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化型入户抢劫案件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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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转化抢劫关键问题辨析

“入户盗窃”转化抢劫关键问题辨析

“入户盗窃”转化抢劫关键问题辨析作者:余响铃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9期一、基本案情2013年某日夜间,甲在一村庄内,趁无人之机,进入乙出租给丙住宿的平房内盗窃,行窃过程中被乙发现。

乙让甲先别出来,之后,甲听到乙打电话让人来抓小偷,甲就要从窗户上跳出来逃跑。

乙用铁锨将甲堵在窗户口,并吓唬甲,不让甲从窗户跳出来。

甲从乙手中抢夺铁锨,并顺势从窗户上跳了下来拼命往外跑。

乙追上甲后按住甲,并使劲用拳头殴打甲,嘴里喊着“打死你、打死你”;甲被乙殴打后,翻身,抓起乙身边的铁锨打乙,造成乙轻伤。

甲后被赶来的群众抓获。

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5元。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由于甲在盗窃过程中,被乙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对乙进行殴打,由于甲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所以转化为普通抢劫,不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由于甲入户盗窃过程中,被乙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对乙进行殴打,甲的暴力行为从户内一直持续到户外,从其在户内就开始使用暴力,也就转化为抢劫,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转化为抢劫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虽然甲入户盗窃过程中,被乙当场发现,为抗拒抓捕,甲对乙使用了暴力,但是在户内的行为不属于暴力,故不能转化。

在户外的暴力行为不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实施,只是为了制服乙的殴打行为,不符合转化抢劫的主观条件,故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由于甲盗窃的数额太小,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规定,也不构成盗窃罪,因而只能认定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评析意见从《刑法》第263条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第269条认定准抢劫罪,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第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第三,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原本只是意图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转变了犯罪意图,突然采用暴力手段抢夺财物或者以暴力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往往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意图以及现场证据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本文将围绕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进行探讨,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原本只是想实施盗窃行为,但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由于受害人的抵抗或者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暴力手段,将盗窃行为升级为抢劫行为。

这种情况下,需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转变,以及转变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描述,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考虑现场证据。

在犯罪现场,往往可以找到与转化型抢劫行为相关的物证和痕迹。

被害人的伤情、作案工具、现场监控录像等都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重要依据。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对现场证据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行为和意图。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记录。

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有类似的犯罪记录,那么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就需要考虑其前科记录对当前案件的影响。

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有盗窃、抢劫等相关犯罪记录,可以推断其在作案时存在更大的潜在危险性和危害性,这会对认定转化型抢劫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获得公正的对待。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同时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对无辜人员的误判和惩罚。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作案手段、现场证据、前科记录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某种原因,在作案过程中放弃了原先的犯罪意图,改为将被害人扭送到警察局或者将其安全地释放的抢劫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过程以及实际结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标准要认定一起抢劫案件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首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放弃了原先的犯罪意图,改为将被害人扭送到警察局或者将其安全地释放,则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过程。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采取了一些行为或者表现出一些态度,表明其想要结束抢劫行为并将被害人释放或扭送到警察局,也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参考。

要考虑抢劫的实际结果。

如果被害人最终未受到严重的身体或者财产损害,并且犯罪嫌疑人将其释放或扭送到警察局,那么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处境和心理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某些原因产生了悔意或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因而改变了原先的犯罪意图,那么可以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的重要参考。

除了上述的认定标准之外,还需要对转化型抢劫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抢劫案件,可能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态度,与传统的抢劫行为不完全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过程和实际结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认定。

在进行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目击证人,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等。

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

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

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热门城市:徐州律师甘肃律师襄阳律师龙凤区律师北海新区律师魏县律师让胡路区律师高新区律师曲周县律师入室盗窃与入室抢劫的量刑差别很大,主要是因为盗窃与抢劫就存在严重差别,那么,在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中,是如何进行辩护和量刑的?在这里,的小编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为您阐述这一问题,并介绍与这一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为您解答疑惑。

一、案例案情回顾李某某与朋友刘某无正当职业,无钱可用时,便动起了歪脑筋。

2013年9月的一天深夜,两人携带钳子等工具偷偷溜进了余姚市某某街道某某村的一户姓张的人家里。

这家人共四口人,楼下是老张夫妻俩,二楼是小张夫妻俩。

李某某两人顺利偷出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物品,可是下楼时,被起夜的老张看见了。

老张大喊一声“小偷,站住!”就向两人追去。

这时,李某某两人就飞快地向院门口跑去,老张追到大门口,一把拽住了李某某,两个人就打斗在一起。

楼上的小张也醒了,也追了出去,帮助父亲将小偷控制住。

而另外一个小偷——小刘,就趁机拿上偷到的财物逃跑了。

后来,邻居们也来了,帮助老张报了警,警察很快在李某某的暂住房内搜到了失窃的财物,并发还给老张。

李某某偷盗后,为抗拒老张的抓捕,与他发生争斗,造成老张身上多处受伤。

李某某使用暴力的地点发生在院外,否则的话,可能认定为“入室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只能认定为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尊敬的各位在座的各位:大家好!首先,我要先向不仅仅是庭上的各位,同时也向我亲爱的当事人以及他的家人表示衷心地感谢。

今天,我在这里的目的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提出辩护词,为他争取公平的审判和被释放的权利。

我要指出的是,我完全理解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且也意识到对他人生命和财产造成的严重伤害。

然而,在处理此案件时,我们必须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平的机会来陈述他的辩护理由。

首先,我想向庭上的各位陈述,抢劫罪的隐含条件是作案者的明确故意和借助暴力或胁迫手段,来剥夺他人的财产。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

相反,他是在一个非暴力的情境中实施了抢劫罪。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在加害人实施抢劫罪之前,他是一个没有犯罪记录的人。

而这一方面,可以为他的人品和道德品质作出辩护。

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一方面来证明,他实施抢劫罪是处于一种特殊的情境和极度的经济困境所迫。

更进一步地说,我要介绍的是,我的当事人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曾遭受到严重的财务困境。

他是一个一技之长的装修工人,但由于经济不景气和公司破产的原因,他失去了工作和唯一的收入来源。

在面对如此大量的经济压力和对他家庭生活的巨大压力时,他感到绝望,而抢劫罪行也是在这种情绪的推动下,最终发生。

事实上,我的当事人对他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悔过之情,并且他为他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深感内疚。

他向受害人致以深深的诚恳道歉,并希望能够得到受害人的宽恕。

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审判和陈述抢劫罪案件背后的一些背景信息,是十分重要的。

重申一下,我并不是在辩解抢劫罪本身的严重性,更不是在为任何犯罪行为辩护。

相反,我只是要求庭上的各位在做出裁决之前,能够充分地了解我的当事人的个人背景和他犯罪行为的动机,以便为他做出一个公正和恰当的判决。

最后,我再次向庭上的各位,以及我的当事人向大家表达感激之情。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篇1:试论转化型抢劫罪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

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谈点看法:……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作为刑法的根本原那么,罪刑法定原那么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所谓罪行法定原那么,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

”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分。

”罪行法定原那么有几项根本要求: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详细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明晰,意思确切,不能模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从刑法第269条看,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此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1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均要求在到达期“数额较大”才构成上述三类犯罪,那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也要求到达“数额较大”呢?有的认为前提条件是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到达“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有的认为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到达“数额较大”,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有的认为不应对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到达“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施行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而当场施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当按刑法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转化型抢劫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原本没有抢劫的意图下,经过一定的思考或行动后,转变为了抢劫的行为。

在认定转化型抢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

主观意图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出行为之前的心理准备和预期。

如果犯罪嫌疑人最初的行为并不是抢劫行为,他采取的行为也没有标志性的暴力行为或者威胁行为,只是在一定的时间里考虑了一下抢劫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过程。

需要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如是否有采取暴力手段、是否持有武器、是否威逼被害人等情况。

如果他一开始便是使用暴力行为或者携带武器,那么就不能认为是转化型抢劫。

三、被害人的反应。

如果被害人没有表现出抵抗或者反抗,或者没有求助或者拨打电话报案的行为,或者在从犯有明显的示意或行动来配合,这也可以对认定转化型抢劫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四、犯罪嫌疑人的赃物携带和财产占有。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是否携带了作案工具或者赃物,并且有无按照原定计划去掩盖罪证等情况都可以对认定转化型抢劫进行参考。

最后,需要警惕的是,转化型抢劫并不代表其犯罪行为的可接受性与危险性会降低,相反,转化型抢劫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和行动都具有一定的波动性,这种不确定性也无意味着其犯罪的危险性降低了,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警方和司法机关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态进行全面的考虑和评估。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发生之前,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追踪、监视、观察,然后采取暴力手段或者胁迫手段,强行夺取被害人的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法律规定和论证三个方面对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案例分析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转化型抢劫的案例。

在某市区的一家超市门口,一名女性顾客购物结束准备离开时,一名男子突然冲上前用刀威胁并抢走了女性的钱包,随后迅速逃离了现场。

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该男子在事发前曾经对这名女性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追踪和观察,然后选择了一个人少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作案。

这个案例就属于转化型抢劫,犯罪嫌疑人利用了对被害人的追踪和观察,然后采取暴力手段抢夺财物。

二、法律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抢劫、盗窃、抢夺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以抢劫罪论处。

数额不大的,以抢夺罪论处。

”在这一条款中,关于抢劫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以抢劫、盗窃、抢夺等方法,抢夺公私财物;二是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中也对转化型抢劫进行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抢劫、盗窃、抢夺等行为,致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身体受伤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从重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利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抢劫、盗窃、抢夺等行为的认定标准,即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的抢劫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还是比较清晰的,只要犯罪嫌疑人利用对被害人的追踪和观察,然后再采取暴力手段抢夺财物,就构成了抢劫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范畴。

三、论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更多的细致分析和调查工作,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转化型抢劫的手段实施了抢劫行为。

而在审判转化型抢劫案件时,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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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被指控抢劫、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0日20时许,李某与同伙李某杰(未归案)
到茂名市茂南区文明北路2号林某尧家内实施盗窃时,被林某尧、林某芳发现。

李某为抗拒抓捕,持钢筋撬笔威胁以及用脚
踢林某尧、林某芳,后李某被当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林某尧
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李某在归案后,又交代了其伙同李某杰
多次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无视国法,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
较大;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分别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转化型入户抢劫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入户抢劫的
法定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李某具
有犯罪未遂情节,但其还有多宗入户盗窃犯罪事实,假如公诉
机关指控成立,李某数罪并罚后极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十年以
上刑罚。

邓明毅律师、陈韵律师担任李某辩护人后,经会见李
某本人、阅读本案卷宗材料以及进行必要性调查后认为,李某
本人实施多宗入户盗窃犯罪行为以及在2015年10月20日20
时企图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而抗拒抓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经征得当事人
同意后为当事人作有罪辩护,并提出李某抗拒抓捕的地点不应
认定为刑法上的“户内”,依法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且是
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等较为中肯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采纳了辩护律
师的大部分辩护观点,认定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总和刑二年十
个月,决定执行二年六个月。

辩护人律师的工作得到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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