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抢劫罪20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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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刑法论文(1)

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刑法论文(1)

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刑法论文(1)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且情形复杂。

《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

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

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而对于搞公安工作的同志来讲,罪与非罪,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

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

前者是第一层次的概念,后者是第二层次的概念。

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具有刑罚应罚性。

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

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

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

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

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

法律文书_抢劫案件事实(3篇)

法律文书_抢劫案件事实(3篇)

第1篇案件编号:XX公刑字[2023]第XX号一、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来源本案来源于2023年3月15日XX市XX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的报警电话,报警人李某(男,30岁,XX市XX区人)称其于当日下午在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遭遇抢劫,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二)报案人情况报案人李某,男,30岁,XX市XX区人,职业为个体商户。

报警时情绪激动,表示其财物被抢劫,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三)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涉嫌抢劫罪。

二、案件经过(一)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

(二)案发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

(三)案件经过2023年3月15日下午,李某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至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时,被两名男子拦住。

两名男子手持刀具,要求李某交出身上的财物。

李某表示自己身上并无现金,两名男子不信,遂对李某进行殴打,并抢走了李某随身携带的苹果手机一部、钱包一个。

钱包内装有李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财物。

抢劫过程中,李某多次呼救,但无人理会。

(四)案件发现案发后,李某报警,XX市XX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警力进行侦查。

三、案件侦查情况(一)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

现场有明显的挣扎痕迹,地面上有少量血迹。

勘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提取了现场指纹、脚印等物证。

(二)调查走访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周边的目击者进行了走访,了解到两名抢劫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逃跑方向。

(三)技术侦查侦查人员对李某的苹果手机、钱包进行了技术侦查,发现手机被一名名为张某的男子使用,钱包被一名名为王某的男子使用。

(四)抓捕犯罪嫌疑人根据调查走访和技术侦查的结果,侦查人员于2023年3月17日将张某、王某抓获。

四、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张某,男,24岁,XX市XX区人,无业。

(二)王某,男,26岁,XX市XX区人,无业。

两人均对抢劫李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五、案件定性及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张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抢劫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抢劫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一些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抢劫案件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

本文通过对一起抢劫案件的详细分析,旨在揭示抢劫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为今后打击抢劫犯罪提供参考。

案件概述:2021年5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件。

犯罪嫌疑人甲持刀闯入被害人乙的家中,抢走乙的现金、首饰等财物,并对其进行了殴打。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5月17日将犯罪嫌疑人甲抓获。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甲,男,30岁,无业人员。

经调查,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因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 犯罪动机犯罪嫌疑人甲抢劫的动机主要是为了筹集赌资。

据其供述,案发前,甲沉迷于赌博,输光积蓄后,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3. 犯罪手段(1)选择作案目标:犯罪嫌疑人甲在作案前,对被害人乙的住所进行了踩点,了解到乙家中存放有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2)实施抢劫:案发当天,甲携带刀具,闯入乙的家中,使用暴力手段,将乙制服,抢走其财物。

4. 犯罪特点(1)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嫌疑人甲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乙进行了殴打,手段残忍。

(2)选择作案时间:甲选择在深夜时分作案,有利于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3)选择作案地点:甲选择在被害人家中作案,有利于实施抢劫。

5. 犯罪成因(1)社会因素:社会治安形势严峻,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导致抢劫犯罪时有发生。

(2)个人因素:犯罪嫌疑人甲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沦丧,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措施1.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抢劫犯罪活动。

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3. 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4.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控,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

5. 加强警民合作,提高破案率。

四、结论抢劫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犯罪行为。

通过对这起抢劫案件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抢劫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抢劫案件法律(3篇)

抢劫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抢劫案件的数量和危害程度有所上升,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

本文将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对抢劫罪的认识,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抢劫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

(2)犯罪客体:抢劫罪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犯罪客观方面: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暴力抢劫:使用暴力手段,如殴打、伤害、杀害等,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失去反抗能力,从而强行劫取财物。

②胁迫抢劫: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强行劫取财物。

③其他方法抢劫: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如欺骗、抢夺等,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失去反抗能力,从而强行劫取财物。

(4)犯罪主观方面: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抢劫案件的侦查与起诉1. 侦查(1)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有关证据,如指纹、脚印、血迹等。

(2)询问证人:侦查人员应向现场目击者、被害人、嫌疑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获取案件线索。

(3)调查取证:侦查人员应调查嫌疑人的背景、经济状况、人际关系等,以查明案件真相。

2. 起诉(1)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

(2)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抢劫案件的审判与执行1. 审判(1)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抢劫案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论抢劫罪法学论文

论抢劫罪法学论文

论抢劫罪法学论文论文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

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把上述八种情形作为推劫罪的结果和情节加重犯,列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其在实践中有不同形式的表现,因而给罪质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文将就抢劫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认定与处罚进行分析。

力求让大家对抢劫罪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

关键词:抢劫犯罪构成认定处罚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且多发的犯罪,由于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形式的表现,因而给罪质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我们应首先澄清抢劫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以此作为罪质判断的基准。

一、抢劫罪的概述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强占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并且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根本不需要考虑数额和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的实际损害。

法律辩论赛案例强劫案(3篇)

法律辩论赛案例强劫案(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本案涉及一起强劫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所迫,企图通过抢劫获取财物,但在抢劫过程中,遭到被害人李某的反抗,导致李某受伤。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刑法适用、犯罪动机与刑罚适用等方面的法律辩论。

二、案件事实(一)被告人张某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初中文化。

因家庭经济困难,长期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近年来,张某因沉迷网络赌博,债务累累,遂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

(二)案件经过2021年4月15日,张某预谋抢劫被害人李某的财物。

当日下午,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潜入李某家中。

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抢走了李某的现金2000元及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

在抢劫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并将其制服。

张某为逃脱,持刀刺伤李某,致其左腹部受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表示,当天下午,其在家中休息时,突然被张某闯入。

张某抢走了其现金和手机,并在逃跑过程中刺伤自己。

李某表示,自己并未反抗,只是想保护自己的财物。

(四)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自己因沉迷网络赌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奈之下才选择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因李某反抗,自己才刺伤其腹部。

三、辩论观点(一)辩方观点1.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

2. 张某具有犯罪动机,系因生活所迫,主观恶性较小。

3.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应从重处罚。

(二)反方观点1.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应考虑其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但系在被迫反抗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处罚。

3. 应关注张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对其从轻处罚。

四、辩论过程(一)辩方立论1. 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刺伤被害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依法严惩。

3. 张某的家庭经济困难,是其犯罪动机,但不足以减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论文抢劫罪研究

刑法论文抢劫罪研究

刑法论文抢劫罪研究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抢劫罪进行研究,探讨其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预防和打击等问题。

一、抢劫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抢劫的客观行为,即实施暴力或者威胁暴力,抢夺他人财物;二是要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的,有目的地实施抢劫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较为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比如,是否包括对公共财物的抢劫行为?是否必须涉及到暴力或者威胁暴力?这些问题需要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二、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应当相应严厉。

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除了对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外,还应当考虑到其背后的犯罪组织和犯罪团伙。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犯罪团伙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犯罪团伙的组织和活动。

三、预防和打击抢劫罪的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抢劫罪,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社会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增加警力巡逻和防范力度。

其次,加强对抢劫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加强对抢劫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抢劫犯罪分子的追捕和侦查力度,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此外,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国际合作来打击抢劫罪。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提高对抢劫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抢劫犯罪,追缴赃款赃物,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四、结语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对抢劫罪进行了研究,探讨了其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预防和打击等问题。

抢劫法律适用(2篇)

抢劫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历来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打击。

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对于抢劫案件的审理,法律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抢劫法律适用展开论述,从抢劫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犯罪对象包括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2)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暴力抢劫:使用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伤害等,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②胁迫抢劫:以杀害、伤害、绑架等手段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③其他方法抢劫:采用其他手段,如抢夺、窃取等,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故意实施。

三、抢劫罪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抢劫金融机构的;(2)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3)抢劫数额巨大的;(4)抢劫致人死亡的;(5)抢劫多人或者多人被抢的;(6)抢劫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自首、立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抢劫罪的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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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抢劫罪2021字篇一:毕业论文抢劫罪的认定与量刑抢劫罪的认定与量刑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且情形复杂。

《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

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

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而对于搞公安工作的同志来讲,罪与非罪,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

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

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具有刑罚应罚性。

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

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

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

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

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

如: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

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

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

而且,虽然在刑法分则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

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

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

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二、暴力手段的下限问题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

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这个问题经过一段时期的争论后,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

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学者文章论述不多,实际工作的同志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1]。

但无论是这些国家,还是对此法无明文规定的中国,理论界是存有不同见解的。

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

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

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

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

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

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荒唐的。

(三)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

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

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

从这个意义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

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三、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一)对于胁迫的传统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积极作为。

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

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

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1.因自然力或被害人自身原因,被害人处于人身危险状态,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以不救相要挟,意图取财。

如值班医生对于生命垂危的病人以不救护相要挟,要求病人或其家属亲友当场交付财物。

2.因行为人的原因使被害人处于人身危险状态,行为人以不救助要挟取财。

这种情况又有两种表现:(1) 行为人主观上一开始就计划好以此为手段劫财,客观上积极实施某种行为使被害人人身处于危险状态,然后以不作为相要挟.这实际上是一种作为的要挟。

(2) 行为人的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人身危险状态后,临时起意,以不救助要挟图财。

如行为人把一盲人带上独木桥后突然起意图财,并以不救助要挟盲人.3.因自然力或被害人自身原因,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无法定义务的人以不救助要胁取财。

4.4.除了第三种情况,因为行为人不存在法定救助义务,无义务则无犯罪,其要挟取财行为属于道德、政纪、党纪而非刑法调整范围,所得财物应作不当得利返还之外,前两者情况笔者认为应定为抢劫罪。

理由如下:(1) 对胁迫的传统理解并不能作为司法实践的法律根据。

只有现行法条规定才是定罪判刑的唯一法律根据。

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胁迫便有作为的胁迫与不作为的胁迫之分。

法条并没有明确否定不作为的胁迫,如果只因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传统理解,便排除法条并不明确排除的不作为胁迫,这是于法不符的。

(2) 不作为的胁迫劫财具有与作为的胁迫劫财相当的甚至是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譬如医生对一生命垂危病人实施手术,在开膛剖腹之后,突然以不继续手术要挟取财。

病人在此种情况下,生命已危在旦夕。

医生的这一种不作为已严重危及了该病人的生命安全。

其家属亲友百般无奈之下,奉以钱财,公民的财产权又受到侵犯。

该医生此种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难道低于虽以暴力相威胁,但并末造成实然性人身伤害后果的作为胁迫劫财吗?(3) 以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之所以成立抢劫,最关键的原因是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实践中,往往对上文所举例子定为间接故意的杀人或索贿等罪。

都没有准确反映出此种犯罪行为对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客体的侵害以及不作为的胁迫与当场劫财之间手段与目的的内在联系。

因此定性都不准确。

(二) 对胁迫的另一个一般理解是胁迫方式的明示性,如行为人以语言明确表示暴力内容并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

但暗示的胁迫取财是否构成抢劫呢?笔者以为,这需要分情况不同对待:1.行为人以暗示胁迫当场取财,而被胁迫人并未交付财物。

这一种情况,要么是行为人暗示手段不足以传达胁迫内容,要么就是虽然暗示手段足以传达胁迫内容,但因为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控制不足以达到令其不敢不交出财物的程度。

这两种情况,虽然都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但因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所造成的危害都较轻微,以不定抢劫罪为妥。

当然,如果行为人的暗示胁迫手段较为严重,尽管被害人并未交付财物,也应以抢劫罪论处。

2.行为人以暗示胁迫意图当场取财,而被害人因精神恐惧而当场交付财物.笔者以为,应以抢劫罪论处,理由如下:(1)胁迫劫财是行为人通过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精神恐惧而不敢反抗,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并没有排除暗示胁迫手段的存在。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抢劫故意,客观上实施暗示的胁迫手段,而且从被害人交付财物这一情节来看,这一种暗示的胁迫手段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强制已达到使其不敢反抗而当场交付财物的程度。

因此,完全符合胁迫劫财的本质特征。

(2)明示跟暗示,只不过是胁迫内容的方式不同。

暗示只是相对于明示来讲。

行为人以劫财为目的,而且达到了这一目的,那么,这一种暗示无论如何,都是足以传达暴力威胁内容的。

因此,暗示跟明示,实际上并无本质区别。

(3)从实际情形看,存在大量的以暗示胁迫劫财的方式。

曾有过这样的案例:以曾某为首的五人团伙,经常在温岭市泽国镇对外地打工者敲诈勒索,暴力抢劫。

某日,曾某等人看到江西籍小工李某,曾某提出抢点钱用用。

团伙五人遂一言不发上前围住李某。

李某知道曾某等人向来敲诈,抢劫,无恶不作,也知道曾某等人此次的用意,因惧怕招其殴打,只好拿出五十元钱交于曾某,遂得以解围。

此案温岭市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笔者认为不妥。

如果类似这样的暗示胁迫劫财都得不到处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而且有些狡猾的犯罪分子还会钻法律的空子,千方百计变明示的胁迫为暗示的胁迫,借以逃脱打击。

(4)值得一提的是新《刑法》在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作出新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抢劫罪)定罪处罚。

在制订本条时,就有人提出异篇二:法律及案件分析课作业论文-抢劫罪切勿恶念生——浅谈对抢劫罪的学习认识姓名:学号:学校专业:联系方式:1、案件概述2021年春节期间,末日半夜,犯罪嫌疑人刘亚宾于当晚醉酒并强行进入受害人李伟一家,尔后持械对刘伟一家进行抢劫,并致使受害人李伟妻子高小菲受伤,虽然刘亚宾抢劫钱财金额较少,并且中途返还受害人一家一部分金额,但抢劫罪名依然构成,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作案人刘亚宾有期徒刑12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小菲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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