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化型抢劫罪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转化型抢劫是指被害人主动做出某种行为,导致本来没有构成抢劫的犯罪行为最终成为抢劫的情形。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要认定被害人主动做出某种行为。
被害人的行为应当是自愿的,并且具有一定的主观意图。
被害人为了自保或者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而主动交出财物,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要认定被害人的行为导致了抢劫犯罪的完成。
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后,犯罪嫌疑人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继续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者暴力行为,最终导致抢劫犯罪的完成。
这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要注意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合理防卫的情节。
如果被害人交出财物是为了自保且符合合理防卫的原则,那么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被害人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交出财物,这种情形下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特殊的抢劫方式,具体案件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害人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现场证据等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相互作用下,才能准确地认定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原本没有故意盗窃意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通过对被害人施加或威胁暴力,并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一种犯罪方式。
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是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分析和评判,下面将从构成要件、证据以及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来讨论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问题。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原本没有故意盗窃意图的犯罪分子,通过对被害人施加或威胁暴力;二是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要符合没有故意盗窃意图的要求,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前并没有明确的盗窃计划。
通过对被害人施加或威胁暴力,可以是直接的暴力行为,也可以是威胁行为,以达到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目的。
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中,关键的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通过监控录像、现场勘查以及物证等方式获取。
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判断其是否施加了暴力或威胁被害人。
而被害人的证言则是事实的重要证据,被害人的描述可以提供犯罪发生过程的详细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迫交出财物的过程等。
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能对其行为进行辩解,声称只是恐吓或者使用暴力,而并非有意盗窃。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例如是否有明确的盗窃意图、是否存在其他动机等。
被害人的证言虽然重要,但也存在可能存在记忆不准确或者误解的情况。
要对被害人的证言进行综合评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证言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认定,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来综合评估。
为了确保认定的准确性,还需要在法律程序中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其发表真实证言的权利,并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等手段,确保认定的公正和合法。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原本只是意图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转变了犯罪意图,突然采用暴力手段抢夺财物或者以暴力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往往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意图以及现场证据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本文将围绕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进行探讨,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原本只是想实施盗窃行为,但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由于受害人的抵抗或者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暴力手段,将盗窃行为升级为抢劫行为。
这种情况下,需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转变,以及转变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描述,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现场证据。
在犯罪现场,往往可以找到与转化型抢劫行为相关的物证和痕迹。
被害人的伤情、作案工具、现场监控录像等都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重要依据。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对现场证据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行为和意图。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记录。
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有类似的犯罪记录,那么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就需要考虑其前科记录对当前案件的影响。
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有盗窃、抢劫等相关犯罪记录,可以推断其在作案时存在更大的潜在危险性和危害性,这会对认定转化型抢劫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获得公正的对待。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同时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对无辜人员的误判和惩罚。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作案手段、现场证据、前科记录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某种原因,在作案过程中放弃了原先的犯罪意图,改为将被害人扭送到警察局或者将其安全地释放的抢劫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过程以及实际结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要认定一起抢劫案件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首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放弃了原先的犯罪意图,改为将被害人扭送到警察局或者将其安全地释放,则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过程。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采取了一些行为或者表现出一些态度,表明其想要结束抢劫行为并将被害人释放或扭送到警察局,也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参考。
要考虑抢劫的实际结果。
如果被害人最终未受到严重的身体或者财产损害,并且犯罪嫌疑人将其释放或扭送到警察局,那么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处境和心理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某些原因产生了悔意或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因而改变了原先的犯罪意图,那么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重要参考。
除了上述的认定标准之外,还需要对转化型抢劫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抢劫案件,可能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态度,与传统的抢劫行为不完全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过程和实际结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认定。
在进行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目击证人,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等。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因形势改变或事态发展,未遂的盗窃行为最终升级为抢劫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之认定,涉及到成立要件、证据链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进行探讨。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其犯罪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和主观要素。
犯罪客体是指被抢劫的人身财产,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行为方式是指通过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危害他人安全的方法,将被抢劫的人身财产控制在自己手中,并不法占有,主观要素是指故意为之。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针对转化的时机、原因等进行分析。
在盗窃行为尚未达到抢劫行为的程度时,出现转化的时机可以被认定为盗窃尚未完成的阶段。
而导致转化的原因可以是被盗窃目标的反抗,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主动采取暴力手段。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需要对案件中涉及到的时间、地点、行为过程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结合证据链的建立,以确定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在具体案例分析中,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可能面临以下困难。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准确判断盗窃行为是否存在转化,即是否存在加剧了的暴力行为、以及被盗窃的人身财产是否被控制在犯罪嫌疑人手中。
犯罪嫌疑人转化行为的主观故意也是判断的难点之一。
需要密切关注案件中的证据链,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案发现场的录像监控等,以便准确判断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转化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特别谨慎。
对于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转化为抢劫的故意行为的情况,应当以盗窃罪进行处罚,而不得构成抢劫罪。
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需要特别重视,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审慎权衡所有的证据和证据链条。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综合分析案件中的因素,并构建相关的证据链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其他原因,将抢劫过程中的意图转变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涉及到认定罪名和量刑等问题,因此需对其进行深入的论述和研究。
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关键是确定犯罪行为的转变过程。
一般而言,转化型抢劫包括两个阶段:抢劫阶段和转变阶段。
在抢劫阶段,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暴力手段,通过威逼或者实施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控制,以达到抢劫财物的目的。
当被害人抵抗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案计划受阻时,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心理变化,将原本的抢劫意图转变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这种转变阶段表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犯罪目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行为性质也由抢劫罪转变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认定转化型抢劫还需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预谋。
预谋是指作案前经过一段时间的计划和准备,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便在作案时实现其犯罪目的。
对于转化型抢劫,预谋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转化型抢劫的恶意和故意。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没有经过充分的思考和准备,并没有明确的转化意图,那么其行为就难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就已经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有明确的转变意图,那么就能够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认定转化型抢劫还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动机。
主观恶意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是有所预见的,并对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赞赏或者接受。
在转化型抢劫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指其在抢劫过程中发生转化后,对于犯罪行为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表示赞赏或接受。
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根本目的和动机,通常与其处境、经济、心理等因素密切相关。
对于转化型抢劫,犯罪动机在抢劫阶段和转变阶段可能存在不同的原因和动机,研究和认定犯罪动机有助于揭示犯罪的背后原因和社会问题。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既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恶意,也需要考虑其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原本没有预谋抢劫的犯罪行为,但在实施过程中突发性地转变为抢劫的情形。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认定,涉及到法律的解释和司法裁判的具体案例分析。
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入手,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对抢劫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抢劫是指利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这一条文,抢劫需要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的抢夺行为,二是抢夺的客体为公私财物。
如果一起犯罪行为符合这两个要素,那么就构成了抢劫罪。
接下来,让我们来讨论一下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
对于转化型抢劫行为的认定,主要需要考察的是犯罪行为的过程和动机。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来说,转化型抢劫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犯罪行为是在原本没有预谋抢劫的情况下突发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意外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在突发情况下,无法预见和觉察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比如某人原本是要进行盗窃行为,当他在盗窃过程中被当事人发现并加以阻挠,为了逃避抓捕而对当事人进行暴力行为,并抢夺了当事人的财物,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转化型抢劫。
因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初,该人并没有预先计划抢劫行为,而是在意外情况下才发生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也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有的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最初是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突然的情绪激动或者意外状况,最终导致了抢劫行为的发生。
而在一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最初可能并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但是在行为进行的过程中,由于一时冲动或其他原因,导致了抢劫行为的发生。
针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问题。
如果犯罪行为人在事后表示对抢劫行为的后悔和悔过的态度,并且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在认定过程中,也可以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突发事件或者被害人的抵抗而转化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或者由原本打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被迫转化为使用实际暴力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在刑法上被认定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在抢劫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仅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还可能造成被害人身体或财产的严重伤害。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十分重要,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要件;二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突发事件或者被害人的抵抗等导致犯罪嫌疑人转化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情况;三是转化型抢劫的法律性质和处罚标准等。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分析其法律性质和处罚标准等。
由于转化型抢劫是在抢劫的过程中由原本打算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而转化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因此其法律性质与普通抢劫有明显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转化型抢劫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认定,以确定其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和处罚标准。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涉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转化的原因和过程,以及其法律性质和处罚标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以便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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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罪【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个独立于普通抢劫罪之外、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罪行。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是一项法律拟制之罪,法律必须严谨的设置定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的考虑因素。
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对转化型抢劫罪已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原则性较强,有的规定非常模糊,导致司法实践对转化型抢劫罪中相关问题的处置不同。
学界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基本问题还存有争议。
因此,专题研究转化型抢劫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立法完善1目录一、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转化型抢劫罪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转化型抢劫罪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转化型抢劫罪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转化型抢劫罪之构成要件 (2)(一)转化型抢劫罪之前提条件 (2)(二)转化型抢劫罪之客观要件 (3)(三)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转化型抢劫罪之主观条件 (7)四、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重构与完善 (8)(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的理解 (8)(二)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完善 (9)五、结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一、引言本文的写作以现实为基础,以解决司法实践具体问题为主要目标,主要围绕司法实践如何严谨科学地认定转化型抢劫罪为中心内容而展开。
从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和入手,围绕转化型抢劫罪理论中的罪行转化的主客观条件、主体和行为条件、既遂标准等争议点展开论述,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的各种相关难点问题,提出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重构与完善的建议。
期待能够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完善法律理论,有助于司法部门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有完整正确的把握,从而做到正确定罪和准确量刑,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公正的法律保护。
二、转化型抢劫罪概述(一)转化型抢劫罪概念我国的现行刑法中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刑法理论中,通常将这条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称谓,我国理论界的观点大同小异,主流观点有: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转化型准抢劫罪或者事后抢劫罪。
尽管学者们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称谓有所不同,但是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而鉴于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中,尚未使用“准犯”这个概念,对其并没有准确定位,所以笔者认为,使用“转化型抢劫罪”这一称谓比较合适。
“转化型抢劫罪”——顾名思义,即是抢劫罪的一种转化形式,区别于抢劫罪,属于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从其行为结构而言,实际上是一个先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和后暴力性行为(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行为)的相结合。
1(二)转化型抢劫罪特征通过以上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分析,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具有如下四个特征:第一,转化型抢劫罪存在双重危害性。
一方面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或者抢夺行为,从而危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这些行为通常被称作基础行为;另一方面是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导致犯罪行为发生了转化而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的行为,通常被称作后续行为。
第二,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性质存在转化性。
转化型抢劫罪中存在双重危害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单方面的以先行行为或者后续行为的犯罪性质来定罪,也不对两项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而是将基础行为和后续行为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将其犯罪行为转化成抢劫罪,依据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第三,转化型抢劫罪两个侵害行为的相关性。
在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前后实施的两个行为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其共同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民的财产,当两个行为在同一犯罪行为中相继发生时,便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
第四,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定性。
根据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判断依据,即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只有当犯罪行为满足法律条文的充要条件时,才能根据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这便体现了转化型抢劫罪罪行的法定性。
三、转化型抢劫罪之构成要件(一)转化型抢劫罪之前提条件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成立转化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通过分析相关刑法条文我们可以看出,盗窃、诈骗、抢夺三罪的成立,均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而抢劫罪则无“数额较大”的限制。
这里便出现了一个问题,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要求先前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程度呢?对此问题,综合分析刑法理论界的各种看法,概括起来,笔者认为,2“只要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综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无论财产数额大小,既遂或未遂,都可转化为抢劫罪”。
[1]其理由是:(1)抢劫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不同,它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权利之外,还具备另外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规定抢劫罪没有数额上的要求,就是充分考虑到了抢劫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这一因素。
我国刑法之所以单列条文规定转化型抢劫罪,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因为先前行为一旦转化,后续的暴力、胁迫行为就会严重威胁到他人的人身权利,重则威胁到他人生命安全。
刑法不规定抢劫罪的数额,就表明抢劫数额大小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同典型抢劫罪罪质相似,危害性也相近,所以对其不能片面要求先前行为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2)具有“两高”司法解释的支持。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 1988 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批复》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重点并不在先前行为是不是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而取决于其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目的而使用的暴力、胁迫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只要后续暴力、胁迫行为符合“情节严重”情形,即便是先前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是可以认定为抢劫罪的。
[2](二)转化型抢劫罪之客观要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先前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也是决定先前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的关键所在。
从结构上分析,这一客观条件包括时空条件即“当场”和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两个因素,如何理解这两个因素,对认定转化型抢劫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行为条件对“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理解“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条件。
对这一行为条件的理解,关键在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转化为抢劫罪。
“对抢劫罪[1]高铭暄:《刑法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版[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4 年版,第318 页3的暴力不要求达到危及人身健康、生命或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只要达到使被害人恐惧,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抑制即可”。
[3]1那么,对于转化型抢劫罪,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该达到何种程度呢?大多数学者主张,此处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与典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作相同理解。
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大部分是在取财后使用暴力、胁迫的,其程度低于典型抢劫罪,因而对本罪暴力、胁迫的理解,应当略轻于典型抢劫罪”。
[4]笔者认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应与典型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手段一样,不需要达到危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或使他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只要其暴力、胁迫行为实际上使他人感到恐惧,并使他人的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抑制即可。
因为转化型抢劫罪同典型抢劫罪罪质相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如果对罪质相同的两种犯罪中的暴力、胁迫所应达到的程度要求不一样,不仅有违刑法原理,同时也将使司法实践中对相同性质的犯罪采用不同的定罪标准,从而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
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中或之后过失致他人伤害的,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例如,甲某天经过一商店门口,见店内无人,便进入商店行窃,甲得手正欲离开,恰逢店主从外面回来。
店主见甲神情慌张,于是抓住甲右臂不放,甲为挣脱逃跑,用力一甩右臂,致使店主站立不稳,一头撞到墙上,造成轻伤。
该案中甲为挣脱店主逃跑的甩臂行为,并非是对店主使用暴力,其主观上也没有实施暴力的故意,故对甲不应定抢劫罪。
2、时空条件对“当场”的理解“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被追捕的场所”。
[5]将“当场”理解为实施先前行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被追捕中的场所。
充分考虑了“当场”在时间和空间[3]赵秉志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626 页[4]竹莹莹著:《论转化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律适用》,2005 年第 8期[5]竹莹莹著:《论转化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律适用》,2005 年第 8 期4上的紧密关联性,与日本的机会延长说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盗窃的机会,是指盗窃的现场以及与该现场相连接的追还财物或逮捕犯人的状态中”。
[6]该理论要求,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应该与时间、场所相连接,但是犯人一直处于被追赶的过程当中,就算在时间和场所上存在一定距离,仍然视为“在盗窃的机会中”。
“当场”连接着作为先前行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和后续“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要求二者之间在时空上紧密联系。
对这种紧密联系,我们不能狭隘地去理解它,认为它们之间不能有丝毫的空隙,而应当赋予该联系一定的弹性空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允许适当的延伸,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两种行为之间必须有着这种在时空上可以适当延伸但又不间断地紧密联系。
需要注意的是,该表述所说的“被追捕中”,指的是行为人刚离开现场,立即被被害人、警察或者其他群众追捕,行为人基本上始终处于追捕人耳目所及的注视之下的场合。
只要追捕行为是连续无间断的,无论追逐多少距离,行为人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都应以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