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化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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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转化型抢劫是指被害人主动做出某种行为,导致本来没有构成抢劫的犯罪行为最终成为抢劫的情形。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要认定被害人主动做出某种行为。

被害人的行为应当是自愿的,并且具有一定的主观意图。

被害人为了自保或者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而主动交出财物,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要认定被害人的行为导致了抢劫犯罪的完成。

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后,犯罪嫌疑人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继续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者暴力行为,最终导致抢劫犯罪的完成。

这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要注意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合理防卫的情节。

如果被害人交出财物是为了自保且符合合理防卫的原则,那么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被害人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交出财物,这种情形下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特殊的抢劫方式,具体案件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害人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现场证据等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相互作用下,才能准确地认定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罪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转化型抢劫罪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转化型抢劫罪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不使用暴力的情况下,以欺骗、诈骗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况。

既遂的转化型抢劫罪认定在刑事诉讼中,既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完全达成犯罪目的,即成功获取了他人的财物。

公安机关或法院在认定既遂转化型抢劫罪时,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1. 是否存在欺骗、诈骗等行为既遂转化型抢劫罪需要犯罪嫌疑人进行欺骗、诈骗等行为,向被害人骗取钱财。

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既遂的转化型抢劫罪时,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成功地达成了这样的行为。

例如,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自己急需资金、私人关系或高额回报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如果被害人上当受骗并将财物交付犯罪嫌疑人,那么该犯罪行为就被认为是既遂的转化型抢劫罪。

2. 是否存在意图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判读既遂转化型抢劫罪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涉嫌虚构融资渠道、模仿他人、伪装起义军以及许诺不可实现的回报等行为,则说明是有侵占行为。

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达成了意图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就构成了既遂的转化型抢劫罪。

未遂的转化型抢劫罪认定与既遂的转化型抢劫罪相比,未遂的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

在定罪量刑前,公安机关或法院在认定未遂的转化型抢劫罪时,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1. 是否存在强行取财的行为与既遂转化型抢劫罪相比,未遂的转化型抢劫罪中主要是强行取财的行为没有成功。

如果被害人没有上当受骗并成功逃脱,或者被其他人救助,这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强行取财行为是未遂的。

未遂的转化型抢劫罪需要犯罪嫌疑人实际去动用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等行为,不但要威胁对方财物,还要具备使其财物危险的意图。

2. 是否存在取得他人财物的预备行为除了是否存在强行取财的行为,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了一些预备行动。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相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相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相关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起因条件等理论内涵进行解析,进而对具体司法实践中适用转化型抢劫犯罪的争议点进行梳理解读,进而提出解决分歧的建议,希望能够为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等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强制程度;犯罪形态;加重情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就是转化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前提,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是其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其行为方式。

符合这三点就是转化型抢劫罪。

之前这三种犯罪都是仅仅侵犯公私财产权的,但是由于暴力的使用,使得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财产权,而加入了对人身权的侵犯,故而性质上转化为同时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抢劫罪。

一、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犯罪认定时存在的问题1.转化型抢劫犯罪形态理论上既未遂分歧司法办案实践中对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认定分歧为:①转化型抢劫罪需要既遂、未遂之区分。

原因一是从刑法理论上讲,除了过失犯罪以外,所有的故意犯罪均存在未遂的状态,转化抢劫与一般抢劫行为一样,罪质均为抢劫罪,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本质差异,既然一般抢劫存在未遂状态,那么转化抢劫亦应存在未遂状态。

二是为有效认定各犯罪行为危害性程度,亦对转化型抢劫罪区分既遂和未遂,以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犯罪性质转化之前,犯罪行为人主观意图上对于盗窃、诈骗、抢夺的恶性程度相对较小,若不考虑犯罪后果仅因转化而认定抢劫既遂,其处罚相对于一般的抢劫犯罪相对还重,明显罪刑不相适宜。

且《两抢意见》第十条规定相悖。

故转化型抢劫应适用普通型抢劫的标准,抢劫罪属于侵财类犯罪,应有既未遂之分。

转化型抢劫属于侵犯财产罪,而且属于取得罪,先前的盗窃等行为既遂的,应认定转化型抢劫既遂。

②转化型抢劫罪只有既遂,无未遂形态。

司法实践种,转化型抢劫存在未遂形态的观点依据是《两抢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只解决了普通型抢劫犯罪的既未遂标准问题,并未解决特殊型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区分问题。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某种原因,在作案过程中放弃了原先的犯罪意图,改为将被害人扭送到警察局或者将其安全地释放的抢劫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过程以及实际结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要认定一起抢劫案件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首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放弃了原先的犯罪意图,改为将被害人扭送到警察局或者将其安全地释放,则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过程。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采取了一些行为或者表现出一些态度,表明其想要结束抢劫行为并将被害人释放或扭送到警察局,也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参考。

要考虑抢劫的实际结果。

如果被害人最终未受到严重的身体或者财产损害,并且犯罪嫌疑人将其释放或扭送到警察局,那么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处境和心理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某些原因产生了悔意或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因而改变了原先的犯罪意图,那么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重要参考。

除了上述的认定标准之外,还需要对转化型抢劫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抢劫案件,可能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态度,与传统的抢劫行为不完全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过程和实际结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认定。

在进行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目击证人,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等。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有哪些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有哪些

A great company will always be cautious about its achievements, like a thin layer of ic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有哪些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一、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

二、事后抢劫的情形。

三、聚众打砸抢中的抢劫罪。

抢夺罪与抢劫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很多不同,比如在刑罚量刑,犯罪构成等,但在一定特殊的情形下,抢夺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那具体有哪些情形呢?现在的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解答疑问,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抢劫罪的相关问题。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一、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如果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事后抢劫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适用本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必须触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如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等情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突发事件或者被害人的抵抗而转化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或者由原本打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被迫转化为使用实际暴力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在刑法上被认定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在抢劫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仅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还可能造成被害人身体或财产的严重伤害。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十分重要,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要件;二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突发事件或者被害人的抵抗等导致犯罪嫌疑人转化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情况;三是转化型抢劫的法律性质和处罚标准等。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分析其法律性质和处罚标准等。

由于转化型抢劫是在抢劫的过程中由原本打算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而转化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因此其法律性质与普通抢劫有明显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转化型抢劫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认定,以确定其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和处罚标准。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涉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转化的原因和过程,以及其法律性质和处罚标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以便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原本打算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人,在犯罪过程中意外或者故意地将行为升级为抢劫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严重的罪行,因此对于这种犯罪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抢劫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1. 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意图。

也就是说,犯罪人在犯罪之初是否就打算进行抢劫行为,或者是在犯罪过程中才决定将行为升级为抢劫。

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才决定升级为抢劫,则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2. 犯罪行为的实质
需要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证据。

包括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可以帮助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特别是需要对犯罪人的行为态度进行分析,例如是否有故意将原本犯罪行为升级为抢劫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是一个综合分析的过程,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意图、犯罪行为的实质和犯罪行为的证据等多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能够明确证明犯罪人的行为构成了转化型抢劫,才能够做出准确的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原本打算实施一种非暴力犯罪行为,但在犯罪过程中转而采用了暴力手段。

从2015年我国刑法修改后将其确立为犯罪行为以来,其认定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其实是对犯罪心理和犯罪动机的综合判断。

要准确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要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实施转化型抢劫必须是因为原犯罪计划无法顺利实施而采取了暴力手段,并在过程中侵犯他人人身安全。

我们需要探究犯罪嫌疑人实施 covert offence (悄悄靠近目标)以及自愿放弃这一计划采取暴力而侵害他人的动机。

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过程进行分析。

转化型抢劫与传统的抢劫罪在犯罪手段上有较大区别,它表现为:在实施罪行之前,犯罪嫌疑人是偷袭 victim(受害者)的方式接近受害者,并通过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器来实现转型。

我们需要根据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对犯罪嫌疑人的实施手段作进一步的分析,如是否使用了暴力工具等。

要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还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情况以及其在案件中的行为。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他们是否有随时自愿放弃物品的意愿?案件发生时受害人是否有机会逃跑?受害人是否受到了暴力威胁?这些问题都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我们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等方面的判断。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此之前有其他抢劫或暴力犯罪的历史,那么我们可以从中找到证据支持犯罪嫌疑人的恶意和威胁意图。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从犯罪动机、犯罪过程、受害人情况以及嫌疑人前科情况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在对这些方面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后,才能准确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为刑事审判提供合理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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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张明楷常考热点及其主要观点司考出题人考倒大家的诀窍强烈推荐!司法考试刑法总则体系考点总结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转化型抢劫”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个特殊现象,从立法确立时起,就引起法学理论界很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笔者谨以此文谈谈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转化型抢劫”有无存在的必要?有人认为,“转化型抢劫”没有存在的必要。

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应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人当场所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视为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从重情节;如果暴力行为造成他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可认定其构成伤害罪、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就当前形势而言,“转化型抢劫”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这种犯罪现象较为普遍,危害很大,为有力地打击这类犯罪,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单独确立;其次,“转化型抢劫”存在敛财与暴力两种行为、两个阶段,两种行为、两个阶段又组成一个整体,若定性为“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能包涵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失之以宽;若对两种行为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则割裂了两种行为的联系性、统一性。

唯有将两种行为、两个阶段联系起来,确立为一个“转化型抢劫”,才能解决这个矛盾。

(二)“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是否可以增加?现有“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仅限于“盗窃、诈骗、抢夺”这三个罪名,有人指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不应仅限于这三个罪名,其他涉财类犯罪,如侵占、敲诈勒索甚至贪污等犯罪也应纳入“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不宜增加,因为从立法本意来看,“转化型抢劫”是针对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常见犯罪而确立的,这三种犯罪发案率高,而且常常出现犯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转化为抢劫罪的机率高,而其他涉财犯罪不属多发犯罪,转化机率很低,就立法效率、精简原则而言,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转化型抢劫”之列。

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可根据其情节从重处罚,若构成数罪,则实行并罚。

(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必须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从字面理解,行为人不仅仅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构成犯罪,才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对于上述三种犯罪来说,是否构成犯罪,主要依据犯罪数额,如果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则构成犯罪,才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反之,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

首先,就“转化型抢劫”的自身性质而言,属于抢劫犯罪,而抢劫犯罪对犯罪数额并没有限制,因此,“转化型抢劫”不必要求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定抢劫罪;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批复》中所提到的情形十分常见,若要求”转化型抢劫“的前提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会放纵大量的犯罪。

(四)准备或正在进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尚未取得财物时便被发现,为取得财物,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否适用“转化型抢劫”?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种情况,不少人认为应适用“转化型抢劫”,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即直接认定构成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行为人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并不是取得财物,而抢劫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取得财物。

上述情况的行为人为了达到其取得财物的目的,在进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无需适用“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五)只要“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就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吗?《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的暴力程度未明确加以限制,只要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构成“转化型抢劫”。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毕竟不同于典型的抢劫罪,其作案动机和主观恶性相对较轻,而且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因此,对其实施的暴力程度应有所限制,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暴力行为,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定为抢劫罪。

(六)入户盗窃时,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第一条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形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但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因为从现有《刑法》规定来看,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般抢劫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者相差极大。

然而入户盗窃后转化为抢劫毕竟不同于典型的“入户抢劫”,其作案动机和主观恶性相对要轻得多,若按“入户抢劫”定罪量刑,显然有失公允。

综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九规定的“转化型抢劫”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一定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笔者以为,如下表述更为贴切:“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明楷常考热点及其主要观点1、故意伤害罪及相关罪名(1)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3)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数罪并罚。

2、关于抢劫罪及相关罪名(1)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

强奸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2)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没有特别的限制。

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仍然成立抢劫罪。

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3)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

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4)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抢劫罪未遂的情况,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5)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

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论是抢劫本身的手段行为造成,还是转化型抢劫中的行为造成,都认定为这里的加重结果犯。

(6)携带凶器抢夺的,只要行为人对凶器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即可。

如甲使乙携带凶器与自己同行,具有紧急时候使用的意图,即使甲亲手抢夺被害人财物,也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7)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宜认定为抢劫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同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认定为绑架罪。

3、关于敲诈勒索罪及相关罪名(1)甲乙合谋,然后由认识丙的甲将丙骗到外地游玩,由乙给丙家人打电话索要财物,否则就“撕票”。

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2)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出于恐惧的心理给其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被害人出于同情或怜悯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3)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财物,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里拿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强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认定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数罪并罚。

(4)债权人利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而债务人以对财物的占有和债权人对抗,这种对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则债权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4、关于盗窃罪及相关罪名(1)盗窃罪中,窃取行为不必具有秘密性,相反,是指采用非暴力、非胁迫的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2)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都应当认为是盗窃罪的既遂。

如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在火车上将他人的财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轨道旁,意图以后再去捡回。

不管行为人是否真去捡回,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所,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以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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