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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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相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相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相关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起因条件等理论内涵进行解析,进而对具体司法实践中适用转化型抢劫犯罪的争议点进行梳理解读,进而提出解决分歧的建议,希望能够为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等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强制程度;犯罪形态;加重情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就是转化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前提,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是其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其行为方式。

符合这三点就是转化型抢劫罪。

之前这三种犯罪都是仅仅侵犯公私财产权的,但是由于暴力的使用,使得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财产权,而加入了对人身权的侵犯,故而性质上转化为同时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抢劫罪。

一、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犯罪认定时存在的问题1.转化型抢劫犯罪形态理论上既未遂分歧司法办案实践中对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认定分歧为:①转化型抢劫罪需要既遂、未遂之区分。

原因一是从刑法理论上讲,除了过失犯罪以外,所有的故意犯罪均存在未遂的状态,转化抢劫与一般抢劫行为一样,罪质均为抢劫罪,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本质差异,既然一般抢劫存在未遂状态,那么转化抢劫亦应存在未遂状态。

二是为有效认定各犯罪行为危害性程度,亦对转化型抢劫罪区分既遂和未遂,以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犯罪性质转化之前,犯罪行为人主观意图上对于盗窃、诈骗、抢夺的恶性程度相对较小,若不考虑犯罪后果仅因转化而认定抢劫既遂,其处罚相对于一般的抢劫犯罪相对还重,明显罪刑不相适宜。

且《两抢意见》第十条规定相悖。

故转化型抢劫应适用普通型抢劫的标准,抢劫罪属于侵财类犯罪,应有既未遂之分。

转化型抢劫属于侵犯财产罪,而且属于取得罪,先前的盗窃等行为既遂的,应认定转化型抢劫既遂。

②转化型抢劫罪只有既遂,无未遂形态。

司法实践种,转化型抢劫存在未遂形态的观点依据是《两抢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只解决了普通型抢劫犯罪的既未遂标准问题,并未解决特殊型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区分问题。

转化犯若干问题探析以转化型抢劫罪为视角

转化犯若干问题探析以转化型抢劫罪为视角

转化犯若干问题探析——以转化型抢劫罪为视角摘要:转化犯为我国刑法所独创的犯罪类型,具有立法实践在先、理论研究在后的特点。

转化犯与准犯、结合犯、牵连犯的内涵均不相同,不应将其与此三个概念混同起来。

转化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这两个方面,应当以转化后之罪的既未遂标准来判断转化犯的既未遂问题。

关键词: 转化犯构成特征成立条件转化型抢劫在我国,转化犯的特点是立法实践在先、理论研究在后。

尽管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都分别规定了转化型犯罪,但是,在刑法学界,对于转化犯的存在范围、构成条件等基本问题,至今仍有很多分歧;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问题也经常发生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不同认识。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 ①是转化犯的典型立法例。

因此,有必要以转化型抢劫罪为切入点,对转化犯认定中的相关问题作一认真分析。

一、转化犯的构成特征学者给转化犯下了很多定义。

如,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 1 ]。

此定义强调轻行为向特定重行为的转化;又如,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犯罪(本罪)的同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而这一特定行为与其本罪行为的结合足以填充另一故意犯罪(转化罪)的构成,从而使行为人符合转化罪的犯罪构成,并根据《刑法》规定以转化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2 ]。

此定义描述了转化犯的动态发展过程。

无论对转化犯作出何种具体的界定,刑法学界一般认为转化犯具有法定性、异质性、趋重性及定罪的唯一性这几个构成特征。

所谓法定性即转化犯来自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②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转化犯,但随着犯罪行为的实施进程,行为实质发生了转变或转化的,司法人员应当依据刑法理论进行分析,定一罪或数罪并罚;异质性指转化犯均涉及两个性质不同的罪(或行为) ,即基础罪(行为)和转化后之罪,基础罪(行为)与转化罪之间性质不同,受到刑法的不同评价,定罪量刑相异;趋重性指因为转化后行为重于基础行为,随着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大,刑罚亦更严厉,是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定罪的唯一性指转化犯为法定的一罪,处断上的一罪,应当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的后一种犯罪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个别问题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个别问题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摘要[摘要]转化型抢劫罪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由于涉及基本罪和转化罪两方面,在理论上比较复杂。

无论是刑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于这一类型的犯罪构成与适用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转化型抢劫罪中前三种犯罪行为应理解为行为还是理解为罪名等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有不同认识。

而这些分歧的存在必然的影响着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论界定及实际审判。

对转化型抢劫罪问题的论述主要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两方面入手,对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主要争议探讨。

本文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作为衡量取舍的标准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集中对前提条件、既遂未遂两方面的争议进行评析。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成立条件罪刑法定既遂未遂一、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沿革早在我国古代刑法中,《唐律·贼盗》第281条里,就有了“先盗后强”属于强盗罪的规定,但同时该条又规定,如果先行窃取财物被失主发觉后就丢弃财物逃走,在失主追捕时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胁迫拒捕的,不应定强盗罪,而要按照“斗殴”及“拒捍追捕”法条处理。

⑴以后的宋元明清诸代法律,基本上沿袭了唐律的上述规定。

这些规定把先行的侵犯财产行为仅限于盗窃一种,而且要求,窃财后未予丢弃而实施暴力或威胁的,才能以强盗罪论处。

旧中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371条规定:“窃盗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湮灭罪证,而当场实施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

”与封建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该条没有要求窃财后未予丢弃,而且概括指明了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护赃、免捕、灭证三种主观目的。

1928年颁布并于1935年修正的国民党政府的刑法典第329条,基本上承继了《大清新刑律》第371条的规定,但在先行的“窃盗”之处又增设了“抢夺”,即先行盗窃或抢夺,因护赃、免捕、灭证而当场实施暴力、胁迫者,均以强盗论罪。

新中国成立后,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正稿)》第33次稿在“偷窃、抢夺罪”之外又增加了“诈骗”。

转化型抢劫案研究

转化型抢劫案研究

转化型抢劫案研究转化型抢劫案研究:了解犯罪者的心态和影响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活动以及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改变和升级。

在这些复杂的犯罪中,转化型抢劫案是其中一种。

转化型抢劫案指的是在打劫过程中,犯罪者会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使得被害人在犯罪现场进行转移财产等等。

近年来,许多专家都开始研究这种犯罪模式,并对其进行了数次分析和评估。

犯罪者的心态转化型抢劫案的特点是手段变化,这种变化背后是犯罪者的心态。

这类犯罪是由拥有一定技能和知识的犯罪者实施的,他们常常很好的了解被害人,并在袭击前搜集详细的信息。

此外,这种犯罪的犯罪者会更加倾向于暴力攻击,使被害人感到威胁,从而达到更好的控制。

影响因素许多因素都可能成为转化型抢劫案的影响因素。

这包括贫穷、缺乏正当工作,犯罪历史以及药物成瘾等等。

对于那些没有受过大学教育和已经有犯罪记录的人来说,他们更明显的会选择转化型抢劫。

理论上,他们相对于一般人来说更容易寻求非法收入,因为工作和为生活收入而奋斗的成本太高了。

案例1. 纽约市的萨曼莎(Samantha)在去年夏天成为一名被害人。

当她走在曼哈顿一个繁忙的街道时,一名马戏团表演者靠近她,并告诉她前面有一条蛇,然后炫耀起来并要求她购买表演照片,从而成功地使她分散了注意力,让她的首饰被偷走。

2. 一对夫妇在一个食品店购物时,遇到了两个犯罪团伙。

其中一个人把他们的钱包偷走,然而在一个漫长的追逐战和斗殴中,这对夫妇一直试图拿回自己的钱包。

3. 卫兵们保护唐人街区内的一家珠宝店,但这并没有阻止犯罪分子将所有的珠宝逐个清空。

据了解,窃贼使用了一种无法被侦查的技术来进行犯罪。

总的来说,由于工作和犯罪活动成本过高的原因,犯罪分子总是寻找其他的收入来源。

在这一背景下,转化型抢劫案的情况不断上升,而对这种犯罪现象的调查和研究也越来越重要。

在将转化型抢劫案作为研究对象时,需要思考非法收入的渠道和犯罪者的行为模式。

了解犯罪者的行为模式和动机有助于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

最新-转化型抢劫罪问题探讨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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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问题探讨我国刑法第269条(原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应该说,刑法条文就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本应仅在其规定的范围内理解和适用。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8年3月16日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请示进行了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适当的扩张解释,而该批复至今仍在沿用(本文不涉及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批复历来存在较大的分歧。

并且由于转化型犯罪涉及转化前犯罪行为、转化后犯罪行为以及转化条件,所以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时比较复杂,存在一系列难点问题。

本文在对笔者审查起诉的一起案例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试就转化型抢劫罪的实务问题作一抛砖引玉奶教帧?>一、案例事实2001年11月10日下午2点多钟,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滁州市东城根25号张某文家,正在盗窃院内一辆自行车时,被住户耿某某发现。

吴某某丢下自行车遛出张家,户主张某文、张某芳姐妹和耿某某追出将其围住,责问其干什么这时邻近住户曹某某路过,让张某芳报警,张即打“110”报警。

吴某某见欲跑,被曹某某拽住其衣领,吴某某向曹某某脸部猛击几拳后逃脱,后被接警后赶来的民警抓获归案。

曹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后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根据现行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但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及犯罪形态引发不少争议。

二、问题探讨1、对《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本案盗窃对象是一辆价值不足千元的自行车,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犯罪性质是否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涉及对《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法律明确规定转化前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才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界定转化型抢劫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界定转化型抢劫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就要 判断转 化犯 是 形式 的数罪 还是 实质 的数罪 : 如果 是 少 数 。而 在 司法实 践 中, 由于深 受司法 解释 的影 响 , 化犯 包 括 系 问题 , 转 非 罪 向犯 罪转 化的观 点是 主流 认识 , 在实 践中更 是如此 执 行的 。 之所 以呈现这 种局 面 ,批 复》 《 见》 《 和 意 这两 个司法 解释是 引发 问
是罪 数形态 的 问题 。因为转 化 犯是罪 与罪 之间 的转化 , 这 畴, 而是犯 罪构 成 问题 : 转化 犯本质 上则 属于罪 数 形态方 面 的问 来 说 , 本 与转 化后 的犯 罪 ( 化罪 ) 转 的关 题 。 为非罪 向犯 罪的 转化 也属于 转化犯 的观 点 , 认 在理论 界只 是 就涉 及 到转化之 前 的犯罪 ( 罪)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4 D 2. 3 转 化型抢 劫是否 包括 非 罪向犯 罪的转 化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0 -5 -2 1 0 -5 22 1 )5 30 0


犯。 由此看来 , 准犯 是要 解决 这样 一个 问题— —如 何让 一个不 符 合 某犯罪 构成要件 的行为 变得符 合该 犯罪构 成要件 , 属于犯罪 构
界 定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江 学
摘 要 本 文主要 论 述 了转 化型抢 劫是 否 包括 非 罪向犯 罪 的转化 、 犯罪 的转化是 仅 限于客 观方 面 的转化还 是 主观和客 观 转化 型抢 劫 罪 犯 罪构 成 司法解释
方面 同时转化 等 问题 , 以期对 相 关法律 问题 的正确 界定有 所助 益 。
第 29 6 条均 明文规 定, 只有 抢夺 、 骗 、 诈 盗窃 等犯罪 才能 转化 为抢 抢 劫罪 的法条 ( 现行 刑法 的 2 3条 ) 6 。 劫罪 , 批 复》 《 见》 突破 了这一 规定 , 认某些 不构 成犯 罪 《 和 意 则 承 综上三 点 , 由于司法解 释 的越 权 , 上述 两 个解释应 属无效 : 若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不应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在讨论此案时,笔者所持的是后一种观点。

在日本也有类似判例可供参考。

如行为人实施盗窃后逃跑,在离现场只有200米的地方,遇到警察质问而对警察使用暴力的,则不认为是事后抢劫罪,理由是此时的暴力与盗窃事实没有关联性。

[29]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庭的指导性意见中,对“当场”的理解也借鉴了日本刑法界的“机会延长理论”。

[30]认为,“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过程中未被发觉,而是隔了一段时间以后,在其他地方被抓捕而行凶拒捕,则不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应按所触犯的罪名单独定罪,再与原来的罪实行并罚”。

19这也从另一个角度佐证了我们理解的正确性。

三、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主观条件。

这一条件使第269条的犯罪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特定内容,并使转化的抢劫罪与典型的抢劫罪在犯罪性质相当和危害程度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基础上得以区别。

如行为人在行为之前就有以使用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则不存在转化问题。

这是刑法学界的通说。

至于行为人是否实现上述目的,则不妨碍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

但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有可能成立其他犯罪,但不构成本罪。

例如笔者遇到的杨某一案:2001年6月下旬,杨某得知同村刘某酒后调戏其妻,便随身携带一支砂枪在许某等人面前扬言“办他”。

同年,7月7日晚,杨某、许某酒后至刘某家,欲报复刘某。

因当时刘某不在家,未找到刘某。

许某便提议将刘某的摩托车推走,杨某同意。

二人刚出刘某家门,碰到归来的刘某。

杨某边喊“我要你知道我的厉害”,边取出枪支。

后杨某击中刘的后背(致刘重伤)。

杨见刘倒地后,便一人走向前,从刘的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并让刘交出手机。

后刘某与许某离开现场(未推走摩托车)。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许某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一种观点认为,杨某、许某盗窃刘某的摩托车,后遇刘归来,为了毁灭罪证和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二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浅析转化型抢劫罪

浅析转化型抢劫罪

浅析转化型抢劫罪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

”1根据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知,我国刑法的历史使命已然准确的定位于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对转化型抢劫罪准确无误的定罪以及宽严适当的量刑,无疑也是完成刑法使命的体现之一,同时也是进一步实现稳定社会、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刑法之功能的内在需求(二)现有文献综述尽管转化型抢劫罪是近代刑法学的产物,但是在各国实行的或已失效的刑法典中仍然能找到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对这些立法规定进行研究对掌握转化型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构成要件,具体状况和量刑标准都是不无裨益的。

以下是一些国外及中国古代的与转化型抢劫罪相关的规定和论述。

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认为“就违反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取走财物而言,抢劫罪与盗窃罪有相同之处。

也正是因为如此,有的国家刑法规定,‘盗窃+暴力,胁迫’就是抢劫罪。

例如,瑞士刑法第139条第1项规定:‘意图犯盗窃或于盗窃之际,加暴行于人,使其生命及身体受急迫危险或以其他方法使不能抗拒者,处重惩役或六月以上轻惩役。

’法国旧刑法则表述为‘以暴力犯盗窃罪’,英美刑法也是如此。

”2公元前594年政治家梭伦当选为雅典执政官时期,亚里斯多德所著的《雅典政体》指出:早期的盗窃被视作私犯,而且盗窃与强盗不分。

到了罗马帝国时期,强盗便从盗窃中分离出来,成为加重惩罚的犯罪。

公元780年左右《查理大帝关于萨克森地区的敕令》······1497年的律书中对强盗和窃盗作了不同区分。

在1649年的会典中明确区分了强盗、窃盗和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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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 我 国刑 法 对 典 型 抢 劫 罪 的 成 立 并 无 数 额 限 制 , 以 盗 窃 若 罪 、 骗 罪 和抢 夺 罪 的数 额 标 准 对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做 出限 制 , 诈 这 样 就 必 然 使 一 部 分 数 额 未 达 到 法 定 标 准 的 行 为 被 排 斥 在 此 罪 之 外 。而 典 型 抢 劫 罪 与 转 化 型抢 劫 罪 只是 在 暴 力性 行 为 与 取
较 大 ” 但 也 应 排 除 数 额 很 小 的 小 偷 小 摸 行 为 , 果 财 物 数 额 , 如
人 实 施 的 特 殊 盗 窃 、 骗 、 夺 行 为 与实 施 普 通 盗 窃 、 骗 、 诈 抢 诈 抢
夺行为后为窝藏赃物 、 拒抓捕 、 抗 毁灭 罪 证 而 当场 使 用 暴 力 或
21 0 0年 4月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哲
J u n l f b i ie s y o c n mi ( h ls p y& S c l c n e ) o ra o Hu e Unv ri f o o c P i o h t E s o oi i cs aSe
转化型抢劫 罪是 由于行为 人实施 了基础 行为 ( 窃 、 盗 诈 骗 、 夺 行 为 ) 随 后 又 实 施 了 暴 力 性 行 为 , 而 转 化 为 抢 劫 抢 . 因
化 型抢 劫罪 的 认 定 也 应 当 如 此 。既 要 考 虑 到前 罪 数 额 的 大 小 , 要 考 虑 到 后 罪 情节 的 轻 重 , 还 更要 注意 到 前 罪 与 后 罪 主 观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争 议很 多 , 而且 对 主 体 条 件 涉 及 较 少 。 因 此进 一 步 明确 转化 型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和 主体 条 件 。 于 司 法 实 践 中定 对
罪 和 量 刑 有 重 大 意 义 关 键 词 :转 化 型抢 劫 罪 ; 提 条 件 ; 体 条 件 前 主
罪 ” 否 只 能理 解成 构成 盗 窃 罪 、 骗 罪 、 夺 罪 , 是 否 必 须 是 诈 抢 即 达到“ 额较大 ” 成犯罪的程度。 数 构
罪 与 特 殊 盗 窃 、 骗 、 夺 罪 之 分 , 者 虽然 在 犯 罪 对 象 、 罪 诈 抢 二 犯 手 段 或 犯 罪 领 域 方 面 存 在 不 同 . 是 其 中有 很 大 一 部 分 特 殊 但
罪 。 以该 条 规 定 为 基 础 , 理论 和实 践 界 对 该 罪 的前 提 条件 , 客
观 条 件 和 主 观 条 件 展 开 了 很 多 论 述 。 但 关 于 该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故 意 与 客观 行 为之 间 的 内在 密 切 联 系 . 合 判 断 。 综
( ) 另 一 个 问题 是 , 里 的 “ 窃 、 骗 、 夺 罪 ” 指 《 2. 这 盗 诈 抢 仅 刑 法 》 2 4 2 6 2 7条 的 普 通 盗 窃 、 骗 、 夺 罪 , 是 包 括 刑 第 6 、6 、6 诈 抢 还
虽 未 达 到 “ 大 ”但 暴 力 性 行 为 严 重 甚 至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较 , 应 适 用 现 行 刑 法 第 2 9条 。虽 然有 人主 张转 化犯 的前 提是 前 罪 6 与 后 罪 都 必 须 构 成 犯 罪 , 且 根 据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为 人 必 须 而 行 是 犯 盗 窃 、 骗 、 夺 罪 。 在 笔 者 看来 . 果 作 此 严 格 解 释 。 诈 抢 如 认 为 数 额 不 大 的 不 构 成 犯 罪 , 反 了刑 法 对 转 化 犯 的处 罚 精 神 。 违
盗窃 、 诈骗 、 夺 罪 具 有 财 产 性 质 , 们 在侵 犯 公 共 安 全 、 会 抢 它 社 秩 序 等 法 益 的同 时 , 侵 犯 了 财产 利 益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 为 也 行
通说认为 , 不要 求 行 为人 盗 窃 、 骗 、 夺 行 为达 到 “ 额 诈 抢 数
中还 有 一 些 问题 未 作 深 入 研 究 。 且 对 该 罪 的 主 体 缺 乏 应 有 而
的 重 视 。因 此 正 确 界 定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和 主 体 条
法 分 则 中规 定 的 其 他 特 殊 盗 窃 、 骗 、 夺 犯 罪 ? 诈 抢
学 界 对 此 看 法 也 不 一 。有 学 者 认 为 , 特 定 财 物 为 对 象 以 的特 殊 盗 窃 、 骗 、 夺 罪 可 以 转 化 为抢 劫 罪 ; 有 学 者 认 为 . 诈 抢 也 根 据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刑 法 》 2 9条 的 盗 窃 、 骗 、 夺 罪 只 《 第 6 诈 抢 限于普通盗窃 、 骗 、 夺 罪. 他 特殊类型的 盗窃 、 骗 、 诈 抢 其 诈 抢 夺 罪 不 能 转 化 成 抢 劫 罪 。我 国 刑 法 中有 普 通 盗 窃 、 骗 、 夺 诈 抢
AD . 1 r 2O 0
第2 4卷 第 2期
Vo . 4 NO 2 12 .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若 干 问题 之 探析
刘 进
( 南 大学 法学 院 ,湖 南 长 沙 湖

4 08 ) 1 0 2
要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是 抢 劫 罪 的 一 种特 殊 类 型 我 国刑 法 虽 然 规 定 了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适 用 条 件 , 是 刑 法 理 论 和 实 务 界 对 转 化 型 但
件 , 仅有 利 于 正 确 定 罪量 刑 。 是 实 现 刑 法 目的 之 必 要 。 不 更
一、ຫໍສະໝຸດ 关 于转 化 型 抢 劫罪 的前 提 条 件 之 思 考
根据《 刑法 》 2 9条 规 定 . 化 型 抢 劫 罪 的前 提 条 件 是 第 6 转
行为人“ 盗窃 、 骗 、 夺罪 ” 犯 诈 抢 。针 对 该 条 规 定 的 前 提 条 件 , 存 在 着 两 个 问题 : ( )第 一 个 问题 是 . 于 该 条 件 中 的 “ 盗 窃 、 骗 、 夺 1 关 犯 诈 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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