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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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问题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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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招投标最全流程以及时间点整理!本合同目录一览1.1 招投标公告发布1.2 投标人资格条件1.3 招标文件的获取1.4 投标文件的递交1.5 开标会议1.6 评标阶段1.7 招标人的澄清与修改1.8 投标保证金1.9 中标通知1.10 合同签订1.11 合同履行1.12 变更与解除1.13 违约责任1.14 争议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招投标公告发布1.1 公告内容招标人应在招投标网站上发布招投标公告,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预算、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内容。

1.2 公告期限招标人应确保招投标公告的发布期限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2.1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2.2 投标人的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标:(1)招标人单位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2)与招标人有债务纠纷或法律纠纷的;(3)在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第三条招标文件的获取3.1 获取方式投标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招投标网站或招标人指定的其他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3.2 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1)招标项目的详细说明;(2)投标须知;(3)合同草案;(4)技术规格和图纸;(5)投标保证金要求;(6)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发布后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补充,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四条投标文件的递交4.1 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出示身份证明。

4.3 逾期递交的处理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

第五条开标会议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

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时限规定

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时限规定

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时限规定1、招标投标中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招标投标(不含资格预审阶段)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招标文件各流程时间规定

招标文件各流程时间规定

一、前言为规范招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标文件各流程时间规定。

二、招标文件各流程时间规定1. 发布招标公告(1)招标人应在招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及时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公告发布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2. 投标人报名(1)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名。

(2)投标人报名期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

3. 获取招标文件(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期限一般为2个工作日。

(2)招标人应确保招标文件内容完整、准确,并及时提供给投标人。

4. 投标文件编制(1)投标人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编制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

5. 投标文件递交(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递交期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

6. 开标(1)招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2)开标期限一般为1个工作日。

7. 评标(1)招标人应在开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组织评标。

(2)评标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8. 确定中标人(1)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2)确定中标人期限一般为2个工作日。

9. 中标通知书发出(1)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发出期限一般为1个工作日。

10. 签订合同(1)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合同签订期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

三、特殊情况处理1.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招标流程延误,招标人可适当延长招标时间。

2. 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招标流程时间进行调整,但应提前告知投标人。

四、附则1. 本招标文件各流程时间规定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2. 本规定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标题:招标时限规定引言概述:招标时限规定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招标活动的时间限制做出的规定。

遵守招标时限规定,不仅可以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还可以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透明性。

一、确定招标截止时间1.1 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招标单位应提前规划招标活动的时间节点,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应充分考虑招标文件准备、审批和发布的时间,确保招标信息及时传达给潜在投标人。

1.2 确定招标文件领取时间: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应明确招标文件领取的时间和地点。

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应充分考虑潜在投标人的准备时间,避免因时间不足导致投标人无法及时准备招标文件。

1.3 确定招标截止时间:招标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明确招标截止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招标截止时间的确定应考虑到投标人的准备时间和招标评标的时间安排。

二、延长招标截止时间的规定2.1 法定情况下的延期: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到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招标单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截止时间进行延期。

在延期时,招标单位应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并按规定程序公告延期信息。

2.2 合理情况下的延期: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招标单位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严重错误或者遗漏,影响潜在投标人的正常参预,招标单位可以对招标截止时间进行合理延期。

延期时,招标单位应向潜在投标人说明延期原因,并重新发布修订后的招标文件。

2.3 延期的审批程序:招标单位在决定延期招标截止时间时,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并在延期公告中明确审批单位和审批时间。

延期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可以有效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三、加快招标时限的措施3.1 简化招标流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简化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从而缩短招标时限。

简化招标流程可以提高招标效率,吸引更多潜在投标人参预。

最好记的采购与招投标的时限规定,看完的人都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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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记的采购与招投标的时限规定,看完的人都收藏了!招标采购流程中各个时间规定,不仅规定多,还错综复杂,今天中国比地招标网把采购与招投标中各时限规定,按照不同招标采购方式和招标流程整理分享出来,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招投标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一)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限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作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

二、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时限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作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开标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合同签订期限: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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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问题:招标投标(不含资格预审阶段)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疑: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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