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特点。
近年来,我国抢劫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文以一起抢劫案件为切入点,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抢劫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同伙张某预谋抢劫某便利店。
案发当晚,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持刀刺伤店主,导致店主重伤。
李某、张某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便利店,侵犯了便利店店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并持刀刺伤店主,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均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抢劫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四、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并成功抢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二)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若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成功抢得财物,则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具体情形探讨

害 致人重伤 或者死 亡 ’是 指只要 故意实施 了杀人 、 害行 为并且 抗 拒抓捕 或者毁灭 罪证而 当场使用 暴力或 者 以暴 力相威胁 的, , 伤 适 ” 意见》 明确 了 造 成 了致 人 重伤 、 亡后 果的 , 死 都应 负刑 事责任 。而 不是指 只有 用刑法 第二 百六十 七条 第二款 的规 定定罪 处 罚。 《 犯故意 杀人 罪、 故意 伤害罪 的, 负刑事 责任 。对于 司法 实践 中 才
பைடு நூலகம்
《 刑法 》 29条规 定 中的“ 盗窃 、 第 6 犯 诈骗 、 抢夺 罪” 是指 这三
种类推 解释 , 不能直接 用 于指 导实践 。要解 决实 际 问题 , 必 还
个 罪名还 是指 盗窃 、 骗 、 夺三种 具体 的犯罪 行为 ?如果 是指 须有立法 或者 有权解 释加 以规 定 。 诈 抢 罪 名, 只 有上述 三种 犯罪 才能转 化为抢 劫罪 : 若是 指具 体犯 则 倘 罪行 为 , 则包 含有上述 三种 具体犯 罪行为却构 成其他 犯罪 的也可
常 委会 法制 工作委 员会 20 年 7月 2 02 4日法工委 复字 【 0】 2 犯罪准 备 的, 以抢劫 罪定 罪 : 为人将 随身携 带 凶器有意加 以 2 2 1 0 不 行 号规 定 :刑 法第十 七条规 定的八 种犯罪 , “ 是指 具体犯 罪行 为而不 是 具体罪 名 。对于 刑法 第十七 条中规 定 的 ‘ 故意 杀人 、 意伤 犯 故 显示 、 为被害人 察觉 到 的, 接适用 刑 法第二 百六十 三条 的规 能 直 定定罪处 罚 ; 行为人 携带 凶器抢夺 后 , 在逃 跑过程 中为窝藏赃 物、
行为 ,依据刑 法是 应 当追 究其 刑事 责任 的。 ”上文提 及 的最高检 情形 , 而是一般 的“ 以暴 力胁 迫” 的抢 劫 , 用刑法第 23条; 适 6 不显
抢劫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抢劫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影响社会安全和秩序。
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有明确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抢劫罪定罪量刑有些问题出现了。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抢劫罪的定罪量刑若干问题,为完善我国刑法刑事立法体系提供参考。
二、研究问题和展开思路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1.关于抢劫罪的定罪标准是否合理?2.关于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是否公正?3.关于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是否满足应有的威慑作用?对于以上问题,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1.对抢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性质进行简单介绍,明确抢劫罪的犯罪类型和危害性质。
2.比较国内外有关抢劫罪的定罪标准,深入剖析现有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影响。
3.分析我国现有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实施情况,探讨量刑标准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
4.针对抢劫罪定罪量刑是否满足应有的威慑作用这一问题,将对相关研究和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主要采取文献分析和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1.搜集有关我国抢劫罪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实践指南等相关文件,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定罪量刑等进行梳理和分析。
2.比较多国抢劫罪的构成与定罪标准,了解不同国家的实践经验,并分析其可借鉴之处。
3.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例的分析,调查抢劫罪定罪量刑是否满足应有的威慑作用,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影响。
四、预期结果和意义通过本研究,预期可以得到以下几个结果:1.准确认识抢劫罪本身,确定其性质和危害性。
2.深入了解抢劫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3.探讨改进抢劫罪的刑法立法和应对手段,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安全。
4.为完善我国刑法刑事立法体系提供参考,促进我国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界定转化型抢劫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是罪 数形态 的 问题 。因为转 化 犯是罪 与罪 之间 的转化 , 这 畴, 而是犯 罪构 成 问题 : 转化 犯本质 上则 属于罪 数 形态方 面 的问 来 说 , 本 与转 化后 的犯 罪 ( 化罪 ) 转 的关 题 。 为非罪 向犯 罪的 转化 也属于 转化犯 的观 点 , 认 在理论 界只 是 就涉 及 到转化之 前 的犯罪 ( 罪)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4 D 2. 3 转 化型抢 劫是否 包括 非 罪向犯 罪的转 化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0 -5 -2 1 0 -5 22 1 )5 30 0
一
、
犯。 由此看来 , 准犯 是要 解决 这样 一个 问题— —如 何让 一个不 符 合 某犯罪 构成要件 的行为 变得符 合该 犯罪构 成要件 , 属于犯罪 构
界 定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江 学
摘 要 本 文主要 论 述 了转 化型抢 劫是 否 包括 非 罪向犯 罪 的转化 、 犯罪 的转化是 仅 限于客 观方 面 的转化还 是 主观和客 观 转化 型抢 劫 罪 犯 罪构 成 司法解释
方面 同时转化 等 问题 , 以期对 相 关法律 问题 的正确 界定有 所助 益 。
第 29 6 条均 明文规 定, 只有 抢夺 、 骗 、 诈 盗窃 等犯罪 才能 转化 为抢 抢 劫罪 的法条 ( 现行 刑法 的 2 3条 ) 6 。 劫罪 , 批 复》 《 见》 突破 了这一 规定 , 认某些 不构 成犯 罪 《 和 意 则 承 综上三 点 , 由于司法解 释 的越 权 , 上述 两 个解释应 属无效 : 若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臵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一一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的侵犯应承担更大的道义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浅谈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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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抢劫 罪认 定 的若 干 问题
摘 要 抢劫 罪 区别 于其他财 产性犯 罪的最 大特 点在于 它侵 犯 了公 私财 产和人 身权 利双 重客 体 。本文就本 罪认定 方面 的 转化型 准犯 文献标识 码 : A 若干 问题 进行 了简要 的讨 论 , 对相 关的 司法事 务的顺 利开展有所 助益 。 以期 关键 词 抢夺 抢劫 转化犯 中图 分类号 : 9 4 D 2- 3
文章编 号 :0 9 52 090-8 ・1 10— 9 ( 0)6370 0 2
非罪( 违法行为) 向罪的转化 ( 即拟制的转化犯) 笔者认为, 。 违法行为 向犯罪行为 的转化不能称为转化犯。 转化犯通常是罪与罪( 通常是轻 罪 向重罪) 之间 的转化。上文提到所谓“ 拟制的转化犯 准确地说 , 应 当称之为转化型准犯。 从语义上说, 准者, 程度上虽不完全够 , 但可 以 作为某类事物看待也 。 因此 , 0 准抢劫罪与抢劫罪在构成要件上并不 完全吻合, 但立法者出于特定 的意图将其视同该罪。 标准抢劫罪的构 成特点是以暴力、 胁迫、 或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暴力、 胁迫是取财 的手段; 而准抢劫罪的构成特点则是在取财以后, 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 捕、 或毁灭罪证而 当场使用暴力或 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 胁迫不是取财 的手段, 而是在取财 以后实施的, 因而也有学者称之为事后抢劫 。事 后抢劫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 因而创设法律 的拟制性规 定, 直接将 其 按 抢 劫 罪 定罪 处 罚 。 ( 转化型抢劫 的认定 二) 1我国 < . 刑法) 6 2 9条规定:犯盗窃、 “ 诈骗、 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本 法第 2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转化 型抢劫 6 ” 罪( 亦称准抢劫罪) 。 根据此定义, 盗窃、 诈骗、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 件 :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 () 诈骗、 抢夺行为; 2行 为人必须 () 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3 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 () 相威胁的 目的是为 了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 只有上述三 个条件同时具备 , 才能从盗窃 、 诈骗、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 2 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型抢劫。刑法第 2 7条第 2款规定, . 6 携带 凶器抢夺的, 依照抢劫罪定罪处 罚。之所 以如此规定, 原因在于携带 凶器抢夺, 不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 而且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与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相似 。抢劫和抢夺在其手段是否有对人身安 全的危险性上仍有本质不同。 即便是携带 凶器, 如果并未在抢劫过程 中使用, 与一般 的抢夺并无不 同。我们认为, 只有在抢夺行 为当时携 带的凶器在一般意义上足 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从而一定程度上 符合胁迫方式 的抢劫才能按抢劫罪处理。0 基此, 所谓“ 凶器” 是指能使人产生畏惧心理、 其直接杀伤力较大 的器具。例如枪支、 管制刀具等明显用 以杀伤的器械, 或者意 图明显 地使用日常用途的器械为抢夺时的杀伤后盾 , 如菜刀、 铁棍、 水果刀 以 上后 果 的 。 等, 但不应包括一些不能直接产生危害或者杀伤力不大因而不足 以使 二 、 化型 抢 劫 的认 定 转 人产生畏惧心理的器械, 如弹药 、 茶杯甚至裤腰带等 。0 其次, 所谓携 ( ) 化犯 和 转化 型 准 犯 一 转 带, 不应被视为一个纯客观 的持有, 仍然应当符合住客观相统一的原 转化犯是指行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 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 则。 一方面, 所谓携带是指行为人已将 凶器外在地表露或者 已经在言 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 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 的犯罪论处 的情形。 所谓 语中表 明, 而使一般人感受到威胁 的存在 。 虽有凶器但隐藏在身并未 转化 即是 由此罪 到 彼罪 、 罪 向重 罪 的 转化 。 轻 因而 在 转 化犯 中存在 时 外 露或 明示 , 应 按 此论 处 。另 一方 面 , 为人 确 实 以 该 凶器 作 为 抢 不 行 间上具有先后衔接性、 递进性的两个犯罪: 转化 以前的犯罪和转化 以 劫后盾 , 而非无意携带 。 后 的犯罪。这种递进性表现为: 1行为质的转变 。质的转变是由于 () 另外 , 如果行为人携带枪支抢夺因而构成抢劫罪时, 由于加重抢 行 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 从而使整个行为脱离了基础性的质 的规定 劫罪 中的持枪抢劫情节适用前提是一般性的基本抢劫罪成立, 因而只 性, 而符合另一种行为质的规定性 。2 转化前后行为性质 的趋重性。 能按照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处罚。 () 通 常是罪名改变, 主观上犯意升高 , 客观上行 为的危害程度加重以及 总之, 在认定抢劫罪是, 一定要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严格按照 处 罚加 重 。0 立法精神和法律法规定罪量刑, 以达到刑法惩罚犯罪、 保卫人民、 稳定 转化型抢劫是转化型准犯 , 而非转化犯。在认定转化犯的时候 , 社会 的 目的 。 ’ 应 当注意转化犯与转化型准犯 的区别。 在转化犯的概念 中, 是否包括 注释; 转化型准犯, 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 例如我 国刑法学 ①高铭喧. 马克昌主编. 刑法热点疑难 问题探讨 ( 上册) 一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 2O O1 界有人认为, 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 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选集.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0 2年版 . 8 2页. 20 第 1 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 中, 由于行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 , 而使整个行 @陈兴 良. 刑法 是用 总论 ( 上卷)法律出版社 .99年版 . 64页. . 19 第 6 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者转化为严重的犯罪, 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 @杨旺年. 转化 犯探析 . 法律科学.926 . 3 页. 19 ()第 7 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 的犯罪形态 。0 这种观点认为, ④现代汉语词典. 务印书馆.99 商 17 年版. 11 第 5l页. @@法苑精粹 编委会编 . 中国刑法学精粹 (0 1 20 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02年版. . 20 转化犯既可以是罪与非罪之间的转化(p E标准的转化犯) 也可 以 I , 是从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2 3 第 6 条的规定 ,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 有为 目的, 以暴力、 迫或其他方法, 胁 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的行为。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2 7 第 6 条的规定 , 抢夺罪是指行为人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 ) 劫罪 与 抢夺 罪的 区别 一 抢 首先, 侵害法益不同。 抢劫罪相对于其他财产犯罪有更大 的社会 危害性, 其根由就在于它侵犯的双重客体: 一位财产权益, 这使得财产 权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其财产; 二为人身权益, 这使得财产权人 除了遭 受财产损失外, 尚面临生命与健康遭受损害的危险。 因为暴力的存在 与可 能存在——暴力是人身权利遭到侵犯的基本作用力——将使得 被害人 出于现实的而非想象的生命与健康 被损害的危险威胁之中。 其 次, 犯罪的手段不同。 劫时采取暴力、 抢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公然劫 取他人财物; 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 这里所说 的暴力仍然存在 着程度 问题, 是否不能致人损害的轻微暴力也仍然按照抢劫罪处理, 比如行为人在受害人的背后拍了一把 , 然后将其包抢走, 就只能按照 抢夺罪处理 ,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以实施暴力来侵犯人身权利的 故意。再次 , 二者 的犯罪主体和定罪量刑均有所不同。 ( ) 车抢 夺 与 飞车 抢 劫 的 区别 二 飞 飞车抢夺是乘被害人不各的情况下抢夺财物 , 骑车逃跑; 飞车抢 劫是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后抢劫财物, 骑车逃跑。 抢夺” 抢劫” “ 与“ 字之差 , 但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程度迥然不 同。一般而言 , 抢夺 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人 不备 或虽 然 有备 但 来不 及 保护 的情 况下 公 趁 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抢劫则是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夺的特点是“ 突然性” 抢劫则是“ , 突然性” 和“ 强制性 兼有。 二者关键区别是有无采用暴 力或 以暴力相威胁 , 正 因为如此, 两者的刑罚也差别很大: 抢夺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刑罚, 最 高可判无期: 抢劫一般处 以三年 以上的刑罚, 最高可判死刑 。 刑法解释也界定了由 飞车抢夺” 飞�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若干疑难问题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40-2017 年第 6 期职工法律天地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若干疑难问题任 倩(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财产法益,而且侵犯他人的人身法益。
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财产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①但刑法为何将抢劫罪规定于刑法的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而不是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呢?当然,作出此等分配并不是建立在法益比较的基础之上的,一般情况下,生命健康法益要重要于财产法益,但是在抢劫罪中,甚至暴力的行为可以到达“先杀死人后夺物”的程度呢?要研究这个问题,必须立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之“行为”抢劫罪的行为是指“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方法行为,而劫取财物是目的行为。
接下来,笔者将对“行为”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剖析。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在刑法中不同的条文都有“暴力”这个词的出现,然而暴力的程度究竟可以达到何种程度,还必须结合其法定刑来判断。
笔者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是可以达到“故意杀人”的程度的。
由于抢劫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而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也为死刑,因此以杀人为手段来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定抢劫罪。
但是如果在抢劫以后为了灭口而又杀人的,则应当按照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坚持“以刑制罪”的立场,有助于纠正实践中的错误倾向。
如果从规范意义上要排除抢劫罪的暴力可以包括直接故意杀人,是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实务的,原因在于实务上出于直接故意杀人取财的案件比比皆是,犯罪人并不因为我们解释上有什么分歧意见而不能如此实施抢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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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①刑法第263条、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分别对抢劫罪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对于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罚都存在不少的争议。
本文拟就其中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问题
; 1、拦截公共交通工具后实施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由“公共”一词决定,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营的供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的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大中型出租汽车等,对于什么是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果行为人本人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行为人拦截公共交通工具后上车抢劫的,在刑法理论上基本不存争议。
关键是如果行为人只是拦截公共交通工具以胁迫方法抢劫,并未进入交通工具的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追问行为人有无进入交通工具。
②另一种观点认为:未进入交通工具的则不能视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③笔者认为前一种观点。
首先,从立法原意上看,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节,主要是针对车匪路霸行为,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本人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而抢劫的情形较为少见,将公共交通工具拦截后上车抢劫的也不常发生,最常见的是行为人拦截公共交通工具而未进入
交通工具将乘客或司乘人员赶下车而抢劫的情形。
如果将此情形加以排除在情节加重范围外,将不利于打击这类严重的犯罪,无法实现立法目的。
其次,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行为人拦截公共交通工具后实施抢劫,无论之后有无进入交通工具,其社会危害性都是相当的。
因此无论行为人有无进入交通工具,只要行为人拦截公共交通工具后以胁迫的方式抢劫就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2、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问题。
; 笔者认为应对此种情形加具体分析。
理由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一种严重地扰乱公共秩序,威胁不特定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极大的行为;而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司机,犯罪对象单一,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抢劫无异,因此此种情况应予排除。
若同时又抢劫出租汽车的,如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则可根据刑法第263条第2款第4项规定处罚。
如果行为人是以载有乘客的小型出租车为目标加以拦截,后对司机和乘客施以抢劫的,笔者认为此时小型出租车因其具有“公共交通工具”的性质,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
最高法院刑二庭专门召开审判长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践中发生在小型出租车的抢劫案件,大多是犯罪分子以租乘为名,骗司机将出租车开到偏僻无人的地方后,针对司机行抢,或者同时抢劫司机驾驶的出租汽车。
这种抢劫犯罪不是针对众多乘客实施的,因此,不同于威胁众多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犯罪案件,故不能根据刑法第263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④可见,从该精神看也将只是以租乘为名针对小
型出租车司机抢劫的情形排除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外。
; 3、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后转化为抢劫的案件,是否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
;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践中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后被发现,因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转化为抢劫的犯罪是否相应地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而加重处罚认识上存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而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这是对入户盗窃后犯意转化为抢劫的规定,并非转化型抢劫。
对转化型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只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是否适用263条规定的加重处罚规定仍无明确说法。
; 一种意见认为:在确定抢劫罪名后,量型时应依照刑法规定,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无论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还是公共交通工具下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必然是当场使用的,即抓捕的过程没有中断,否则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
行为最初发生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理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不宜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因为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罪的目的是盗窃,尽管最终转化为抢劫,但此种抢劫与直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不应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而应视做量刑情节,在幅度刑内接近十年上限从重判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区分转化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下分别对待。
;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刑法之所以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规定了较普通抢劫更重的刑罚,是由于此种抢劫因犯罪地点的特殊而比普通抢劫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转化型的抢劫犯罪中,转化行为如果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下,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无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手段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下,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只是盗窃行为,如对此种情况以在公共交通工具抢劫量刑,有悖严厉打击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立法本意,故不应将其认定为加重处罚情节。
转化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行为人的行为危及了公交乘客的安全,考虑刑法规定的对这种特定场所发生抢劫所进行的特殊保护的精神,应当认定其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二、“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问题
; 1、对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定位。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论处。
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刑法新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相对于原转化型抢劫(即刑法269条之规定)而言是静态的,消极的。
⑤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款只是刑法的一个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抢劫罪。
⑥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因为转化型犯罪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必需由一个先行犯罪行为因符合转化的主客观条件而变成另一种犯罪,刑法第267条第2款不符合这
一特征。
; 2、是否行为人客观上“携带凶器抢夺”就一概认定抢劫罪。
有观点认为,从立法原意上看刑法之所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要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是为了严厉打击这类型犯罪,因此只要行为人带刀、枪抢夺的就以抢劫论。
但笔者认为,刑法关于这一特殊类型抢劫罪的规定失之过严,致使打击面及打击力度过大,此规定显然过于严苛,但目前司法实践都是这样处理的。
笔者在实践中也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甲、乙躲在一楼道里伺机抢夺,看见一妇女手提一包路过,被告人甲便推乙说“你去抢包”,被告人乙便冲上去抢了包就跑。
后两被告人均被捕。
被告人乙在供述中供述其在抢包时,衣服口袋里有一把刀,但既没拿出来也没让人看到。
被告人甲证实被告人乙抢夺时没有拿刀,其也不知道被告人乙口袋里有刀。
被害人陈述其不知道被告人乙有刀。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抢夺时携带凶器,符合刑法第267条规定应认定为抢劫罪。
被告人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原判。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一特殊类型抢劫罪,关键看该行为是否符合这类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 具体地说,其构成要件为: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公然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二,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随身携带了凶器;第三,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年龄已满14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只要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即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这一特殊类型抢劫罪。
至于
行为人抢夺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起点,所携带的凶器是否为被害人所感知,携带凶器的目的是什么则在所不问,因为立法上并没对此作出要求。
因此,前述案件法院对被告人甲、乙的认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但笔者认为,典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方法,转化型抢劫罪也是如此,因此这一特殊类型抢劫罪也应符合这一特征。
从字面上分析,所谓“携带”,按《现代汉语词典》的注解,是“随身带着”之意,它至少包含了两层含意:一是明示地持有,二是暗藏着(未显露、明示或暗示,亦未使用)。
上述案件即是此种情形。
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这两种情况。
在第一种情况下,行为人是亮出凶器进行抢夺,显然对被害人构成胁迫或精神强制,符合典型抢劫罪的特征,因而以抢劫罪定罪处刑是恰当的。
但在第二种情况下,暗藏凶器因不为被害人所感知,因而不会令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即不会产生胁迫等精神强制效果,也就是说,暗藏凶器抢夺实质上不具备典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暗藏凶器抢夺的行为性质实质上与典型的抢夺一样,而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这种类型抢夺,应认定为抢夺而不能认定为抢劫。
现行刑法将暗藏凶器抢夺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该行为人来说,是加重了其刑事责任,归根到底,是有违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