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论述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
肖像权侵权案例

肖像权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肖像权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名人的肖像权被未经授权使用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名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道德困扰。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的案例为例,分析肖像权侵权案例的特点和解决方法,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肖像权侵权案例。
某知名明星在一家服装品牌的广告中出现,但事实上,该明星并未同意该服装品牌使用其肖像。
该品牌为了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未经明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允许,擅自使用了其肖像,这就构成了对明星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明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该品牌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还有一些肖像权侵权案例是发生在媒体报道和新闻报道中。
例如,某娱乐节目在报道某位明星的私生活时,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了其肖像。
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对明星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明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媒体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肖像权侵权案例还可能发生在网络传播和社交媒体上。
例如,某位名人的照片被未经授权的转载到某个社交媒体平台上,这就构成了对名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名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相关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肖像权侵权案例,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
其次,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还可以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最后,还可以通过公开道歉的方式,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总之,肖像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相关当事人应当保护自己的肖像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肖像权(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肖像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肖像权争议案件。
原告张三是一名知名网络主播,因其肖像被未经授权使用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件事实2019年,张三在网络上开设了一家直播平台,因其独特的直播风格和良好的观众互动而迅速走红。
2020年,某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张三的肖像,并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推广。
张三发现后,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品牌公司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2. 如果侵犯了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旨在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形象。
2.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案中,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张三的肖像,并以此进行营利,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品牌公司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张三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使用其肖像,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了社会各界在利用他人肖像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1. 提高肖像权保护意识: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肖像权的认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强化法律责任: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形象的控制和保护权利。
肖像权的侵犯是指未经被摄影者或被拍摄者的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展示他人的肖像。
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肖像权的侵犯案例也逐渐增多。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些肖像权侵犯案例,来深入了解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现代社会中面临的挑战。
1. 李女士的肖像被恶意利用李女士是一位知名的时尚博主,在社交媒体上有大量的粉丝和追随者。
然而,最近她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一家公司用于广告宣传,而她并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或报酬。
这明显违反了她的肖像权。
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赔偿,但这也给她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困扰和公众形象的负面影响。
2. 张先生的肖像被出售张先生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他的朋友无意间发现了一家公司在网上出售了一套摄影作品,其中包括张先生的肖像照片。
这些照片是在一次社交聚会上拍摄的,而张先生从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目的。
他立即向公司提出了投诉并起诉了侵权方。
经过一段时间的辩论和调解,公司最终同意赔偿张先生并从网站上下架了这些照片。
3. 王先生的肖像被恶搞王先生是一位著名的政治人物,他的肖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然而,一些人将他的肖像恶搞,制作了一些恶搞图片和视频,并通过社交媒体传播,严重影响了王先生的公众形象和声誉。
虽然王先生曾经试图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但这些恶搞图片和视频的传播速度过快,他很难完全控制和阻止这种侵犯行为。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犯不仅给个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还会对其声誉和个人形象造成长期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肖像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当个人与摄影师、广告公司或其他合作伙伴合作时,应该明确约定使用肖像的范围、用途和期限,并要求签署合同。
这样可以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
2.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个人肖像被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应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意识,避免将个人照片轻易上传到公共平台。
著作权法小论文——浅析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之法律冲突

浅析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之法律冲突交大法硕肖像是具有双重表征的一个词汇。
一重是美术的表征;一重是法律的表征。
在美术意义上,肖像往往是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色彩、光影、形态等造型艺术形式表现出来的,那么美术摄影、绘画等作品肯定包括肖像作品。
在法律层面上,肖像表示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美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1948年联合国大会宣称“任何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的利益,都享受保护的权利”,并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把著作权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
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肖像权是重要的具体人格权,并由民法相关规定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上述通则中的“民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当公民肖像权受损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肖像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般来说,对于著作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制。
这种侵权行为作用于作者创作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与作品的物化载体无关。
在这种情形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如果制作本人肖像的肖像作品或依约、依法可取得著作权的委托作品、雇佣作品,因该载体所载之肖像权与著作权同属一人所有,则无两权冲突的场合存在。
肖像,不论其塑造手段为摄影、摄像、雕塑,其成立必须以物化的形式真实再现公民的形象。
肖像的表现载体多为创造者或制作者的通过创造生成的智力活动产物。
也就是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照片、雕像、影视作品,均可称之为肖像作品。
如在作品中使用了特定肖像作为作品的一部分,那么这个作品整体可称之为含肖像作品,其性质部分接近肖像作品,准确的说这种含肖像作品是两种情况权利共存的载体复合型作品。
一般的肖像作品,在由他人制作且未约定著作权归肖像权人或法定著作权归作者的情况下,一旦含肖像作品完成,则在相同载体会出现两个分开的权利——即作者拥有作品著作权,本人拥有自己的肖像权。
关于肖像权的案例说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肖像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我国肖像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摄影师小王在一次摄影比赛中获得了第一名。
获奖后,主办方将小王的作品制作成宣传海报,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相关宣传信息。
然而,小王发现,海报中他的肖像被修改成了另一位参赛者的形象。
小王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他的肖像权,遂将主办方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肖像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本案中,主办方在未取得小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其肖像并用于宣传,显然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
2. 肖像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主办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小王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 肖像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的规定:“肖像权人对其肖像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在本案中,主办方未经小王同意,擅自修改其肖像并用于宣传,属于侵犯小王的复制、发行、展览等权利。
四、法律探讨1. 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关系到个人的名誉、尊严和社会形象。
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肖像权侵权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2)侵权人是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3)侵权行为是否对肖像权人造成损害。
3. 肖像权保护的法律途径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1)协商解决;(2)向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向侵权人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肖像权侵权案例

肖像权侵权案例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拍摄、使用、公开等方面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肖像权侵权案例屡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肖像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案例一,某明星因未经许可而被某品牌用于广告宣传。
某明星的肖像被某品牌用于广告宣传,而明星并未经过许可,对此感到非常愤慨。
明星认为自己的肖像是其个人形象的一部分,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明星通过法律途径向该品牌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并让该品牌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网红因被恶意PS而遭受诽谤。
某网红的照片在网络上被恶意PS,使其形象遭受严重的诽谤和侮辱。
网红认为这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网红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了侵权者的责任,并最终获得了赔偿和道歉。
此案例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网络上的肖像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案例三,某普通人因私生活照片被滥用而受到伤害。
某普通人的私生活照片被他人滥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侵犯。
普通人对此感到愤慨和无助,但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肖像权,获得了公正的赔偿和道歉。
这个案例也提醒了人们,即使是普通人也应该重视自己的肖像权,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权案例屡有发生,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肖像权保护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肖像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
某日,甲公司为乙公司拍摄了一组广告照片,照片中模特身着乙公司品牌服装,背景为乙公司品牌标识。
在广告宣传期间,丙公司发现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是否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下列方式侵害肖像权:(一)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二)歪曲、丑化、污损肖像权人的肖像;(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将肖像权人的肖像作为商标、广告使用;(四)其他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属于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2. 甲公司认为,其广告中的模特与丙公司并非同一人,因此不构成侵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肖像权的保护不限于肖像权人本人,只要肖像与肖像权人具有高度相似性,即可构成侵权。
3. 甲公司还认为,其广告是为了乙公司的商业利益,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因此,甲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甲公司、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业务的公司,该公司在未经某知名艺人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
乙发现后,认为甲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的肖像权?2. 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乙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因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侵害其肖像权的,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甲公司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属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因此,甲公司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2. 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乙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因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侵害其肖像权的,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甲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
(2)消除影响:甲公司应在原广告宣传场所及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乙肖像权的侵权影响。
(3)赔礼道歉:甲公司应在原广告宣传场所及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赔礼道歉,以表达对乙的歉意。
(4)赔偿损失:甲公司应赔偿乙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乙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并在原广告宣传场所及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乙肖像权的侵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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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论述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
高景中央民族大学
摘要:对于肖像权与肖像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对于冲突解决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很难从法条规定上的出结论。
我从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肖像和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论述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而对于冲突问题的解决我认为主要是看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少量的法律条文仅仅只是作为没有约定时的补充。
关键词:肖像权著作权约定冲突
一、案例
案例一:甲女士委托摄影师乙为其拍摄了一张艺术照,后来甲了解到一家女性杂志正在征集封面人物像,甲遂自作主张将自己保存的艺术照卖给该杂志社作为封面。
之后不久,乙在看杂志时看到了自己拍摄的艺术照,了解事情经过后,乙向法院起诉甲侵犯其著作权。
案例二:甲画家聘请了乙小姐为其作画当模特,作了多张以模特小姐乙为素材的画之后,甲觉得自己画得很好,随即产生了办画展的想法,后来甲为其所作的多张模特素材画办了一个画展。
之后不久,乙了解到了甲办画展的情况,随即向法院起诉甲侵犯其肖像权。
以上两个案例中,均是因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关系没有处理好而发生纠纷。
两个案例分别代表了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发生冲突的两种情况。
即案例一: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肖像;案例二: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
探讨如何处理好这两个案例,其实就是研究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
二、肖像权与著作权关系概述
公民的肖像是公民形象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的造型艺术和其他艺术形式的客观再现,由于一个具体的肖像作品同时体现着两方面的权益,一方面是肖像作品的著作所有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肖像人就该肖像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即肖像权。
就同一肖像而言,这两方面的权益无疑是冲突的,我们所要解决就是这种冲突关系。
在我国,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是由民法加以规定并保护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一章中又明确规定,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美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而肖像往往是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形式表现出来的,那么美术摄影作品肯定包括肖像作品。
因此,肖像作品一般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此就意味着在我国一幅肖像作品上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很可能发生冲突。
但我国法律对这种冲突应如何解决以及如何协调却没有明确地规定1。
三、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肖像(案例一)
1程啸,杨明宇:《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研究》,四川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如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
但是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未必就能十分关注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及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两权之间的冲突仍可能发生。
据《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案例一中的冲突解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表明:肖像作品著作权可以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的约定归属于委托人。
如果甲女士和摄影师乙签订了合同并约定著作权属于摄影师乙,则此时作为肖像权人的甲女士对于艺术照仅拥有所有权,甲女士将艺术照卖个女性杂志社之前应该取得摄影师乙的同意,而甲女士实际上并没有征得摄影师乙的同意。
因此甲女士看似是对自己肖像权的处分,实则同时侵犯了摄影师乙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应该支持摄影师乙主张甲女士侵犯其著作权的请求。
(二)如果甲女士和摄影师乙签订了合同并约定著作权属于甲女士,则此时甲女士同时享有艺术照上的肖像权和著作权,摄影师乙主张侵犯其著作权的理由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这样以来,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得到成功避免。
(三)如果甲女士和摄影师乙就著作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则依照著作权法之规定,艺术照的著作权依法归于摄影师乙,产生和第一种情况相同的效果,即甲女士在处分自己肖像权的同时也在处分属于摄影师乙的著作权,因此甲女士应该征得摄影师乙的同意方可出卖艺术照。
乙的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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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案例二)
对于案例二的情形,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体画艺术属于肖像权范畴,,未经模特本人同意,将作品展出的构成侵害模特肖像权。
(二)人体画是画家在画作中渗进了自己的艺术创作而形成的艺术品,该艺术作品由画家享有著作权,模特不能主张权利,画家使用画作是自己的权利,并不发生侵权。
(三)画家在作画时就意味着征得了模特的同意,模特应该知道画家的作品将被公开,况且在国外展出自己为模特的作品是一件光荣的事,也就谈不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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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要解决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问题,首先要以画家和模特都享有权利为基础。
案例二中,若画家甲的画根本没有反映模特小姐乙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缺乏特定性,不能确定为模特小姐乙,那么不构成模特小姐乙的肖像,乙对此也就不享有肖像权;其次要认识到模特画是从西方传过来的一种艺术创作形式,我们要认识到西方道德伦理与东方的差别,充分照顾到我国的社会风俗习惯,如果甲为模特乙作的画是裸体画,那么就要注意到社会公众的感受已经模特乙的看法;再次,要照顾到画家和模特两方面的利益。
因此,对于人体画能否公开的问题,应当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准。
据此,我认为对于案例二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2任燕:《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之法律探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3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8页
(一)如果甲在聘请模特乙时向模特乙说明以后作品可能公开且模特乙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应视为模特乙同意画家将其画作公开,法院不应该支持模特乙
主张侵犯肖像权之诉。
(二)如果画家甲在聘用模特乙时没有讲明其作品以后可能会公开且模特乙也不知道以后会公开的,画家公开画作的行为就构成对模特乙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应该支持模特乙的主张。
(三)在以上两种情况中,如果模特乙明确表示反对公开的,画家日后将画作公开,视为对模特乙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应支持模特乙的主张。
五、总结
关于肖像权与肖像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少之又少,因而只能从学理的角度来看待。
第一、对于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的肖像,我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肖像权享有人是确定的,要处理好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关系,首先要明确著作权的享有者,而标准就是先看双方当事人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从法定即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明确了著作权的所有者之后,冲突就可以解决了。
第二、对于以他人为原型创作的作品,此处以人体画为代表。
由于没有法律可依,因此秉承着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依当事人意思自治来解决肖像权与肖像著作权的冲突,即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准,具体如何依约定判断,我已在“四、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中作了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程啸,杨明宇:《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研究》
任燕:《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之法律探析》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