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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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案例分析 焦点:信用证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是安 全,开证行与通知行建立代理关系后一般要互换密押和签 字样本,以保证不受信用证中可能出现的欺诈所侵害。由 于备用信用证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因此 审核备用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 信用证可经由除通知行之外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受益人。 但该行应合理审慎的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三、备用信用证tandby L/C
(一)定义 具有备用性质——备用信用证只在申请人违约时,有 关条款才付诸实施。 备用信用证代表了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或预付给申请人或记在申请人账 户的款项 支付因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 支付因申请人在履行义务上的违约
(二)性质 不可撤销性 独立性 跟单性 强制性
(四)内容 开证行名称 开证日期 受益人名称 开证申请人名称 信用证金额 需要提交的凭证 到期日 保证文句
To: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ING Branch From: XYZ BANK Date: 20 DECEMBER 2004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ith reference to the loan agreement no. 2004HN02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 signed between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ender" ) and LIAONING ABC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orrower" )for a principal amount of RMB2,000,000 (in words),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810LC040000027D in the lender's favor for amount of the HONGKONG AABBCC CORPORATION which has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AS 8 FL. 2SEC. CHARACTER RD. HONG KONG for an amount up to UNITED STATES DOLLARS THREE MILLION ONLY.(USD3,000,000) which covers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the agreement plus interest accrued from aforesaid principal amount and other charges all of which the borrower has undertaken to pay the lender. The exchange rate will be the buying rate of USD/RMB quoted by Bank of Communications on the date of our payment. In the case that the guaranteed amount is not sufficient to satisfy your claim due to the exchange rate fluctuation between USD and RMB we hereby agree to increase the amount of this standby L/C accordingly.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信用证系伪造的。
案例分析 焦点:信用证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是安 全,开证行与通知行建立代理关系后一般要互换密押和签 字样本,以保证不受信用证中可能出现的欺诈所侵害。由 于备用信用证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因此 审核备用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 信用证可经由除通知行之外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受益人。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ith reference to the loan agreement no. 2004HN02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 signed between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ender" ) and LIAONING ABC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orrower" )for a principal amount of RMB2,000,000 (in words),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810LC040000027D in the lender's favor for amount of the HONGKONG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 Credits(1993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前言《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最初由美国的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起草,因为备用证业务最初在美国开展起来,目前也是在美国使用得最为普遍。

国际商会(ICC)认识到备用证业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日益重要性,于是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参与了ISP98的制定工作,最后由ICC的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于1998年4月6日批准了该惯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并在全世界推广。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以向中国商界推广国际惯例为己任。

ICC CHINA 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下称银行委员会)也充分认识到ISP98的重要性,遂委托ICC CHINA 秘书局(下称秘书局)组织翻译。

交通银行总行向我们提供了由该行张九会先生翻译的初稿,该稿由姚念慈先生进行了初审,经由秘书局李海峰先生综合当时的银行委员会委员石俊志、郑襄筠、孔永新、黎志宇等的意见修改后产生了第二稿。

为使译稿更加严谨、准确,银行委员会1999年4月15日会议决定,成立审稿专家小组,对第二稿进行系统的审核。

在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由姚念慈(已故)、苏宗祥、魏家驹、郑襄筠、方辉等专家及秘书局李海峰组成审稿小组,于1999年5月25日至26日在天津中国银行培训中心集中,对第二稿进行了逐条、全面、细致的审核,最后定稿。

在此,我们对参与审稿的专家、提出修改意见的委员,对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单位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由ICC及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授权,ICC CHINA授权中国金融出版社在中国出版发行了中文译本的第一版。

经过4年多的时间,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ISP98的重要性,并开始学习研究甚至使用这一规则。

为满足市场需求,我们决定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中文译本的第二版。

此版由李海峰先生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对一些表达方式加以修改而成,较之前版条款意义更加明确,更易阅读理解。

但第二版对第一版并无实质内容的改变,因此第一版中文译本仍然使用,仅在其意义不易理解时可参考第二版或英文原文。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之修订及其评析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之修订及其评析

收稿日期:2011-11-18作者简介:余小伟(1986—),男,江苏仪征人,东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①URDG758生效第二天,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即依据URDG758开立了见索即付保函。

此次成功办理适用URDG758保函业务,标志着URDG758开始在国内保函业务中得以正式应用,也体现出我国银行业与国际接轨程度的进一步加深。

参见中国银行.中行浙江分行叙做首笔见索即付保函业务http://www.boc.cn/bocinfo/bi1/201007/t20100706_1079605.html.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之修订及其评析余小伟(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摘 要:国际商会2010年版URDG758是对1991年版URDG458的重大升级。

URDG758大胆吸收与借鉴了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规则的成熟经验,旨在于新世纪为见索即付保函业务制定一套全新的商业惯例规则。

与URDG458相比,URDG758体系更为清晰、措词更加精确、内容更加全面、利益保护更加平衡以及更加蕴涵创新精神,更好地切合保函实务操作需求。

细究URDG758与URDG458的差异,参酌ISP98与UCP600等相关信用证规则,揭示并评价URDG758对URDG458修订之重要方面。

关键词: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修订;国际备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OI编码:10.3969/;issn 1674-3687.2012.01.125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687(2012)01-0125-08 国际商会最新发布的出版编号为758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758”)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这是国际商会自1991年制定的出版编号为458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458”)以来,首度对该规则进行全面的修订。

这也是继出版编号为600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后,国际商会通过的又一个重要的国际商业惯例规则,必将对全球见索即付保函贸易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国外保函业务

国外保函业务
承包商通过银行向工程所在国海关税收部门 开具的担保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将临时进口物资 运出工程所在国或照常纳税后永久留下使用的经 济担保书。
广东省分行的国外保函业务
(一) 广东省分行国外保函业务现状 (二) 国外保函业务对我行的好处 (三)广东省分行国外保函业务实施细则
介绍
广东省分行的国外保函业务
广东省分行的国外保函业务
3 国外保函业务的受理与核准
1)申请条件 2)核准须提供的资料 3)核准的内容
广东省分行的国外保函业务
4)需要注意的风险点: n 必要项目须齐全 n 保证事项和索赔条件 n 币种和金额 n 有效期和有效地 n 关于转让 n 正本退还
广东省分行的国外保函业务
• 索赔期限 • 转开保函 • 受益人索赔 • 适用法律和国际惯例
案例
【案例分析 9 】
保函规定凭首次书面要求及承办工 程师签发的违约声明付款。赔付后发 现声明是伪造的,但当时审核未发现 这一非表面问题。
案例
【案例分析 10 】
C银行开立了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随 后B提出要求,C银行由于不能确定该要求 是否各方面都符合保函条款的要求,在付 款前征询其客户A的意见。A正在国外度假, 两星期后C银行才与A取得联系。A通知银 行拒绝付款,因为他认为要求不符合保函 条款。
(一)国外保函业务现状 1 对该产品了解不够,市场拓展乏力。 2 保函业务运用广泛,市场潜力很大。
广东省分行的国外保函业务
(二)国外保函业务对我行的好处
1 费率较高,即中间业务收入水平较高。 2 往往与重大融资项目联系在一起,综合收
益高。 3 操作简单,无后续环节,人力成本低。 4 风险相对可控。
(三)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原则
1 抽象付款承诺 2 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 3 保函的单据化特征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汇总.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汇总.

三、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一)定义 具有备用性质——备用信用证只在申请人违约时,有 关条款才付诸实施。 备用信用证代表了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或预付给申请人或记在申请人账 户的款项 支付因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 支付因申请人在履行义务上的违约
(二)性质 不可撤销性 独立性 跟单性 强制性
二、内容 ISP98是根据《联合国关于独立保函和备用证的公 约》,在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的基础上制定 的,共89款: 总则(本规则的范围、适用、定义和解释,一般原 则,术语) 义务 提示 审核 转让、让渡及因法律规定转让(提款权利转让,款项 让渡的确认,因法律规定转让) 撤销 偿付义务 时间安排 联合开证 权益份额
(四)内容 开证行名称 开证日期 受益人名称 开证申请人名称 信用证金额 需要提交的凭证 到期日 保证文句
To: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ING Branch From: XYZ BANK Date: 20 DECEMBER 2004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ith reference to the loan agreement no. 2004HN02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 signed between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ender" ) and LIAONING ABC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orrower" )for a principal amount of RMB2,000,000 (in words),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810LC040000027D in the lender's favor for amount of the HONGKONG AABBCC CORPORATION which has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AS 8 FL. 2SEC. CHARACTER RD. HONG KONG for an amount up to UNITED STATES DOLLARS THREE MILLION ONLY.(USD3,000,000) which covers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the agreement plus interest accrued from aforesaid principal amount and other charges all of which the borrower has undertaken to pay the lender. The exchange rate will be the buying rate of USD/RMB quoted by Bank of Communications on the date of our payment. In the case that the guaranteed amount is not sufficient to satisfy your claim due to the exchange rate fluctuation between USD and RMB we hereby agree to increase the amount of this standby L/C accordingly.

保函终止_转让的规则变更有关_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_的修订_之三_

保函终止_转让的规则变更有关_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_的修订_之三_

60民生广场CMBC Column保函终止条件的变更U RDG758第25条(Article 25 Reduction and termination)b规定了保函的终止条件:保函到期(on expiry)、保函已无余额可付(when no amount remains payable under it)、向担保人提交受益人签署的解除保函责任的文件(on presentation to the guarantor of the beneficiary's signed release from liability under the guarantee)。

与URDG458第23条相比,一个重要的变化是退回保函本身不是保函责任终止的条件。

这对保函在到期前撤销有很大的影响:受益人签署并提交解除保函责任的文件是到期前撤销仍有余额的保函的必要条件。

明确了未规定保函失效条件的后果URDG758第25条(Article 25 Reduction and termination)c对未规定到期条件的敞口保函作出了规定,以减少保函敞口现象。

该条规定:如果保函或反担保未载明到期日或未规定到期时间,则保函自开立之日起3年后终止,反担保在保函终止后30个日历日终止。

该条借鉴了联合国《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2条的规定,但数易其稿后,该条的措辞与《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2条有一处较大的不同。

《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2条规定了承保书未规定到期日或所规定的到期行为或时间未通过提交所需单据而确立而又未写明到期日,则自承保书出具之日起6年后终止;而URDG758第25条c规定的是保函或反担保未载明到期日或未规定到期时间的情况。

那么按URDG758第25条c的规定,对只规定到期时间的保函,如果到期时间要求的单据没有提交,则保函持续有效直至URDG758第25条b规定的终止条件成立,担保人对此类保函的授信敞口的管理需通过加强保函后期管理来解决。

《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解读大全

《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解读大全

《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解读大全2021年4月14日,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通知,根据其2021年度会议上的投票结果,《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简称“ISDGP”)获得正式通过。

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下称“URDG”,最新版本为URDG758),是国际上应用较多的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若无特别说明,下文提及的保函均指具有独立性的见索即付保函)。

ISDGP是URDG758的配套文件,是针对URDG758适用数十年以来的国际最佳实践的归纳和总结。

ISDGP正文分为由A到Q十七个部分,内容涵盖见索即付保函/反担保有效期内的每个阶段。

本文旨在就ISDGP中的重点条文(而非全部内容)进行解析和分享,尤其是其中针对URDG758中未予明确的内容在实践操作中的理解和适用,以及结合我们自身的办案经验对实践中容易遇到出现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ISDGP的法律效力和适用(ISDGP第A部分)ISDGP的第A部分是关于ISDGP的适用,主要阐明了以下几方面内容:(1)ISDGP与URDG758之间的关系:ISDGP体现URDG758最佳实践,与URDG758之间并不冲突,也并非URDG758的修改,应与URDG758结合适用;(2)ISDGP的适用:无需在保函中明确提及,在保函适用URDG758的情况下当然适用;(3)ISDGP提及的保函实践并非穷尽式列举,其他未包含的国际标准惯例在特定情况下亦可适用;(4)解释ISDGP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性、促进适用的统一性以及在国际保函实践中遵守诚信原则的需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ISDGP的规范语言是英语,如果其他语言的翻译版本和英文不一致,应以英语为准。

ISDGP的发布对国内外的保函实践将产生较大影响。

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保函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在国内的司法程序中,法院认可当事人在保函中约定适用URDG758等交易示范规则的效力;即便在保函中未约定适用URDG758,在认定保函交单是否构成表面相符时,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审单标准,包括URDG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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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一)、见索即付保函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易。

(3)还款保函指担保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还款保函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4)维修保函。

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在一段时间内(维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扣留一部分款项以备补偿责任期内因质量缺陷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但业主可凭一份按合同规定比例出具的维修保函释放这部分留置金。

结构和术语-见索即付保函通常有直接(三方)结构和间接(四方)结构两种。

直接结构最少有三个当事人:(l)申请人(或称委托人),主要是合同项下的卖方、供货方或承包人,由他发出指示,开立保函以保证其履约行为;(2)担保人:即代委托人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机构;(3)受益人:即合同另一方(买方、业主),开出的保函以其为受益人。

通常情况下,在这个三方结构中,担保人是委托人的往来银行,其营业地与委托人在同一国家,而受益人营业地则在国外。

直接(三方)保函结构包括三个不同的合同: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Underlying Contrat);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赔偿担保合同(Counter Imdemnitry Contract)或偿付合同(Reimbursement Contract);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合同)(Guaranee)。

间接(四方)保函结构。

在受益人要求保函由其本国银行出具,而委托人与这家银行并无往来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能请他们的往来银行安排一家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出具保函。

委托人与其往来银行订立了赔偿担保合同或偿付合同以后,由其往来银行(即指示人,Instructing Party)向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即担保人,Guarantor)发出反担保函,(Counter -Guarantee),要求担保行凭反担保函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二)、国际备用信用证起源和概念-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却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之目的,美国银行于二次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一一备用信用证。

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

时至虽然美国限制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的法律早已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UCP500办理,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备用信用证。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

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用途和种类-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

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l.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

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

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

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祝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

此外还有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概述(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因1978年制定的《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CCG)强调担保人有条件地支付担保项下的利益,不能及时补偿受益人,所以未被商业社会广泛接受,导致产生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由曾经非常成功地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与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共同组建新规则起草联合工作组,完成了新规则的制定。

1991年1月由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并以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于1992年4月出版发行。

规则明确只有将适用条款写入保函,URDG才适用该保函(第l条)。

新规则将好的惯例整理汇编,以供各当事人以写人合同的方式加以采用。

新规则为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在某些方面还为委托人与担保人或指示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一个合同框架。

如同其他的国际商会惯例规则,URDG只处理当事人之间协议所能适当管辖的问题。

该规则不涉及国家法律和法院所管辖的领域,例如委托人可对认为欺诈或权利滥用的付款要求申请获得禁止令的特定情况,这些纯粹的法律问题而非合同问题。

因为URDG的适用仅取决于合同,所以各当事人可在适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协议排除或修改任何规则条款。

URDG正文开始前有一篇导言,阐述了新规则的目的及适用范围,各当事人的合理愿望及国际商会对鼓励采用好的、有关各方均感公平的见索即付保函惯例所给予的关注。

当出现违约时,在要求快速补偿的受益人和要求防范不适当要求的委托人之间保持一种公正的平衡。

URDG本身由分为六个部分的二十八条组成:A:规则的适用范围(第1条)B:定义及总则(第2-8条)C:义务与责任(第9-16条)D:要求(第17—21条)E:效期的规定(第22-26条)F: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第27-28条)URDG适用于本规则第2条a款所界定的见索即付保函和第2条C款界定的反担保函。

URDG条款包括直接保函和间接保函,但仅限于为第三者出具的保函,而不包括担保人为自身出具的保函,尽管后者在某些国家(尤其美国)的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并不少见,但见索即付保函极少有这种情况。

正如人们所知,从法律角度讲,备用信用证等同于见索即付保函。

尽管URDG正文并未提及备用信用证,而只是在引言中略作描述,但从技术上讲,备用信用证同样属于URDG所管辖的付款承诺范畴。

但由于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且处理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实务更接近于UCP而不是URDG,所以,引言中表明希望备用信用证继续沿用对其需求更详细更适用的UCP规则。

(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1983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400)首次明确规定该惯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1993年的UCP500第一条也明确规定,UCP500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本惯例适用范围内”这句话的含义是指:只有UCP500中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方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其他的条款就不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这是因为,UCP500主要是为商业信用证制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做法上与商业信用证有诸多不同之处,所以UCP500中有些条款对备用信用证不能适用。

为此,UCP500在其适用范围一项中对备用信用证作出了UCP500适用于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这一灵活规定。

必须承认,并不是UCP500的所有条文都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恰恰相反,多数条文却并不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UCP中关于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条文及有关货物装运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被认为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UCP500中一些有关诸如银行的责任与义务等跟单信用证基本事项的条文则能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国际商会在名为《UCP500与UCP400之比较》的第511号出版物中进一步指出:“……必须承认,无论对于商业信用证还是备用信用证来说,并非UCP500所有条文均适用,而对一张备用信用证来说,UCP大部分条文均不适用。

如备用信用证的当事人欲排除UCP某些条文的适用,他们就应在备用信用证的条款中明确规定排除UCP中特定条文对该备用信用证的适用。

”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备用信用证在适用UCP500条款方面的不确定性,致使备用信用证的许多特点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无法得到充分体现,极易导致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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