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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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转】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来源:李凱寧nky的日志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坡度(高/长)1/12 1/16 1/20容许高度(m)0.75 1.00 1.50水平长度(m)9.00 16.00 30.00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精选范本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一)直线式坡道,坡面宽不小于1200,坡度不大于1:12(详03J926第17页);折返双坡道,坡面宽1200,坡度为1:12,坡道起点与终点及休息平台深度为1500(详03J926第18页);L坡道,弧形坡道,U形坡道,折返三坡道,坡面宽1200,坡度小于1:12,坡度起点与终点及休息平台深度为1500(详03J926第19页);台阶及坡道组合体,适用于建筑路口,城市广场等地面高差较大地段。

节省用地,方便通行,观赏效果较好。

坡面要平整而不光滑,宽度要大于1200,坡度要小于1:12,其他由设计人定(详03J926第20页);轮椅通行的坡度在不同坡度时对高度与水平长度的限定:详03J926第20页表格,备注为:1. 1:12坡道为建筑物的坡道最低标准。

2. 1:6坡道轮椅使用者的双手推动二次后,前面的小轮就可达到水平部分。

3. 为了安全通行,大于1:12的坡道应有协助者推动轮椅上下行。

(二)第3.3.1条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第3.3.2条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每段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3.3.2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

第3.3.4条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第3.3.5条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第3.3.6条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第3.3.7条坡道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第3.3.8条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

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转】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来源:李凱寧nky的日志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坡度(高/长)1/12 1/16 1/20容许高度(m)0.75 1.00 1.50水平长度(m)9.00 16.00 30.00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残疾人坡道的标准

残疾人坡道的标准

〔88〕建标字第204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86)城设字354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和北京市市政设计院共同编制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专业标准,编号JGJ50--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今后修建的城市道路,以及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大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的重要公共建筑,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这些城市中原有的道路、重要公共建筑,亦应依照本规范有步骤地予以改建。

除此以外的中小城镇,有条件的,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亦应积极推行本规范。

为便于贯彻实施,各地可根据本规范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必须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的需要制订。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

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1.0.4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城市道路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表2.1.1第2.1.2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节非机动车车行道第2.2.1条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的规定;最大坡度表2.2.1-1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的规定。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一、无障碍通道1、坡道和升降平台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

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 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坡度(高/长)1/12 1/16 1/20容许高度(m)0.75 1.00 1.50水平长度(m)9.00 16.00 30.00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

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

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

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涉及残坡设计的相关规范规定

涉及残坡设计的相关规范规定

一、在《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中涉及无障碍出入口及残坡的规定如下:
3.3无障碍出入口
3.3.3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及平坡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坡出人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2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人口, 轮椅坡道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

3.4轮椅坡道
3.4.2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4.3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4.4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注: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3.4.5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3.4.6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3.4.7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4.8轮椅坡道应设置无障碍标志。

二、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涉及残坡的规定: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残疾人无障碍坡道标准

残疾人无障碍坡道标准
1. 坡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2.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突出物,无尖锐角,并设有防滑条或防滑垫。

3. 坡道的宽度应不小于轮椅的宽度加上一手长(轮椅靠背与扶手能方便地通过),轮椅靠背与扶手能方便地通过。

4. 坡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标志明显的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m~0.60m。

5. 坡道的侧面应设安全栏杆或安全扶手,安全栏杆或安全扶手的竖向间距不宜大于0.60m。

6. 坡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置扶手,扶手的高度宜为0.60m~0.75m,扶手的形状应为水平的,或与轮椅靠背等高。

7. 坡道的侧面应设置挡板,挡板的高度不应小于0.75m,挡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20m。

8. 坡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置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休息平台的宽度不应小于轮椅的宽度加上一手长(轮椅靠背与扶手能方便地通过)。

9. 坡道的侧面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的宽度应为0.20m~0.30m,深度应为0.15m~0.20m。

10. 坡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置夜间照明设施,夜间照明设施的
光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1.坡度和高度:
-坡道的坡度应该不大于1:12,即斜率为8.33%。

-坡道的高度差要符合附近区域的建筑法规,并以符合残疾人需求的
方式设置。

2.宽度:
-坡道的设计宽度应足够容纳残疾人的移动工具,如轮椅或助行器。

-对于单行使用的坡道,其最小宽度应为1200毫米,对于双行使用的
坡道,其最小宽度应为1800毫米。

3.材料:
-坡道表面应平滑、平整,不易滑倒,以确保残疾人的安全。

-坡道应使用防滑材料,如石材、混凝土等,以提供更好的抓地力。

4.手护栏:
-坡道两侧应设置手护栏,以提供额外支持和稳定性。

-手护栏应具有适当的高度和固定方式,以确保残疾人能够牢牢抓住。

5.标志标识:
-坡道入口应设置标志标识,以便残疾人能够轻松找到坡道的位置。

-标志标识应采用明显的对比色,并包括残疾人国际标志,以增加可
辨识度。

6.景观设计:
-坡道应考虑周围环境,并与周围景观融合,以增加使用者的舒适感和美观度。

-坡道上可以设置植被或其他装饰物,但不应妨碍残疾人通行或增加施行维护工作难度。

7.照明:
-坡道上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以确保残疾人在夜间或昏暗环境下仍然能够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随着社会对残疾人权益的重视不断提升,坡道设计规范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因此,在设计和建设残疾人坡道时,应仔细遵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残坡设计细节规范

残坡设计细节规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1. 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无障碍设计规范》)2.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无障碍设计规范》)3.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4.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无障碍设计规范》)5.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轮椅园路纵坡不应大于4%;轮椅专用道不应大于8%;(《无障碍设计规范》7)6.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及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如亭、廊、花架等休憩设施不宜设置高于450mm的台明或台阶;必须设置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并在休憩设施入口处设提示盲道;7. 绿地及广场设置休息座椅时,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无障碍设计规范》7)8. 室外通道上的雨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无障碍设计规范》)9. 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无障碍设计规范》)<1>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2> 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mm;<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4> 宜在两侧均做扶手;<5> 如采用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6> 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7>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道;<8>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9> 楼梯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无障碍设计规范》3.4 轮椅坡道3.4.1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3.4.2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建筑施工中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中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无障碍设计规范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了满足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使用需求,采取一系列的设计措施,提供无障碍环境,确保所有人可以平等地使用建筑物和设施。

本文将介绍建筑施工中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

一、坡道设计在建筑施工中,为了方便行动不便的人群,需要设置合适的坡道。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坡道的设计应符合以下标准:1. 坡道的倾斜度应适宜,不应大于1:12,即每行走12米,坡道高度不超过1米;2. 坡道的宽度应满足行动轮椅等辅助设备的需要,一般为1.2米至1.5米之间;3. 坡道应平稳,不得有明显的颠簸或过于陡峭的部分;4. 坡道两侧应有合适的护栏或扶手,以提供支撑和保护。

二、门槛设计为了确保建筑物的无障碍通行,门槛的设计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门槛的设计应符合以下标准:1. 公共建筑的主入口门槛高度不得超过1.5厘米,方便行动不便人员的进出;2. 门槛的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凹凸不平,防止跌倒和摔伤的风险;3. 必要时,应设置无障碍斜坡,方便行动轮椅等辅助设备的过门。

三、电梯设计在多层建筑中,电梯的设计对于行动不便的人群来说尤为重要。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电梯的设计应符合以下标准:1. 电梯的门宽应满足行动轮椅的通过需求,一般不少于0.9米;2. 电梯内部应有明确的按键标示和语音提示,方便视觉障碍人士使用;3. 电梯按钮应设置在合适的高度,方便行动不便人群操作;4. 电梯内部应设有应急报警按钮,以确保乘客安全。

四、卫生间设计建筑物中的卫生间设计也需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以方便行动不便人群的使用。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以下标准:1. 卫生间的进出口应满足行动轮椅等辅助设备的通过需求;2. 卫生间的空间应宽敞,方便行动轮椅的转动和操作;3. 洗手盆、马桶和各种设备的高度宜合理,方便视觉和行动障碍人士使用。

五、指示标识设计为了让行动不便人士更便捷地找到正确的路径,建筑物中的无障碍设计还需要设置合适的指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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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一)
直线式坡道,坡面宽不小于1200,坡度不大于1:12(详03J926第17页);
折返双坡道,坡面宽1200,坡度为1:12,坡道起点与终点及休息平台深度为
1500(详03J926第18页);
L坡道,弧形坡道,U形坡道,折返三坡道,坡面宽1200,坡度小于1:12,坡度起
点与终点及休息平台深度为1500(详03J926第19页);
台阶及坡道组合体,适用于建筑路口,城市广场等地面高差较大地段。

节省用地
,方便通行,观赏效果较好。

坡面要平整而不光滑,宽度要大于1200,坡度要小于1:12,其他由设计人定(详03J926第20页);
轮椅通行的坡度在不同坡度时对高度与水平长度的限定:详03J926第20页表格,
备注为:
1. 1:12坡道为建筑物的坡道最低标准。

2. 1:6坡道轮椅使用者的双手推动二次后,前面的小轮就可达到水平部分。

3. 为了安全通行,大于1:12的坡道应有协助者推动轮椅上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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