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建筑包括市区高层建筑、景区高层建筑、工业园区高层建筑等,层高超过六层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预防、防范、监控、应急、救援等环节。
第二章预防环节第四条高层建筑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建筑结构稳固、耐火性能良好。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电气系统、供水系统、通风系统和排烟系统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六条高层建筑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防范环节第七条高层建筑应设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器,并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
第四章监控环节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建立消防安全监控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设置监控摄像头、烟感、火焰探测器等设备,并建立消防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定期对消防设备和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应急环节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和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应配备应急疏散器材和应急通信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通信。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应建立灾害信息报告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灾害信息。
第六章救援环节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救援设备,建立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应与消防救援队伍建立连系,确保发生火灾或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展开救援。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备清单》;3.《高层建筑灾害信息报告表格》;4.《高层建筑应急疏散演练方案》;5.《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分工表》;6.《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课程大纲》。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新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地的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应急处理”的原则,全面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保证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二)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运行正常;(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市政消防部门应当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和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促使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第二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第八条高层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消防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安全进行专门设计,并运用先进技术和理念,确保高层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有效扑救火灾。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证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条高层建筑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系统进行调试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防烟排烟系统等。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得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得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得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得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就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得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得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得,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得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与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层建筑在为人们提供更多生活和工作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建筑设计与施工阶段1、规划与设计高层建筑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
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确保消防车能够顺利通行和展开救援行动。
2、防火分隔建筑内部应采用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将不同功能区域分隔开来,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这些消防设施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调试。
4、建筑材料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避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对于装饰装修材料,也应选择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产品。
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1、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设施维护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应每月进行检查,消火栓、灭火器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管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堵塞通道。
安全出口的门应保持常开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应完好有效。
4、电气设备管理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电气线路,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大功率电器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5、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严禁在高层建筑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符合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6、消防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及职责1.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设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每座高层建筑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职责(1)制定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执行;(2)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监督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4)组织高层建筑的消防演习,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5)协调高层建筑与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问题,加强对周边建筑的消防监管。
第三章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1. 消防水源每座高层建筑应配置消防水源,供应消防用水。
消防水源应保证水量充足,水压稳定,并设有专门的消防水泵房。
2.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每层高层建筑的公共区域和楼道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器。
火灾报警系统应与消防监控中心联网,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并得到处理。
3. 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的电气、机械设备室以及易燃易爆物仓库等区域,应配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4.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和设施每栋高层建筑应设有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顺利疏散。
第四章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巡查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灭火器的配置高层建筑应根据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合理配置灭火器,确保灭火器能够在火灾初期起到有效的灭火作用。
3. 灭火器的年检和保养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要求使用单位每年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可用。
4. 组织消防演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员工的火灾逃生自救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造消防管理规定高层建造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高层建造的消防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建造消防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以保障人员疏散、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能力为重点。
第三条高层建造消防管理的目标是加强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高层建造的消防防火性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高层建造消防安全。
第四条高层建造消防管理主要职责包括消防工程设计审查、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组织消防演练和事故调查、宣传教育等。
第二章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第五条高层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安装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六条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防排烟门、防火门等。
第七条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像关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部门的审查验收要求,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高层建造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高层建造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加强相关培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高层建造的消防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对高层建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并要求整改。
第十四条高层建造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并按照要求整改。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对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催促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性。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6月2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建设规划及审批管理第五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规划及公共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设计,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提供优化方案及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对于超高层建筑和重大火灾高风险场所,应当实行专家评估、跨部门联合审批程序。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八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隔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应当在设计中充分考虑。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控制系统等消防设施,并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实现联网管理。
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控制设施、室内消防泵房等消防通道和水源设施。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室外消防栓、消火栓,其数量、流量和压力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及更新,并参与相关消防考核和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为高层建筑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日常检查和维护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责任部门应当实行巡查、抽样检查、测试验收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无损。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消防法》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旨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安全防火的基本要求:满足建筑结构、安全防火、消防设施等基本要求,达到防灾抗震、安全舒适、容积率适当、环保节能的标准,同时考虑到地块的大小、地形地貌等因素综合设计,以达到人类的所有需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设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措施。
第八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职务和岗位,并制定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拥有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高层建筑,应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时加强审核力度。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日常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防范应当注重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应当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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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第二条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
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 1 —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高层建筑扩建及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十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 2 —等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避难设施应设置在明显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二条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节建筑防火管理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四周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
使用人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人。
统一管理人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使用人。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三节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3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门、卷帘门。
第十七条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十八条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并应确保避难层(间)防排烟、应急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
高层病房楼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避难层(间),保证火灾情况下不易疏散人员的避难要求。
第四节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第二十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A 587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统一管理人应当定期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统一管理人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第二十三条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4 —第二十四条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二)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三)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
(五)相关档案台帐齐全、完整。
第五节消防控制室管理第二十五条统一管理人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安装房间的钥匙,并确保火灾时能及时、顺利开启,应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以及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
第二十六条消防控制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值班人员应取得国家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二)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三)保证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 5 —上的阀门常开,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四)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五)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使用人。
第六节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第二十七条统一管理人应当对高层建筑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单位用火管理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严禁在建筑内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禁烟场所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吸烟区。
(二)需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按照定人、定点、定措施的要求,确保:动火操作人员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到位;动火地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焊、割器具及电、气源等符合安全要求;灭火器材等防护措施到位;动火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不留火种,关闭电、气源,并加强巡查。
(三)电气线路、开关、插座、配电箱、灯具等敷设安装符合要求,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符合要求,无私拉乱接及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现象。
— 6 —(四)使用燃气管道供气,应当符合GB 50028的相关要求,燃油、燃气管道阀门及用具完好,无泄漏。
第七节防火检查、巡查、自查第二十九条统一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统一管理人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 7 —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五)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节火灾隐患整改第三十二条高层建筑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向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报告,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
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责任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组织验— 8 —收并做好记录。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第三十四条患,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节消防宣传教育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六)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