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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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特点。

近年来,我国抢劫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文以一起抢劫案件为切入点,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抢劫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同伙张某预谋抢劫某便利店。

案发当晚,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持刀刺伤店主,导致店主重伤。

李某、张某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便利店,侵犯了便利店店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并持刀刺伤店主,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均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抢劫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四、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并成功抢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二)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若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成功抢得财物,则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试论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抢劫罪是一种严峻侵犯公民人身平安和公私财产权益的常见多发的犯法,因此在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法相较,有一个显著特点: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乃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就组成了抢劫罪。

因此,个别同窗以为抢点小钱小物没多大关系的方式,是超级危险的。

修订的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而现实生活中新的犯法形态不断显现,司法实践在认定抢劫罪时候,存在了许多疑难处。

我试着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对抢劫罪的一些疑难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点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它的特点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类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可是,关于抢劫犯来讲,他最全然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利用的一种手腕。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式,当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躯体实施强制的犯法手腕,是抢劫罪的本质特点,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敲诈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躯体施以冲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招架,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需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尽管利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是在劫取财物以后又出于其他动机损害被害人的,那么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组成犯法的应以他罪论处。

固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本钱罪,那么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若是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便在行为实施进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抢劫罪与强奸罪都是刑法中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虽然涉及不同的对象,但是在犯罪手段方面有不少的相似之处,比较常见的就是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

首先,抢劫罪采用的暴力手段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实施殴打、威吓和威胁等行为上。

抢劫犯通常会使用暴力手段来对受害人进行威胁,迫使其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暴力手段通常不涉及到性方面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方面的控制。

而强奸罪的暴力手段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进行强制性的性行为上。

强奸犯通过实施强制性的性行为,迫使受害人屈服于其控制之下。

强奸罪的暴力手段通常涉及到性方面的行为,具有较强的性侵犯性质。

其次,抢劫罪和强奸罪都可以使用胁迫手段来实施犯罪。

胁迫手段涉及到的行为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威胁、欺诈、恐吓等手段。

抢劫犯可以通过恐吓或者欺诈的手段,让受害人相信其有极大的危险,从而胁迫其交出财物。

强奸犯则可以使用威胁或者胁迫的手段,让受害人无法自主拒绝性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胁迫的手段在抢劫罪和强奸罪中的使用是有所区别的。

在抢劫罪中,胁迫手段大多是基于威胁财产安全,涉及到的主要是非暴力性质的行为。

而在强奸罪中,胁迫手段则主要表现在对性行为的控制上,往往会使用更加直接的威胁方式。

因此,抢劫罪和强奸罪在暴力和胁迫手段方面的异同主要表现在使用手段的对象和手段的性质上。

然而,无论是采用暴力还是胁迫手段,其所造成的伤害和危害都是极为严重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题目: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慎重承诺和声明:在毕业设计(论文)完成过程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在本人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未剽窃、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未篡改研究数据,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有违规行为发生,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年月日摘要针对当前“双抢”案件频发的犯罪形势, 该文从法理上辨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和联系; 从理论上探讨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 主张立法上放宽抢夺数额的限定, 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因为对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外延认识不清,出现了较大的争议,甚至出现将抢夺罪定为抢劫罪,将抢劫罪作抢夺罪处理等误判现象,笔者拟从抢夺罪和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对抢夺罪和三种不同手段的抢劫罪(暴力型、胁迫型、其他型)的区分难点分别加以分析,以期对法律实务部门在处理“双抢”案件时有所帮助。

【关键词】抢劫罪抢夺罪区分目录前言1抢劫罪的概念 (5)2抢夺罪的概念 (5)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5)3.1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相同点 (5)3.2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不同点 (5)3.2.1主体不同 (6)3.2.1客体不同 (6)3.2.1客观不同 (6)3.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特别区别 (7)4转化型抢劫罪 (7)4.1抢劫罪的种类 (7)4.2转化型抢劫罪的实例 (8)5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2)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前言今年3 月25 日, 某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抢夺案: 当天下午4 时许, 一青年男性(系外来盲流人员) 在西区某街道, 尾随一年轻女子至行人相对稀少的路段时, 趁该女子不备, 从后面追上前去, 从她的自行车前篮里夺走小包一只。

女青年见拎包被抢, 便大声呼喊, 一边上前追夺, 嫌疑人为窝藏赃物, 用拎包击向女青年面部, 致女青年满脸是血, 后在附近路人帮助下, 案犯被抓获, 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抢劫罪和强奸罪都是刑法中的重罪,都是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实施犯罪的行为。

两者都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属于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和强奸罪在实施手段、侵害对象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异同。

本文将就抢劫罪和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两种犯罪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公民财物的行为。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包括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抢夺公民财物。

暴力手段指的是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打击、威胁等肉体上的强制行为;胁迫手段则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使被害人屈从自己的意志。

抢劫罪的犯罪手段通常比较直接,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目的是为了抢夺财物。

在实施抢劫罪时,犯罪嫌疑人通常会选择孤立的环境和目标,以确保犯罪行为的成功。

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导致了财产的损失,还给受害人带来了身心双重的伤害。

更严重的是,一些抢劫案件还可能导致生命的丧失。

对抢劫罪的打击和惩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强奸罪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妇女,受害人在身体和心理上都遭受了严重的伤害。

由于强奸罪是一种极端侵害人权的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也是非常大的。

虽然在现代社会,对于妇女的保护和尊重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强奸罪的发生依然存在,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仍然是当前社会法律机制的重要任务之一。

1. 定义上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夺公民的财物的行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的身体,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抢劫罪主要是针对财产的侵害,而强奸罪主要是针对人身的侵害。

2. 受害对象的不同:抢劫罪的受害对象主要是公民的财物,而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主要是妇女的身体。

从侵害对象来看,抢劫罪和强奸罪涉及的领域是不同的。

3. 威胁的形式和手段不同:抢劫罪主要是通过暴力手段或胁迫手段对受害人进行财产的抢夺,通常情况下暴力手段更为突出;而强奸罪主要是通过暴力手段或胁迫手段对受害人进行身体的侵害,胁迫手段更为突出。

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理 论 广 角
C iaS in ema e h o g ve h n ce c dT c n l yRei w o
论抢劫 罪的既遂 与未遂
付 瑜
( 宁 师 范 大学 法 学 院 ) 辽
[ 摘 要] 抢劫罪的既遂与 未遂 问题是刑法理论界常期 争论不休 的问题, 也是 司法实践 中经常遇到 的难点 。为 了贯彻 罪责刑相适应 的原则 . 于 对 抢劫罪既遂 与未遂的标准予以理论上 的探讨是 必要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 , 笔者认 为 , 抢劫 罪主要 有两种 典型形 态, 即以暴 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 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 ; 一 ) 以( 入户抢劫( ) 二 在公共 交通 工具 上抢劫 的( 抢劫银行 或者其 他金 融机 构的( ) 三) 四 多次抢劫 或者抢 劫数额 巨大 的 ( ) 五 抢劫致人 重伤、 死亡 的( 冒充军警人 员抢劫的 ( 持枪 抢劫 的( 抢 劫军用物 资或者抢 险、 灾、 济物 资的等八种 情形构成加 重抢劫 罪。 六) 七) 八) 救 救 因 此 , 文 结 合 实践 , 本 对基 本 抢 劫 罪与 加 重 抢 劫 罪 的 既 遂 与 未 遂 两种 形 态分 别 予 以理 论探 讨 , 对 确 立抢 劫 罪 既 遂 与 未遂 的 标 准 , 导 司 法 实践 , 确 以 指 准 量刑 , 有所裨益。 【 关键词】 抢劫 罪 既遂 未遂 结果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情 节加重犯 中图 分 类 号 :9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9— 1 X(09) ( —o 8 D0 A 10 9 4 20 5 c J 2 3一O 1 抢劫罪 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是刑法理论界常期 争论不 休的问题 , 也是 司法实践 中经常遇到的难点。 由于在司法实践 中, 对抢劫 罪既遂 与未遂 的界定 , 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机关一 直未能作 出 明确 的规定 , 往往 导致 对相同的事实情况 , 在不同的 司法机 关 , 或者在 相同 的司法机关不 同的 时段 内, 常常作 出截然相反 的裁决 。l 了贯 彻罪责 刑相适 应 的原则 , _ 为 对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 准予以理论上 的探讨是必要 的。 因此 , 本文 结合实践 , 对基本抢劫罪与加重抢劫罪 的既遂与未遂两种形态分别 予以 理论探讨 , 以对确立抢劫 罪既遂 与未遂 的标准 , 指导 司法 实践 , 准确量 刑, 有所裨益。

《论抢劫罪和强奸罪客观方面的异同》

《论抢劫罪和强奸罪客观方面的异同》

《论抢劫罪和强奸罪客观方面的异同》摘要:抢劫罪和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在刑法法条中具有相同的表述,即都体现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两罪在这三种手段的具体内涵上虽然有一些相同之处,但值得注意的是,它们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异。

比如抢劫罪中实施暴力的主体必须是犯罪主体,暴力的上限包含故意杀人,暴力和胁迫必须具有当场性等,而强奸罪中犯罪主体可以仅利用他人造成的状态实施犯罪,胁迫方式多种多样等。

由于刑法对财产犯罪规定更为具体,而对侵犯性自由的规定比较单一等原因,强奸罪客观方面的内涵范围要比抢劫罪客观方面的内涵范围更为广泛。

关键词:抢劫罪;强奸罪;客观方面;异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一、抢劫罪和强奸罪客观方面概述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对财产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等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手段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当场夺走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

其中,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是手段行为,财产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等人是犯罪对象。

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其中,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是目的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是手段行为,被害妇女是犯罪对象。

抢劫罪和强奸罪的目的行为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取他人财物,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强奸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从而满足行为人对性的需求目的,前者为了“物欲”,后者则为“性欲”;为了达到这些犯罪目的,行为人必须实施相应的犯罪手段,从法条字面上来看,抢劫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手段都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但从这两种犯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所要达到的刑法规制的目的来看,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都有着较大的差异,需要结合立法原意对这些手段进行必要的体系解释和限缩解释;当然,这些犯罪手段必然要对相应的对象实施才能达到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财产的占有人和其他人,财产占有人包括财产所有人、持有人和保管人,其他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被侵犯权利的妇女。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胁迫”手段的异同抢劫罪与强奸罪都是涉及到暴力和胁迫手段的罪行,虽然二者都是违法行为,但是它们在法律定义和性质上却有一些区别。

本文将就抢劫罪与强奸罪中的暴力和胁迫手段的异同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以暴力为手段,以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是一种实体犯罪,即通过实施暴力手段,从被害人身上强取财物的行为。

暴力手段可以包括使用武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甚至实施实际的暴力行为。

胁迫手段可以是通过言语言行或其他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使其听从自己的意愿。

在暴力和胁迫手段的异同方面,首先在抢劫罪中,暴力手段更加突出。

因为抢夺财物涉及到直接的物质利益,犯罪分子往往会采用实际暴力手段来达到目的。

而在强奸罪中,尽管也有实施实际的暴力行为的情况,但更常见的是通过胁迫手段来实施强奸。

因为强奸罪涉及到性行为,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恐吓和威胁来达到目的。

在两者的胁迫手段中也存在一些异同。

在抢劫罪中,胁迫手段往往是为了让被害人听从自己的意愿,从而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

而在强奸罪中,胁迫手段更加复杂,因为涉及到性行为的问题,犯罪分子可能会使用更加恐怖的手段来对被害人进行胁迫,以实施强奸。

这也使得强奸罪的危害性更加严重。

除了在暴力和胁迫手段上的异同外,抢劫罪与强奸罪在法律上的认定和惩罚上也存在一些区别。

在我国的刑法中,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产。

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在刑法规定方面,强奸罪是一种性侵犯罪,相比之下,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在法律认定上,也会更为严厉。

在惩罚上,强奸罪所面临的刑罚要比抢劫罪更为严重。

抢劫罪与强奸罪都是以暴力、胁迫手段攻击他人身体和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虽然都是不法行为,但二者在暴力和胁迫手段的使用、法律认定和刑法惩罚上存在一些区别。

对于抢劫罪与强奸罪,立法者和司法机构应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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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考号:姓名:[内容提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

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

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

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

[关键词]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且多发的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

《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

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

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

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强占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并且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根本不需要考虑数额和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的实际损害。

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必须关注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

认定某种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从形式上看其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基本特征还必须综合考察各方面的情节来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是否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程度。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对抢劫罪的认定亦是如此。

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人虽然强行劫取了他人财物,但其强制手段并不严重,索取行为比较有节制,抢得财物又微不足道,就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只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

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一)、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具体来说,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三层含义:1、行为人具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是出于行为人的直接故意;3、行为人企图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实现非法占有他的财物之目的。

如果财物本来就应属于行为人所有但被他人非法占有,或者行为人误认为财物应归自己所有,而对财物的占有人或所有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行为,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主观上本无非法强占他的财物的目的,而只是在被害人打伤或杀害后临时起意,顺手牵羊的,一般也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4、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

犯罪分子实施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强占公私财物,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只是实现其非法强占公私财物目的的手段。

因此,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抢劫罪的主要客体,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只是抢劫罪的次要客体。

这是决定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而非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关键;5、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强制方法,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者强行夺走其财物。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夺取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

如果犯罪分子在抢夺财物过程中,因用力过猛等原因无意中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不视为使用暴力,情节较轻的,仍应以抢夺罪论处,伤害后果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于考虑,如果造成重伤,且犯罪分子有过失,则可按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所谓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者任其当场夺走财物。

这种胁迫是以暴力为内容并以暴力为后盾的,一旦胁迫不成,便会付诸暴为。

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抗拒能力的状态,而当场掠走其所有或保管的财物的办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利用催眠术催眠等。

三、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1](莫志强著,《刑法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7页)在法律体现。

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

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

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

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

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

如: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

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

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

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

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

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

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

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四、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

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

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

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

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

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

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

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

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一)、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

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

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二)、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

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

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

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三)、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

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

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

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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