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企业改制上市问题处理之民营企业红帽子问题等十则

一问一答(二十一):民营企业红帽子问题等十则1、请教各地民营企业戴红帽子问题的处理方法在和企业接触的过程中,发现许多民营企业都有过戴红帽子的问题,不知道各地政府处理类似的问题采用的是什么方法和程序,反正我所在的地方处理起来费时费力。
【戴红帽子就是指民营企业靠在某个单位,或靠在某个地方(一般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红帽子企业,一般是实际由自然人出资,但是“挂靠”在国有或集体单位名下,等级为国有或集体性质。
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有权单位出文确认即可。
★相关部门出文件就行。
【红帽子也是历史的产物,源于中国当初对于民营经济的不重视。
民营企业地位不高发展环境不好,于是就想找棵大树作为依靠,一来给自己壮壮胆,二来待遇上也会好一些,关键是名声好听。
现在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干力量,自然再没有必要去戴红帽子,从企业规范并最终上市的角度看,个人觉得这也不是实质性的问题,毕竟企业的出资和经营都还是独立且清晰的,历史的问题由主管机关做一些确认同时承担起这个责任会里应该会认可的。
】2、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欲申请上市如何补救?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银行帮助企业做虚假验资手续,会计师出具了合法的验资报告,现公司欲改制上市,如何处理该问题才能不影响上市(该企业为国企)。
现公司欲补足出资,可这将会对公司成立时的领导产生很大的影响,公司领导不想把上任领导卖出来(上任领导升了)。
★那就根据整体资产评估调账就是了,从头再来。
如果想补足出资,之前虚假出资的性质可能会导致报材料失败。
★银行帮助企业做虚假验资手续,会计师出具了合法的验资报告。
既然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询证函等资料完备,楼主根据哪些证据断定为虚假出资呢?★我们是银行的大客户,所以银行帮我们造假,在没有资金进入验资账户的情况下,银行给会计师出具了银行进账单,会计师根据询证函的结果出具的验资报告。
★整体评估调账后等三年再说。
★资料齐全应该可以说的过去吧,不算虚假出资吧。
【首先不用怀疑,虚假出资时很容易判断的,不管材料是否完备,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就可以看出来,除非在后续的经营中通过账务处理偷偷的将利润已经转变成实收资本填了亏空。
IPO培训-创业板PPT课件

(一)发行条件
2、严重依赖: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不得严重依 赖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税收优惠。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为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依赖,但视非持续税收优惠影响程度综合判断: ➢ 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税收优惠的享受期是否持续 ➢ 对越权审批和偶发性税收优惠作扣非处理且仍符
股权变动事项出具确认函。 • 6、股权激励执行完后再申请、发行前的兑股协议
要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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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中关注法律的问题
(一)发行条件 第十八条:独立性 • 基本原则: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 1、资产完整: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 • 2、业务独立: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关注关联交易的:量比、价格(显失公允) 、审批程序、交易对双方的影响程度
• 3、股权结构清晰:股份权益人明确,不存在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对历史上存在但进行过清 理的,清理后应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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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PO中关注法律的问题
• (一)发行条件 • 4、涉及国有股权的,不论国有股比例高低,
均须符合下列要求: • (1)已取得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 (2)公司设立时虽有批复文件,但自成立
合发行条件
19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IPO中关注法律的问题
(一)发行条件 • 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担保、诉讼、仲
裁等事项对持续经营影响的判断 • 担保:公司章程是否对担保的审批权限和
审议比例程序作出规定,对外担保是否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批准 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 诉讼、仲裁:对发行人实质影响程度。
2、出资资产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货币及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 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发起人和股东不 得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形成 过程及权属、作价,职务成果?潜在纠纷?
中央企业整体上市有关事项

(六)促进内部重组,提高管理水平 ----业务、资产、子企业、人员优化配置,主辅分开,
剥离和处置不良资产,减少管理层次,消除内 部竞争; ----审计、评估、确权、进一步改善财务和资产管理; ----改革人事、劳动、用工制度,进一步增强市场意 识、效益意识。
三、目前央企重组上市的形势
境内上市公司244家;香港上市公司76家; 美国上市公司14家;另有少数在伦敦、新加坡 上市(有重复)。
依据上市公司和母公司对资金的需求量, 逐步降低国有股比,增加公众股比例。
四、确定进入上市公司的业务 和资产的原则
(一)贯彻整体上市的总方针 1.上市公司至少要做到产供销业务完整,设
计研发单位原则上也要一起进入上市公司。 2.不在同一产品或业务内部搞分拆上市,避
免母公司与上市公司在上下加工流程之间产生关 联交易。
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 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 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但目前尚无具体的产业和企业目录。
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央企上市公司,国 有股比的底线应当是≥51%;其他央企上市公司国 有股可相对控股,但母公司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力 较弱。
境内IPO时国有股比不宜太低,以便为上市后 增发公众股留下更大空间,因为股市条件大体相同 情况下,增发时的市盈率一般远高于IPO的发行价。 原因是IPO时价格一般会低一些,而公开增发股份, 发行价一般应不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价,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完全是市场 化的定价办法,比较真实地体现了公司的市场价值。
一是国内市场,2007年年底,内地有235家企业在香港 上市,比例为18.94%;与国外市场比,有政治、文化、语 言、地理位置和内地企业板块等优势;
企业IPO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2012年第6期下旬刊(总第484期)时 代 金 融Times FinanceNO.6,2012(CumulativetyNO.484)浅析企业I PO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巴 帅(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 102206)【摘要】企业在IPO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问题,是否能合理处理好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关键。
本文从主体、独立性、企业运作、财务水平、资金运用等方面分析企业IPO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IPO 上市 问题 对策一、IPO相关介绍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指公司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公司发展资金的过程。
IPO在证券市场的各类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连接通道。
它不仅实现企业的首次上市股票融资,使企业不断进入二级市场,而且还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生产率。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强化,各项改革制度不断充实完善,使得资本市场有了实质性的改变,为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需求带来了很好的机会。
停止了一年的企业IPO在2006年5月重新启动,股权分置改革也基本完成,完善的法规政策优化了企业IPO环境,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二、IPO给企业带来的益处(一)实现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为企业提供重组、大量的投资性资金是IPO给企业带来的最直接的好处。
企业上市后,就等于进入了一个融资平台,它可以为企业后续融资提供便捷的途径,从而有效解决了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二)增强股权流动性的同时增加股东财富企业实施IPO后,控股股东股份在超过自股票发行上市日后36个月的锁定期后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流动性增强,方便初始投入资本的退出。
企业的所有者通过公开发行上市的方法来将一部分股权以股票的形式卖给社会公众股东。
社会公众购买公司股票的主要原因是希望通过增量的投资促进公司的快速成长,公司的快速成长可以提高公司股票的价值,让投资者可以从中分享到利益。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问题背景:当前A公司在募资过程中考虑引入“国有企业”作为所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并考虑作结构化的安排,故就此对引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国有企业”成为基金GP可能存在适格问题1、《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的架构安排来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法律主体可能性较大。
根据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结合引资商业实质考虑,引入国有企业应作为基金的LP。
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如下:1、“国有企业”的概念存在争议“国有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而界定清楚“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厘清不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撰,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亦载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和理解内容看,国有企业概念的指向相对清晰,包括以国有控股为限国资成分更高的企业,大致与国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范畴一致。
IPO审核有关问题(非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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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PO审核若干问题
• (一)董事、高管诚信问题
• (二)股东超200人问题
• (三)独立性问题
• (四)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五)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
• (六)环保问题的审核
• (七)土地问题的审核
• (八)先A后H问题及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问题
• (九)文化企业上市问题
对于某些下属A股公司规模所占比例较小的大型国有企业,如 最近1年所属A股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最近1年末总资 产和净资产分别占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比例均低于10%,且整体上市前整合A股公司或利用现有上市公 司进行整体上市成本较高、操作难度较大的,允许公司可选择在 整体上市后再择机整合已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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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PO审核若干问题
• (三)独立性问题
– 对企业集团只拿一小部分业务上市的,要充分关注发行人的独立 性问题,关注发行人和集团公司业务的相关性,是否面对相同的 客户,资金、人员、采购、销售等方面实际运作上是否分不开。 (关于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请参照法律适用意见[2008] 第3号;非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相关审核标准正在研究,应 在反馈会中提出并进行研究)。
– 定价方面,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对在IPO前以 净资产增资或转让、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求说明原因, 请中介进行核查并披露,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 资产评估及报主管部门备案程序,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转让需挂 牌交易的程序,对于存在不符合程序的,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 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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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PO审核若干问题
• (四)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 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 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 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IPO重点应关注的财务问题

IPO的主要财务问题
三会计政策问题
• 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拟上市申报文件 中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 在上市审核过程中;发审委非常关注会计政策及估计是否适当稳健;会 计政策及估计是否保持连贯;会计政策及估计的变更是否必要;理由是 否充分;程序是否到位;披露是否充分等 实务中常见问题及处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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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财务条件
不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以下情形:
•经营模式 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行业地位或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存在重大依赖; •净利润主要来自非控制; •在用商标等的取O 的 一股份设立及历史出资问题 主 1 以净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净资产折股依据是按照账面净资产折股;还
创业板:
最近2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1000万;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500万;最近1年营业收入≥5000万; 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注:净利润指标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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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财务条件
主板:
发行前股本≥3000万; 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20% 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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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的主要财务问题
二会计基础不规范问题
7 业务记录与会计记录无勾稽关系 无相互核对和互相监督;业务交易 授权 记录未严格分离
• 内部控制薄弱;影响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因此应即时完善内部控制 • 例:2008年某拟上市IPO被否的原因之一就是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
最近2年营业收入相差1600万和2400万;占当期申报数额的80%和72 % 虽然2007 年集中补缴所得税1500 万元;但是被证监会判定为会 计基础薄弱;内核不健全 • 如果的会计基础问题严重的;比如难以核实期初数;或有遗留税务风 险太大;建议以现有的资产作价出资重新设立新;规范运行三年再考 虑上市
公司IPO上市过程中土地问题法律分析

公司上市挂牌过程中土地权利处置2012/12/31目录一、有关土地的基本问题 (2)〔一〕、我国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 (2)1、土地公有的原则 (2)2、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2)〔二〕、我国土地的分类 (2)1、依据土地所有权属分类 (2)2、依据土地用途分类 (3)〔三〕、土地权利概述 (4)1、土地所有权 (4)2、土地使用权 (4)3、土地他项权利 (5)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5)〔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介绍 (5)〔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 (6)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6)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12)3、国有建设用地权租赁 (14)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15)〔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16)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16)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资 (16)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17)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20)〔四〕未确权的国有荒山使用权处置 (21)三、集体土地使用权 (21)〔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与流转 (22)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22)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23)〔二〕农村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流转 (23)1、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24)2、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24)〔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流转 (27)1、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27)2、四荒地使用权的流转 (29)3、四荒地使用权抵押权 (29)〔四〕、设施农用地处置 (29)一、有关土地的基本问题〔一〕、我国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1、土地公有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也就是说,我国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除此之外,私人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
2、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所谓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划分土地类型,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审批,同时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使土地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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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一、企业改制上市法规体系二、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条件三、企业改制、上市程序四、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五、律师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一、企业改制上市法规体系(1)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2006.01.01)《证券法》(200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05.17)《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05)《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05)一、企业改制上市法规体系(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家体改委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二、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深、沪两市交易所规则中要求人民币5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审委主要关注的问题:发行人改制和设立方面的问题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方面的问题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问题筹建资金项目方面的问题风险提示方面的问题三、企业改制、上市程序企业改制上市分为四个阶段:(一)改制与设立(二)上市辅导(三)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四)发行与上市第一阶段:改制与设立企业改制的主要模式整体改制模式分拆(部分)改制模式分立改制模式联合(共同)改制模式整体变更模式第二阶段:上市辅导聘请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取消了辅导期至少一年的限制第三阶段: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第四阶段:发行与上市经发审委审核通过;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告发行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法律问题系列(二)法律法规体系改制上市条件及程序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律师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四、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1.公司架构的设计2.独立性3.规范运作4.员工持股5.税务问题6.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理问题一:公司架构的设计(1)公司架构的设计需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一)上市主体需有可连续计算的业绩,主营业务突出,非主营业务应予剥离。
(二)上市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基本未变,否则会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三)改制前的重组工作应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避免构成重大重组行为,否则将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四)上市主体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与上市主体相竞争业务的,应将有关业务重组进上市主体,或将有关业务转出给非关联方。
(五)上市主体的业务体系完整,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业务经营和利润不能依赖于关联交易。
(六)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改制是以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
以整体变更方式改制的,应首先通过股权重组(包括股权转让、增资等方式)使上市主体在改制前拥有适当数量的发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上市主体的发起人具备适当资格,工会、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七)股权清晰,不存在潜在的权属纠纷。
代持股、信托持股都是不被接受的。
问题二:独立性(1)上市主体要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严重缺陷。
(一)资产完整。
上市主体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资产权属清晰,领取了相应的产权证书。
(二)人员独立。
上市主体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上市主体有独立的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社保、工薪报酬等方面与股东单位分账独立。
(三)财务独立。
上市主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独立缴税。
(四)机构独立。
上市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上市主体应独立拥有业务经营有关的资质;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业务经营和利润不得依赖于关联交易。
问题三:规范运作(1)(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要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通过章程及其他法人治理文件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得为他人(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四)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五)不得违规进行委托理财,并应注意防范相应的财务风险。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存在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的行为;有关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需要进行清理。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业务经营中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尽管是行业内的通行做法)的,需要进行清理。
如部分商业企业发行代币券、购物卡问题。
问题四:员工持股问题(1)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方案的,需注意以下问题:(一)持股主体工会、持股会不能作为持股主体,以代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实施也是不被接受的,比较恰当的操作方式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或持股公司持股。
如上市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
(二)持股管理方案的设计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安排,对员工持股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管理(包括限制转让、离职强制转让、未上市回购等)。
(三)审批涉及国有资产的,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问题五:税务问题税务问题一直是审核的重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上市主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规定,是不能接受的。
(二)上市主体应依法纳税,包括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而受到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非正常的大额欠税;以适当的身份独立缴税(如已达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问题)。
(三)上市主体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问题六: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处理无形资产的处理亦是上市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涉及到对上市主体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确定风险等方面的考量。
(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采取出让、股东出资投入、租赁和授权经营等方式,不可以采取划拨方式。
(二)上市主体一般应自行拥有其业务活动所使用的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但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许可使用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以许可使用方式取得其他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应注意需要有适当的使用期限以及许可使用的独占性问题,不能存在不确定性和潜在不利变化的风险。
五、律师在企业改制上市中的作用公司股份制改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审计、资产评估及承销等多家中介机构以及大量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公司的改组上市其实就是各中介机构共同合作的结晶。
1、尽职调查对公司纳入上市架构范围内的有关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尽职调查。
包括:审核公司设立、变更等历史沿革过程中的全部法律文件,并确认设立、变更的合法性;审核公司重大资产权属的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合法性;审核公司全部的重大合同;审核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拟上市公司对其享有的产权的真实性;审核公司所取得的经营方面的许可,并确认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审核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审核确认公司在适用税率、享受税收优惠及缴纳税款方面的合法性;审核公司在商标、专利和版权方面的有关文件;审核公司与雇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确认有关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审核公司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并判断是否有发生进一步诉讼的可能性。
2、讨论和确定改制上市方案根据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与有关各方讨论确定本项目的股份制改组和上市方案。
3、负责起草、审阅重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改组的系列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创立大会文件等;股权并购、重组协议;关联交易协议;呈报给有关政府部门的系列文件;其他有关的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决议。
4、协助公司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就本项目所涉及的政府审批事宜进行沟通和协调。
5、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向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6、出具有关的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本项目的整体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就本项目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公司的要求,就公司或保荐人关心的某些特定法律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7、协助公司与保荐人订立保荐协议,与主承销商及承销团订立承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