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认定中的重要问题探析
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探析

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探析自媒体平台的兴起和发展,为广大用户提供了一个自由表达和传播的平台,吸引了众多的影视人物参与其中。
在享受自由的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影视人物肖像权的侵权问题。
本文将针对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进行探析。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简单地说,是指自己的面貌、形象在未经许可下被他人非法使用,从而侵犯了个人的肖像权。
在法律上,肖像权属于个人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自媒体平台上,由于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使得影视人物的肖像权时常面临侵权的困扰。
有些自媒体账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影视人物的照片、视频等,甚至用于商业推广,对影视人物的肖像权产生侵犯。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的肖像权,而且对影视人物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是需要受到法律追责的。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任何未经许可的肖像使用都是构成侵权行为的。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包括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等。
对于恶意侵权的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自媒体平台的特殊性,使得肖像权的保护变得复杂和困难。
自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者众多,信息量庞大,如何确定侵权的责任人成为难题。
自媒体平台的传播速度快,信息流动快,对侵权行为的及时发现和防范形成了挑战。
对于自媒体平台上的肖像权侵权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进行有效治理。
自媒体平台应当加强对信息发布者的审核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侵犯肖像权的信息进行及时删除和处理。
自媒体平台应当加强自身的监管和维权意识,主动配合受侵权人进行维权行动。
公众也应当增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不轻易传播、转发侵权信息。
自媒体平台上的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通过加强法律治理和平台自查自纠,共同共建清朗的网络空间。
只有在充分保护个人肖像权的前提下,自媒体平台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传媒的作用,提供高质量的内容,为广大用户带来更多的价值。
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探析

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探析随着自媒体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个人观点、创作作品和分享他们的生活。
随之而来的也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有关影视人物肖像权的侵权问题。
影视人物肖像权是指影视明星拥有的对其肖像的控制权。
简单来说,只有在明星同意的情况下,其他人才能使用他们的肖像进行商业用途。
这意味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
在自媒体平台上,一些用户可能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影视人物的肖像进行传播。
他们可能在文章中使用某位明星的照片,或者在视频中使用明星的素材。
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对明星的肖像权产生侵权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侵犯影视人物的肖像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这就意味着,自媒体平台上使用明星肖像的行为,如果未经许可,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对影视人物的利益造成损害。
影视明星的肖像在商业上有很高的价值,他们的形象往往与某个品牌或产品联系在一起。
如果其他人未经许可地使用他们的肖像,可能导致明星与某些品牌或产品的形象产生混淆,进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这种行为也可能导致自媒体平台的法律责任。
自媒体平台作为发布者,对平台上的内容负有一定的审核责任。
如果平台未能及时发现和删除侵权内容,可能会被追究侵权责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自媒体平台加强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用户在发布内容时应谨慎使用他人肖像,最好获得许可或使用公开授权的素材。
影视明星也可以加强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自媒体平台上的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只有加强平台审核制度、用户自律和明星保护意识,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维护影视人物的权益。
法律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自媒体平台的正常运营。
演员肖像权的侵权案例剖析

演员肖像权的侵权案例剖析在当今的娱乐产业中,演员的肖像权备受关注。
肖像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利,对于演员的形象和声誉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现实中却不乏演员肖像权被侵权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给演员本人带来了困扰和损失,也引发了社会对于肖像权保护的深入思考。
先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某知名演员的肖像被一家小型美容诊所未经授权用于广告宣传。
该诊所为了吸引顾客,在其宣传册和网站上大量使用了这位演员的照片,并声称其美容产品和服务能够让顾客拥有像该演员一样的美丽容貌。
这一行为显然构成了对演员肖像权的侵犯。
首先,诊所没有获得演员的同意就使用其肖像,这违反了肖像权的使用原则。
其次,诊所将演员的肖像与自己的美容产品和服务强行关联,容易给公众造成误导,认为演员对该诊所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了认可或推荐。
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家服装品牌未经授权,在其线上店铺的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了多位演员的肖像。
这些演员的形象被用于展示服装的款式和效果,以吸引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同样侵犯了演员的肖像权。
因为品牌方利用演员的知名度和良好形象来促进商品销售,从而获取商业利益,却没有给予演员应有的报酬和授权。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多的演员肖像权侵权案例呢?一方面,一些企业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肖像权的概念和法律规定缺乏了解,认为只要能吸引眼球、带来利益,就可以随意使用他人的肖像。
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和广泛,侵权行为的实施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
此外,演员肖像的商业价值较高,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不惜冒险侵犯演员的肖像权。
演员肖像权被侵权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
对于演员本人来说,其形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
如果侵权方将演员的肖像用于不良或虚假的宣传中,可能会影响公众对演员的看法和评价,降低其社会形象和商业价值。
同时,演员还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来维权,这会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干扰。
对于社会来说,大量的肖像权侵权案例会破坏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探析

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探析一、背景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肖像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一是拍摄肖像的权利;二是决定肖像的公开、使用、发表和展示的权利;三是享有肖像受到保护和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保护肖像权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民法总则、著作权法、广告法等都对肖像权进行了规定。
但是,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出现,许多用户将影视明星的肖像用于自己的作品、营销宣传等,从而引发一系列的侵权问题。
其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的现象尤为突出。
这些侵权行为,除了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问题外,还涉及到版权、商标等法律问题。
1. 未经艺人授权的图片、视频等被盗用。
有些用户未经影视明星的授权,将其图片、视频等作为自己文章的插图、转发他人作品等。
这种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影视明星的肖像,就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
2. 利用影视人物的名声炒作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有些用户利用影视明星的知名度,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做宣传。
例如,以某明星担任代言人来吸引消费者购买某种产品,这种做法也会涉及到侵犯他人肖像权的问题。
3. 将影视人物的肖像进行商业推广。
自媒体平台上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1. 被侵权方可以通过向自媒体平台投诉来要求删除相应的侵权内容。
2. 被侵权方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返还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并可以要求主张相应的赔偿。
3. 自媒体平台在发现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后,若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还可能要承担相关的民事、刑事责任。
四、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权?在自媒体平台上发表文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尊重他人肖像权,不得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
2. 在文章中使用图片、视频等素材时,应注意素材的出处及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要随意转载他人作品。
3. 在利用影视明星的肖像做宣传时,应获得其授权,并且在授权的基础上规范使用,不能超出授权的范围。
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探析

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探析一、简介自媒体平台包括各种社交媒体以及网站平台,如新浪微博、百度贴吧等。
在这些自媒体平台上,很多用户会上传电影片段、明星和卡通人物的影像、音频及视频作品,以及各种名人影像、声音和视频作品。
如果用户自行上传的影像、视频或者声音作品中包含有某些影视人物的名字、图片或者其他内容,则可能涉及到影视人物的肖像权侵权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
二、影视人物肖像权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影视人物的肖像权属于著作权的种类之一,它是一种著作财产权,其属性与其他著作权一样,具有保持稳定性和继承性,并享有永续不可撤回的著作权,其范围主要包括影视人物本体及其相关传媒形象。
(1)用户未经名人同意,利用影视人物的影像做其他用途;(3)拍摄影视作品中影视人物的影像,并将它放在自媒体网站上出售或提供免费使用;上述表现形式均属于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
为了有效解决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自媒体网站完善相关权利保护制度,以有效防止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发生;(2)加强对影视人物的知识产权的保护;(3)让影视人物对其自身的影像和名字保有完全知情权,并保留其知识产权;(4)让普通用户了解著作权保护相关规定,以至于不会有肖像权侵权行为发生;(5)加强侵权必备程序,以及被侵权渠道的发现等,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影视人物的肖像权。
五、结论影视人物肖像权是影视作品中影视人物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权利,其以及所涉及的宽泛的权利保护和知识产权受到深刻的互联网影响,自媒体平台的用户在上传、使用影视影像内容时必须加以注意,不要擅自使用他人的影像,以防侵权。
同时,自媒体网站应加强相关流程来有效防止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发生,以维护影视人物的合法权益。
如何处理侵犯肖像权问题

如何处理侵犯肖像权问题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的肖像(照片、画像、雕塑等形象)所享有的权益保护。
当他人未经附权者同意,擅自使用或者侵犯肖像权时,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在当今社会,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也日益严重。
本文将就如何处理侵犯肖像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认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特征和危害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授权的肖像展示、肖像修饰、肖像传播和肖像侵害等。
这些行为可能对被侵权人的名誉、隐私、自由等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比如,未经授权的肖像展示,可能使被侵权人的形象被歪曲、利用、商业化等;肖像修饰的侵权,可能损害被侵权人的真实形象和形象权益;肖像传播的侵权,可能使被侵权人的肖像信息泄露、滥用等;肖像侵害的恶劣行为,可能对被侵犯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二、侵犯肖像权的常见形式和处理方式1. 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分享、传播他人肖像照片或视频,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针对这种情况,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 第一,联系平台,要求删除侵权内容。
一些网络平台常常有侵权申诉处理机制,通过申诉渠道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
- 第二,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起诉或者发出律师函,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比较严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权益。
2. 商业广告或宣传活动中使用他人肖像,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推广活动,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对于这种情况,被侵犯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第一,与侵权方协商解决。
可以尝试跟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使用肖像,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 第二,报案处理。
如果协商解决无果,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追求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3. 恶意冒用他人肖像进行网络欺诈等违法活动,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第一,尽快报案。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公安机关查找侵权者,防止进一步的损失。
- 第二,委托专业律师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探析

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探析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自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成为了人们获取资讯、分享生活的重要渠道。
在这些平台上,影视明星的肖像也成为了热门话题,他们的形象和动态频频出现在用户的视野中。
随之而来的是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的频发。
本文将探讨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并探析其背后的法律解决途径。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拍摄、使用、修改和公开的权利。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自然人都有权利对其肖像享有肖像权。
这也意味着,任何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在自媒体平台上,一些用户可能在未经明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进行传播和分享,从而触犯了肖像权的法律界限。
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在自媒体平台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未经授权的展示和传播。
在自媒体平台上,很多用户在发表文章或视频时使用了明星的肖像,包括照片、视频截图等。
这些肖像的使用未经过明星本人或其所属经纪公司的同意,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
另一种形式是侵犯肖像权的商业使用。
一些自媒体平台为了吸引流量和广告投放,利用明星的肖像进行商业推广和运营。
这些行为同样需要得到明星本人或其所属经纪公司的授权,否则也构成了侵权。
对于自媒体平台上的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明星和其所属经纪公司通常会采取一些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首先是发出警告和要求删除侵权内容。
明星和其经纪公司会通过律师函等方式,向自媒体平台或侵权者发出警告,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
这是最常见的维权方式,也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其次是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侵权行为严重,或者侵权方不愿意配合删除侵权内容,明星和其经纪公司可能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对于涉嫌侵权的自媒体平台,明星和其所属经纪公司也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处理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时,自媒体平台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探析

自媒体平台上影视人物肖像权侵权问题探析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这些平台上发布内容、进行创作。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侵犯他人肖像权的问题也开始出现。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面部形象的独立、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排他性的控制权。
具体而言,肖像权包括四项权利:一是公开权,即个人可以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公开展示;二是署名权,即个人可以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署名;三是修改权,即个人可以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四是禁止权,即个人可以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使用。
在自媒体平台上,肖像权最容易被侵犯的形式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
因为自媒体平台的用户从事的都是个人创作活动,往往不具备足够的肖像使用授权和交易能力。
因此,在自媒体平台上,批量复制、截图、剪辑别人肖像等行为比比皆是。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方面,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违反了他人的肖像权。
在这种情况下,受侵权的个人可以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还可能涉及到侵权行为。
例如,一些自媒体平台会在篇章中插入他人肖像,成为恶意抹黑、谩骂等行为的工具,进而涉及到人身攻击、网络欺凌等法律责任。
如何避免自媒体平台上的肖像权侵权问题呢?首先,作者需要了解肖像权的法律概念和界限,不要越界使用他人肖像。
其次,自媒体平台应当建立起侵权举报和处罚制度,并向用户投诉提供明确的回应和处理流程。
最后,公众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对于发现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自己肖像的,及时向自媒体平台举报,并保留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肖像权是个人的重要法律权益,其侵权行为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
自媒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侵权举报和处罚制度,用户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自觉维护个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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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侵权认定中的重要问题探析摘要:“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应作为肖像权侵权的必备要件理论界有不同声音。
文章从肖像与肖像权的性质内涵的核心问题出发,探讨了“营利为目的”在肖像权侵权责任大小认定上的作用。
同时从权利衡平的角度,提出了肖像权合理使用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重新明晰肖像权侵权认定中的一些关键点,以明确肖像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肖像权;法律保护;权利衡平;合理使用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112-02一、“肖像”与“肖像权”概念界定判定肖像权侵权问题,首先要理解“肖像”和“肖像权”的内涵。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我国法律尚未对肖像的概念作出明确地规定。
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文字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肖像”在法律意义上又有其独特的内涵,学界有所争议。
一种观点强调肖像载体所反映的是自然人的面部形象,认为“肖像并不是自然人形象本身,而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所反映出来的自然人的面部形象”,突出强调了物质载体上所体现的自然人的面部或以面部为主体的形象。
王泽鉴先生对此持反对观点,认为肖像固以人之面部特征为主要内容,但应从宽解释,凡足以呈现个人外部形象者,均包括在内。
笔者认为,肖像并不一定要体现人的整体全貌,只要能够清晰体现外貌形象,足以使人清楚辨认其肖像权人者就应该认定构成肖像。
肖像是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完整体现,但“清晰可辨性”应该是其最为重要的特点,只要符合了这一特点,就应该能够认定其肖像,而不应该追求是否反映了面部形象,是否完整地反映了自然人的外貌特征。
但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清晰的可辨认性,则需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比如,在今年3月中旬比较热的“李湘诉伊美尔肖像权案”中,著名主持人李湘以“伊美尔公司一方”擅自将其照片胸部截图用作网站“假体隆胸”配图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18.5万元,最终以败诉告终。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因涉案照片为局部照片,并无面部部分,李湘除需证明照片中人物是其本人外,还需要证明该照片具有可辨认性,即一般人看后足以判断为李湘。
涉案照片系一女性头部以下的局部照片,人物姿势、头发、体型、着装和照片背景等并无特别之处,一般人观后并不能识别该女性就是李湘。
而配图所涉文章也并未提及李湘姓名。
因此不能认定涉案照片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由此观之,虽然是否侵犯肖像权不应以完整反映面部外貌特征为依据,但擅自使用五官以外的身体部位通常并不侵犯他人肖像权,关键在于选取的部分是否有显著的可识别性,能让一般民众在视觉上产生第一时间直接对应的联想。
只要肖像载体所呈现的自然人形象或者部分形象足以使人在该载体与这一自然人之间发生当然联想,那么就应当认为该肖像载体的内容因具有可识别性而构成肖像,而不论该肖像为何种表现形式,其肖像的呈现方法、手段或载体如何,在所不问。
肖像载体可以具体表现为照相、绘画、雕塑、电视、电影、电脑、漫画、纪念金币等。
而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
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通俗而言,如果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得以在物质载体上再现,那么肖像权就是肖像权利人对他人擅自再现其肖像的行为的限制,即肖像权人有占有、使用、支配其肖像的权利。
从肖像权内容角度看,肖像权是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其所维护的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由其财产利益两方面。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肖像权保护中的地位探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从这些规定的文义上来看,构成侵犯公民的肖像权,行为人除必须具备过错、实施侵害行为、产生损害后果及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一般的侵权要件之外,还必须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据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似乎无营利目的的肖像使用即使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是合法的。
但如此得出的结论,就与我们上述分析的肖像及肖像权的性质相背离了。
因此,有必要对法条的本意及其可推知的内涵再界定。
笔者认为,“以营利为目的”并非肖像权侵权的必要构成要件,而仅仅是重要表现形式。
首先,由上文分析可知,肖像权的性质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宪法之下位法贯彻宪法意旨而保护肖像权应是下位法立法及解释的基本原则,一切下位法皆不得违背此项基本宪法原则。
如果某一行为人以非营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侮辱和身心伤害却被排除在人格权保护范围之外,岂不有违宪法最基本的理念?对于以侮辱性目的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在“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逻辑推导下势必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受害者将无法获得赔偿。
“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诚然是侵害肖像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但如果作为侵权的必备要素调整肖像权侵权案件,则不免偏重了对肖像权财产利益方面的保护,而偏废了其作为人格权更本质的精神性利益的保护。
其次,将“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必备要素对肖像权人自身维权也十分不利。
在民法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中,通常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普通侵权行为,侵害他人肖像权也理应遵守这一规则。
如此一来,权利人的责任加重了,而真正侵权人的责任却减轻了,明显有违公平原则的要求。
再次,“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可推断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恶意”相较非营利目的的使用更强一些,因而为了惩罚其这种“唯利是图”的使用,可以在赔偿责任数额方面加重对其的财产性惩罚。
综上,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必要作出修改和完善,或者及时地补充相关司法解释,以完善这一立法的不足,明确“营利为目的”在肖像权侵权保护中的地位,发挥其在认定侵权责任的大小层面的重要作用而非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
三、肖像权保护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跟进任何权利都是法定的、相对的权利。
从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出发,法律对肖像权做出一定限制是必要的。
肖像权中既包含了精神利益也蕴藏着物质利益,不仅对于本人意义重大,同时对于他人乃至全社会都具有利用价值。
在肖像的使用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两者之间的冲突总是难免。
因此,建立肖像合理使用制度对这种冲突加以协调是必然之选。
从世界各国立法上看,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早已为域外立法所确认,在两大法系中都可以找到关于肖像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成例。
尽管在立法上尚欠明文,但我国学者对于肖像合理使用的学理评析早已展开。
篇幅所限,在此不赘述。
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的立法上对肖像权人的权利作出严格的列举式的限制,即只有在法定的范围内对他人肖像的使用才构成合理适用,成为阻却违法的事由。
因为毕竟肖像合理使用制突破了肖像权专有性,使他人可以不经肖像人授权即对其肖像加以使用,如不严加限制,非但不能使得这一制度的目的意义得以实现,还将害及自然人的切身利益,法益亦将失之平衡。
如何厘定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是研究该制度的重要理论问题。
综合学者的观点和我国现实情状,笔者认为应当将以下几种“使用”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1)对因具备特定身份而具有新闻价值的社会人士,如国家元首、政治家、学者、艺术家等的肖像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2)对出席公共场合或参与公共事件的自然人的肖像进行使用构成合理使用;(3)新闻媒体为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对不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通过刊登图片的方式予以谴责,亦应视为对其肖像的合理使用;(4)科学、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中肖像的合理使用。
比如历史教科书中有关历史人物的照片;(5)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中肖像的合理使用,如公安机关为通缉犯罪嫌疑人而使用肖像,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而使用当事人的肖像;(6)为肖像人利益而对其肖像的合理使用,如在寻人启事上使用该自然人的照片等。
对于明文规定的情形之外的使用方式,不得随意扩充为合理使用的范围。
值得强调的是,行为人使用他人肖像时,即使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未对他人的肖像或人身造成侮辱、诽谤等伤害,也可能构成侵权,只要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的范围。
这样一来,既能基本衡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又能使法律规范有了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近年来日益增多的肖像权争议案件表明公民人权、法治意识逐渐觉醒,但在纷繁错杂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如何更好的维权,法律人如何更严谨的适用法律,还有待社会多方的良性互动。
笔者以肖像权侵权认定的过程为进路,从公平、平等、权利衡平的理念出发,谨以保护与限制两个角度阐述了肖像权侵权认定的几点问题,若能对读者有一丝启发,便再好不过了。
参考文献[1] 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6.[2]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1.[3] 张翰涛.肖像合理使用的理论探索[j].学术交流,2006.[4] 王成.侵犯肖像权之加害行为的认定及肖像权的保护原则[j].清华法学,2008,(2).[5] 张红.“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2,(3).作者简介:阮晨宁(1991-),女,山东大学(威海)本科学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