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胁迫第三人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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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胁迫第三人问题探析

【摘要】胁迫是抢劫罪中最重要的行为方式之一,在抢劫罪中标准的胁迫方式是直接的暴力胁迫即暴力威胁对象和胁迫对象是同一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时常会出现间接的暴力胁迫即暴力

威胁对象和胁迫对象即财物处分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针对这种通过利用暴力威胁第三人而胁迫财物处分权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是抢劫还是绑架?本文试通过对胁迫方式的分类,探讨抢劫罪中的胁迫应该具有特征,对胁迫第三人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关键词】胁迫间接胁迫第三人

一、胁迫的内涵

一般意义上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①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强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现实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②以此为前提,按胁迫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胁迫分为以造成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有形损害相要挟的暴力胁迫和以造成公民及其亲友的荣誉、名誉等无形即精神损害相要挟的精神胁迫;按暴力威胁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胁迫分为以给公民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的直接胁迫和以给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的间接胁迫。作为刑事犯罪方法中的胁迫既可以是暴利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例如强奸罪的胁迫方法既可以是持刀相威胁、毁坏财产相威胁的暴力胁迫也可以是揭发隐私、毁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 条

②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

坏名誉相威胁的精神胁迫;既可以是直接对财物所有或持有人相威胁直接胁迫也可以是对其亲友相威胁间接胁迫,例如,敲诈勒索罪中既可以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产等直接威胁也可以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相要挟的间接胁迫。①

在同一部法律中同一法律术语应该具有相同的法律内涵,然而在我国由于立法技术和汉语言复杂性的缘故,我国刑法典中同一个法律术语却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如“暴力”一词在不同的犯罪中具有不同的含义,无独有偶,“胁迫”一词在不同的犯罪中也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然而,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抢劫罪中的“胁迫”只能是以暴力为后盾的暴力胁迫,从而排除了非暴力精神胁迫,以区别于强奸罪中的胁迫方法。“胁迫方法”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也应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②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是指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便当场占有其财物,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③从以上各位学者对抢劫罪中胁迫的诠释可以可以看出,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基本认同了胁迫的暴力性,非暴力胁迫被排除在了抢劫罪中胁迫方法之外,然而张明楷教授并没有明确使用暴力的对象即暴力威胁是针对何人而为,和不敢反抗的被害人是否是同一人;相比较张明楷教授而言,在学者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下册)中指出抢劫罪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④在该句解释中实施暴力相威胁的对象是被害人,因恐惧而不敢反抗的也是被害人,在同一语句中的相同的词语应该指称相同的人,即暴力威胁对象和胁迫对象是同一被害人即在抢劫罪中胁迫排除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28页。

②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710—711页。

③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08页。

④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第892页。

胁迫第三人的间接胁迫。

对于抢劫罪中胁迫是否包括胁迫第三人,即胁迫是否包括间接胁迫,中外刑法的规定都不甚明确,理论界也看法不一。我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他人使用暴力、以立即危害他人身体或生命相威胁,故意夺取他人动产,或迫使他人交出其动产,因而使自己或第三人非法获利的,处……。”

①芬兰刑法典第三十一章第一条第一款规定:“1、凡(1)通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占用或擅自使用为他人所有的动产,或(2)通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他人放弃经济利益,而该经济利益不为犯罪人或犯罪人的行为所代表的人合法享有。”②相比较而言奥地利刑法典规定的比较明确,从立法上之直接排除了以实施胁迫第三人的间接胁迫,而我国刑法典和芬兰刑法典规定不甚明确,而把解释的任务交给了刑法理论界。中外刑法理论界都有人主张抢劫罪中的胁迫包括胁迫第三人。胁迫一般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的,有时也针对在场的被害人家属或亲友。③胁迫的对象应当是被劫财物所有者本人及其所有在情感上的利害关系人。④日本刑法理论认为胁迫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持有者本人和其亲属及具有姘居关系的人或法律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子。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抢劫罪中的胁迫只能是以暴力为后盾的直接胁迫而不应包括间接胁迫。按照我国刑法典对抢劫罪的规定,我们可以推出以下三种胁迫模式。

①徐久生译:《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第59页。

②肖怡译、卢建平审校:《芬兰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第90页。

③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第892页。笔者认为“有时也针对在场的被害人家属或亲友”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家属或亲友对财物具有事实的支配能力。

④张生辉著:“论抢劫中的胁迫方法”,第三页。

对于第一种情况,行为人通过立即对第三人实施暴力而胁迫财物持有人,而使财物持有人当场交付财物。笔者认为情况下的胁迫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的胁迫。首先,抢劫罪中胁迫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应该与暴力所产生法律效果具有可比性,因为同是抢劫罪的行为方式,那么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具有相似性。抢劫罪中暴力使被害人在有形力的强制之下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而胁迫是在被害人处于无形的精神强制之下而不敢反抗。在间接胁迫的情况之下,行为人对第三人实施暴力威胁而胁迫被害人,能否产生足够的精神强制力而抑制、控制财物持有人的反抗?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被害人之所以不敢反抗是因为在暴力的威胁下,反抗是无效的,如若反抗只会使精神强制转化为有形的暴力强制。在间接胁迫的情况下,不会产生这样的法律效果。其次,在该种情况下暴力威胁对象是第三人,第三人是暴力将要侵害的对象,第三人遭到了精神强制而不敢反抗。对于财物持有人而言,行为人对第三人的暴力实施与否都只是对其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其效果与揭发财物持有人的隐私、毁坏其名誉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并不能达到使其不敢反抗的效果。再次,如果行为人实施间接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而构成抢劫罪,那么如果行为人实施间接胁迫,被害人没有放弃反抗,行为人继而将暴力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即由威胁转化为暴行为人 第三人 财物持有人 行为人

特物品 财物持有人 财物持有人

暴力威胁 胁

迫 暴力

胁 胁迫 图三 图二 图一 行为人 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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