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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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幼儿园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办学特点、质量标准、教育资源、师资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收入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提供资助或减免费用的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儿童能够享受教育服务。
二、收费方式1.幼儿园可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即按学期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并提供相应的学期或学年服务。
2.幼儿园也可采取按月收费方式,根据每月提供的教育服务的具体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3.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网上支付、转账等,方便家长支付学费。
三、收费项目1.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应明确具体,并在收费合同中详细列明,以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收费项目可以包括教材费、课程费、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费用。
3.幼儿园不得收取不合理的杂费或变相收费,严禁强制收取捐款、礼金等费用。
四、收费时间1.幼儿园在每学期或每月开始前应提前通知家长收费事项和时间,并确保给予家长足够的缴费时间。
2.幼儿园应设立收费窗口或综合服务中心,方便家长缴费,并提供发票或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五、费用退还1.如幼儿园因教学活动调整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教育服务,应及时退还相应费用。
2.家长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幼儿园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规定,按照一定政策和程序进行退费。
3.如幼儿园存在退费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确保家长的合法权益。
六、收费公示1.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时间等相关收费信息,保证家长对收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七、收费管理1.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收费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2.收费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收费资金,并及时做好财务报备工作。
3.幼儿园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保证收费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幼儿园是孩子们的第一所学校,是他们走向成长道路的起点。
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营,提高教学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收费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落实好收费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幼儿园的长期发展和孩子们的身心健康。
一、收费项目1.1 学费:学费是家长每个月需要交纳的费用,用于支付教师的工资、教学设备的购买和维护等费用。
学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
1.2 杂费:杂费是指课外活动费、午餐费、校服费等其他费用。
家长需根据幼儿园的规定按时交纳相应的杂费。
1.3 保险费:幼儿园应当为每位在园幼儿购买保险,以确保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出现意外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1.4 其他费用:如幼儿园举办活动时需要缴纳的费用等。
二、收费方式2.1 月结费:家长需要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前缴纳当月的学费和杂费。
2.2 季度结费:根据实际情况,幼儿园可以选择季度结费的方式,家长需在每个季度的固定日期前一次性缴纳相应的费用。
2.3 年结费:有些家长可能希望一次性缴纳一整年的费用,幼儿园应当提供这种选择,方便家长。
2.4 线上缴费:幼儿园可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提供线上缴费的服务,方便家长快捷地进行缴费。
三、收费标准3.1 学费和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在幼儿园的收费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3.2 幼儿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设定学费的上限和下限,确保费用合理。
3.3 对于困难家庭,幼儿园可以提供一定的资助政策,减免或免除部分费用。
3.4 幼儿园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接受家长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公平公正。
四、收费管理4.1 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缴费时间。
4.2 幼儿园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收费管理工作,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4.3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收支管理,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
4.4 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法。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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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障培训单位和参训人员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以下简称“培训收费”)。
第三条举办培训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培训依据。
其中强制培训的,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三)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四)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包括明确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人数等;(五)有培训经费收支概算。
第四条培训收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皖价费[2008]203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203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局: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2007〕23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
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00元,最低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元。
二、各市在省定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对公办幼儿园评定的等级标准,在成本调查基础上,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
同时要严格审批程序,严禁相互攀比。
三、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费〔2007〕232号文件规定,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管理,严禁幼儿园擅自立项收费,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任何费用;落实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保育教育费退费和伙食费结算的有关规定。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幼儿园擅自立项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以及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精选6篇)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教育收费、退费透明度。
本文是小编整理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1为维护本园及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据《北京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制度1、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2、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保教费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70元。
3、收费时间: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4、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二、退费制度1、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200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4、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以退还。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2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
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3为了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我校幼儿园全面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
一、收费须知1、幼儿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450元,教材费50元,共计500元。
安徽省示范幼儿园和一类幼儿园评估细则

任一学期原始记录不全扣3分;无原始记录扣5分
查阅资料、实地考查
C34、尊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有个别教育计划、实施过程原始记录和分析等相关资料。
3
任一学期无资料扣3分
查阅资料
C35、积极接收残疾儿童入园,进行一体化教育,结合实际制订有效可行的个别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
有残疾儿童无个别教育计划扣1分;无残疾儿童无个别教育计划扣2分
查阅资料
C32、园长深入班级检查保教工作,及时指导帮助教师改进工作,有原始记录(园长、业务园长每学期下班看活动时间分别不少于15个半天和30个半天);业务园长定期查阅教师备课笔记和教育笔记,有原始记录。
10
任一学期下班不达标扣5分,无原始检查记录扣5分
查阅资料、询问教师
C33、合理安排并充分使用公共活动场地及专用活动室,有原始记录。
查阅资料
C30、幼儿一日活动安排科学、合理,并严格执行:做到动静交替,户内外交替,集体活动、小组活动、个别活动和自由活动交替;两餐之间不少于3个半小时,餐点之间不少于1个半小时;餐点与体育活动之间的时间间隔合理;正常情况下,全日制幼儿园幼儿一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少于3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20
有违规现象之一扣20分;2009年9月1日后,有违规现象之一,一票否决
C5、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履行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等审批手续;不进行蒙氏、珠心算、分享阅读、外语等教学、办班、实验、教研等活动;不进行其他引进教材、推销玩教具、缴加盟费、课题费等的各类办班等活动;不进行与《纲要》精神不一致的其他教育内容、思想等的教学、办班、实验、教研等活动。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
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
【总页数】3页(P38-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19.2
【相关文献】
1.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政府纠风办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J], ;;;;;;;;
2.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政府纠风办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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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
为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4
月19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安徽省幼
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下文是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欢迎阅读!
幼儿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不得
跨学期预收,所有收费必须在园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昨天,省物价局发布了刚刚出炉的《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全省幼儿园收费戴上“紧箍”。
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费
目前我省的规定是,幼儿入园后因故退园或转园的,幼
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而新的“实施细则”增加了因病休假这一条,也就是说如果幼儿因病休假了,幼儿园也要退还部分费用。
具体退费方法是,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每满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半个月保
教费、住宿费,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
表示,现在的规定是30天,“ 7 月1日后,改为15天,更
维护了幼儿的权益。
”
据介绍,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
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实施细则”明确,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实施细则”还要求,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
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保持稳定,报备后1年内不得变动。
此外,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将所有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没有公示不得收费。
农民工子女享同等政策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按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资
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将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适
用于我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