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10.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法课件0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之间因执行公务发生的各种行政争议,包括积极和消极的 权限争议。
2、解决途径
主体纠纷属于内部行政争议,对它的解决方式不同于对外部行政争 议的处理;它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不由司法机关裁判——这是各 国行政法理论所主张和坚持的原则。
我国处理内部行政争议采取以下三项原则:
(1)纵向领导关系中的争议:被领导主体有权越级向上级行政主 体报告,但在领导主体行为被依法撤销之前,必须服从领导主体的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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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行政主体的分类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2.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职能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 门、跨行业的,如工商、税务、统计、环保、财政、人 事、计划、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机关;专业性行政机 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如 电子、机械、石油、煤炭、农业、林业、矿产,水电等 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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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 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 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 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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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是一种法律制度,是 地方或公务分权的法律技术,包括国家、地方团 体及其他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间相互独立,依法 行使权力并负担义务,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各 行政主体都设有自己的行政组织,独自开展活动。 国家对地方团体等的控制只能依法进行,行政主 体间的行政争议由法律手段解决。
资格转移: (1)行政主体分解 (2)行政主体合并 资格丧失: (1)行政主体被终止或撤销 (2)授权机关收回授权或授权期限届满
2021/11/12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七)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乡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厅局委)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
公所、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厅局委)
问: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 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分析要点: 治安科是区公安分局的内部机构,是具体执行公务、实现区
公安分局职能的机构,其自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 政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具有行 政主体资格。治安科对外所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 以某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某 区公安分局来承担。因此,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不能以自己 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而张某也只能以区公安分局为 被告。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对人; 内部行政主体——→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
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他主体。如:北京 市工商局企监处;上海市法制办综合处; 许多学者将外部行政主体的分类与行政机关的分 类相同,内部行政主体则包括行政机关、领导机 构、办公机构、内部事务管理机构。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3.企业单位(行政性公司)地铁运营公司、烟 草自来水煤炭煤气电力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 在现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4.事业单位(卫生防疫站、检验检疫机构、国 境卫生检疫机构、高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 起实施)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 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这就赋予了高校学位授予权。
行政法学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框架图【本章考情】本章属于行政律关系主体的内容。
考生须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
考题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
注:※为本章真题考点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P74)(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名+权+责第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独立采取行政行为等。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第三,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
第四,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行政主体是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的条件保障。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按照行政职权在实践中的逻辑规律,我们可以对这些行政职权分为:(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制裁权;(7)行政强制措施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委托、监督权;(10)行政司法权;(11)其他行政职权。
(1)行政立法权(第五章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定的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权力。
简述行政法主体及其分类

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法主体进行分类:
1.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3.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行政机关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行政第三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其他行政法主体:包括国家公务员、行政委托组织、行政协助组织等。
以上是行政法主体的分类,不同类型的行政法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是最基本的行政法主体,其他行政法主体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参与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 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 在于:由于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的职权来源方式不同,因而对其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的角度也将有所区别,对授权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应首先 审查“授权关系”是否合法成立。
3、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 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中央 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的划分以外部行政与内部行 政的划分为基础。由于行政法主要是公共行政法,因而在 大多情况下,行政主体限于外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
一方面,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内 部行政主体不能进行外部行政行为,否则该行政 行为不具有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有助于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内部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国家权力 机关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 察权,因此它们都不是行政主体。只有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的组 织,才是行政主体。
? 所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系指这种组织的行政职权或者是由法律、 法规设定(行政权的法律设定)的,或者是由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 授予(行政授权)的。
2、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 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行政主体又可被划分为职权行 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1.物。
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行为。
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精神财富。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法规定的事实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它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对于国家政权的行使、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为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对象、行政事实和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等。
第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类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无行政主体就无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行政对象。
行政对象是指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或制约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对象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其行为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制约或影响,就属于行政对象范畴。
行政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都与行政对象有关。
第三,行政事实。
行政事实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所需要的客观存在的有关事实。
行政事实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前提和依据。
行政事实可以是一些事实事件、一定条件的存在或一定行为的发生等,只要行政主体以此为依据决定或对行政对象采取行政措施,就会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形成后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果。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和公法性质,即依法产生、依法约束和受法律保护。
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具有相对优势地位,行政对象具有相对被动地位,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每个要素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运行中,行政主体必须确保合法、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权力,并为行政对象提供公正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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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0.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 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 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行政授权的是( )。
A.《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 业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行使植物检疫权
B.某县政府文件规定,县自来水公司行使节约用 水、计划用水的行政执法权
二 行政委托
是行政主体将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 织的法律行为。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收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 罚。
三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 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 2 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3 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确定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已经完成或者作出
(1)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 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 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 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生的具体影响,也就是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变更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
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般有下列效力:P120-122 具有公定力 具有确定力——对相对方/对行政机关 具有拘束力 具有执行力
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 行政行为的废止
1 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经有权机关 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果继续实施,则 与新法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式发生重大变 化,原行政行为不宜继续实施
(3)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原定目标、任务,没有必须继 续存在
原告之父于2009年3月10日病故后,原告发现老父 亲所有的房屋于2008年8月14日在房管局办理了抵 押登记。经调查,原来竟然是妹妹作祟。为利用 父母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妹妹拉着年迈而 神智不清的老母亲和一个不相干的老头,以父亲 的名义为老头办理了第二代身份证,以父亲的假 身份证为老头和母亲在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又 拉着母亲和老头用假身份证和结婚证在公证处办 理了抵押公证,用父母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向他 人借款10万元。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 具体体现。 权责一致。
4 行政权限 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
范围或界限。分纵横两大类: P58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一 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
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 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的方式,将某项或者 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 律行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 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 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 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 指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管局具备房产抵押登记的 法定职权。经庭审查证,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时, 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虽经公证,并向公 证机关提交了身份证件,但申请人向公证机关及被 告提交的身份证件与老父亲本人不符,老父亲本人 也未到场,不能证明房产抵押登记是老父亲的真实 意思表示,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客观 真实性,故被告据此作出的房产抵押登记应予撤销。 但被告尽到了形式要件审查的义务,对此并无过错。
C.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内部分地区的戒严权
D.县环保局局长要求一副局长代行其外出期间的 局长职务
2006,104.某市甲区卫生局委托该区内某商场对 在该商场内随地吐痰的人处以罚款。如该商场某次 罚款违法,则负责赔偿的机关是——。
A.该商场
B.市卫生局
C .甲区卫生局 D.该商场的上级单位
问:上述行政行为是否有错?
案例2
老父亲病故后,子女发现老父亲所有的房屋竟然于 2008年8月14日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因老父 亲于2003年初即因脑梗塞等疾病住院,至抵押登记 时已79岁高龄,意识模糊,根本无能力办理抵押登 记,且被告房管局据以登记的老父亲的身份证、结 婚证并非老父亲本人。子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 销他项权证。
行政优先权的成立要件: 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 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 必须有法律根据
受益权: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 质优益条件。
3行政职责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
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 义务。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3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方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 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 法律责任
(2)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 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 为无效
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申请人 提供的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为由, 判决撤销被告房管局作出的房屋他项权登 记。
思考题
行政主体、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优益权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
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含义: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2 行政行为的特征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性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不利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自为行为——授权行为——委托行为
公共服务性
是民主行政的体现。人民设立政府,用税收维持政 府的运作,其目的是获得公共服务,获得安全、自 由、秩序等公共物品。
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立法属于准立法。
裁量性 行政机关并不是机械按照法律预先设定的途 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自行的选择、裁量。 行政行为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选择性。
被告房管局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登记申请书、 老父亲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公证书、抵押 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具结书、结婚证、 户口本、身份证等手续,于2008年8月22日为他人 颁发了他项权证,核准老父母将其所有的房产抵 押给他人。抵押借款10万元,抵押借款期限: 2008年8月11日至2009年8月10日止。
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 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申请——法定时间
3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也可以自 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2)因撤销而造成的损失,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因相对方过错造成的撤销,损失由相对方自 己承担
2 废止的结果
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不追究既往
废止是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废除、修改、撤 销或形势的变化而引起的,给相对方造成较 大损失,行政主体可以予以适当补偿。
案例1
2010年10月23日,甲某的儿子醉酒后摔到,被救 护车送往医院救治,患者于次日死亡,为此,甲 某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甲某向医院所在地的区 卫生局反映情况,要求查处医院伪造病历的违法 行为。区卫生局委托区卫生监督所进行调查,并 于2011年3月25日,以区卫生监督所的名义作出了 书面答复。甲某不服,向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
三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 所应具备的基本要求,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
1 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 2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行政事项管辖权、地域、时间、程序、手段、条件、
委托权限的限制
3 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为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双方主体的权利义 务恢复到行为之前的状态
二 无效行为的撤销
1 概念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
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失去法律效 力。
2 可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主体、内容、程 序
(2)行政行为不适当:具有不合理、不公正、 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有关善良风 俗习惯等情形
4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方 式、方法和步骤、时限等。
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
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表明身份规则、说明理 由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
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就被推定为有效,对 相对方产生约束力。行政行为要想获得实 质的效力,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 这个条件就是生效、合法
¤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2.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2.1 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
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可分为:固有的 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