成员方减少或免除一定义务而不必承担 签订 G T A T时, 美国贸易代表根据 美国总统杜鲁 门 在当年 2月发布的行政令, 要求在 G T A T中订入保
障条款 ( f ur c ue , s e a l s)最后在 l 条对保 障措施 ag d a 9 作出专门规定, 1 条几乎原文照抄 了< 第 9 互惠贸 易
将建立并完善保 障措施制度作为议题之一, 并最终 达成了< 保障措施协定> 以下简称< ( 协定> 。该协定 ) 的产生, 是对 G T A T既有保 障条款 的完善与发展, 对正确且适当地发挥保障措施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 的积极意义。主要包括宗 旨、 适用条件、 调查、 保障 措施与临时的保障措施、 期限 、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 规定、 禁止和消除某些措施、 通知、 磋商、 监督与争端
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威 胁可能造成的后果。从性质 上来说 , 保障措施应属
于例外条款。
保障措施最早出现于 14 9 2年美国与墨西哥签 定的< 互惠贸易协定> 根据该 协定第 1 条 的规 中, 1
定, 如果从一国进 口的产品数量迅速增加至对另一
国的相同产 品的生产商造成 了严重损 害或 损害威 胁, 允许另一国撤回协定项下的关税减让。14 97年 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协定 中的一种常见条款, 意指在特定紧急条件下为保障本国的经 济利益, 允
协定> 的第 1 条。 1 保障措施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依据 国际法 的“ 情
责任的规定。应当说保障措施是一种“ 弹性条款” ,
使法律规则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 实践中, 为了规范和 防止滥用该措施, 从而促进 自由
贸易的发展, O加强 了保障措施的规则的制定, WT

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法
经过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被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 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中国败诉。
结果
中国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 ,并增加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案例
欧盟诉美国补贴波音案
经过
欧盟在世界贸易组织起诉美国对波音公司的补贴 行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美国败诉。
结果
美国被要求停止对波音公司的补贴行为,并赔偿欧盟相 关产业损失。
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与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必要性
应对全球经济格局变化
01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世贸组织规则和治理体系需要进行
改革以适应新的挑战。
解决贸易争端机制僵化
02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逐渐暴露出僵化、低效等问题,需要
改革以恢复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促进发展中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系
03
改革应致力于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融入多边贸易体系,缩小
发展差距。
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主要议题与争议
农业补贴规则改革
关于农业补贴规则的改革是争议的焦点之一,涉及发达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的利益博弈。
非贸易关注问题
环保、劳工权益等非贸易关注问题也成为世贸组织改革的重要议题 ,引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
争端解决机制改革
如何改革争端解决机制以恢复其有效性和公正性,是另一个备受关 注的议题。
意义
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提 供了法律基础,促进了全 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
非歧视原则
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
自由贸易原则
主张减少贸易障碍,促进货物 、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的自由流 动。
公平贸易原则
要求成员以公平、公正的方式 实施管理,避免采取不合理的 贸易限制措施。

第五章 世贸组织的救济制度与保障措施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第五章  世贸组织的救济制度与保障措施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第三节 中国在保障措施方面的承诺(六)
• (五)适用报复措施救济的有限性,被采取保障措施后国 家的报复能力减弱
• 根据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出口国有权 在保障措施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采取报复措施,甚至可以立 即进行报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 第6款规定:对基于相对增长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中国 有权在实施2年后采取报复措施,对基于绝对增长采取的 特别保障措施或保障措施,中国和世贸组织成员均有权在 实施3年后采取报复措施。无疑剥夺了中国作为一般世贸 组织成员在任何时间进行报复的权利

为了避免保障措施的滥用,也为了防止“灰色区域措
施”的蔓延,乌拉圭回合将建立并完善保障措施制度作为
议题之一,并最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
第二节 《保障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一)
• 一、适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 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 (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
•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进口激增,是指产品进口数 量的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两种情况。
• (三)进口激增与产业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拟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进口激增与产业
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这种证明必须有客
观证据的支持。如果在同一时期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由进口
增长以外的因素所致,则此类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激增。
第二节 《保障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四)
• 二、保障措施的调查、通知和磋商程序
• (一)保障措施是一种预防性和救济性保护措施

保障措施不仅对“意外情况的发生”这一变更情势所发生的损害
提供救济,而且对“损害威胁”进行事先预防。一国采取保障措施的
根本目的是通过预防和救济来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保障措施制度为 成员方提供了在此情况下保护其正当利益的可能,使其有时间调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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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补偿与报复 由于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 , 其实施必然影响到出口方的正当利益。因此 ,有关成员方 可就保障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 , 协商贸易补偿的 适当方式。
如在 30 天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 则受影响的出口方可对进口方对 等地中止 1994 年 GATT 项下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 即实施 对等报复。但实施对等报复应在进口方实施保障措施后 90 天内 ,并 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出口方有关中止义务的书面通知 30 天后进 行 , 且货物贸易理事会对此中止不持异议。 但如保障措施是由于进口绝对增长而采取的 , 且该措施符合《保障 措施协议》规定 , 则出口方自保障措施实施之日 3 年内不得进行对 等报复。


3、进口激增与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 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调查机关必须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进口 的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 口急增的原因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 “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



4.未预见的发展 根据 GATT 第 19 条 , 只有发生了 ( 在当 初关税减让谈判时 ) 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 , 即 “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 缔约方才能引用保障措施。 5.无歧视 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 , 而 不考虑其来源 , 即必须在无歧视( 最惠国 ) 待 遇的基础上实施。
第12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数量限制), 第18条(关于欠发达国家为其经济发展的援助措施), 第6条(反补贴与反倾销措施), 第28条(关于关税减让的修改), 第35条(关于在特定缔约方之间不适用总协定的规定), 第20条(一般例外), 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 第23条(关于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补救), 第19条(关于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


( 二 ) 临时保障措施 在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紧急情况下 , 进口成 员方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主管机构只能在初 步裁定进口激增已经或正在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情 况下方可采取。实施期限不得超过 200 天 , 且此期限计 入保障措施总的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增加关税形式。 如随后的调查 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威 胁 , 则增收的关税应迅速退还。成员方应在采取临时保 障措施前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 在采取措施后应尽快与 各利害关系方举行磋商。



2.禁止“灰色区域措施” 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是指进出口成员之间在《1994年GATT》 之外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以限制对某些产品的出口。 如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自动出口限制、出口节制、出口价 格或进口调整机制、出口或进口监督、强制性卡特尔、任 意性出口或进口许可证制度等。 协议第11条第1款明确指出:“各成员不应采取或寻求 《1994年GATT》第19条中所规定的对特定产品进口任何紧 急行动,除非次等行动符合依照本协议适用的该条之各项 规定。”
三、使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1. 某项产品进口激增 , 且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 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 WTO 义务的结果
进口激增指产品进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数量急剧增长,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 长。 绝对增长指产品实际进口数量增长,如某产品的进口量从 1000吨增加为2000吨。 相对增长是相对于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 , 进口产品所占 市场份额上升(实际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改变)。如某一 进口国每年进口彩电1000台,其国内彩电生产量从4000台 /年降到2000台/年;在进口量不变的情况下,进口产品的 市场份额从20%上升为33.3%。


2. 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 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所谓“严重损害”在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 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 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 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 为依据。

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 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 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 贴措施。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 口产品 ,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 易。
二、发展过程



16、17世纪该原则由私法学者提出的,其原意是:契约本身隐 含有在签约时的情势不变期间契约持续有效的条款,即情势不 变条款。后来,国际法学者主张国际条约也应适用这一法理。 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方面承认可以援引情况之基 本改变作为终止国际条约或退出国际条约的依据,另一方面也 采取了慎重的做法,使这一原则的适用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1942年美国与墨西哥签订的《互惠贸易协定》,保障措施首次 纳入国际条约,该协定第11条规定:“如果意外情况的发展和 本协定所附减让表中列举的任何货物之减让的结果,使这种货 物进口的数量大为增加,并在此等情况下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 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任何一方政府在 防止此等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应自由地全部或部分地 撤回减让,或修改减让。”此后,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 贸易协定均含有类似上述措辞的条款。
( 三 ) 实施保障措施的若干限制


1.实施的适度性 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在防止或补救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 间内。如果保障措施适用期限预计超过1年,进口方在该 期限内应依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该措施;若实施期限超 过3年,进口方应进行中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撤消或加 快放宽该措施。在该延长期内保障措施不得比最初适用更 加严格,且应继续放宽。 若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适用保障措施,则:一般情况下, 两次之间应有不短于第一次实施期限,至少为2年的间隔; 若适用期为少于或等于180天,且在该实施日前的5年内, 未对同类产品实施两次以上保障措施,则该措施实施之日 起1年后,可再次实施,期限最多为180天。


1947年2月杜鲁门总统还发布行政命令,要求每一项美国贸易协定都 须载入该种条款。四年后,美国国会将该类条款规定在有关立法文件 中。 在国际贸易组织设立中,因美国倡议,经各谈判方同意,国际贸易组 织宪章和《1947年GATT》均就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在《1947年GATT》 中,起保障作用的条文主要有:




2.通知 实施保障措施成员应将有关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 查过程、调查结论和实施或延长实施保障措施决定立即通 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通知的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和具体,包括:相关证据,涉及 的产品,拟采取措施及其时间和逐步放宽表等。并且,货 物贸易理事会或保障措施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请求实施保 障措施的成员提供补充材料。 此外,协议要求,成员应将涉及保障措施的法律、规章和 行政程序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而且,任何成员若认 为某一成员未如此作为,可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委员会。
措施能否变化 实施期内不变化
4--10年
实施期限内超过1年按固定 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国际贸易案例:美国钢铁产品201条款保障措施案

在美国传统的利益集团中,钢铁制造商和钢铁工人工会仍然保持着 相当大的影响力,这主要是因为美国钢铁工业主要集中在几个老牌的工 业州,如西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俄亥俄和密执安州,而这些州在政 治上多是游移不定。2002年11月份,美国国会进行中期选举,布什政府 希望通过帮助钢铁工业来支持这几个州的共和党候选人。 在此背景下,2001年6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USITC)启动了针 对4大类、33小类进口钢产品的201保障措施调查,并于同年12月7日就 16小类产品分别提出提高关税、实施关税配额或配额管理等救济措施的 建议。2002年3月5日,美国政府宣布对部分国家对美出口的16小类钢材 实行保障措施,加征8%~30%的关税,为期3年;同时对其优惠贸易伙伴 加拿大、以色列、约旦和墨西哥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免除以上措施。


五、程序要求

《保障措施协议》对保障措施的实施规定了比较详细 的程序 , 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调查→通知→磋商→实施


1.调查。 调查程序由法定资格的人即全部产量或其产量占国内同类 产品生产总量主要比重的国内产业提出,或由成员方政府 提起。 书面形式,主要说明进口产品急剧增加所造成的国内的严 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有关当局受理该申请、审查并决定立案后,展开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证据,评估所有相关因素,并 确认进口急剧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调查结束后关当局应公布调查报告,列明调查结果及结论。

七、两反一保措施的主要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目的 损害 措施种类 针对性 打击不公平贸易行为 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 或实质阻碍 保障措施 可以针对公平贸易行为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威胁
共措施:关税
特有措施:价格承诺(承诺) 特有措施:数量限制 必须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 禁止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
期限(不超过)5年








上述例外条款对于维护GATT成员利益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例外 条款的频繁适用有损于GATT的贸易自由化宗旨,为成员实施贸易保护 主义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形成的“灰色区域措施”(gray area measures),如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选择 性保障措施(selectivesafeguard measures)、有秩序的销售安排 (orderly marketing arrangement)等更是严重威胁着《关贸总协定》 的基本原则和贸易机制。为制止缔约方滥用保障条款,防止灰色区域 措施蔓延,国际上的有识之士为健全和完善总协定的保障机制大声疾 呼。 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部长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会议,同意 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经过几年的艰苦谈判,终于达成了《保障措施 协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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