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董再国律师)

抢劫罪辩护词(董再国律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们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与×××,两个风华正茂的青少年,都是刚出头,本应在大学或高中的教室里或在社会上锤炼自己的一技之长,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
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
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
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
可以说,被告人×××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受到××的诱导和教唆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
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抢劫罪是属于严重的暴⼒犯罪,公安机关接到抢劫案件的报案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案,⽽抢劫罪嫌疑⼈被起诉后,可以委托辩护⼈,那么抢劫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抢劫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东XX律师事务所陈X芹律师接受XX区法律援助中⼼指派出庭为涉嫌抢劫罪的被告⼈王X进⾏辩护。
辩护⼈对于公诉⼈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王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被告⼈王某某实施犯罪时属于未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出⽣于2000年8⽉23⽇,在2007年6⽉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岁,系未成年⼈。
根据《刑法》第⼗七条第三款“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王某某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应当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抢劫的犯意系被告⼈董浩提出。
《刑法》第⼆⼗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被告⼈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新。
(⼆)被告⼈⽆前科,之前未受过⾏政或刑事处罚,主观恶性较⼩。
被告⼈之前⼀直表现良好,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为。
在本案中系⼀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
(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和在座的各位仁宾:首先,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指控他犯下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并不符合抢劫罪的要素,并请求您公正的审理。
案情回顾根据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被告被指控在某一个晚上从一名年轻女子的手袋中抢走了现金。
然而,我将向各位展示被告在这个案件中并无罪过的证据,并拿出相关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
辩护一:被告意图并非抢劫被告是一名年轻且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仅仅根据被告的前科,就默认他有抢劫的意图是不正确的。
我将证明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具备抢劫的意图。
1.证人证词我们将提供几个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这些证人将证明,被告与受害者没有之前的纠纷或任何犯罪背景,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
我们将提交这些证人的证词来为被告辩护。
2.通话记录我们还将提交被告与受害者之间的通话记录。
这些通话记录将显示受害者邀请被告参加一个晚宴。
这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预谋去抢劫受害者,而是接受了她的邀请参加晚宴。
综上所述,我们的证据将证明被告并无抢劫的意图,且他与受害者之间是有联系的。
辩护二:事态发展非被告所控制即便接受了受害者的邀请,被告在晚会期间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抢劫的意图。
事态的发展并不由被告所控制,而是在他意识之外产生的。
1.意外事件据我们所知,在晚宴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会场突然发生了爆炸。
这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和混乱。
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被告可能会被推动或带到一个或一系列的事实之外。
他的行为完全是在受到恐慌和混乱的情况下做出的。
2.视频监控我们将提供会场的视频监控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这些监控记录将清楚地显示在爆炸发生后,被告试图逃离混乱的环境,而不是试图获取更多的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并没有在事态发展中控制行为的机会,因此不能符合抢劫罪的要素。
结论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证明了被告并不具备抢劫罪的要素。
我们提供了证人证词和通话记录来证明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并提供了视频监控来证明被告在事态发展中没有控制行为的机会。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对于我被指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犯下这个罪行。
首先,我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这项指控。
检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与抢劫案有任何关联。
并且,在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够确认我是罪犯。
没有物证的证据,我认为这个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犯罪现场。
我有可靠的证人证明了我当时在另一个地方,与这起抢劫案毫无关联。
这个证人已经在庭审中作证,证明了我是在其它地方而不是发生案件的地点。
第三,检方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并不能证明我的身份。
录像材料并不清晰,很难辨认出人物。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是录像中的那个人。
最后,我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既往纠纷,也没有任何动机参与抢劫。
我一直遵守法律,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根据我的个人背景和品德,我对抢劫罪的指控感到非常冤枉。
尊敬的法官,请您根据上述论点审慎考虑该案件。
我坚信法律应该公正,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我请求法庭对我所提出的辩护进行认真审查,恳请法庭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谢谢。
被告人何XX涉嫌抢劫辩护词

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某某的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受理本案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相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出庭参加庭审的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首先,被告人何某某事实上没有直接实施抢劫犯罪,也没有组织、操纵或指挥本案的抢劫犯罪。
被告人何某某没有直接参与实施本案的抢劫犯罪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被告人何某某无论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还是庭审法庭调查阶段的供述均一致表明,他只是跟被告人黄XX合资购买了涉案洋酒,但是并不切实知道该洋酒是抢劫而来,更加没有组织、操纵或指挥过本案的抢劫犯罪行为。
证人聂雪梅的证言也证实,她的丈夫(也就是本案被告人黄XX)在2008年12月5、6日的时候跟对她说过,黄XX在3日拿了一批洋酒,有100箱,已运到增城新塘储存,等卖掉后,也分给何某某一份。
聂雪梅的这个证言虽然只是一个间接的传来证据,但是作为一个丈夫亲口对妻子说的话,我认为可信度相当高。
另外,法庭调查时对被告人黄XX、何某某的询问和证人何兴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黄XX等被告人2008年11月28日的抢劫预备所用银色五菱小面包车为被告人黄XX向证人何兴借用,而非被告人黄XX在侦查阶段所供述的由被告人何某某提供。
上述证人聂雪梅、何兴的证言与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对本案其他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毫不知情,没有为本案的犯罪提供过任何帮助,更谈不上组织、操纵或指挥实施本案的抢劫犯罪行为。
另外,从无论是被告人黄XX、何某某的供述还是证人卢玄的证言都可以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向黄XX付款以及他们俩去租房存放涉案洋酒都是在黄XX等被告人完成了抢劫行为之后,这可以说明,被告人何某某没有为抢劫作任何准备。
否则,按常理,雇人抢劫至少要付一部分定金,预谋抢劫一车的洋酒至少得先准备好放酒的地方,而不是象被告人何某某那样临时匆匆忙忙地给钱,找地方。
抢劫罪一审辩护词

抢劫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抢劫罪的指控,向法庭提出如
下辩护意见:
1. 存在合理疑点
针对本案的抢劫罪指控,我们认为存在一些合理的疑点。
首先,被害人对于被告的身份无法确定,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与
该抢劫案有直接关联。
其次,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
施了抢劫行为。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对这些合理疑点进行更加深入
的调查和审查。
2. 证据不充分
针对本案的指控证据,我们认为其并不充分。
控方所提供的证
据中缺乏直接证明被告实施抢劫的物证,如现场的监控录像、物品
的指纹等。
同时,控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支撑抢劫罪的指控。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对这些证据的可信性进行评估,并酌情考虑排
除不可靠证据。
3. 可能存在偏见和错误
可能存在被告受到偏见和错误认定的情况。
被告在被扣留期间
遭受到不当的对待,可能导致其对案件的陈述存在误导和错误。
我
们要求法庭对任何可能存在的偏见和错误进行审查,并保证被告在
庭审过程中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存在合理疑点,证据不充分,以及可能存在偏见和错误。
希望法庭能够充分审查案
件细节,并依法公正裁决。
谢谢!。
马xx涉嫌抢劫罪辩护词-最新范文

马xx涉嫌抢劫罪辩护词马xx涉嫌抢劫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马xx父亲马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马xx 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有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马xx一贯遵纪守法,刚刚结婚,女儿才三个月,父母年事已高,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
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所有人,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
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
因此,在关注被告人马xx罪行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本案中存在的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马xx予以宽大处理。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同时,鉴于被告人对有关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定性无不同意见。
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本案从整体上分析以及对比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作用,被告人马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本案中的抢劫行为不是一个有组织、有策划、有预谋的行为,而是三被告人和杨xxx、延xxx临时起意实施的。
所以,本案中主从犯的划分不能以谁是领导者、组织者、策划者来区分,应从犯罪过程中各行为人的作用大小来区分。
其次,本案抢劫的提议者不是被告人马xx。
根据刘xxx的供述可知本案犯意的提出者是冯xxx,刘xxx第一次供述,卷第4页,“问:你们跟大车司机下钱是谁提出来的?答:是冯杰提出来的。
”根据马xx的供述,是三被告和杨xxx、延xxx在一起时,不知是谁无意中提出来的,大家都同意了。
王某某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结合本案法庭调查所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罪行。
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可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在实施犯罪前并无预谋,属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从其心理看,恶习不深,具有可改造好的基础和条件。
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被告人具备多项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又没有任何从重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为宜。
被告人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回到社会上不至于危害社会,被告人请法庭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
辩护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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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董振宇基本案情:
2009年1月6日,刘某、樊某、李某(在逃)等四人驾驶一红色面包车至某市,在一出租房内对杨某等8人实施抢劫。
抢劫现金416元,手机8部。
案发后三部手机已有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价值210元。
其余赃款已挥霍。
2009年4月21日某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刘某、樊某三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四人事前预谋,虽分工不同,但都积极参与,均系主犯。
本辩护人提出樊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2009年5月31日某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认定:樊某“系从犯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
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决后,某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
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樊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现对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樊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与威胁,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其只是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他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樊某系从犯。
从另一角度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
本案被告人樊某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
从这一点来分析,樊某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创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樊某没有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口头向任何被害人表明军警身份的行为。
没有加重情节。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樊某没有与任何被害人见面或语言接触。
他只是把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然后在外边等着。
其他被告人与两名被害人出来时,犯罪已经既遂。
三、樊某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樊某在去犯罪现场途中曾提出“不去了”,经其他被告人怂恿,虽然勉强答应,但提出:自己不进去。
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2)樊某到案后,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
(3)其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
(4)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总之,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樊某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对合议庭表示感谢
辩护人:董振宇律师
2009年5月21日
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董振宇案情简介:
田*等10人自2007年11月24日至2007年12月20日,短短二十余天里,先后抢劫十二起。
2008年 9月26日*检察院对田*等10人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因田*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又没有给其请辩护人。
法院依法为田*指定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董振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出庭辩护。
辩护词如下:
田**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根据法院的指定,被告人田**同意,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为被告人田**辩护。
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中认定的抢劫赃款数额与事实不符
(1)起诉书中指控2007年11月 24日 23时许,被告人田**等六人抢劫*村陈*的废品收购站,抢走现金20000元。
而事实只有3400元。
(2) 起诉书中指控2007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田**等七人抢劫被害人陈**现金3395元。
而事实是2980元。
二、起诉书中将被告人田**列为第一被告人是不妥的。
在所有被告人中田**的年龄最小,其行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也不是最主要的。
所以我们认为:将田**列为第一被告人不妥。
三、被告人田**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田** 出生于1993年3月20日,被刑拘时年仅十四周岁零八个月,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点得到了检察机关起诉书的肯定。
本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积极维护社会正义,同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提请法庭依法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公正精神表示赞同。
四、被告人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田**系初犯,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悔罪态度好,以上可从案件卷宗被告人供述的材料得到证实。
在本辩护人会见该被告人时,他悔恨莫及,希望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田**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对田**宽大处理。
2、被告人田**走上犯罪道路,其背后有深刻的家庭社会原因。
被告人田**的父母在其年仅4岁时离婚,田**随母改嫁后受到继父虐待,后来又稀里糊涂的被父亲接回来,跟父亲生活。
其处境不但没有改善反而变的更加恶劣-------.被告人田**的父亲对孩子漠不关心,动不动让田**站一整夜或
坐一整夜┉在会见时,田**生怕我不明,白向我解释:坐一宿也很难受┉在座的都清楚,此等行为是何等恶劣! 恶劣的环境使田**不愿回家也不敢回家,在外游荡。
十余岁的孩子没有维持生活的能力,为生存所迫,受到不良影响,这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
从心理发展角度来看,幼年时期父母行为成为孩子效仿模式,以后的学校教育、社会生活的影响是这一模式的矫正或强化。
“一个孩子如果有大人领着是不不会轻易掉进沟里的,这是一个最朴素的真理!”而被告人田**家庭环境恶劣、小学二年级辍学,从出生至今,缺少的正是关爱|、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其幼小心灵中从没有形成过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善恶美丑标准。
受到的仅仅是来自各方面的虐待、歧视、冷漠和惩罚!被告人的家庭、学校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尽的义务。
被告人田**走到今天的这一步-------一个仅仅14岁的孩子因涉嫌抢劫站在被告席上。
让人愤恨,让人痛心,更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对为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们能不能更多的承担一点的社会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相信经过 11个月的羁押和政府的教育,田**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尊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田**从宽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董振宇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