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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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案件法律援助案例(3篇)

张某某案件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河南省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

因涉嫌抢劫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张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经其申请,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4月15日,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抢劫案。

被害人王某(女,28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持刀抢劫,财物被盗价值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涉嫌抢劫罪。

2018年5月1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表示愿意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三、法律援助律师工作情况1. 收集证据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始收集案件相关证据。

律师首先查阅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随后,律师与张某某进行了多次谈话,详细了解了案件发生经过,并记录了张某某的陈述。

2. 查阅法律法规援助律师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辩护做好准备。

3. 会见犯罪嫌疑人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多次会见张某某,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其树立信心,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4. 提出辩护意见援助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针对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张某某在犯罪时年仅35岁,属于初犯,且无前科。

(2)张某某犯罪时系临时起意,并非有预谋的犯罪。

(3)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悔罪。

(4)张某某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5. 参加庭审援助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为张某某争取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援助律师的辩护下,法院考虑到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最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

抢劫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和在座的各位仁宾:首先,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对指控他犯下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并不符合抢劫罪的要素,并请求您公正的审理。

案情回顾根据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被告被指控在某一个晚上从一名年轻女子的手袋中抢走了现金。

然而,我将向各位展示被告在这个案件中并无罪过的证据,并拿出相关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辩护。

辩护一:被告意图并非抢劫被告是一名年轻且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仅仅根据被告的前科,就默认他有抢劫的意图是不正确的。

我将证明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具备抢劫的意图。

1.证人证词我们将提供几个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词。

这些证人将证明,被告与受害者没有之前的纠纷或任何犯罪背景,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

我们将提交这些证人的证词来为被告辩护。

2.通话记录我们还将提交被告与受害者之间的通话记录。

这些通话记录将显示受害者邀请被告参加一个晚宴。

这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预谋去抢劫受害者,而是接受了她的邀请参加晚宴。

综上所述,我们的证据将证明被告并无抢劫的意图,且他与受害者之间是有联系的。

辩护二:事态发展非被告所控制即便接受了受害者的邀请,被告在晚会期间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抢劫的意图。

事态的发展并不由被告所控制,而是在他意识之外产生的。

1.意外事件据我们所知,在晚宴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会场突然发生了爆炸。

这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和混乱。

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被告可能会被推动或带到一个或一系列的事实之外。

他的行为完全是在受到恐慌和混乱的情况下做出的。

2.视频监控我们将提供会场的视频监控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这些监控记录将清楚地显示在爆炸发生后,被告试图逃离混乱的环境,而不是试图获取更多的财物。

综上所述,被告并没有在事态发展中控制行为的机会,因此不能符合抢劫罪的要素。

结论在我们的辩护中,我们证明了被告并不具备抢劫罪的要素。

我们提供了证人证词和通话记录来证明被告并没有抢劫的意图,并提供了视频监控来证明被告在事态发展中没有控制行为的机会。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对于我被指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犯下这个罪行。

首先,我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持这项指控。

检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与抢劫案有任何关联。

并且,在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能够确认我是罪犯。

没有物证的证据,我认为这个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在案发时并不在犯罪现场。

我有可靠的证人证明了我当时在另一个地方,与这起抢劫案毫无关联。

这个证人已经在庭审中作证,证明了我是在其它地方而不是发生案件的地点。

第三,检方提供的闭路电视录像并不能证明我的身份。

录像材料并不清晰,很难辨认出人物。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是录像中的那个人。

最后,我与被害人没有任何既往纠纷,也没有任何动机参与抢劫。

我一直遵守法律,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根据我的个人背景和品德,我对抢劫罪的指控感到非常冤枉。

尊敬的法官,请您根据上述论点审慎考虑该案件。

我坚信法律应该公正,不能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我请求法庭对我所提出的辩护进行认真审查,恳请法庭给予我公正的判决。

谢谢。

张校抢劫案辩护词

张校抢劫案辩护词

张校抢劫案辩护词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抢劫罪量刑起点做出以下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本案的量刑起点应在三到五年,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点刑三年。

理由如下:
量刑的起点刑主要从被告人的犯罪的后果、手段、金额、次数、有无从重加重情节、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确定量刑被告人起点刑幅度。

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具有诸多的从轻情节和减轻情节,没有任何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其行为在抢劫罪中属于最轻的表现之一,因此应给予最低的量刑起点。

对被告人基准刑的确定: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刑罚量增加的基准刑为被告人抢劫的受害人财物的金额。

被告人所抢劫的财物折合金额为3900余元,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每增加一千元,量刑幅度为6个
月到8个月,辩护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建议在6个月。

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被告人对未遂的从宽幅度应
该接近50%理由如下:
1、从本案结果的来看,本案造成的实际结果是被害人仅有一些
皮外伤,这在抢劫罪中是危害结果很小的。

2、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

3、从被告人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抢劫罪辩护词范文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大家都知道抢劫罪是一种比较恶劣的犯罪,往往在抢劫的过程中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损害,严重的还会导致死亡。

而在对抢劫犯罪进行审判的时候,刑辩律师也是可以提出专业辩护词进行辩护的。

下面,小编带来抢劫罪辩护词范文一份,供你学习参考。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

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第三条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2007年6月15日与2007年6月17日均在常州市312国道凌家塘市场附近实施抢劫,2007年6月18日在合欢路实施抢劫,距312国道仅一公里左右,故被告人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

抢劫罪案件的辩护词阁下法庭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客户对他被控犯有抢劫罪提出辩护。

在本篇辩护词中,我将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抢劫罪是一项严重的指控,涉及到对他人财物的强取。

然而,我们不能以表面的指控就断定被告有罪,而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分析。

根据警方的报告,被告在一家便利店发生的抢劫案中被捕。

然而,关于当晚出现在便利店附近的人员数量以及事件情况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没有视频监控记录或目击证人的陈述来证明被告与抢劫案有关。

此外,抢劫现场并没有找到与被告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质疑被告与此案之间是否存在任何联系。

其次,需要进一步审查警方的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在搜查并逮捕被告之前是否经过充分的合法程序?是否存在对被告的非法搜查或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这些问题需要在审判中得到回答。

如果警方的调查程序存在任何不正当行为,那么各证据应被排除在外。

此外,被告有多个目击证人证明他在案发时身处别处。

这些证人愿意出庭作证并提供他们的证词。

他们的证词有助于证明被告的不在场证据,并对案件的真实性提出疑问。

最后,我还要强调被告的人格特征和行为模式与抢劫罪并不相符。

被告是一个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人,他从未有过相关犯罪记录。

他的家庭、朋友和雇主都证明他是一个正直、守法的人。

这种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支持者的证词可以有力地证明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鉴于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相关证据的分析,我坚信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我请求法庭能够从全面和客观的角度审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衷心希望法官大人能够对此案予以公正的审理,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您忠诚的辩护律师[你的名字]。

抢劫罪成功辩护词

抢劫罪成功辩护词

抢劫罪成功辩护词1.先写尊敬的法官,2.写明事情经过,3.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4.本案从犯罪形态上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希望可以减刑。

抢劫罪成功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所掌握的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上海抢劫罪辩护律师)▲一、 *****应该属于犯罪未遂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2、***、****等人获取的是一只皮包,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证件,无现金及其它物品。

该行为也未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

3、在未造成轻伤的情况下,就要研究是否劫取到财物,如果有,则构成既遂,反之则属于未遂。

几种证件均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关键是银行卡是否等同于财物。

4、首先,根据侵犯财产罪既遂形态的通常标准,抢劫银行卡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

银行卡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表现形式,当它不被所有人控制时,并不意味着该卡内的存款也随之失控,所有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挂失止付等方法,阻止犯罪行为人最终取走卡内的存款。

尽管在实践中,犯罪行为人通常都会在第一时间将犯罪所得的银行卡所表征的财产变现为使用起来更方便的钞票,而留给被害人用于挂失止付的时间并不多,但只要犯罪行为人尚没有实际取走钱款,所有权人就一直存在对银行卡里的财产进行持续性控制的可能性和现实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获得银行卡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况且该案中被告人尚不知银行卡密码,因此不能实际占有卡内资金。

盗窃、抢劫辩护词

盗窃、抢劫辩护词

2009年2月4日12时38分,韩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王平顺(后被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等在抓捕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时,被张某某用匕首刺伤,后由于伤势过重,壮烈牺牲。

随后,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本律师接受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3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虽然如此,但本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控辩审”三方的一致认可。

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2010年1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审判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时间2010年1月5日张某某涉嫌盗窃、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接到指派后,我曾经很是犹豫!因为这是一起几乎没有辩点的案件,这又是一起万人声讨的案件,还是一起庭内庭外杀声一片的案件!三年前我与今天的公诉人同样坐在控辩席上,同样是一个涉及警察的案件,不过今天是一起彰显警察荣誉的案件,在那次庭审中,公诉人义愤填膺的喊出了“杀无赦”,确实让人震撼!那次庭开完后,我的亲友曾骂我,你是没案子办了,还是没钱花了,咋给那样的人辩护?我委屈,我彷徨!我曾告诫自己这样的庭审不参加也罢!如今又是我市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案件的攻坚时期,我曾设想让我的泰普律师团队向社会公示我们拒绝为涉嫌这类犯罪的人辩护!但律师执业的使命告诉我,我没有这个拒辩的权利,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神圣职责。

刑事的审判如果没有辩护人的参与将是不完整的审判,甚至非法的审判。

开了这个庭,我可能会面对新的误解与委屈,但——我别无选择!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我再一次为做人的良心与做律师的职责尖锐冲突而倍感煎熬。

希望在座的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对律师的使命能予以理解!职业的理性告诉所我们,越是这样的案件越要求我们法律人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智地运用法律、给被告人作出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既然如此,我也将毫不打折扣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我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我们泰普律师团队向王平顺烈士表示最最崇高的敬意!下面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参与的前两宗盗窃的犯罪事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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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父亲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张**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张**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

被告人张**本来在宿迁读书,是被告人李**怂恿他到徐州来抢劫的,不然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

衡量被告人张**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李**来说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 、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张**.
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在2012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来去抢钱的?”李**答:“一开始时我开玩笑说去抢钱,后来就玩真的了。


被告人张**在2012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约在一个月左右,我在宿迁的时候,李**给我打来电话问我现在怎么样,我说不好,李**就讲他早就想抢劫了,就叫我来徐州与他一起抢劫,弄点钱花花。


2 、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张**提供的,犯罪用的刀具和口罩等都是被告人李**花钱购买提供的。

犯罪所用的电动车也是被告人李**提供的。

被告人李**在2012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刀是什么时候从哪里买的?”被告人李**答:“……我们俩人一起到易初爱莲超市到矿大这边路上的小摊位上买的,是我付的钱,两把刀一共40元钱。


3 、抢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李**保管,再由两人花费。

抢劫所得手机也是由被告人李**保管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即使没有认定为从犯,衡量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比同案李**的作用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四次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张**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系初犯,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

被告人张**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好学的在校学生。

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犯罪后被告人张**是后悔不已。

在辩护人会见张**的时候,张**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四)本案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处罚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

被告人李**在2012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在每次抢劫时你们殴打被害人了吗?”被告人李**答:“没有打他们。

”本案抢劫数额较少,三次抢劫共抢现金590 元和三部旧手机。

而且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结果。

(五)就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注意的问题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系从犯,自愿认罪,而且系初犯,情节轻微,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张**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义旭
王荣洲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注: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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