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广东立案标准是什么

When you decide to stick to one thing, the whole world will make way for you.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故意毁坏财物罪广东立案标准是什么在广东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也是造成的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纠结三个人以上多次损坏公私财物,或者造成了其他比较严重的后果。
但是,刑法中对故意损毁财物罪的量刑也不算是特别的严重,一般不会超过7年的有期徒刑的。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广东立案标准是什么?(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二、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其实,像故意损坏财物这种犯罪行为本来也能够按照自诉案件来处理,如果能够在受害人报案之前就积极赔偿被自己损坏的财物,即便是已经报案了,还是存在着撤案的可能性的。
交通肇事罪立案、量刑标准(广东省)

交通肇事罪立案、量刑标准(广东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尤其图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条文注释构成本罪的主观条件是因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不含航空交通和铁路交通。
是否造成重大事故是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标准。
重大事故有两种情形:(1)致人重伤或死亡;(2)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二、注意:(1)行为人没有造成重大事故而逃逸,不构成本罪,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2)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则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相关法律、立法解释:1、法释【2000】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新广东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I can only live like this and be the protagonist in the thousands of world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广东省盗窃罪立案标准导读:在广东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地,盗窃罪立案标准规定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但如果是在二类地区,如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等,则对盗窃罪立案标准的数额就只要求达到元就可以了。
一、广东省盗窃罪立案标准20201、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3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50万元以上。
2、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40万元以上。
3、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盗窃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
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
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指对于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行使司法权力予以追究的决定标准。
它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经验,用来判断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了立案的基本条件。
具体而言,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1. 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这包括行为要素、结果要素以及相关的主观要素等。
2. 证据充分性:立案依据必须是确凿的证据,而非猜测或推测。
证据应当具有一定的充分性和可信度,足以支持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推定。
3.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应当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等造成实际危害。
刑事追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正义,因此刑事立案也要考虑到案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
4. 追诉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有些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是存在限制的,即在一定时间之后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案件是否能够立案还需要考虑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具体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应当以当地法律规定为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实现量刑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量刑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建议,在人民法院组织或主持下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中就量刑裁判结果说明理由和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量刑程序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效率和慎重稳妥的原则。
提出量刑建议时,应遵循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案中情节优于案外情节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需要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一般不设置量刑程序。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可以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对被告人量刑意见的,应当在量刑建议书中加以说明。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明确刑种与刑期。
刑期可以是一定的幅度,但幅度不宜过大。
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缓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提出判处死刑的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意见。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随同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天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案件,可以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广东部分罪名数额标准

2万元
40万元
粤高法(2006)297号
2006年8月30日
挪用资金罪
3万元
80万元
进行非法活动:2万元
集资诈骗罪
20万以下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上
粤高法(2002)87号
2002年7月2日
合同诈骗罪
(单位)
50万以下
50万以上
300万以上
合同诈骗罪
(个人)
5万以下
5万以上
50万以上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粤高法发(2015)4号
2015年3月2日
粤高法发(2014)20号
2014年9月5日
诈骗罪
6000元以上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粤高法发〔2014〕12号
2014年4月25日
敲诈勒索罪
4000元
10万元
50万元
粤高法发(2014)19号
2014年9月5日
挪用公款罪
3万元
20万元
粤高法发(1998)35号
1998年11月18日
归个人使用:1万起,情节严重,10万起
广东省部分罪名立案及量刑数额标准
(适用中山等一类区域)
罪名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特别巨大
文书号
及实施时间
备注
盗窃罪
3000元以上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粤高法发(2013)16号
2013年7月2 4日
抢劫罪
10万元以上
粤高法发(2013)18号
2013年9月1 2日
抢夺罪
3000元以上
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受理的一项重要规定,其制定旨在规范刑事案件的受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安定。
根据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下是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将严格依法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一是符合立案条件。
即案件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且属于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二是符合立案程序。
即案件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包括符合立案的时效要求,符合立案材料的提交要求等。
其次,对于刑事案件的受理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一是符合受理条件。
即案件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包括符合受理的时效要求,符合受理材料的提交要求等。
二是符合受理程序。
即案件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包括符合受理的管辖要求,符合受理的审查要求等。
再次,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一是符合审查条件。
即案件符合法定的审查条件,包括符合审查的时效要求,符合审查材料的提交要求等。
二是符合审查程序。
即案件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包括符合审查的管辖要求,符合审查的证据要求等。
最后,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审查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格执行,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及时受理和审查。
同时,司法机关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安定,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将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审查标准,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加强对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人民群众对刑事案件受理程序的了解和信任,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和支持。
总之,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其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

一、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立案标准的一般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二、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三、其他规定1、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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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4种犯罪)注:对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核实后再用,若有新文件,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发现错漏会在下方留言区更正。
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七、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二)贷款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九、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十、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元(二类地区为2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二类地区为12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十一、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一)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二)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三、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一)立案追诉没有数额要求,有行为即可构成;(二)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个人诈骗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四、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一)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二)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五、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一)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二)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1.定罪标准全省统一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5000元以上;2.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七市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2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150万元以上;3.其他十四市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1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15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100万元以上;4.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按照案发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十七、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八、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十九、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数额巨大: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二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二十二、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一)“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一类地区(加汕头、江门)以20万元为标准(其他二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或者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肆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其他严重情节。
二十三、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广东2009标准:“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一类地区(加汕头、江门)以20万元为标准(其他二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或者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最高检1999标准: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注:个别项广东标准低于最高检标准,需正确选择适用,根据当地司法实践。
二十四、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介绍个人行贿以一类地区(加汕头、江门)以3万元为标准(其他二类地区以2万元为标准),介绍单位行贿一类地区(加汕头、江门)以30万元为标准(其他二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
介绍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介绍贿赂3次以上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注:根据2016最新贪贿解释,划线部分标准不应再适用。
二十五、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个人行贿数额一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5万元为标准);单位行贿数额一类地区以3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定罪处罚: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