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罪和抢劫罪区分
抢劫罪案例解释论考察

抢劫罪的案例与解释论考察摘要:本文主要以案例的形式对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抢劫罪之“当场”的辨析以及抢劫罪与抢夺罪之区别来对抢劫罪进行介绍,并以刑法解释论为视角对本罪特征进行了相关的界定。
关键词:抢劫罪刑法解释论其他方法1、抢劫罪概述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而且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下面我们分成两个方面对抢劫罪进行简要的介绍。
1.1首先,本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五章,其法条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五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的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2在认识了抢劫罪的法条规定后,我们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对抢劫罪进行介绍。
1.2.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2.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出于何种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2.3.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
这是由本罪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决定的。
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高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因而成为了打击的重点。
1.2.4.本罪的客观要件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却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2. 案例分析2.1 关于抢劫中“其他手段”的界定问题?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因为缺钱花,一起预谋用可乐液体泼洒到被害人头上、脸上的方法实施抢劫。
刑法分则笔记

抢劫罪犯罪构成:主观(故意/过失)+客观(主体/客体{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手段行为+因果/危害后果,部分还含有对象)2019/12/231、抢劫罪包括2类(1)普通抢劫罪(2)特殊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事后转化的抢劫罪。
2、普通抢劫罪: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如拘禁昏醉(手段行为)+劫取财物(对象)(1)暴力对象不限于财物持有人本人(2)暴力程度要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题目会把暴力程度描述得相对严重),但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3)财物理解为财产性利益,如无体物、欠条等(4)行为与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否则未遂,比如钱不是行为人抢来的(5)抢劫罪突出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被害人没有反抗回旋的空间。
3、普通抢劫罪的8个加重情节入户(缩小解释:强烈隐私权/是否能及时得到救助)、公共交通(不含小型出租车)、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数额巨大(每次都未遂的不算)、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持枪(真枪/显示或使用)、抢劫军用/救灾/抢险物资(主观上应明知是该类物资)4、特殊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凶器包括铅球/硫酸等,但不包括汽车那类夸张的;要求是暗藏,如果使用或者显示,直接定普通抢劫5、特殊型抢劫——事后转化抢劫前提:盗窃、抢夺、诈骗(含各种特殊诈骗如信用卡诈骗)主观上: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是被动的)着手时间点:使用暴力的时候才算着手14-16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客观(主体+对象+手段行为+危害后果)问题:保护的法益?1、主体:16周岁及以上,单位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可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或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2、对象:(1)他人合法/非法占有的财物(2)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例如盗窃他人藏于家中的毒品(3)特殊对象: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煤气、网上账号等3、手段行为窃取,秘密窃取(行为人主观以为别人没发现)公开拿走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盗窃VS抢夺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秘密还是公开。
论文开题报告书: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08(1)班
课题名称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本课题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司法实务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的区分,历来是受到关注的问题。
本课题意在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实践当中,法官是如何区分这三个罪的。
希望从中能体会到实践中法官的思考逻辑和方式,学习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与实践当中。
2、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例,探讨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客体和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比较,得出了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划分的界限,回答了刑法理论上有关的疑难问题,对司法实务中具体罪名的区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5、研究思路、方法和步骤:
本文先以案例开头,引出抢劫罪界限的讨论,下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案例分析报告:抢劫罪与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客体以及对象的区别进行论述,先讨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划分,然后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加以阐释,从而从整体上对抢劫罪与二罪的界限加以明确。
抢夺罪与抢劫罪ppt课件

17
03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异同
不同点
抢夺罪
抢劫罪
客体要件不同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 有权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 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 利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的行为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 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
主体要件不同
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 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
课时小结
25
01 内容回顾
抢 夺 罪
相关法律条文 异同
案例分析
抢 劫 罪
26
02 课后作业
认真复习抢夺罪、抢劫罪的法律条文, 区分二者之间的异同。
27
28
有人觉得犯罪离我们很远,其实通过学习,通过收看电 视节目,我们会发现犯罪时有发生。
抢夺罪与抢劫罪仅一字只差,但带来的后果却相隔甚远。 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既能认清犯罪的本来面目,又能 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每一位公民都应该成为一名普法人。让我们一起敬法、 用法,为法制中国添砖加瓦。
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题目: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慎重承诺和声明:在毕业设计(论文)完成过程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在本人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未剽窃、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未篡改研究数据,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有违规行为发生,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年月日摘要针对当前“双抢”案件频发的犯罪形势, 该文从法理上辨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和联系; 从理论上探讨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 主张立法上放宽抢夺数额的限定, 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因为对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外延认识不清,出现了较大的争议,甚至出现将抢夺罪定为抢劫罪,将抢劫罪作抢夺罪处理等误判现象,笔者拟从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对抢夺罪和三种不同手段的抢劫罪(暴力型、胁迫型、其他型)的区分难点分别加以分析,以期对法律实务部门在处理“双抢”案件时有所帮助。
【关键词】抢劫罪抢夺罪区分目录前言1抢劫罪的概念 (5)2抢夺罪的概念 (5)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5)3.1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相同点 (5)3.2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不同点 (5)3.2.1主体不同 (6)3.2.1客体不同 (6)3.2.1客观不同 (6)3.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特别区别 (7)4转化型抢劫罪 (7)4.1抢劫罪的种类 (7)4.2转化型抢劫罪的实例 (8)5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2)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前言今年3 月25 日, 某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抢夺案: 当天下午4 时许, 一青年男性(系外来盲流人员) 在西区某街道, 尾随一年轻女子至行人相对稀少的路段时, 趁该女子不备, 从后面追上前去, 从她的自行车前篮里夺走小包一只。
女青年见拎包被抢, 便大声呼喊, 一边上前追夺, 嫌疑人为窝藏赃物, 用拎包击向女青年面部, 致女青年满脸是血, 后在附近路人帮助下, 案犯被抓获, 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界定

、
前 言
来看, 该转化 型抢劫 罪首先 是一个 先行 的抢夺 行为 , 其 次也是 一
抢劫罪 和抢夺罪 近年来 发案率非常 高 , 对社会 造成 了非 常不 个 后续 的暴力 性行为 。准确 的说 ,转化 型抢 劫罪 就是 两者 的结
良的影 响, 是 司法机关 重点 打击 的犯罪方 式 。 而 对于 抢劫罪 和抢 合 。这 一过程 中, 关键 的因素 就是暴 力 。
三、 案 例分析 通 过 以上 有效的探讨 了抢劫 罪和抢夺 罪 的联 系与 区别, 对其
在理论 上进行 了有效 的界定 , 下面 通过实 际案例 对其进行 有效 的
( 一) 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
所 谓准 抢劫罪 是指 的抢 夺行 为 中研 究抢劫 罪和抢 夺罪 界定 的重要性 出发 , 说是抢 夺 , 有人 说是抢 劫 , 各持 己见 , 意 见不 同。 而这 种争论 却有 首先分析 了抢劫罪 和抢夺 罪之间 的联系 : 携 带凶器抢夺 的准抢 劫 效 的说明 了抢劫罪 和抢夺 罪之 间具有 非常密切 的联 系 。
界定.
关键 词 抢劫 罪 抢 夺 罪 界 定 联 系 暴 力 作者 简介 : 郭炜, 浙江 中圣律 师事务所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4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l 0 0 9 ・ O 5 9 2 ( 2 0 1 3 ) 0 4 - 0 2 2 - 0 2
罪: 由先行的抢夺行为转换成的转化型抢劫罪; 暴力强度较大的
抢夺行 为 ; 两 罪都 是财产 犯罪 。 接着 探讨 了接着探 讨 了抢 夺罪 以
( 四) 两 罪都是 财产犯 罪
抢 劫罪 和抢 夺罪两 者之 间的最 大联 系就是 它们 都是 财产 犯
2022最新抢夺罪的立案标准

2022最新抢夺罪的⽴案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他⼈财物进⾏抢夺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为,⽽构成犯罪还是违法,要依据抢夺财产的数额和抢夺情节⽽定的,那么最新抢夺罪的⽴案有什么标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抢夺罪的⽴案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抢夺罪⽴案的标准是抢夺财物数额达到较⼤,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较⼤,可以⽴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万元⾄四⼗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七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当场使⽤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劫取公私财物的⾏为。
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财物。
⼀般地说,抢劫罪的使⽤暴⼒,胁迫⼿段,是使被害⼈受到强烈的袭击,使之失去反抗能⼒,以任其抢⾛公私财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财物,犯罪嫌疑⼈具有危害被害⼈⼈⾝安全的故意。
⽽抢夺罪的强⼒⾏为则没有这种故意,⽽仅以夺取具公私财物为已⽽满⾜。
因⽽其⾏为的强⼒程度低于抢劫所使⽤的暴⼒。
即使抢夺时,由于⽤⼒过猛,致使被害⼈受伤,因为没有伤害的故意,也不能视为暴⼒⽽定抢劫罪。
刑法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

抢劫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劫罪:暴力针对人实施抢夺罪:暴力针对物实施。
但如果暴力既对人又对物,则可以构成抢劫罪。
EG:从女孩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撕裂的,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直接针对被害人劫取财物的。
绑架罪: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EG:张某、王某两人于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私营业主唐某从其工厂诱骗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并盖上自己的印章。
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领走8万元。
则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 A )A.抢劫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敲诈勒索罪: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如果都是以暴力相威胁,则威胁的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就是抢劫罪。
EG: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 B )。
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诽谤罪D、诈骗罪(四)难点总结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自己财物,不认为是抢劫罪。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论处。
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
3、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目的而实施暴力。
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拟制。
EG:甲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乙在偷自己的钱,就抓住乙偷钱的手并呼喊“不许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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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夺罪和抢劫罪区分
内容提要:
近年来,抢夺、抢劫两种犯罪在我国发案率较高,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针对这种情况,2004年公安部部署了“打击双抢犯罪专项活动” ,在全国性的大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抓获了一大批双抢涉案人员,有效地遏制了“双抢”犯罪的上升势头。
但是,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因为对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外延认识不清,出现了较大的争议,甚至出现将抢夺罪定为抢劫罪,将抢劫罪作抢夺罪处理等误判现象,因此,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实务工作者,拟从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对抢夺罪和三种不同手段的抢劫罪(暴力型、胁迫型、其他型)的区分难点分别加以分析,以期对法律实务部门在处理“双抢”案件时有所帮助。
主题词:抢夺罪、抢劫罪、区分
一、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按法学理论界的通说认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的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抢夺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抢夺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4、抢夺罪所侵犯的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通说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4、犯罪客体首先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次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分
从以上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抢夺罪和抢劫罪在各个方面均存在区别:
1、从犯罪主体上看,抢夺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而抢劫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一般主体。
2、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抢夺罪和抢劫罪虽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故意内容是不同的,抢夺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被害人能当场发现财物被抢,但自认为能凭借自身的某些优势条件(如跑得快或有同伙接应等),以及客观上的有利条件能够逃脱而决意实施抢夺行为;而抢劫罪的故意内容为:自认为凭借暴力、胁迫手段或以其他方法能够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丧失抗拒能力而获取财物,因而决意为之。
而且抢劫罪不但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并且具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故意。
3、从犯罪客观方面上看,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
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胁迫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而是针对被抢夺财物使用强力,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占为己有。
而抢劫罪则表现为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上看,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在实务中的区分难点
从以上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区别可以看出,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当场是否对被害人实际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因此,笔者根据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将抢劫罪分为“暴力型”抢劫罪,“胁迫型”抢劫罪和“其他型”抢劫罪三类,分别对其与抢夺罪的区分难点加以论述。
(一)抢夺罪与“暴力型”抢劫罪的区分难点
抢夺罪与“暴力型”抢劫罪虽然都是“抢”,但实施犯罪的方法、手段不同,抢夺罪不使用暴力,而是使用强力,并作用于被抢的财物,而抢劫罪则是使用暴力,并施加于被害人的人身,强制其身体,以排除被害人的抵抗,因此,一般情况下两者的区分并不难,难点在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实施的暴力程度不是很明显,处于抢夺的强力与抢劫罪较高程度的暴力之间时的定性,例如对实践中发生的被告人将被害人抱住而由其他被告人夺走其财物,或者被害人乘被害人拿出钱包
之机猛击被害人手臂将钱包打落在地,随即拿起钱包逃跑等等,对这些案件的定性就往往产生分歧,主要分歧点在于如何理解抢劫罪的暴力最低程度。
有学者认为,只有足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与健康的暴力,才能构成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未达此程度的侵犯人身而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只能构成抢夺罪。
以上种种均不应定为抢劫罪,而只能构成抢夺罪。
有学者认为,抢夺罪的暴力程度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有学者认为,对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手段行为,作“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使他人不能抗拒”之类的限制性表性不够妥当。
理由是:其一,我国刑法草案第22条中原有“使他人不能抗拒”的规定,讨论中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因而已在后来的刑法草案和现行刑法中予以删除。
上述表述明显地违背立法原意。
其二,“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要求不科学,是应以犯罪人的认识为标准,还是以被害人的认识为标准,并不明确,这就给实践中的具体把握造成困难。
其三,“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会将按照立法原意本应作为抢劫罪追究的犯罪行为排除出抢劫罪,势必宽纵犯罪,不利于依法惩处抢劫罪。
显然,上述不同意见必然影响着抢夺罪与“暴力型”抢劫罪的区分,笔者认为,抢劫罪暴力的最低程度不要求必须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
只要事实证明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包括使用拳脚)的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以便其夺取财物,不论事实上是否能够抑制或者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一般就构成抢劫罪。
但是,也不能认为抢劫罪根本无须考虑暴力的程度,对暴力只作形式的理解,根本不考虑对人身权利侵犯的程度和其他情节,显然不妥当,可以从社会观念
上(由法官自由裁量)对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手段加以评价,只要行为人采取的暴力手段从社会观念上可以被认为是抢劫手段,即使对方只是产生一点恐惧而交付了财物,就应认为是抢劫罪的暴力。
案例1:
被告人张某与人赌博,输去自己的一块手表,当晚约12时,张某去某县医院住院部找与其谈过恋爱的夏某,企图要点钱,夏不在。
随后,张某产生抢夺他人财物之意。
当女护士冯某打着手电筒准备去厕所时,张即迅速隐藏在厕所附近,等冯某进去后正在解手时,张闯进厕所,因怕冯某认出自己,便用一只手将蹲着的冯某眼睛蒙住,另一只手扯断冯某的表带,抢得某名牌手表一只逃走,该表价值1200元,冯某起身追赶,未追上。
检察院以抢夺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判处了张某。
就本案被告人张某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其一认为,被告人张某用手蒙住被害人眼睛,劫走手表的行为,不但有暴力程度,而且给被害人带来精神恐惧,应构成抢劫罪;其二认为,被害人张某的行为不算是暴力行为,应定抢夺罪。
笔者认为,本案中,法院的定性是准确的,因为本案被告人张某蒙住被害人眼睛,仅仅是怕被害人认出自己,并不是要阻止被害人的反抗,而且蒙眼睛的行为并不会给被害人带来任何身体上的伤害,从社会观念上说很难评价为抢劫的暴力,因此,对张某以抢夺罪定罪是适当的。
(二)抢夺罪与“胁迫型”抢劫罪的区分难点
作为抢劫罪的胁迫内容的加害种类、性质,各国刑法的规定并不相同,
有的国家明文规定只限以暴力相威胁,如《德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加拿大刑事法典》等,有的国家没有做明文的限定,例如《意大利刑法典》、《日本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日本,法院的判例和通说认为,胁迫加害的种类、性质不受限制,至于胁迫者是否真的有加害的意思以及是否有那种加害的能力,则在所不问。
在我国,尽管有个别学者认为,恐吓或胁迫,其能否成为抢劫罪中的胁迫,并不在于内容如何,而在于能否造成使他人明显难以抗拒这一结果。
任何形式的恐吓或逼迫,不管其内容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只要能够令人明显难以抗拒,就足以成立抢劫罪中的胁迫。
但是,法学界的通说一般认为抢劫罪的胁迫仅限于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
如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一书认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此处的胁迫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胁迫内容的暴力性,胁迫的暴力一般是殴打、伤害、杀害被害人的强力打击,至于轻微强制人身的暴力,如把被害人抱住、按住甚至禁闭等,一般不易作为胁迫的内容并以此来非法占有财物;二是胁迫行为的当场性,即胁迫是面对被害者直接发出的;三是胁迫内容付诸实施的当场性,即被害人如不答应其非法占有财物的要求就要当场实施某种暴力,至于被害人是否因其胁迫而惧怕,甚至因此而交出财物,对抢劫罪胁迫的成立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