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制度药品零售(标准版)

处方管理制度药品零售(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连锁药店等。
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处方审核、调配、销售、记录、保存等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销售。
第二章处方审核与调配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岗位,由具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审核处方的合法性和适宜性。
第六条处方审核人员应核对处方内容与患者病情、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处方审核人员对不合格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并及时告知处方开具单位或患者,说明理由。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处方要求,合理调配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处方规定。
第三章药品销售与记录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时,应查验购买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核实购买者与处方开具单位的关系。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时,应向购买者提供药品说明书,告知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详细记录处方药的购买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处方保存与查阅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妥善保存处方原件,保存期限为2年。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处方查阅制度,确保处方信息可追溯,便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处方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药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处方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为确保药品的合理、安全使用,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
本规定旨在规范处方的开具、保存、调剂等环节,加强对药品处方的监管,促进医疗安全的提升。
一、药品处方的开具1. 开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和执业证书,对处方开具负有责任。
2. 开具人员应详细记录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确保患者的身份和药品适用性。
3. 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等,开具人员应准确、合理地选择药品,并在处方上写明药品的名称、剂量、使用方法、频率等详细信息。
4. 准予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应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5. 对于部分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开具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特殊管理。
二、药品处方的保存1. 开具人员应将处方存档,保存一定时间,便于日后查询和溯源。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处方的保存形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但必须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开具人员和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处方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三、药品处方的调剂和发药1. 药师或药房工作人员应按照处方和医生的要求,准确、规范地进行药品的配制和发放。
2. 药师或药房工作人员应核对处方上的药品信息和患者身份,确保发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药师或药房工作人员在发药前应向患者解释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4.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补充和更新药品,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5. 药品调剂和发药过程中应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规,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管。
四、药品处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药品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2. 双向转诊情况下,转诊医生应向接诊医生提供详细的病情和用药信息,确保患者的连续治疗和用药安全。
处方管理办法(2022)

处方管理办法(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用于购买药品的文书。
处方应当真实、准确、合理,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条药品购买者应当凭处方购买药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用药,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二)根据病情开具药品种类、规格、用量、用法、用药期限等内容,确保处方真实、准确、合理;(三)注明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
第五条处方中使用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适应症、用药须知、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内容应当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明示。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核查第六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依据临床需要开具处方,并对处方负责。
第七条出具处方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将处方内容及信息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查验患者的有效件并将件号码填写在处方上。
第九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查验处方上的相关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证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名称等内容,认真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
第十条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应当对出具的处方进行复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合理。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处方管理监督工作,特别要重点监督网络销售、邮购、电话订购等非面对面销售药品情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开具处方,并妥善保管处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及其核查、复核、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先验后售”规定,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对虚假处方、无效处方、超范围、越权开药行为要予以制止和打击。
处方管理制度及规定

处方管理制度及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处方管理制度及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等单位,以及具有开药权的医生、药师等工作人员。
三、处方书写规范1.处方纸应为标准格式,上方应标注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执业专业、执业证书号码等信息;下方应预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空白栏。
2.处方书写应清晰、准确、规范,药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等应明确标注。
3.处方笔迹应端正,不得使用涂改液或塞入内容等干扰处方的正常阅读。
四、处方审核1.医生开具处方后,应由专业药师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
2.药师应核对处方药品的使用、剂量、频次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医生并提出修改建议。
3.处方审核通过后,药师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处方档案中。
五、处方存档1.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处方进行记录、存档。
2.处方档案应按照患者姓名、开具日期、药品名称等进行归档管理,便于日后查阅。
3.处方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过期后应及时销毁。
六、处方调配1.医疗机构应建立药房管理制度,对处方药品进行调配、配药。
2.配药人员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配制药品,并在包装上标注患者姓名、用药时间、用法用量等信息。
3.药房应定期清理、检查药品库存,保证药品供应的及时、准确。
七、处方使用1.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病情、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品,并在用药过程中进行持续监测。
2.患者应按照处方要求用药,不得擅自增减剂量、中断用药等,如有不适应当及时就医。
3.医生应在处方上注明用药期限,对于长期用药的患者应定期复诊,跟踪疗效。
八、处方管理监督1.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监督制度,对处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2.监督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做出警示。
3.患者对医疗机构、医生、药师等的处方管理有异议,可向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用于患者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材的文书。
第三条处方的开具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确保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第四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特定场所开具处方,如医疗机构、诊所等;(二)在开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了解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及用药史等相关信息;(三)根据患者需要及病情选用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明确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四)在处方上填写医生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执业证号、联系电话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及疗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处方,不得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业范围、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具处方,不得超越自己的职业能力范围。
第七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有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在处方上注明其执业证书编号。
第八条开具处方的医生应当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切实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索取、收受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财物。
第九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不得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涂改、伪造处方。
第十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的处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章。
第三章处方保管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制度,做好处方的收集、归档、保管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医生或者其他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具处方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不得私自处理、转让处方。
关于处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具、审核、调配、使用和管理处方。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患者为中心,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二)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务人员处方水平;(三)加强处方监督,确保处方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四)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处方开具第四条医师应当具备处方权,并按照《医师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第五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药物过敏史、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合理选择药物品种、剂量和给药途径;(二)处方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诊断、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和审核医师签名等;(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不得使用非规范用语;(四)开具处方应当遵守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五)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管理法规。
第六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充分了解,确保诊断准确;(二)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治疗;(三)注意药物的相互作用和禁忌症;(四)合理确定药物剂量和给药途径;(五)关注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和既往用药情况。
三、处方审核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方审核工作。
第八条处方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核处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二)审核处方是否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管理法规;(三)审核处方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禁忌症等问题;(四)审核处方是否超出医师的处方权限;(五)审核处方是否存在不规范用语等问题。
第九条处方审核部门或者审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患者信息是否准确;(二)诊断是否明确;(三)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是否合理;(四)医师签名和审核医师签名是否齐全;(五)是否存在重复开具、超剂量开具等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药剂科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药品处方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药品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临床必需、合理用药、便利用药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保证用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药品并合理搭配使用。
第六条处方应当清晰、准确,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临床诊断、用药说明等内容。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处方格式书写处方,并签名确认。
第八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制度,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和分发。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处方管理的记录和档案,保存时限为5年。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处方管理的追溯制度,确保用药安全。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药品处方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资格,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药剂科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药学知识,严格按照处方审核和分发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件1、所涉及附件如下:(具体附件名称和内容)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具体法律名词及注释内容)第七章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实施可能遇到的困难:(具体可能遇到的困难)2、解决办法:(具体解决办法)附件一:处方模板示例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摘要以上所列为所涉及的附件和法律名词及注释,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希望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遵守本办法,严格执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制定了药品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药品处方管理办法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1.处方标准(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一)处方权的取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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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
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
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
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
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
(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
位(iu)、单位(u)计算。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
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
(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处方权或
药品调剂资格。
四、处方的开具
1、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
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
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使用药品名称的要求:(1)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
药品名称。
(2)院内制剂:省级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的名称。
(3)药品习惯名称:部公布。
3、处方有效期:(1)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2)特殊情况下需延
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
超过3天。
4、处方一般用量:(1)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2)急诊处
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3)处方用量延长规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4)
特殊管理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
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不同情况及剂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1)门(急)诊一般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7日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量。
第一类精
神药品:同麻醉药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不得超过15日
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延长需要注明
理由。
(2)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
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为1
日常用量。
(4)特别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为一次常用量,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为一次常用量,医疗机构使用。
6、处方要求
(1)医师利用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2)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五、处方的调剂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1)认真审核处方。
(2)准确调配药品。
(3)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4)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按照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2.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的内容:共7项。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3.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理: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
照有关规定报告。
4、调剂处方“四查十对”:①查处方,对科别、姓名、龄;②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③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
法用量;④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其他:(1)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2)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药师完成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4)医疗
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外购药品。
六、监督管理
(1)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
(2)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人员。
(3)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
医疗用毒性
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保留3。
销毁程序: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
七、法律责任
(1)使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规定进
行专册登记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3)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
定给予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4)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
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