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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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研究

20 0 9年第 3期
北 京政法 职业学 院学报
总第 6 6期
夺 路而逃 , 跑过 程 中使 用暴力致李 某身上 划破 皮流血及软组织受伤 等( 逃 鉴定 为轻微伤 ) 。p
案例五 被告人孙某和杨某, 分别是河南省中牟县和河南省太康县的农 民, 孙某今年 l 9 岁, 杨某今年 2 1岁。20 05年 1 1 月 2日正午时 , 二被 告人与另案处理 的陈某预谋后 , 上述 窜到
不 同犯罪 形态 ,5只要行 为人实施 了暴力或 以暴力相 威胁 , 劫犯罪 就是既遂 , 言之 , 型抢劫 罪 l 抢 换 转化
不存在 未遂 。[ 因此 , 6 1 转化 型抢 劫罪 只有转化 不转化 的问题 , 有转化成 与不成 的既遂 、 没 未遂 问题 。 只要 犯罪嫌疑人 当场使用 暴力 或 以暴 力相威 胁 , 其转 化行为 就被认 定为实施 完毕 , 因此抢 劫也就应 当
郑州市东郊 17国道 与郑汴路交叉 口, 0 赶上郑州 至太康 县的一辆长途 某的钱包偷走, 出乘客石某的手机时, 又掏 被石某发现 , 于是, 石某 与乘车 的两名老 乡一 同上 前抓捕 小偷孙 某。孙 某为反抗 脱身 , 锋利 的刀 片相 威胁 , 用 将 石某 的左小拇指 削掉 一节 。其 同伙杨某为帮助孙 某挣 脱 , 制止他们 的乘客王某 手臂 咬伤 。 还将 通过乘客用手机报警,I0 及 时赶到, 当 “1” 并 场将孙某和杨某擒获, 但陈某乘机潜逃, 后也被抓
到盗窃罪定 罪数额 , 刘某被砍 成轻伤。
案例四 20 年 6 2 晚, 01 月 1日 被告人张某窜至李某营业房 中行窃, 该营业房在一楼, 二
楼为李某 自家居住, 上下有楼梯相通, 后被楼上的李某发觉, 便下楼抓捕张某, 张某丢下赃物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

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谈点看法:……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的。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所谓罪行法定原则,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行法定原则有几项基本要求: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从刑法第269条看,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而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1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均要求在达到期“数额较大”才构成上述三类犯罪,那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也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呢?有的认为前提条件是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有的认为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有的认为不应对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当按刑法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原本只是意图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转变了犯罪意图,突然采用暴力手段抢夺财物或者以暴力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往往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意图以及现场证据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本文将围绕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进行探讨,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原本只是想实施盗窃行为,但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由于受害人的抵抗或者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暴力手段,将盗窃行为升级为抢劫行为。

这种情况下,需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转变,以及转变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描述,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现场证据。

在犯罪现场,往往可以找到与转化型抢劫行为相关的物证和痕迹。

被害人的伤情、作案工具、现场监控录像等都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重要依据。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对现场证据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行为和意图。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记录。

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有类似的犯罪记录,那么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就需要考虑其前科记录对当前案件的影响。

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有盗窃、抢劫等相关犯罪记录,可以推断其在作案时存在更大的潜在危险性和危害性,这会对认定转化型抢劫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获得公正的对待。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同时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对无辜人员的误判和惩罚。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作案手段、现场证据、前科记录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因形势改变或事态发展,未遂的盗窃行为最终升级为抢劫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之认定,涉及到成立要件、证据链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进行探讨。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其犯罪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和主观要素。

犯罪客体是指被抢劫的人身财产,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行为方式是指通过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危害他人安全的方法,将被抢劫的人身财产控制在自己手中,并不法占有,主观要素是指故意为之。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针对转化的时机、原因等进行分析。

在盗窃行为尚未达到抢劫行为的程度时,出现转化的时机可以被认定为盗窃尚未完成的阶段。

而导致转化的原因可以是被盗窃目标的反抗,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主动采取暴力手段。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需要对案件中涉及到的时间、地点、行为过程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结合证据链的建立,以确定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在具体案例分析中,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可能面临以下困难。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准确判断盗窃行为是否存在转化,即是否存在加剧了的暴力行为、以及被盗窃的人身财产是否被控制在犯罪嫌疑人手中。

犯罪嫌疑人转化行为的主观故意也是判断的难点之一。

需要密切关注案件中的证据链,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案发现场的录像监控等,以便准确判断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转化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特别谨慎。

对于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转化为抢劫的故意行为的情况,应当以盗窃罪进行处罚,而不得构成抢劫罪。

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需要特别重视,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审慎权衡所有的证据和证据链条。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综合分析案件中的因素,并构建相关的证据链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其他原因,将抢劫过程中的意图转变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涉及到认定罪名和量刑等问题,因此需对其进行深入的论述和研究。

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关键是确定犯罪行为的转变过程。

一般而言,转化型抢劫包括两个阶段:抢劫阶段和转变阶段。

在抢劫阶段,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暴力手段,通过威逼或者实施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控制,以达到抢劫财物的目的。

当被害人抵抗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案计划受阻时,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心理变化,将原本的抢劫意图转变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这种转变阶段表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犯罪目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行为性质也由抢劫罪转变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认定转化型抢劫还需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预谋。

预谋是指作案前经过一段时间的计划和准备,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便在作案时实现其犯罪目的。

对于转化型抢劫,预谋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转化型抢劫的恶意和故意。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没有经过充分的思考和准备,并没有明确的转化意图,那么其行为就难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就已经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有明确的转变意图,那么就能够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认定转化型抢劫还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动机。

主观恶意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是有所预见的,并对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赞赏或者接受。

在转化型抢劫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指其在抢劫过程中发生转化后,对于犯罪行为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表示赞赏或接受。

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根本目的和动机,通常与其处境、经济、心理等因素密切相关。

对于转化型抢劫,犯罪动机在抢劫阶段和转变阶段可能存在不同的原因和动机,研究和认定犯罪动机有助于揭示犯罪的背后原因和社会问题。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既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恶意,也需要考虑其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研究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现行《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针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三大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行为条件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关键之处在于“转化”二字,涉及到前后两种犯罪行为。

所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比一般犯罪行为复杂,历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重要的研究对象。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我国现行《刑法》在第269条中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规定。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又可以称为准抢劫罪事后抢劫罪。

有史以来,关于“先盗后抢”的犯罪案件经常发生,古代法律也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由于现实中,关于盗窃、抢夺和诈骗等转化为抢劫的案例比较复杂,形式多样,所以,有必要对其构成条件进行分析。

(1)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在《刑法》中认为盗窃、抢夺和诈骗罪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并且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盗窃罪是转化型抢劫罪最常见的前提犯罪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例如有关“暴力”程度的确定等还存在很大争议。

1、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有的学者认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要求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就可以进行认定。

有的学者提出前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也就是必须符合犯罪数额较大的情形。

并且,罪的转化只能在罪与罪之间进行,不能在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进行。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者,认为只要存在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实施行为,不需要对其犯罪数额是否较大进行严格要求。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要对其进行严厉惩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量刑情节上进行综合考虑。

浅析转化型抢劫犯罪

浅析转化型抢劫犯罪

浅析转化型抢劫犯罪作者:王天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2期摘要转化型抢劫,又称为事后抢劫罪、准抢劫罪。

贝卡利亚认为在刑罚上应当区别对待单纯的盗窃与盗窃中使用暴力的情形。

我国关于转化型抢劫的描述最早见于《唐律疏议》的“先盗后强为强盗”的规定;这一规定为后世所采纳,清末变法修律的成果——《大清新刑律》最早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的三种行为模式。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认定犯罪作者简介:王天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干部,研究方向:刑事检察业务。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89-02一、基本案情(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男,37岁,无业,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多次打击处理,且为吸毒人员。

犯罪嫌疑人朱某,女,35岁,无业,有多次盗窃前科,且案发时系累犯。

(二)案情介绍2014年1月14日21时45分许,孟某某同朱某带液压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窜至南开区旧津保路与成阳路交口的某歌厅意图实施盗窃,孟某某在外望风,由朱某入内盗窃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赛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1200元),正欲携带赃物逃走时,被被害人杨某发现,孟某某与朱某随即放弃被盗自行车分头逃窜,朱某先被过路群众抓获,并被扭送至派出所。

孟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拦停一辆出租车,欲让司机宁某某载其逃离现场,宁某某见有人正在追捕孟某某,并喊:“抓小偷!”遂拒绝了孟某某的要求,孟某某见状便拿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对宁某某实行威逼,声称如果不开车就杀死宁某某,宁某某因担心自己受到不法侵害便逃离了出租车。

孟某某在车中被被害人杨某某及赶到的民警抓获。

二、争议焦点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是否应当对其以暴力威胁出租车司机宁某某帮助其逃离现场的行为进行评价,即孟某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三、分歧意见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司法机关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明显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孟某某仅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原本只是打算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突发其想要,越过了盗窃的范畴,以强制手段获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所谓转化型抢劫,是指从盗窃行为逐渐"转化"为抢劫行为,使盗窃行为升级成了抢劫行为。

这种犯罪具有突发性,往往在作案时瞬间转变而成,因此在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作案过程中的各种情节和因素,以确定其性质和危害程度。

本文将围绕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进行探讨,以期对该类犯罪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转化型抢劫的概念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由于一时冲动、情绪激动或是其他各种原因,突然改变了原有的犯罪计划,采用了强制手段或暴力手段,将盗窃行为升级为抢劫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这种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和暴力性,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创伤,危害程度远远超越了一般的盗窃行为。

在实际案例中,转化型抢劫往往伴随着激烈的心理斗争和内心挣扎。

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原本只是想盗窃受害人的财物,但是由于受害人的抵抗或其他因素的影响,犯罪分子的心理逐渐发生了变化,最终选择了采用暴力手段,将盗窃行为升级为抢劫行为。

这种突发性和突变性使得转化型抢劫成为一种典型的犯罪心理行为,也使得其认定充满了挑战和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作案过程中的表现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对作案过程中犯罪分子的行为和表现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一开始就是带有强制性质的,采取了暴力手段或威胁手段,那么可以比较容易地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如果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一开始只是想要实施盗窃行为,后来才采取了强制手段,其认定就稍显困难。

2. 犯罪态度和心理因素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需考虑犯罪分子的态度和心理因素。

在刑法中,有意犯和过失犯的区分,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往往需要分辨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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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姓名曹羽年级09秋法本专业法律层次本科分校汉沽分校指导教师目录内容摘要 (3)正文一、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化型抢劫罪 (4)(一)立法沿革 (4)(二)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 (7)(三)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 (7)二、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 (9)1.理论界对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有不同的观点 (9)2.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的理论前提 (12)3.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14)三、总结 (15)参考书 (18)内容摘要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常见性的犯罪。

所谓转化型抢劫罪是指在某些犯罪的进行过程或者非法状态延续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节,使整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构成特征都趋于抢劫罪,刑法规定按照抢劫罪处刑目前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涉及到四个法条,即刑法第263条、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

刑法对抢劫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具体来说就是可以分为两类:即标准的抢劫罪构成要件和修正的抢劫罪构成要件。

我国新旧刑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然而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许多误区,从而导致了转化型抢劫罪定罪量刑的错误,只有掌握好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实现刑法的任务和目的。

试述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常见性的犯罪,作为一种自然犯,因其在犯罪过程中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古今中外一直将其视为刑法打击的重点。

目前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涉及到四个法条,即刑法第263条、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

通过对上述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出刑法对抢劫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具体来说就是可以分为两类:即标准的抢劫罪构成要件和修正的抢劫罪构成要件。

对于标准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对加重情节存在一些争论以外,对其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太大的争议。

但对修正的抢劫罪,由于刑法对其的规定是一种准用型的条款,这种准用性的规定使得诸如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的实施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同于标准的抢劫罪。

一、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化型抢劫罪(一)立法沿革早在我国古代刑法中,例如《唐律贼盗》第281条里,就有了“先盗后强”属于强盗罪的规定,即行为人先行秘密窃取财物,被人发觉之后而实施暴力或威胁的,应按强盗罪论处;但是,该条同时又规定,如果先行窃取财物被失主发觉后就丢弃财产逃走,在失主追捕时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胁迫拒捕的,不应定强盗罪,而要按照“斗殴”及“拒捍追捕”法条处理1。

以后的宋元明清诸代法律,基本上沿袭了唐律的上述规定。

这些规定把先行的侵犯财产行为仅限于盗窃一种,而且要求,窃财后未予丢弃而实施暴力或威胁的,才能以强盗罪论处。

旧中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371条规定:“窃盗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湮灭罪证,而当场实施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

”与封建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该条没有要求窃财后未予丢弃,而且概括指明了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护赃、免捕、灭证三种主观目的。

1928年颁布并于1935年修正的国民党政府的刑法典第329条,基本上承继了《大清新刑律》第371条的规定,但在先行的“窃盗”之处又增设了“抢夺”,即先行盗窃或抢夺,因护赃、免捕、灭证而当场实施暴力、胁迫者,均以强盗论罪。

在现代外国刑法中,对先行实施盗窃、抢夺财物的行为,为窝赃、拒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情况的处理,大致有几种做法:一是有些立法虽未予明确规定,但从其刑法理论看是当然地将之包括在强盗罪(抢劫罪)之中。

如《苏俄刑法典》2、《加拿大刑法典》3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犯罪情况,其刑法理论却都认为,盗窃后为拒捕而对失主当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应当构成强盗罪(抢劫罪)。

二者有些立法例明确地把这种犯罪情况规定在抢劫罪里。

其中有的并不另设款项与抢劫罪区分,如罗马尼亚现行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保加利亚1951年通过的刑法典第184条第3款等;另有些立法例则在抢劫罪里另设款项对之加以规定,如巴西1940年颁布的刑法典第157条(一),意大利1968年修正的刑法典第628条第2款等。

三是有些立法例以另外的条文明确把这种情况规定为准强盗罪或事后强盗罪,并载明以强盗罪论处,如日本现行刑法典第238条,联邦德国1976年修正的刑法典第252条,我国台湾现行刑法典第329条,1996年《澳门刑法典》第205条等,即如此。

对上述这类犯罪情况,在我国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即第22次稿中,是在第一百六十七条的抢劫罪之外,又以独立的条文即第170条规定:“犯偷窃、抢夺罪,为防护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167条罪处罚。

”在196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正稿)》即第33次稿中,仍然是在第156条的抢劫罪外以另外的条文即第161条对此类犯罪予以规定:“犯偷窃、抢夺、诈骗罪,为防护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156条抢劫罪处罚。

”第33次稿该条与第22次稿相应条文相比有一处显著的不同,这就是在先行的“偷窃、抢夺罪”之外又增加了“诈骗”。

究此立法草案的发展原意,在第22次稿中之所以未规定诈骗罪的转化问题,是当时考虑,诈骗罪是骗取他人的信任而获得财物,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性不大;在后来的立法讨论中大家认为,也不能完全排除先行诈骗尔后向抢劫罪转化的情况的发生,因而第33次稿相应条文增设了诈骗4。

增设诈骗的这一规定后来为我国刑法典所采纳,从而成为在此类犯罪情况上我国刑法不同于现代外国刑法的一个特点。

现代外国刑法多是只规定了盗窃向抢劫的转化,另一些则是包括盗窃与抢夺向抢劫的转化。

我国1979年刑法典也是在第150条的抢劫罪之外,以另外的条文即第153条对此类犯罪情况作了规定。

该条基本上保持了刑法草案第33次稿第161条的规定,仅作了几处文字性的修订,如把“偷窃”改为“盗窃”,把“防护赃物”改为“窝藏赃物”,把“诈骗”调到“抢夺”前面等。

这样就形成了我国1979年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

”这是我国已往的司法实践惩处这类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

现行刑法典第269条对1979年刑法典第153条稍作了修改。

详言之,将原规定中的“抗拒逮捕”修改为“抗拒抓捕”,将原规定中的“依照抢劫罪处罚”修改为“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而表述得更为确切和妥当。

(二)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的。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所谓罪行法定原则,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行法定原则有几项基本要求: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罪行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从刑法第269条看,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而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三)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处罚。

这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也是通常说的准抢劫罪的规定。

此种包含着一定的立法推定的意蕴的规定,在学理上被称为转化型准犯。

所谓转化型准犯,是指某一犯罪与视同的犯罪相比较在构成要件上并不完全吻合,但立法者出于某种特定的意图,将其视同该犯罪。

也就是在犯此罪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其行为类似于彼罪,法律规定以彼罪论处的情形。

具体来说,转化型准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

至于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财物的行为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参照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以下称批复)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如果犯罪分子在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在受到追捕或者围堵的情况下使用暴力的,也应视为当场使用暴力。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行为人不是在非法取得财物之后出于上述目的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不能按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例如,行为人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由于受到被害人的抵抗,为排除障碍当场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可直接适用第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转化型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由于牵涉基本罪和转化罪,因而显得比较复杂,理论上对其属于准犯还是转化犯也有不同的观点。

特别是在犯罪形态上,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既遂、未遂,以及以何种标准来判断,在理论上还存在很大争议。

在实践中,正确地认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问题,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而且有助于科学公正地实现对犯罪的惩罚。

1.理论界对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有不同的观点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是由基本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因具备抢劫罪的部分构成要件而形成的,因此,基本犯罪行为在认识转化型抢劫罪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转化型抢劫罪在形成过程,基本犯罪行为与转化的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空间上都是前后相继,彼此紧密关联的;表现在犯罪形态上,基本犯罪行为的既遂、未遂与转化后犯罪的既遂、未遂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与普通的抢劫罪和盗窃罪有很大的区别。

因为在理论上对基本犯罪行为与转化后犯罪行为两者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造成了对转化型抢劫罪在犯罪形态认定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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