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1号)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范本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高层居民住宅楼,包括住宅区、公寓楼、酒店等各类居民住宅楼。
第三条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的目标是: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使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坚持防火从业人员专人负责,层层设置责任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切实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配备完善的防火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所有的防火设施都应当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工作的实施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应当通过居民大会、物业公司、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机构来进行。
第二章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安全工作责任和机构第七条每栋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设立专门的防火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的防火管理人员,其职责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负责制定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安全培训和演练;(三)监督检查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设施的运行状态,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四)组织制定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逃生和疏散预案;(五)组织对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配备专门的防火管理人员,并与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共同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章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设施和装备第九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火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自动报警系统;(三)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四)防烟排烟装置;(五)消防器材和消防器具。
第十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设施应当保持畅通和正常运行状态,防火设施的配备位置应当合理,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为确保高层居民住宅楼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1. 管理机构与职责1.1 成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高层居民住宅楼应成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防火管理工作。
机构应包括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防火管理办公室等。
1.2 明确防火管理职责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应明确各级职责,包括楼长、单元长、楼层长等,负责本楼、单元、楼层的安全管理。
2. 防火宣传教育2.1 防火知识宣传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防火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居民防火意识。
2.2 防火演练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防火演练,提高居民火灾应对能力。
3. 火灾预防3.1 火灾危险源管理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火灾危险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占用消防设施。
3.2 电器设备管理居民应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定期检查电器设备,防止老化。
3.3 火源管理居民应遵守火源管理规定,禁止在高层居民住宅楼内吸烟、使用明火。
4. 火灾应急处理4.1 火灾报警发现火灾,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向防火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4.2 火灾扑救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居民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同时报告消防部门。
4.3 人员疏散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居民有序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5. 防火设施与管理5.1 消防设施配置高层居民住宅楼应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5.2 消防设施检查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防火安全管理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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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高层居民住宅楼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1. 管理机构与职责1.1 成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高层居民住宅楼应成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防火管理工作。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居民住宅楼越来越多。
然而,高层楼居住的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尤其是防火安全。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层居民住宅楼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防火管理规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并对其重要性进行论述。
1. 建筑设计和防火设施高层居民住宅楼的建筑设计和防火设施是确保楼内居民安全的基础。
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消防规范,包括灭火器设施、防烟设备、疏散通道等。
灭火器设施要设置在每一层楼的易燃区域和疏散通道附近,以便居民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使用。
同时,防烟设备如烟雾报警器、排烟系统等也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及时探测和排除火灾可能引起的烟雾。
2. 灭火器使用和维护每一户居民都应该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在发生火灾时,及时使用灭火器可以有效控制火势,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居民还要掌握用毛巾等软质材料封住门缝、窗缝的方法,以减少火势蔓延的可能性。
3. 电器使用和维护高层居民住宅楼中的电器使用是火灾隐患的重要来源。
每一户居民应该合理使用电器,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电器故障或短路往往是火灾的起因,因此,居民应对电器进行定期巡检,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4. 疏散演练和逃生通道维护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疏散通道是居民逃生的重要通道,应保持畅通和易于辨识。
定期组织疏散演练可以提高居民的逃生意识和应对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
此外,管理方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逃生通道,确保其畅通无阻。
5. 垃圾分类和管理高层居民住宅楼的垃圾分类和管理是减少火灾风险的重要环节。
垃圾堆积和未分类处理可能引发火灾,因此,居民要养成分类投放垃圾的良好习惯,定期清理垃圾,以保持楼内环境整洁。
6. 火源管控和消防宣传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火源管控非常重要。
居民应注意火源的使用,如厨房用具、电热毯等,避免在易燃区域使用。
此外,消防宣传也必不可少,居民要了解火灾预防知识、火灾报警电话等重要信息。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年"%月"$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第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二&制订防火制度-!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持火场秩序&第七条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第八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第九条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第十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第十一条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七%不得卧床吸烟&$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报告*第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居民住宅楼地下室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公安部颁布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范文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高层居民住宅楼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高层居民住宅楼,包括住宅楼内部的公共区域、住宅单元内、外墙、顶部设备等。
第三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建设、改建、装修、使用等事项,应遵循消防安全的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本规则的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设置与使用、消防安全意识培养、火灾应急预案、责任与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物业公司和住户是本规则的执行主体,应积极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设置与使用第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消火栓、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通道等。
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消防栓和消火栓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主要干道上,位置明显,易于使用;2. 防烟排烟系统应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和功能相适应,能迅速清除烟雾,保持楼道内逃生通道的畅通;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在易燃物贮存区域和楼道内,以探测火灾并进行自动灭火;4. 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并标示清晰。
第八条消防设施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1. 楼道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2.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施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更改;3. 禁止在楼道内使用明火,包括但不限于烟火、鞭炮等;4. 禁止非法占用消防通道、防烟排烟设施等。
第三章消防安全意识培养第九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物业公司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知识的宣传、火灾逃生演练等。
第十条住户应参加物业公司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学习火灾的危害性和火灾逃生的方法。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在楼道、单元门口等公共区域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标语、提示等,提高住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章火灾应急预案第十二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物业公司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确保住户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做出正确的应对措施。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模版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所有业主、住户、物业公司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安全管理应做到预防为主,防控结合,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四条物业公司作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管理单位,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防火管理规定,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五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
第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安装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第七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供电系统应稳定可靠,维护保养工作及时进行。
电线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未经批准不得私拉乱接、跑线搭挂。
第八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燃气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厨房和浴室等用火场所应安装烟雾报警器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使用燃气设备时,应注意安全使用和定期维护。
第九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消防通道和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挂放物品,不得私自封堵或占用。
第十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消防门应安装固定指示标识,保持门窗畅通,不得私自封堵。
第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三章防控措施第十二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设置适量的消防栓,位置明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设置防烟系统,保持疏散通道不受烟气的侵扰。
第十五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设置灭火器材,供住户使用。
灭火器材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开展消防演练,增强居民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四章责任明确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制度,包括防火责任制、火灾隐患排查制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确保居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高层居民住宅楼”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并用于居住的多层建筑物。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所有业主、住户以及管理人员。
第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提高居民的火灾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二章防火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五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配备合适的防火设施和器材,确保平时正常运转和火灾发生时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配备消防水源,保证消防车辆能够接近并提供足够的水源。
第七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疏散系统、室内火灾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八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九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明确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第十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治。
第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电气线路、燃气设施和使用的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楼道、消防通道、消防水泵房等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住户不得违规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和违禁电器设备。
第四章灭火器具和逃生器具管理第十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类型的灭火器具和逃生器具,满足居民的灭火和逃生需求。
第十五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灭火器具和逃生器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明确专人负责灭火器具和逃生器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居民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七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和住户应加强对火灾防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火灾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范本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火灾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包括住宅楼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住户、管理员等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火灾防控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第五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对防火安全要求高于普通建筑。
第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建筑材料应当选用符合阻燃等级要求的材料,建筑结构应当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
第七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室内隔墙、楼梯通道、防火门等部位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和防火构件,确保火灾发生时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八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消防设施应当设计合理、布局合理,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带、消防通道、灭火器、消防报警系统等。
第九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电气设计应当符合电气安全标准,电线电缆应当敷设整齐,安装标志清晰的漏电保护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住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在楼道、走廊、电梯间等公共通道内乱堆乱放杂物,以免影响火灾疏散通道。
2. 不得在电梯内丢弃烟蒂等可燃物,防止引发火灾。
3.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私自改变电力设施,确保电气安全。
4. 不得擅自在住宅楼内设置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住户的火灾防范意识。
2. 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住户的火灾应急逃生能力。
第十二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定期巡查住宅楼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 协助业主开展火灾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 接受相关技术培训,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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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搂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
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
其职责是:(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
其职责是:
(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
(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护火场秩序。
第七条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和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供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炉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七)不得卧床吸烟;
(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居民住宅楼地下室
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公安部颁布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