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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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盗窃、抢劫案经典辩护词

关于王××盗窃、抢劫案经典辩护词

关于王××盗窃、抢劫案经典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人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认真研究了本案,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辩护人认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抢劫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王××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但是窃取电脑价值存在疑问,没有实物价格鉴定以及发票证明,对定罪量刑影响较大;被告人是否盗取手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

1、王××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但是窃取电脑的价格存在疑问。

2010年5月5日15时,王××在××市××镇,以秘密手段窃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关于这次盗窃,被告人王××供述窃得笔记本电脑一部,并且已经出卖,还有被害人陈述作证,因此,盗窃电脑的事实清楚。

但是因赃物未被追回,因此,该笔记本电脑的价值存在疑问,虽然根据被害人陈述,该电脑是其公司抽奖品时中的,而该奖品的来源是否系正品这与电脑的价格有很大的关联,如果该电脑系水货或者杂牌货,其价格将大打折扣,并且若该电脑的价值没有达到2000元,就没有达到盗窃罪定罪量刑的起点,这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2、被告人是否盗取手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

被告人称只窃得电脑一部,而被害人称还丢失了手机一部,但手机是放在帆布衣柜,被害人并没称帆布衣柜被翻乱,且被害人既没有手机型号也没有购买手机的发票为证,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丢失了手机一部。

胡XX涉嫌抢劫盗窃诈骗罪辩护词 Microsoft Word 文档

胡XX涉嫌抢劫盗窃诈骗罪辩护词 Microsoft Word 文档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本案被告人胡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胡XX本人的同意,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叶礼辉律师担任胡XX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

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听取其意见,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尤其是全过程参与法庭所主持的诉讼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涉嫌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胡XX涉嫌犯抢劫罪的5起案件包括:龙素珍案、罗树林案、曾祥明案、彭刚、何明蓉案、梁益超案。

1、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起诉书第5页第二段有这样的描述:……被告人胡X、胡XX、邱XX伙同李X等人分别采取用钢丝钳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抢走被害人人人民币4000元,黄金项链一根。

起诉书第5页第三段:……被告人胡X、胡XX、邱XX等人分别采用拳头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梁益超说出密码,并抢走被害人梁益超银行卡二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对受害人采取了语言威胁、暴力殴打。

不但胡XX至始至终予以否认,同案犯邱XX、胡X也未能证实;仅有的受害人彭刚、的询问笔录也因为是孤证,无法与其他证据向印证。

案发时,胡XX职责是开车。

即便有同案犯暴力殴打、语言威胁被害人行为,但那也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

胡XX在驾驶室专心开车,怎么能一边开车一边腾出手来殴打受害人,一边还要恐吓威胁受害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最基本的生活常理。

2、胡XX未参与共同抢劫,不构成抢劫罪(1)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当然自己不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与行为人共谋抢劫的,也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胡XX在前述5起案件中,并没有直接参与对受害人的暴力殴打与语言威胁;也没有用语言或行动唆使他人抢劫。

所以胡XX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关键是看胡XX是否与本案其他被告共谋抢劫。

盗窃罪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盗窃罪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盗窃罪一审辩护词怎么写由于辩护词要根据案情进行书写,因此,不同的案件辩护词可能大不一样,下面仅列举一种常见的盗窃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员: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

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

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

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主要有如下: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盗窃、抢劫辩护词

盗窃、抢劫辩护词

2009年2月4日12时38分,韩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王平顺(后被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等在抓捕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时,被张某某用匕首刺伤,后由于伤势过重,壮烈牺牲。

随后,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本律师接受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3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虽然如此,但本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控辩审”三方的一致认可。

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2010年1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审判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时间2010年1月5日张某某涉嫌盗窃、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接到指派后,我曾经很是犹豫!因为这是一起几乎没有辩点的案件,这又是一起万人声讨的案件,还是一起庭内庭外杀声一片的案件!三年前我与今天的公诉人同样坐在控辩席上,同样是一个涉及警察的案件,不过今天是一起彰显警察荣誉的案件,在那次庭审中,公诉人义愤填膺的喊出了“杀无赦”,确实让人震撼!那次庭开完后,我的亲友曾骂我,你是没案子办了,还是没钱花了,咋给那样的人辩护?我委屈,我彷徨!我曾告诫自己这样的庭审不参加也罢!如今又是我市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案件的攻坚时期,我曾设想让我的泰普律师团队向社会公示我们拒绝为涉嫌这类犯罪的人辩护!但律师执业的使命告诉我,我没有这个拒辩的权利,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神圣职责。

刑事的审判如果没有辩护人的参与将是不完整的审判,甚至非法的审判。

开了这个庭,我可能会面对新的误解与委屈,但——我别无选择!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我再一次为做人的良心与做律师的职责尖锐冲突而倍感煎熬。

希望在座的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对律师的使命能予以理解!职业的理性告诉所我们,越是这样的案件越要求我们法律人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智地运用法律、给被告人作出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既然如此,我也将毫不打折扣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我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我们泰普律师团队向王平顺烈士表示最最崇高的敬意!下面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参与的前两宗盗窃的犯罪事实部分。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此文档是盗窃罪辩护词的示例,旨在说明一种可能的辩护策略和内容。

请注意,本文仅供参考,具体的辩护词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和编写。

尊敬的法庭主持人、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大家好,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

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就这起盗窃罪指控提供我所能的最强有力的辩护。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即被告不是一个危险的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人。

大家都有可能犯错和犯罪,包括陪审团成员、法庭主持人和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作为一个公民,被告有权享受公正的审判,被以无罪推定的原则对待。

起诉方指控被告盗窃了某个贵重物品,但我要强调的是,指控是建立在推测和不完全的证据上的。

事实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这起盗窃行为。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误导和不准确之处,且没有充足的科学或物证支持指控的可信度。

此外,我们建议法院对起诉方的指控审查严格一些。

我们要求起诉方提供更多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有罪。

仅仅凭借一些影像资料、个人见证和间接推理,是不足以确立被告有罪的。

接下来,我想简要谈一下此案的背景。

被告是一个勤劳、善良的人,他在社区中树立了良好的声誉。

他从来没有涉及过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盗窃的前科。

事实上,他一直以诚信和诚实为人处事。

因此,基于被告的良好社会声誉和行为记录,我敢说被告不可能违法犯罪。

我还要引起陪审团注意的是,案件中对于物品所有权和物品真实价值的鉴定也存在问题。

起诉方尚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物品的所有权和价值。

我们要求起诉方提供有关权威专家的报告,以证明物品的价值和所有权。

如果被告不能明确知道该物品的价值,就很难确凿地证明他有盗窃动机。

最后,我请陪审团冷静客观地审视这起案件,不要被起诉方仅仅提供的一些不足够的证据所误导。

我们要求法庭以高度负责和公正的态度进行判决,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国家,每个人都有接受公正审判和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我相信,通过严谨的审判过程,陪审团将能够理智地做出公正的判断,对被告做出无罪的裁决。

偷窃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偷窃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偷窃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庭审人员:
本案被告对所犯的偷窃罪,深感懊悔和自责。

我作为被告人,
郑重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在此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能对法庭给予谅解和从轻处罚的
考虑。

一、悔罪表现和悔过行为
我对自己的错误深感忏悔,并意识到偷窃行为的严重性和不可
取性。

我向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并向其赔偿了全部损失。

此外,我还主动参加了心理辅导和道德教育,以帮助我的错误,并寻找行
为改变的途径。

通过这些努力,我希望能够证明自己已经产生了真
正的悔罪、悔过和改过的态度。

二、社会贡献和个人品行
在以往的生活中,我一直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尽
力为社会做出贡献。

我曾参与多个志愿者组织,帮助弱势群体,为
他们提供帮助和关爱。

此外,我的个人品行一直良好,从未有过任
何违法犯罪行为。

这次的错误行为应被视为我的意外失控,而非我
平时的真实反映。

三、请法庭从轻处罚的理由
鉴于我深感悔罪和悔过,并主动做出了赔偿和行为改变的努力,我请求法庭可以从轻处罚。

我理解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
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我保证此次事件绝对不会再次发生,且会积
极改造自己,重新做一个有价值的社会人。

请法庭考虑我的年龄、教育背景和社会贡献,判决时给予我可
以矫正错误的机会,并依法从轻处罚。

我将严格遵守法庭的判决,
并以一名合法、守法的公民,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请法庭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 [姓名]
日期: [日期]。

盗窃罪辩护词 (2)

盗窃罪辩护词 (2)

盗窃罪辩护词I. 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亲爱的朋友们: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为他的无辜辩护。

今天,我们将讨论的是盗窃罪,这是一项严重的指控。

然而,在我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之前,我希望我们能够采取一个公正、客观的立场,审视所有的证据和理据。

我要求你们在听取完这份辩护词之后,保持开放的心态,并对我的辩护进行深思熟虑。

II. 提供合理疑点在这起盗窃案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疑点,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在这起罪行中可能存在无辜。

1. 证据的可靠性首先,我们需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深入的审查。

是否存在任何争议,或者是否有任何证据可能被误解或被提供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

我们必须认识到,证据是构建整个案件的基石,它必须是真实可信的。

2. 证人陈述的真实性控方所依据的证人陈述也需要被质疑。

证人可能存在记忆的失误、个人偏见或其他影响他们陈述的因素。

我们将会逐一地分析每位证人的陈述,并尝试找出与他们陈述相矛盾的证据。

3. 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我不得不关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特别是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在接受审讯期间是否受到了任何恶劣对待、威胁或心理压力的问题。

我们将调查这一点,并寻找任何可能表明当事人认罪不是出于自愿的证据。

III. 提出合理解释除了质疑控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陈述外,我还将提供几个合理的解释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无辜。

1. 证据链不完整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建立起当事人的罪责的重要性。

如果控方无法提供证据链的完整性,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当事人可能不存在于整个案件中。

2. 被冤枉的可能性我的当事人可能是被他人冤枉的无辜之人。

在这个社会中,盗窃案件的证据往往是间接的,容易被误解或被用于针对无辜之人。

通过提供关于当事人良好的品格和过去行为的证据,我们将证明他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而不是一个盗贼。

3. 对他人的帮助行为被误解有时,我们的善意行为可能会被误解为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当事人可能只是在帮助别人,而不是盗窃。

盗窃罪成功辩护词

盗窃罪成功辩护词

盗窃罪成功辩护词2.写明盗窃事情经过及盗窃情形比较轻微。

3.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4.尽量把犯罪形态变成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希望可以减刑或无罪。

写上时间签名。

盗窃罪成功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补充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一、犯罪事实方面1、第7起犯罪事实:A、****做了三次陈述,第一次、第二次均声称有现金、银行卡、佳能相机等被盗,未提到涉案相机;第三次称还有一台明基相机在储物箱中也丢失,但是发票、丢失的时间均不清楚,并且在前两次报案中均未陈述,显然违反常理。

其声称不知该相机是何时丢失的,那么只有两种情况,即10月28日当天丢失或者在之前就已经丢失。

并且****以上三次均称车窗后玻璃被砸。

B、*****交待该起事实,称在三新路同一地点、基本上同一时间对同一车辆实施两次盗窃行为,时间大致都在十月底。

*****在悔过书中称在三新路上仅盗窃一次。

****称这一次是****到汽车里面实施盗窃,称盗窃的相机是黑红色的,而****称丢失的相机是黑色的,并称卖赃所得300元。

该赃物卖与谁也并没有查实。

C、****称该次盗窃发生在11月、12月某天,时间方面和****所称不符,并且先称是自己进入到车内实施盗窃,,后来又称是****进去实施盗窃,卖赃所得500元。

这也和*****所述有较大区别。

后来又称盗窃到的是红色SONY数码相机,与****所称不符。

并且供述128页称自己10月20日从看守所释放出来,自己称在家半个月左右才回到上海,也就是说该案*****并没有作案时间。

其在2010年3月3日称从看守所放出来两三天后一起偷的,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因为放出来之后其就已经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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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陈默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为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中被告人等人没有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行为。

被告人既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其行为也不符合抢劫罪胁迫的要件。

这一点可以从被害人2013年6月7日的询问笔录中得到证实。

如“他们是骗的让我输密码了”、“又想他们光知道密码,卡在我手里,里面的钱应该安全着了,所以就告诉他们密码了”。

也就是说,并没有当场就能发生的暴力胁迫。

同时,被害人交出银行卡的密码也并非出于心理强制,在被害人看来,被告人等人的行为具有欺骗的性质。

2、报案材料中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胁迫的目的不是劫取财物而是让被害人查询银行卡密码。

这一点同样也可以从对
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看出。

因此,对于被害人来说,被告人等人是为了看其银行卡密码,并非直接劫取被害人的财物。

3、本案中被告等人取走被害人张某某的钱财不具有当场性、公然性。

就算仅根据被害人陈述,周某某等人也只是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看了一会,后来又还给被害人。

因此被害人在从饭馆出来一段时间后才去查询余额。

从而可以推断出被害人是在查询余额这一行为中得知自己的钱没有了。

如果周某某等人实施了带有抢的性质的行为,被害人不可能事后才发现。

也就可以认定为周某某等人这一行为并非强行劫取,而是在被害人不知情时的窃取。

综上所述,本案中,周某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中“胁迫”的当场性和心理强制的要求,也不符合“强行劫取财物”的当场性、公然性的要求,故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周某某等人实施了秘密窃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被害人在整个案件发展的过程之中都不知道被告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动机,周某某等人取走被害人的钱具有秘密性。

因此,本案中周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

二、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
本案中,控方所提交证据仅有被害人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笔录。

控方依据上述证据要证明被告人等实
施了抢劫行为,明显证据不足。

首先,以上证据全部为言辞证据,没有能够证明抢劫行为存在的物证或其他证据佐证。

其次,被害人对案件经过的几次陈述就有出入,再考虑被害人报案时心理活动,其真实性存疑。

第三,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对于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不应采信庭前供述。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侵害了他人财产法益,但没有实施针对人身法益的行为,控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抢劫行为,仅凭孤证不应认定被告人犯有抢劫罪。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周某某客观上并没有逃避侦查,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并愿意为之承担责任,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不大。

且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

另外,被告人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

建议合议庭在
合议时充分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

此致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陈默律师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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