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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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纠纷的法律援助方案

消费者投诉纠纷的法律援助方案

消费者投诉纠纷的法律援助方案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投诉纠纷的数量也呈现出明显的增加趋势。

然而,由于消费者在法律知识和资源方面的不足,很多消费者往往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解决消费纠纷的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推行和完善消费者投诉纠纷的法律援助方案。

一、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为了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投入和支持。

首先,政府应设立更多的法律援助机构,特别是在消费纠纷高发区域。

其次,政府应提供足够的经费,确保法律援助机构正常运转,并聘请专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消费者投诉纠纷的法律援助方案应覆盖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虚假广告、违约行为等。

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解答消费者法律咨询、起草法律诉状、代理消费者进行诉讼、提供和调解等。

此外,为了提高消费者对于法律援助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以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法律援助费用的问题消费者投诉纠纷的法律援助常常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而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消费者来说,支付法律援助费用可能会成为一道阻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经费,用于资助那些经济困难的消费者进行法律援助。

此外,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律师和法律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援助服务,为消费者解决实际问题。

四、建立投诉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更好地解决消费者投诉纠纷,政府应积极推动建立完善的投诉纠纷解决机制。

一方面,可以设立独立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

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推广和普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纠纷解决途径。

总之,消费者投诉纠纷的法律援助方案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
第十九条被投诉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在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 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涂改、毁损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 可以终止调查程序,将终止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投诉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说明投诉事项、请求、事实、理由。 采用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并由投诉人 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按指印。
第八条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充提供的信息。投诉人经告知 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或者未按照要求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投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有前款情形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有权申请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审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 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附则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在法律服务领域,法律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当客户对法律服务存在不满意或者发生纠纷时,及时、准确地处理投诉与纠纷,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投诉与纠纷处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法律服务投诉的处理法律服务投诉是客户对律所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表示不满意或者对其行为提出异议的行为。

律所和律师应该高度重视投诉,并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充分沟通:律所和律师应该与投诉人充分沟通,了解其不满意的原因和要求,确保双方都能理解对方观点。

2. 快速回应:律所和律师应该在收到投诉后尽快回应,并表示对客户不满意的感受和关注。

及时回应能够缓解投诉人的不满情绪,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3. 公开透明:律所和律师在处理投诉时应该保持公开透明的态度,不隐瞒事实,不掩盖错误。

对于错误的处理,应该诚恳承认,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纠正。

4. 善意解决:律所和律师应该以善意为基础,主动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投诉,促成双方的和解。

二、法律服务纠纷的处理法律服务纠纷是指与法律服务相关的争议或者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公正地处理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

以下是一些建议:1. 调查核实:对于发生的纠纷,律所和律师应该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

核实事实,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摸清纠纷的来龙去脉。

2. 法律分析:在处理纠纷时,律所和律师应该进行准确的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找出纠纷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思路。

3. 协商谈判:律所和律师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协商谈判,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通过对话,化解纠纷,避免更大的损失。

4. 诉讼仲裁: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来解决纠纷。

律所和律师应该协助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三、加强法律服务质量管理为了减少法律服务投诉与纠纷的发生,律所和律师应该加强法律服务质量管理。

徐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徐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徐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徐司[2009]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徐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徐司〔200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质量,规范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148”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在上述法律服务机构执业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被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诉,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层级负责、统一受理、分工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各县(市)、区司法局设立法律服务投诉中心,市局投诉中心设在局监察室(以下简称局投诉中心),各县(市)、区司法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投诉中心负责协调、监督本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市及各县(市)、区司法局相关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工作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各协会)是法律服务投诉处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各协会应有专人负责法律服务投诉的接待和查处工作。

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法律服务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对投诉人热情接待,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职权外的投诉,由各单位转主管协会办理。

凡是因当事人到本单位投诉而不接待或在职权范围能够解决而相互推诿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024年1月《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2024年1月《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告知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四)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3篇)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便民、利民、亲民的原则;(四)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公开接待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申请。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三)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三)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当事人意愿等因素,指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能力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实行随机分案、轮案、指定等指派方式。

第十一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优先指派有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优先指派当事人所在地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尊重当事人意愿,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四、案件办理第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当:(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三)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了解当事人诉求,保护当事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投诉处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在法律服务领域中,处理投诉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投诉的处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法律服务机构的声誉和客户的满意度。

为了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高效和客观,合理的投诉处理程序和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投诉处理的一般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收集投诉信息在处理法律服务投诉时,首先需要仔细收集投诉信息。

这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时间等相关信息。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网上留言等多种方式收集投诉信息。

在收集投诉信息的过程中,要保持耐心和细心,对每一条投诉信息都进行准确的记录。

二、初步核实投诉事实收集到投诉信息后,就需要对投诉事实进行初步核实。

这包括核实投诉内容和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在核实的过程中,需要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了解更多的情况和细节。

在这个阶段,要保持客观和公正的立场,尽量排除主观因素的影响。

三、调查取证在初步核实投诉事实后,如果认为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就应该及时展开相应的工作。

调查取证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包括访谈当事人、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尽量收集到全面的证据材料。

四、分析投诉问题在收集到足够的信息和证据后,就可以进行投诉问题的分析。

这包括对投诉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投诉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在分析过程中,要尽量客观和公正地对待每一个问题,合理评估投诉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五、制定解决方案在分析投诉问题后,需要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要具体、明确,并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解决方案可以有多种方式,包括口头道歉、书面回复、赔偿等。

在制定解决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投诉人的合理需求和法律规定。

六、执行解决方案在制定解决方案后,要及时执行解决方案。

这包括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尽快解决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进展情况,并尽力满足投诉人的合理需求。

七、评估处理结果在解决投诉问题后,要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如何处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纠纷与投诉

如何处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纠纷与投诉纠纷和投诉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是难以避免的,然而,合理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对于维护专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处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纠纷与投诉,以提供帮助和指导。

1. 了解客户需求并进行恰当的沟通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的关键在于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在接受委托前,与客户进行充分的谈话,了解他们的期望、需求和目标。

通过明确双方的目标和预期,可以减少误解和不满,并为后期的解决纠纷阶段奠定基础。

2. 建立强大的合同和协议为了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降低纠纷和投诉的风险,建议建立强大的合同和协议。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方式。

如果可能,使用消除歧义的书面文件,可以有效预防潜在的问题。

此外,强调双方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在签署前解答客户的疑问也非常重要。

3. 实施有效的案件管理和质量控制机制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良好的案件管理和质量控制机制对于减少纠纷和投诉至关重要。

确保案件进展顺利、及时沟通案情和进展情况,可以增强客户对服务的信任。

同时,建立内部评审制度,对法律服务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查,有助于及早发现潜在问题并进行纠正。

4. 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当纠纷或投诉发生时,及时采取行动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要保持冷静和专业,对待客户表达的不满或意见。

听取客户的观点,理解他们的诉求,并尽量主动解决问题。

如果发现问题是由于误解或传达不清引起的,应立即通过沟通澄清问题,提供准确的解释和建议。

5. 协商和调解协商和调解是解决纠纷的常见方式。

如果客户提出合理的要求,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谈判,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重要的是保持中立、公正和专业,倾听各方的意见,并寻找共同的利益点。

6. 寻求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的帮助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可以考虑寻求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的帮助。

例如,可以向相关法律协会或仲裁机构咨询,寻求专业意见和建议。

通过引入独立的中介方,可以提供一个公正、中立的平台,帮助双方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受援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便民、高效、专业的原则;(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负责接待受援人咨询和申请。

第六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三)经济困难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申请的事项、地域、专业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条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受援人需求,选择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二)优先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员;(三)保证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四)尊重受援人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办理计划。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二)尊重受援人意愿,不得违背受援人合法权益;(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案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投诉援助律师的流程

投诉援助律师的流程1. 确定投诉理由在准备向援助律师投诉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投诉的具体理由。

这可能包括律师的不当行为、服务质量不佳、违反道德规范或法律规定等问题。

在确定投诉理由之后,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投诉。

2. 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在正式向律师进行投诉之前,有时候可以先尝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比如与律师进行沟通,寻求协商解决方案。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向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或相关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3. 写投诉信准备好投诉的理由和证据之后,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律师事务所或相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信。

投诉信应当清晰、详细地描述投诉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投诉信中还应当包括联系方式,以便相关机构能够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4. 提交投诉一旦投诉信准备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直接递交给律师事务所或相关监管部门。

在提交投诉之后,需要耐心等待相关机构的回复和处理。

5. 跟进投诉处理进展在提交投诉之后,可能需要跟进投诉处理进展。

这可能包括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信息,以及等待投诉处理结果。

在跟进投诉处理进展的过程中,需要保持耐心和细心,以确保投诉得到妥善处理。

6. 接受处理结果并评估最终,相关机构会对投诉进行处理,并给出处理结果。

投诉人需要接受处理结果,并评估是否满意。

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考虑寻求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比如向更高一级的监管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或考虑进行诉讼。

总之,投诉援助律师的流程是一个需要耐心和细心的过程,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书面形式向相关机构提交投诉。

在整个流程中,需要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及时跟进和评估投诉处理进展,以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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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
助活动的监督,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
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
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
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
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司法行政
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
受理:
(一)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的;
(二)投诉事项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
决的,或者已被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投诉人仅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填写《法律援
助投诉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发
送《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
(二)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
发送《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
实。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可以要求被投诉人
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调查
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捺印。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
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
处理:
(一)对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违法违规
行为的,依职权或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
不作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
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

第十七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
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一事
卷。

归档材料包括投诉登记、受理决定、调查材料、处理
决定或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答复等。

第二十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
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发现投诉处理违法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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