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
06-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

06-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1: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并确保公平竞争,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服务贸易规则。
本文将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进行详细介绍。
2: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概述2.1 服务贸易的定义2.2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和意义2.3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分类3:主要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体系3.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体系3.1.1《关于贸易与服务协定》(GATS)3.1.2 服务贸易技术壁垒的规则3.1.3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服务贸易中的应用3.2 区域性经济组织的规则3.2.1 欧洲联盟(EU)的服务贸易规则3.2.2 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服务贸易规则3.2.3 其他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服务贸易规则3.3 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FTA)3.3.1 重点双边和多边FTA的服务贸易规则3.3.2 服务贸易在FTA中的优惠和限制4:国际服务贸易协调机制4.1 WTO委员会的服务贸易协调机制4.2 区域经济组织的服务贸易协调机制4.3 双边和多边FTA的服务贸易协调机制附件:1: WTO《关于贸易与服务协定》全文2:欧洲联盟服务贸易规则详细说明书3: APEC服务贸易规则概述手册法律名词及注释:1:世界贸易组织(WTO):一个全球性的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旨在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
2:关于贸易与服务协定(GATS):WTO框架下的一个协议,旨在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和规则。
3:区域性经济组织:由一些地理位置相近的国家或地区组成的组织,通过合作促进区域内贸易和经济发展,如欧洲联盟、亚太经合组织等。
WTO与区域贸易协定

WTO具有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专 家组、上诉机构和仲裁等方式解决成员间的 贸易争端。
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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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协定(RTA)法
RTA通常包括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协定、共 同市场协定等,具有明确的法律形式和规则。
优惠贸易安排
RTA成员间通过取消或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提供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优惠安排。
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区域贸易协定的增多可能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挑战,削弱 WTO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WTO与区域贸易协定的互动关系
互补性
WTO与区域贸易协定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具有互补性,二者可以相互促进,共同推 动全球贸易的发展。
竞争性
WTO与区域贸易协定在制定和实施贸易规则方面可能存在竞争性,二者需要在规则制 定和实施过程中相互协调,避免冲突和矛盾。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成员国之间 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 商业法规,并对外实行 统一的关税和贸易政策 。
共同市场(Com性 商业法规,并允许劳动 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 自由流动。
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成员国之间 实现商品、服务、资本 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并 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 包括货币、财政、社会 等政策。
构建全球贸易治理新格局
推动WTO与区域贸易协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构建以多边贸易 体制为核心、区域贸易协定为补充的全球贸易治理新格局。
THANKS
区域贸易协定的历史与发展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 的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 展,区域贸易协定在全球范围内大量 涌现。
同时,区域贸易协定也呈现出跨区域 、跨领域的特点,如跨大西洋贸易和 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和跨太 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
服务贸易定义与法制

由于各国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服务贸易的技术壁垒较高,限制了服务贸易的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技术壁垒
由于各国文化背景和服务习惯的不同,导致服务贸易存在文化差异,需要加强文化交流和沟通。
文化差异
服务贸易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但是目前全球范围内高素质服务贸易人才短缺,限制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人才短缺
一些国家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服务贸易存在不公平竞争和风险问题。
各国根据其国内法律体系,制定了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商业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以规范和促进国内服务贸易的发展。
各行业根据其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包括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等,以确保服务贸易的规范化和公平竞争。
行业规定和标准
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合作与谈判
通过WTO等多边贸易组织,各国就服务贸易的法制框架进行合作与谈判,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服务贸易既包括传统服务业的国际交流,也包括新兴服务业的国际合作。
服务是无形的商品,无法像有形商品一样被触摸或看见,需要通过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来感知和体验。
服务贸易的无形性
服务贸易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商业、旅游、通信、教育、医疗等众多领域,每种服务领域都有其特定的行业规则和标准。
服务贸易的多样性
服务贸易涉及跨境交付、境外消费等交易方式,需要遵守两国之间的服务贸易协议和法律法规。
诉讼解决是指纠纷双方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这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的强制性,但程序较为复杂和耗时。
案例一
美国与欧盟航空服务争端:该案例涉及美国与欧盟之间的航空服务贸易纠纷,通过协商和仲裁方式得以解决。该案例的分析表明,国际合作和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服务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
RCEP规则领域解读(商务部国际司)

研究和借鉴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的意义
构建 “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需要 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需要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
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推劢商品和要素流劢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
放转变的需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规则领域解读
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
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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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章内容最多、篇幅最长
知识产权章包含83个条款和2个附件,是RCEP 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我国迄今已 签署自贸协定所纳入的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 章节。
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 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 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 援助等广泛领域。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议 题,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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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和企业在适应新规则方面的建议
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优势,对新规则内容先试先行
►加强自贸协定不国内改革的良性互劢,推劢相关领域改革,发挥好自 贸试验区等各类开放平台的压力测试作用,将国际高标准自贸协定的变 革和发展作为自贸试验区提高开放水平、推进制度创新的重要劢力和来 源。
►自贸试验区丌仅是探索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先行区,也是对外开 放压力测试的试验区。例如,我国自贸试验区采用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服务和投资领域开放措施、通关贸易便利化措 施等均来自于高标准自贸协定的缔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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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和企业在适应新规则方面的建议
积极探索全方位制度型开放
► 为进一步完善服务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做加法 ► 探索在国内对跨境服务贸易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国际贸易政策之区域贸易安排

国际贸易政策之区域贸易安排标签: 区域贸易安排国际贸易政策什么是区域贸易安排区域贸易安排是指区域内国家和地区之间通过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等方式,使得在区域内进行的贸易比在区域外的自由化程度高,简言之就是特定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优惠贸易安排。
当代的区域贸易安排也被称为“WTO增强型”(WTO plus),从这个名称可以看出,区域贸易安排其实早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关税减让范围,甚至超过了现有的多边贸易体制规范的范围。
区域贸易安排的主要法律模式根据成员之间贸易自由化程度的不同,区域贸易安排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安排水平的不同,也决定了其可以依次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同阶段。
主要包括:(1)优惠贸易安排/优惠贸易区,这是市场经济一体化最低级和最松散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间通过协定等方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规定其特别的优惠关税。
(2)单一商品的经济一体化,是指把某一特定工业部门置于一个超国家的高级管理机构控制之下。
其权力包括为所有成员国规定生产配额,为多余工人的重新培训提供必要的资金,并且制定一些规则来防止不公平的竞争,例如,欧洲煤钢共同体、美加汽车产品协定、非洲木材组织等。
(3)自由贸易区,是指成员国之间废除全部贸易障碍,实现贸易自由化,但各成员国享有自决权,例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
(4)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完全取消关税等贸易壁垒,在各成员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关税同盟类似于自由贸易区,前者与后者不同的是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采取共同关税,实行统一对外贸易政策,例如,东非共同市场。
(5)共同市场,是指以关税同盟作为基础,不仅在成员国间消除贸易障碍,实行贸易自由化,而且还允许技术、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在成员国间流动,并制定共同的经济政策。
(6)经济同盟,各成员国间不但商品与生产要素可以完全自由移动,建立对外共同关税,还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和实行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与社会政策,通过实行统一的经贸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并使之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
区域性贸易协定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关系
(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我国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传统框架 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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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四、 投资者 五、 经营者 六、 劳动者 七、 消费者
关于框架 (二)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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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 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 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
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 特征: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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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 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 表明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 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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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二) 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三) 多标准并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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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资者
(一) 投资者的界定 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
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值增 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二) 投资者的资格 (三) 投资者的类型 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
rcep 标准化 规则体系

rcep 标准化规则体系
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缩写,是一个区域性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参与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RCEP 的标准化规则体系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贸易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经济合作等。
具体来说,RCEP 的标准化规则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贸易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涉及关税减让和关税配额的规定,以及非关税壁垒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服务贸易:包括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规定,促进各参与国的服务业开放与合作。
3. 投资自由化:涉及投资准入、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保障跨境投资者的权益。
4. 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机制的建立。
5. 电子商务:涉及电子商务的规则和准则,包括消费者保护、数据流动、电子支付等方面。
6. 竞争政策:涉及参与国之间的反垄断、反补贴和反不正当竞
争等规则。
7. 政府采购:涉及政府采购的规则和透明度,为参与国的企业提供更公平的竞争机会。
8. 经济合作:包括发展援助、技术转移、容错机制等方面,促进参与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发展。
这些标准化规则体系旨在为参与国提供更开放和可预测的贸易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和区域一体化发展。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摘要】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关系在全球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的特点和优势入手,探讨了多边规则在全球贸易中的作用,以及区域性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与协调。
同时分析了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规则的影响,强调了二者之间的互补性。
结合当前形势,提出了如何更好发挥二者之间的互补性,以及未来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关系,为推动全球贸易合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多边规则,互补性,冲突,协调,影响,全球贸易,发展方向,未来展望。
1. 引言1.1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的重要性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关系对于全球经济和贸易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是由一些国家或地区共同制定的,旨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规则。
而多边规则则是由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机构制定的,旨在统一全球贸易规则,维护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公平。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竞争又存在互补。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协调也对解决贸易规则冲突、促进跨境服务贸易的畅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和多边规则之间的协调可以避免出现重复、矛盾的规则内容,有利于推动跨境服务贸易的便利化。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关系的重要性不可低估。
只有通过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和互补性,才能更好地推动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1.2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的现状分析当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
在国际贸易中,区域性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规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主要针对某个地区或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进行规范和促进,并且往往具有更灵活、更具体的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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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陆地运输
NAFTA专门制定时间表,以期实现成员国间陆路 运输服务的自由化,统一陆地运输技术及安全标 准。
NAFTA规定逐渐取消三国跨国界陆地运输服务的 限制,其目标在于保证三国的陆地运输服务业有 充分的机会提高竞争力,避免在向贸易自由化过 渡阶段被置于不利地位。
七、垄断行业的服务提供者
不得采取与协定义务不一致的措施,在购买或提 供垄断性服务时,必须仅依商业考虑行事,对于 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不得给予歧视,不得滥 用垄断优势直接或间接在非垄断性市国的联邦政府部门、机构及联 邦政府企业所从事的采购规定了具体的约束纪律, 为另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打开了一成员国大部 分政府采购市场。
认为是服务,但不以受关于商品、资本和人员自 由流动的规定所管辖者为限。
(二)非歧视性原则 适用于欧共体内部成员国间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 包含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概念。
成员国对许可和证书的要求及核实应基于客观、 公开的标准,以能够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为限。
六、利益的拒绝
如果缔约方证实一项服务是由另一缔约方的一个 企业提供的,但该企业为非缔约方国民所有或所 控制,且在任何一缔约方的领土内都没有进行实 质性的经营活动,该缔约方就可拒绝对该企业给 予协定第11章、第12章中的利益。“实质性经营 活动”判断标准,应依个案而定。
(一)服务贸易增速高于服务业增加值增速 (二)欧盟为全球最大的服务贸易经济体 (三)服务贸易顺差增长显著 (四)英国、德国分别为欧盟成员国中最大的服
务出口国和进口国 (五)欧盟成员间服务贸易额高于欧盟对外服务
贸易额
二、欧共体内部的服务贸易 规则
《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 (一)有关服务的定义 第60条,通常以取得报酬为条件而提供的服务应
九、争端解决机制
NAFTA服务贸易争端适用于与其他类别一样的争 端解决机制。
NAFTA解决的争端包括缔约国间、投资者或服务 提供者与缔约国间的争端。
十、电信服务
十一、金融服务
NAFTA第14章,制定了一套综合性原则和方法约 束政府措施。具体包括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金融 机构维持的措施、对非成员国投资者在本国金融 机构投资的措施,以及跨境服务,包括银行、保 险、证券服务方面有关措施;
判能力。
二、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变 规则的关系
(一)积极影响
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也是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 目标,一定程度上对多边贸易体制起到了补充作 用。
2.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可以将已取得的区域内服 务贸易自由安排制度化,抵制区域内某些成员国 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
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制定及实施,可 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起到实验田的作用。
NAFTA完全覆盖了GATS项下有关提供服务的四种 方式。
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NAFTA第11章“投资”、第12章“跨境服务贸 易”、第13章“电信服务”、第14章“金融服务” 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NAFTA对未列入清单的部门适用“禁止回退”原 则。即所有的保留或例外只能朝着自由化方向发 展,而不能更趋严格。
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亚 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服务贸易 相关规则的规定;掌握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 边规则的关系,重点掌握各区域集团主要服务行 业的贸易规则。
本章重点:掌握各区域集团主要服务行业的贸易 规则。
本章难点: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边规则的关 系。
第一节 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 边规则的关系
十三、专业服务
NAFTA第12章,规定了资格和证书的相互认可。 在有关专业服务的附件中又规定,鼓励并支持就 服务资格的标准达成相互承认协定,制定具体程 序就专业证书、考试、经历、专业行为及专业伦 理标准、责任保险、居民身份要求等相互承认作 出规定,已达成共同接受的标准,使专业服务走 向贸易自由化。
(二)消极影响
1.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次优选择, 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在信息化背景下的 服务贸易领域尤为突出。
2.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中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在一 定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尤其是其最惠国 待遇原则。
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拉大发展中国与发达 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差距。
一、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的动因 二、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变规则的关系
一、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的动因
1.服务业地位重要,服务影响资本和消费品在 世界市场的竞争力。
2.在多边体制下难以作出使各方利益都得到充 分满足的安排。
3.发达国家积极推进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 4.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加强其多边服务贸易谈
第二节 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 易规则
一、服务范围 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三、市场准入 四、透明度原则 五、许可及证书 六、利益的拒绝
七、垄断行业的服务提供者 八、政府采购 九、争端解决机制 十、电信服务 十一、金融服务 十二、陆地运输 十三、专业服务
一、服务范围
NAFTA覆盖的服务部门广泛,采用列举“否定清 单”方式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
NAFTA第16章,对一成员国的商务人员临时进入 另一成员国境内从事商务贸易活动作出程序规定, 以便通过建立一致、客观、协调的标准和程序, 在互惠基础上便利商务人员的临时进入。
第三节 欧盟服务贸易规则
一、欧盟服务贸易的发展 二、欧共体内部的服务贸易规则 三、欧盟对外服务贸易规则
一、欧盟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市场准入
四、透明度原则
NAFTA第1802条有一个总体性要求,每一成员方 保证其与协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及行政规 章及时出版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1801条有“联络点”要求。
五、许可及证书
NAFTA第12章称,一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 许可和证书要求,不应构成对服务贸易不必要的 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