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保障措施制度解析.
专题:国际贸易救济措施2xin

五、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的含义 在WTO框架内,成员方在某种产品 进口大量增长以致其生产同类或与之直接 竞争产品的产业遭受损害时,为补救国内 产业而针对引起损害的进口产品采取的临 时进口限制措施。(不是针对非公平竞争)
2.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
WTO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下列实 体要件: ①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 对增长; ②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性产品的国内产业 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事实; ③ 进口激增与和“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 威胁”之间存在真正、实质的因果关系
(一) 特别保障措施的含义 特别保障措施(简称特保措施)是WTO成员利 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 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 目的: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 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 最早的特别保障措施适用于日本,目前适用于中 国(大陆)
(二)对中国(大陆)产品的特别保障措 施 1、法律依据 美国等WTO成员方担心,中国入世后 出口产品的快速增长会对其国内市场和国 内产业造成冲击和损害,因此坚持针对原 产于中国的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体现 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和 《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
WTO把补贴分为三种: 1、禁止使用的补贴 如政府根据出口实绩对企业提供直接补贴 2、可申诉的补贴 可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3、不可申诉的补贴 如科研、扶贫、环保补贴
四、反倾销税(反倾销的主要措施)
定义 反倾销税是对于实施倾销的进口商品 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目的: 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工业和市场(维 护公平竞争)
征收的前提条件:
1、存在倾销事实 2、倾销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已建成的工业造 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国内某一 工业的新建造成严重障碍 3、上述两个条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保障措施是WTO《保障措施协议》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损害的贸易救济手段。
即在进口增加,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进口国可采取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等手段,对国内产业进行一段时间的保护。
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
让我带你看看吧。
使用保障措施的条件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某项产品进口激增,且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二)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三)进口激增与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进口激增指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
绝对增长指产品实际进口数量增长;相对增长指相对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上升(实际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改变)。
2、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所谓“严重损害”指“一国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
“严重损害威胁”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或者说是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
3、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必须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进口的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未预见的发展根据GATT第19条,只有发生了(在当初关税减让谈判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即“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development),缔约方才能引用保障措施。
5、无歧视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即必须在无歧视(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实施。
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学习。
wto保障措施

wto保障措施WTO保障措施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由164个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致力于推动全球自由贸易,并确保成员国间的平等和公正贸易关系。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WTO采取了多种保障措施,以保护成员国的权益和确保贸易流通的顺畅。
首先,WTO致力于遏制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保护主义是指通过限制进口、征收高关税或实施其他贸易歧视性政策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
WTO通过制定多边贸易协议和规则,禁止成员国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同时鼓励成员国彼此开放市场。
这种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和开放性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生活水平,并推动国际间的和平与合作。
其次,WTO提供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
当成员国之间存在贸易争议时,WTO为其提供了一个公正和中立的平台来解决争端。
该机制的程序具有透明、可预测和规则化的特点,确保了纠纷的公正解决,并防止成员国通过单边行动实施贸易制裁。
这种争端解决机制在确保贸易自由和公正的同时,也增强了成员国对WTO规则的遵守和信任。
第三,WTO制定了贸易规则和准则,以确保成员国之间的公平竞争。
这些规则和准则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旨在防止成员国通过不公平贸易行为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并促进各国间的贸易公平竞争。
此外,WTO还致力于推动贸易便利化措施,以简化贸易流程、降低贸易成本,并加强贸易监管和标准化,提高贸易效率和质量。
最后,WTO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经济援助,以帮助其融入全球经济体系。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而WTO通过开展技术援助项目和提供财务资助,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这种帮助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能力,促进其经济发展和融入全球价值链,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WTO采取了多种保障措施,以保护成员国的权益和确保贸易流通的顺畅。
通过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制定贸易规则和准则,以及提供技术和经济援助,WTO为全球贸易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国际经济法中保障措施

国际经济法中保障措施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家间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各国的经济利益和相应的市场秩序。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为了保障各方的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首先,国际经济法中的保障措施之一是投资保护。
投资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吸引和保护跨国投资,各国通常会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确保在投资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这些协定通常规定有关投资所需的最低标准和保护措施,包括公平和公正待遇、国民待遇以及免于不当和歧视性的对待等。
其次,贸易保护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另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贸易保护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侵害,并确保市场的公正和自由。
国际贸易组织(WTO)是一个主要的国际机构,旨在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同时也维护成员国的贸易利益和权益。
WTO的贸易保护措施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等,确保各国在贸易中的公平竞争。
第三,国际经济法还包括金融保护措施。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相互依存性增加,金融稳定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议题。
为了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弹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和保护措施,包括加强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市场透明化和提高金融信息共享等。
此外,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也履行着监督金融系统的职责,以保护和促进全球金融稳定。
另外,国际经济法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各国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协定,确保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些协定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以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技术转让和经济发展。
此外,国际经济法还包括环境保护措施。
经济发展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为了保护全球环境,各国通过签署环境协定和规约,制定并执行环境法律和规章。
这些措施旨在减少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中的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各国的经济权益和市场秩序。
投资保护、贸易保护、金融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措施为各方提供了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保障和保护,促进了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认识与措施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认识与措施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遏制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技术性措施来隐性限制进口商品。
以下是对该协议的认识和
措施的解释:
认识:
1.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指一些非关税壁垒,通过制定技术规格、标准和认证程序等,用于限制进口商品的流入。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强制性技术要求、测试和认证程序、标签要求以及其他技术限制。
2. TBT协议旨在确保技术壁垒不成为隐性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同时提供保护消费者、
确保商品质量和安全的合理措施。
3. 该协议适用于所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不仅仅是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还包括互认、认证和标准的规范。
措施:
1. 透明度:TBT协议要求成员国将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通报给WTO,以确保透明度和信息共享。
2. 国际标准采纳:成员国鼓励采纳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要求的基础,并确保这些标准
在国内制定时为所有利益相关方所参与。
3. 技术壁垒的评估:成员国应理性、科学、非歧视地评估其制定的技术要求,避免其
成为无必要限制贸易的手段。
4. 互认协议:成员国鼓励通过互认协议的方式来达成贸易的标准相互认可,从而减少
非必要的重复测试和认证程序。
5. 争端解决:TBT协议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成员国解决彼此之间在技术性贸易
壁垒方面的纠纷。
总结而言,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旨在确保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成为贸易保护主
义工具,并鼓励成员国使用国际标准和互认协议等措施,以提高贸易的透明度和效率。
该协议还为解决成员国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一、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全球性国际贸易组织,其成员包括164个国家、地区和单独关税区。
WTO的使命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维护全球贸易秩序,解决贸易争端,以及推动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
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全球贸易提供了一个平台,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二、制度概述WTO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规则体系:WTO规则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是一套全面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体系。
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贸易纠纷。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该机制旨在监督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以确保其符合WTO规则和原则。
谈判机制:WTO成员通过谈判协商,就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等议题达成协议,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
三、制度亮点WTO制度的亮点和重要内容包括:规则透明度高:WTO规则明确规定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国际贸易更加透明和可预测。
争端解决机制公正有效:WTO争端解决机制独立、公正、有效,为成员提供了一个公平的争议解决平台。
监督机制健全: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WTO规则和原则。
谈判机制灵活:WTO谈判机制灵活多样,允许成员通过协商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四、制度影响WTO制度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全球贸易增长:WTO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降低了国际贸易壁垒,促进了全球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增长。
提升经济发展水平:通过WTO制度,各国可以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提高经济发展水平。
维护全球经济秩序:WTO争端解决机制确保了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维护了各国的贸易利益。
推动国际合作与发展:WTO制度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
五、反思与建议尽管WTO制度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维护全球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wto的基本制度

wto的基本制度
WTO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最惠国待遇:WTO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最惠国待遇,即对进口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待遇不能歧视。
当一个成员国给予某个国家或地区特殊待遇时,必须向所有其他成员国提供相同的待遇。
2. 国民待遇:WTO成员国对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给予同等
的待遇。
也就是说,WTO成员国对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进口、出口、投资、服务等方面应实行同样的规则和制度。
3. 关税与贸易壁垒:WTO致力于降低和消除成员国之间的关
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自由贸易。
成员国需要按照WTO规定
的关税表,逐步降低关税,并对非关税壁垒进行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的规范。
4. 争端解决机制:WTO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处理成员
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当一个成员国认为另一个成员国采取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时,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诉讼并解决。
5. 贸易政策审议:WTO定期对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
确保成员国履行承诺并遵守规则。
这样可以增加透明度,促进经济合作和全球贸易发展。
这些基本制度是WTO的核心原则,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发展。
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详解

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详解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详解一、引言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涉及国际贸易中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规范,旨在解决贸易争端和保护贸易利益。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进行详细解析。
二、国际贸易救济的背景国际贸易救济是指当国际贸易中出现不公平竞争或贸易伤害时,相关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救济措施。
这些救济措施旨在维护相关国家的贸易利益,并通过解决贸易争端来促进公平贸易。
三、国际贸易救济的类型国际贸易救济分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类型。
1. 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是指当一种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从而导致国内产业受到伤害时,相关国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禁止进口等。
2. 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是指当一种进口产品受到外国政府补贴的影响,导致国内产业受到伤害时,相关国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征收反补贴税、禁止进口等。
3.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当某些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构成威胁,但又不符合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条件时,相关国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限制进口数量、提高进口关税等。
四、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基石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基石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反倾销协定》、《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保障协定》。
这些协定为各成员国提供了在贸易争端中申诉和解决争端的机制。
五、国际贸易救济的程序国际贸易救济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受伤害方向相关国家提出贸易救济申请,相关国家对申请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立案后,相关国家对涉及的产品和国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评估损害程度。
3. 裁决:调查结束后,相关国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裁定,决定是否实施救济措施。
4. 申诉: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满意,相关国家可以向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寻求公正裁决。
六、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挑战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包括:1. 滥用救济措施:一些国家可能滥用救济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而非维护公平贸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WTO保障措施制度解析小耘律师事务所张毅一、WTO保障措施制度概况世界贸易组织(WTO)致力于通过多边谈判使各成员方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这使得各国难以再通过这种方式保护其国内产业,取而代之的是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符合WTO规定的手段。
其中,实施保障措施的案件虽然数量相对较少,但却有着独特的调整范围,被视为保护本国幼稚工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安全阀”(safety valve),成为世界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是指当某项产品进口急剧增长并造成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的限制措施。
可见,与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不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正常贸易行为,而不是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
它所保护的,是那些因为技术水平较低、成本过高、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缺乏竞争力的产业,为它们赢得进行调整的机会。
保障措施的适用,不需要证明存在倾销、补贴等违背WTO公平贸易规则的行为,在这一方面,其实施的条件要宽松一些,但是其在损害标准等方面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它的实施要求无歧视性,而且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给利益受损方以“实质相等”的补偿,否则将面临报复。
可见,在实践中保障措施的实施应当是非常慎重的,政策性更强。
WTO现行的保障措施制度主要包括《GATT1994》第19条和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两者共同构成了WTO保障措施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此外在实践中,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做出的有关保障措施争端的裁决往往也具有“准法律效力”,即如果一当事方引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以支持其诉请,除非对方或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能够证明该当事方的引用不当,否则,该当事方的诉请即应获支持;也就是说,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对WTO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往往具有“判例效果”。
由于关贸总协定(GATT)缔约国履行降低关税和取消其他贸易壁垒的义务会加剧产业部门的竞争尤其是某些工业和农业部门,即使关税减让分阶段实施,短期内仍难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
为此,《GATT1947》第19条规定,当一成员方发现由于关税减让等原因,导致某一产品进口激增,以致对其国内生产商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损害时,该成员方当局可对该进口采取保障措施。
GATT第19条内容很简单,只有3款规定。
该条款主要涉及这样一种情况,即如果由于进口成员实施关税减让或其他GATT义务,而使某种特定产品(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进口成员方可以撤销减让或义务,但它需要通过作出某些其他减让来提供补偿。
如果不这样做,受影响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可以通过撤销相当的减让来进行报复。
实践中,各成员方对19条的使用很少,主要原因为:①很难证明进口的增加是由于关税减让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多边义务造成的,保护性措施会无限期地逆转过去进行的自由化努力。
②众所周知,GATT保障措施的实施是基于最惠国待遇的原则,这便意味着必须不论其来源而对所有相关产品的进口予以限制。
但许多发达国家采取了诸如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aport restraint,简称VER)和有序销售安排(orderly marketing arrangement,简称OMA)等游离于GATT规则约束的措施,进出口成员之间在GATT规则之外,私下对某些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限制出口的协议,由于其法律地位介于黑白之间,透明度很低,故被形象地称之为“灰色区域”措施( grey area measures)。
与GATT保障措施相比,“灰色区域”措施简便易行且不用补偿,因而一度盛行,特别是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已成为诸如钢铁、汽车、家用电器和鞋类等几个世界贸易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乌拉圭回合《保障措施协议》生效之前的30年多里,各国对“灰色区域”措施的利用不断增加,严重干扰和影响了保障措施的正当运用,背离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
为防止滥用保障措施和维护其正当性,完善和强化GATT的保障机制,总结各成员方使用保障措施几十年的实践经验,乌拉圭回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作为《GATT1994》第19条的适用规则。
从表面上看,WTO《保障措施协议》似乎对各成员方采取保障措施作了一系列的限制,但是其各项具体内容与GATT及WTO的宗旨是相符的。
总体上看,《保障措施协议》涵盖了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与《GATT1994》第19条相结合,从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
二、WTO《保障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WTO《保障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afeguards)由14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
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保障措施调查、严重损害或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补偿谈判与报复、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禁止“灰色区域”措施、通知和磋商、多边监督及争端解决等内容。
附件所列举的是欧共体与日本之间于1999年12月31日终止的一项“灰色区域”措施。
(参见下表)《保障措施协议》结构一览表1、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只有在确定正在进口至其领土的一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1)进口产品数量的增长进口产品数量的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两种情况。
绝对增长是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某一段时期内的绝对增加;相对增长则是指在某一段时期内产品的进口数量相对于进口成员方国内生产的增加,例如,2000年A 国进口某产品1000件,同期A国内产品的销量为2000件,2001年进口仍为1000件,但国内产品的销量却下降到了1500件。
可见,“相对增长”较“绝对增长”对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更为明显。
(2)国内产业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在确定损害或损害威胁时,“国内产业”应理解为在一成员方领土内进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的生产者全体,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针对“一成员”的特殊情况,《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的注解指出,一关税同盟可作为一单独整体或代表一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
如以一关税同盟实施保障措施,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应以该同盟产业的整体情况为基础;如以某一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时,则应仅限于以该成员的产业情况为基础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且保障措施也仅限于该成员。
《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某一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
对存在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仅根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便作出肯定性裁定。
如何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即“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界定标准如何,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标准过高容易使WTO保障措施规则形同虚设,甚至导致各成员方背离WTO规则,而标准过低则会导致保障措施的滥用,进而严重扭曲国际贸易秩序。
为了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统一各成员的实践,《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2款规定,在评估国内某一产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的调查机构必须评估与该产业状况相关的所有客观的和可量化的因素。
同时该款还特别列举了一些必须评估的因素,包括绝对或相对条件下的有关产品进口的比例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有的市场份额,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及就业的变化情况。
然而实践中,要评估“所有相关因素”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在著名的“美国小麦面筋保障措施案”中,专家小组以一种很务实的方法确定了“所有相关因素”的最小范围,即《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2款所明确列举的因素和保障措施调查中利害关系方所明确提出的其他因素。
(3)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实施保障措施的一个必要条件。
如果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是由进口增长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则进口产业不得实施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协议》明确规定,不得将由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进口增长。
这实际上是给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样,在“美国小麦面筋保障措施案”中,专家小组认为,在排除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之后,如果进口增长造成的损害仍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则可以认定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从操作的角度来讲,这一点很不容易做到。
排除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并不像做简单的算术加减那么容易,因为各种因素造成的损害的比例很难量化。
2、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为了保证调查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也为了尽量减小因实施保障措施造成的贸易扭曲,《保障措施协议》对保障措施调查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同时特别强调了通知和提供磋商的义务。
(1)调查保障措施调查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必经步骤。
调查必须按照事先已经确定的程序进行,而且必须符合《GATT1994》第10条关于透明度的要求。
《保障措施协议》并没有详细规定调查的每一个环节,但要求发起调查的成员方的调查机构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作出适当的公告,给进口商、出口商以及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抗辩的适当机会(如举行公开听证会等方式),而且必须特别注意各方对保障措施的采取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的看法。
调查结束后,调查机构必须公布调查报告,列明经调查后认定的相关事实和法律结论。
上述内容在《保障措施协议》第3条第1款中都有明确规定。
(2)通知《保障措施协议》第12条规定,一成员在下列情况应将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①发起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相关的调查程序及其原因;②就因增加的进口所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提出调查结果;③就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作出决定。
在作出②、③项所指的通知时,拟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向保障措施委员会提供所有有关信息(包括产品进口及损害证据、产品及措施描述、实施日期、预计期限、逐步放宽的时间表等等)。
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保障措施委员会可以要求拟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提供其认为必要的额外信息。
作为例外,《保障措施协议》并不要求任何成员披露会阻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3)磋商鉴于采取保障措施会影响到有关成员根据WTO相关协议所应享有的利益,因此,《保障措施协议》在第12条中还规定,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向作为有关产品的出口方对其有实质利益的成员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