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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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及完善研究

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及完善研究

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及完善研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多边贸易体制,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旨在通过协商、合作和制定共同规则等方式,为全球各国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国际贸易环境。

这一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多边贸易体制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提供了一个平台。

通过成员国之间的协商和讨论,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了一系列关于关税、非关税壁垒、争端解决等方面的规则。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不仅是为了保护成员国的经济利益,更是为了确保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世贸组织的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普适性和约束力,为国际贸易的开展提供了基本保障。

其次,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使国际贸易规则更加透明和可预测。

世贸组织的规则制定和执行程序公开透明,成员国可以通过参与协商和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多边贸易体制还为成员国提供了预测未来国际贸易发展的线索,帮助他们做出决策和调整经济政策,降低政策不确定性,增强市场信心。

然而,多边贸易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和利益分歧,多边贸易谈判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发达国家往往借力多边贸易体制维护自身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则面临更大的谈判压力。

这种不平等的谈判状况导致一些重要议题无法取得进展,例如农业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另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在适应全球化和经济变革方面仍有待提高。

随着跨国公司和全球供应链的发展,许多传统贸易规则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同时,数字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崛起,也给国际贸易规则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多边贸易体制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为了完善多边贸易体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论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区域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态势异常迅猛,各国均热衷于构建区域贸易协定。

本文通过对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比较分析,揭示了多边贸易体制下RTAs的特点。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多边贸易体制WTO区域贸易协定(RTAs)是指政府之间为了达到区域贸易自由化或区域贸易便利化的目标所签署的协定。

多边贸易体制(MTS),通常认为是WTO所管理的体制。

这一体制的基石是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原则。

50多年来,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WTO,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步履维艰、坎昆会议的无果而终,人们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质疑日增,同时,各种区域贸易协定的快速扩张、区域贸易集团的广泛建立吸引了更多关注。

由此,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一)多边贸易体制的宽容推动了区域贸易协议的扩张WTO中关于区域贸易协议的条款主要有:《关贸总协定(1947)》第24条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规范和肯定了区域贸易组织的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与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优惠安排做了详细的规定;1979年“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授权条款”,对发展中国家达成区域贸易协定做出了详细规定。

《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谅解》第5条对成立区域贸易组织(主要分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两种类型)做了更加明确规定,从而对区域经济组织形成一定的约束。

另外,WTO总理事会于1996年2月成立了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CRTA),赋予该委员会审理各国所提出有关区域贸易协议的申请,并制订一个可供遵循的标准模式,评估区域贸易协议对多边体制所造成的影响。

然而,在评估已通知到的RTAs是否符合WTO规定方面,CRTA显得有所不足。

这里面有客观的政治、法律因素,也与WTO自身的缺陷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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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1)论文一、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规则之影响区域性规则对多边体制之影响,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双面性,具体体现为: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具有积极影响。

它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同样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标,一定程度上对多边贸易体制起补充作用。

服务贸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

所谓“贸易创造”,即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后,国内成本高的服务为其他成员国成本低的服务所代替,原来由本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从区域内其他成员国进口,新的贸易得到“创造”。

由于从其他成员国进口成本低的服务代替原来成本高的服务,该国就可以把原来生产成本高的资源转向生产成本低的服务,从而获得收益。

自由贸易可以使全世界的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而区域经济一体化至少在区域成员国之间取消彼此间的贸易限制,虽然对外实行较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也不失为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次优”选择。

(2)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可以实现将已取得的区域内服务贸易自由安排制度化,抵制区域内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

由于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其多元化、国际化的趋势加强,更由于服务贸易对世界各国经济重要性的日益提高,使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各国的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是否开放本国的服务业市场,服务业不具明显比较优势的国家大多举棋不定。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大量存在于各国国内法层面,对国际服务贸易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产生最直接最广泛的影响。

国内立法者贸易政策取向较易受相关利益集团之影响,其摇摆不定阻碍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通过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各成员国间已采取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锁定,藉国际条约之力量抵制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防止各国立场的倒退,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规则与多边合作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规则与多边合作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规则与多边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国际贸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贸易的有序进行,各国之间建立了一系列贸易规则,并通过多边合作来达成共识。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规则与多边合作对于全球贸易发展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的贸易规则国际贸易的贸易规则旨在规范贸易活动,维护贸易的公平与自由。

目前,国际贸易的贸易规则主要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协议和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关贸总协定》(GATT),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

在《GATT》的规定下,各成员国之间要确保贸易的非歧视原则,即对待所有成员国的贸易应该平等。

同时,贸易规则还涉及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管理,以及对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的保护等方面。

这些贸易规则的建立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稳定可靠的环境,促进了贸易的有序进行。

二、贸易规则的重要性贸易规则作为国际贸易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贸易规则的建立为贸易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各国企业才能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贸易活动,实现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其次,贸易规则有助于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贸易畅通。

在贸易规则的约束下,各国将不会轻易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设置,进一步促进了贸易的自由化与便利化。

最后,贸易规则的建立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

在贸易纠纷发生时,各国可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端,避免了贸易战的升级,维护了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

三、多边合作的重要性与贸易规则密切相关的是多边合作。

多边合作是指各国通过协商、对话等方式,共同寻求解决共同问题的一种机制。

在国际贸易领域,多边合作的代表组织为世界贸易组织(WTO)。

多边合作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多边合作有助于凝聚各国的共识。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存在着差异性和利益冲突,只有通过多边合作,才能找到一个平衡点,形成共同的贸易规则。

其次,多边合作能够提供一个平台,促进经济合作与交流。

区域主义和多边主义的关系

区域主义和多边主义的关系

正 式 通 过 的 “ 域 贸 易协 定 新 透 明化 机 制 ” ,对 于 加 速 区域 区
贸易协定委 员会 的工作有 所帮助 。 “ 明机制 ”标 志着W O 透 T
对RA T 由协 调 为 主 转 向管 理 为 主 。 新 透 明 化 机 制 规 定 ,R A T 成 员 需 要 履 行 的 义 务 主 要 有 早 期 通 知 义 务 、通 知 义 务 、履 行 透 明度 程 序 义 务 以及 后 续 通 知 及 报 告 义 务 。 新 机 制 将 使 W O T 及 其 成 员 可 以 及 时 掌握 区 域 贸 易 协 定 发 展 的 动 态 ,新 的 R A T 成 员 围 也将 较 为 严 格 地 受 制 于 更 透 明 、更 有 效 的 审 查 工 作 。尤 其 “ 实 报 告 ”制 度 ,极 大 地 便 利 了 其 他 W O 员对 协 定 的 事 T成
区域主 义 和 多边 主 义 的关 系
在 曰益 多边 的 贸 易环 境 中 ,发 展 中 国家 在 积 极 参 与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进 程 时 , 不 可 回 避 地 要 处 理 好 区域 主 义 和 多 边 主 义 的关 系 问 系 相 ~ 致 T多 呢 ?是 全 面 转 向 区域 主 义 以代 替 多 边 主 义 ,还 是 继 续 坚 持 多 边 谈 判 ?这 一 关 系 问题 的 处 理 , 对 于 以 发 展 为 首 要 目标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来 说 尤 为 重 要 , 因 为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 W O 导 下 HT主 的 多 边 谈 判 都 可 以作 为 一 国经 济 发 展 的 战 略 。
视 原则 。R A T 能给 区域 内国家带来 利益 ,但 也可 能给 区域 内
外 国 家 带 来 贸 易 和 投 资 扭 曲 , 影 响 各 国 的 经 济 福 祉 ,这 一 点 不 像 多 边 谈 判 带 来 的 自 由化 。 因 此 , 为 了减 少 R A 区 域 外 T对 国家 的 不 利 影 响 ,W O 定 了一 些 条 件 ( G T 2 条 、 G T 5 T规 见 AT4 A S 条 以 及 授 权 条 款 等 ) 。 尽 管 如 此 , 由于 W O N 条 款 的 不 明 T ̄关 确 性 以及 W O 执 行 不 力 , 各 国所 签 订 的 协 定 多 有 与 W O 一 T的 T不

多边贸易体制探究论文

多边贸易体制探究论文

多边贸易体制探究论文多边贸易体制是全球贸易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

它是由国际组织或国家之间建立的协定和规定所组成的,旨在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

本文将探讨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历史和现状。

一、基本原则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减少贸易壁垒、可预测性和透明化。

最惠国待遇是指国家对来自所有其他成员的进口产品都采用同样的待遇,即不能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更高的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和外国商品采用同样的待遇,即不区分它们的国别。

减少贸易壁垒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中心任务,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开放性。

为达成这个目标,多边贸易体制发起了一系列的贸易谈判,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调减和撤销,并实行了国际标准磋商和统一规范。

可预测性是指多边贸易体制希望通过稳定的规则和机制,为各成员国的贸易提供一定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使全球贸易更具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透明度则是保障多边贸易谈判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确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和各成员国平等参与。

二、历史多边贸易体系的前身是二战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以美元为基础货币。

但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开始出现了贸易逆差和金库外流问题,布雷顿森林体系难以维系,多边贸易体系应运而生。

多边贸易体系的具体组建可以追溯至1947年,当时的“关税和贸易总协议”(GATT)正式成立,旨在实现减少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该协议草案由23个国家起草,后来发展成为128个国家的正式协议,最初的条约在乌拉圭海滩签订。

近几十年来,随着全球贸易增加以及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逐渐提升,GATT向世界贸易组织(WTO)转变为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标志。

WTO成立于1995年,旨在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现有成员164个。

三、现状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贸易中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多边贸易体制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和挑战。

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WTO,之后又与中国进行贸易战,加剧了全球贸易紧张局势。

浅析国际经济与贸易新秩序下的多边规则

浅析国际经济与贸易新秩序下的多边规则

浅析国际经济与贸易新秩序下的多边规则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血的教训,使国际社会取得了这样的共识:传统的孤立主义和保护主义的经济政策,必将导致世界经济再次走进死胡同,只有国际间的经济合作,才是促进世界经济繁荣从而维护世界和平的必由之路。

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之际,主要的发达国家就开始了关于重建战后经济体制的磋商与谈判。

可以说,国际社会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随着二战的结束就开始了。

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崛起、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有了新的变化。

本文通过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历史过程的实证考察,归纳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规则化这一趋势。

关键词:规则;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国际关系一:界定了规则化在国际经济新秩序语境中的含义具体表现:1、从“契约"到“法律”的发展。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际上没有明确承认它是一套法律规则,占上风的观点坚持认为它不是法律,而只是一种“契约”。

到了1973年一1979年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激烈的争论,这个法律规则的属性与地位得到了认可。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它的性质终于有了根本的转变,从“契约”上升到法律。

2、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模式从外交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演进。

在这个时期时期,对于解决争端的方式一直存在着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分歧:一些学者强调“外交取向",以协商、和解等外交方式解决争端;另外一些学者持相反的意见,强调“规则取向”。

在这个争端解决问题上,经历了一个由“外交导向”向“规则导向”的演进过程。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新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它的框架,并做了重大调整,使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得到加强。

二:国际经济新秩序规则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的分析1、理论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诞生的多边贸易体制,其理论基础是以18、19世纪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贸易自由和比较优势理论为基础的。

《国际服务贸易》第六章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

《国际服务贸易》第六章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
2
为抵消或减弱这些不利影响,各国和地区也不得不 谋求参与至一个或多个区域贸易安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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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举 步维艰、困难重重
3
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内实行优惠贸 易待遇,对外则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和歧视性
5
区域贸易安排实际上已经成为 各国和地区政府推行经济外交 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6.1.2 区域贸易安排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
6.1.2 区域贸易安排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
-区域贸易安排
区域贸易安排(reginal trade arrangements,RTA) 指区域内国家和地区之间通过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等方式,使得在区域内进行的贸易
比在区域外的自由化程度更高。简而言之就是特定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优惠贸易安排。
• 存在贸易转移效应
第6 章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
本章学习目标
• 了解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内容和规则,明确其与多边贸易规则的联系、 差异及影响
• 掌握区域经济一体化与服务贸易自由化、 区域贸易安排与区域服务贸 易自由化相关内容
• 了解主要的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及其覆盖范围
6.1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区域贸易安排
6.1.1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服务贸易自由化 6.1.2 区域贸易安排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
6.2.2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的差异
-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实施效果存在差异
多边贸易规则
多边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和对成员 国的普遍约束力推动贸易国从贸易 中均能获益。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 一大特点。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
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对非成员国实 行贸易保护主义,其带来的“贸易 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被“贸易转 移”效应所抵消。
6.1.1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服务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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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1)论文一、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规则之影响区域性规则对多边体制之影响,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双面性,具体体现为: 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具有积极影响。

它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同样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标,一定程度上对多边贸易体制起补充作用。

服务贸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

所谓“贸易创造”,即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后,国内成本高的服务为其他成员国成本低的服务所代替,原来由本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从区域内其他成员国进口,新的贸易得到“创造”。

由于从其他成员国进口成本低的服务代替原来成本高的服务,该国就可以把原来生产成本高的资源转向生产成本低的服务,从而获得收益。

自由贸易可以使全世界的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而区域经济一体化至少在区域成员国之间取消彼此间的贸易限制,虽然对外实行较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也不失为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次优”选择。

(2)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可以实现将已取得的区域内服务贸易自由安排制度化,抵制区域内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

由于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其多元化、国际化的趋势加强,更由于服务贸易对世界各国经济重要性的日益提高,使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各国的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是否开放本国的服务业市场,服务业不具明显比较优势的国家大多举棋不定。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大量存在于各国国内法层面,对国际服务贸易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产生最直接最广泛的影响。

国内立法者贸易政策取向较易受相关利益集团之影响,其摇摆不定阻碍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通过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各成员国间已采取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锁定,藉国际条约之力量抵制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防止各国立场的倒退,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

(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制定及实施,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起到“实验田”的作用。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之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澳新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已就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规定。

这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认识,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虑,为多边规则的达成和实施提供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

同时,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尤其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先例。

服务贸易理事会十分重视区域性协定项下相关规则的研究以资借鉴。

例如,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小组就曾应世贸组织秘书长之要求,就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进行考查,分别就其程序性规则和实体规则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以作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相关规则之参考。

2、区域主义为实现本地区的贸易利益最大化,对区域外成员多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主要表现在:(1)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次优选择,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服务贸易领域尤为突出。

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对非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其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被“贸易转移”效应所抵消。

所谓“贸易转移”是指由于区域性集团内部取消贸易壁垒,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会使原来从区域外国家进口的服务转由区域内成员国进口,产生了贸易转移。

这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给世界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

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势不可挡,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块状”的区域性市场及相应的一体化规则人为地将无边界的技术区域化,对全球及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将带来消极影响。

当今世界,电信服务、金融服务和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在统一的全球大市场内进行,地理上的距离已不足为障。

在这一无边界的信息时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已不足以促进甚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经济全球化进程。

(2)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中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尤其是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解决第三国“搭便车”乘机享受区域内部服务贸易自由化之便利,皆有严格之原产地规则规定。

原产地规则除了产生贸易限制作用外,其管理也徒增行政负担及带给厂商额外的取证及举证成本,《欧共体罗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澳新服务贸易议定书》以原产地规则来判定服务提供者之“原产地”(国籍),用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区域安排之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在欧美等国平均实际有效税率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其贸易限制效果,相对已较轻微。

服务贸易的歧视待遇,不仅出现在市场进入方面,而且存在于产品进入后之国民待遇中,而使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实施歧视性待遇之意义远大于货物贸易,换言之,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之贸易限制较货物贸易为大。

因而,服务原产地规则容易被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利用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工具,背离了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另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将与世贸组织的管辖权发生冲突。

(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拉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差距。

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议数量剧增的原因除提高地区经济效益与加强合作以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在竞争日益剧烈的国际市场上发挥地区优势保证地区利益。

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多个回合的谈判,全球关税税率已大为降低,然而,各区域间各不相同的规则、标准及原产地规则构成了新的区域间壁垒。

更令人担忧的是,美国及欧盟作为世界上两大主要的经济力量,正是这种争夺世界市场竞争的始作俑者,二者均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其加强对世界市场争夺的重要工具,相互较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广度和深度。

从现今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来看,呈现出以美欧为轴心不断向外辐射扩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美欧处于这一格局的中心,操纵着游戏规则,而发展中国家处于外围,最不发达国家往往被排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之外。

在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更不能同日而语,就服务贸易达成区域性安排也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之间。

目前已达成的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进一步增强了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更处于劣势地位。

欧美皆已是成熟服务经济,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尤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之金融服务及电讯服务方面,其共识使《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附件得以顺利通过,而针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之劳动、雇佣服务自由化却又强制给予封杀。

综合以上分析,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多边贸易体制可谓利弊兼具。

从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无论是目前还是将来,世界经济中的集团化和全球化并不是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而是两种趋势并存,共同发展。

基于国际社会的现实,在区域贸易协议与多边贸易体制(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系上,世界贸易组织确认了区域性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同时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首要的和主导的地位,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置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之中。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作为国际服务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但不能取代多边服务贸易规则。

处理二者关系的正确途径是:区域全球化而非全球区域化。

如何约束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消除其负面效应,使其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是世贸组织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经济一体化”规定之评析乌拉圭回合谈判最显著的成就之一,就是将合作的范围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对于区域一体化的存在及其对服务贸易的影响,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是不可能回避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是仿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规则制定的。

尽管在服务贸易领域,因为没有货物贸易中关税那样的对应措施,不存在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那样的区分。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明确规定:“本协议的规定不应防止其任何缔约方成为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的成员或进入该类协议”。

同时,为了防止上述权利被滥用,协定也规定了一体化协议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协定审查机制。

(一)经济一体化协议必须符合的条件第5条第1款要求此类协定须(1)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即该协议在所涉部门数量、交易量和服务提供方面具有“实质性的部门范围”,为满足此条件,协定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

(2)各缔约方应在该协定生效或在合理时限内,通过1)在缔约方之间消除现有的歧视性措施和/或2)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1条、第12条、第14条以及第14条之二下允许的措施除外),来在该协定涵盖的部门范围内不实行或取消第17条“国民待遇”意义上的“实质上所有的歧视”。

第5条第2款规定在评估上述条件是否达到时,还可以将这种协定与有关国家间更广泛的经济一体化进程结合起来考虑。

第5条第3款规定如果发展中国家为此类协定的参加方,则应依照有关国家总体和各服务部门及分部门的发展水平,在第1款所列条件方面,特别是其中(2)项所列条件方面给予灵活性。

第5条第4款规定,对该协定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

此外,第5条还就第三方利益的享有和劳动力市场的完全一体化加以规定。

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相比,《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的要求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中“实质上所有的贸易”的标准。

同样的结论也适用于关于自由化程度的标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要求实质上所有区内贸易的“关税及其他商业限制”,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不是消除现存的歧视措施和禁止新的措施,而是消除现存的歧视措施和/或禁止新的措施。

正如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那样,对来自其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服务贸易的壁垒总水平,不应因经济一体化协定而提高。

然而,区别就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壁垒不应在有关部门或分部门,也就是那些作出了具体承诺的部门提高。

这种部门的具体性意味着,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情况相反,成员不能辩解说保护的平均水平或“总体影响”没有改变,而不管在单个产品(或分部门)水平上可能已发生变化。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所仿照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4条,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不少缺陷,最大的问题是关键词语之表述模棱两可,不具有可操作性,给审查一体化协议和监督一体化组织的运行带来许多困难。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缔约各方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就第24条个性问题达成了《关于“关贸总协定”第24条解释的协议》,完善了货物贸易领域世贸组织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也存在语焉不详之不足。

任何一项区域性协议要成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认的经济一体化协议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实质性的贸易自由化及对非成员不得提高其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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