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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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一)

内容提要

抢劫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本文着重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进行了分析,从各个加重情节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入手,对一些认定加重情节的关键词语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抢劫罪的各个加重情节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抢劫罪,是指以心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被害人不能抗据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行为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几个加重情节,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式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式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至人重伤死亡的,昌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式者抢险,救灾物资的,本文从司实践出发,根据刑法学有关理论,结合有关学者的观点,将重就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有关情节,作一个论述,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抢劫罪加重情节。

抢劫罪,是指以心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被害人不能抗据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行为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几个加重情节,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式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式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至人重伤死亡的,昌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式者抢险,救灾物资的,本文从司实践出发,根据刑法学有关理论,结合有关学者的观点,将重就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有关情节,作一个论述,谈一些看法。

一、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确定是否“入户抢劫”,应首先认定“户”的含义“户”指公发日常居住的私人家庭生活场所,包括公发的住宅及院落,以船舶为家的渔民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逢等都属于户但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二、办公场所极共公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如旅店、饭店、客房、共公娱乐场所等,不应当介入“户”的中概念中,入户抢劫是意合犯罪,它通常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抢劫罪的意合,就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一般的户外抢劫,入户抢劫的危害辐射公民家庭生活的整个领域,户内所有在场的人极其财产,都构成了抢劫的对象,都有可能受到犯罪受到犯罪的侵害,同时,行为人入户抢劫时对于受侵害人来说,其处于相对封闭的城内,对突然遭受的侵害没有预见性,也不易于寻求外援,故而该犯罪的危害性较大。“户”是公民安身立命,抵御灾害的前后屏障,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如果在自己的住所内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整个社会生活秩序也将消失殆尽,入户抢劫在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同时,亦侵犯了公民的日常生活隐私权。

上述四种情况,是“户”作为公民私人家庭生活场所的基本内涵,所依存的,而在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供公众生活,生产的封闭性场所所实施的抢劫犯罪中心不存在的,即不涉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户”而具有隐蔽性和孤立性的特征,因为上述场所,不公与外界有一定联系,而且还有相应的保卫机构,对抢劫罪的实施民用工业较大的抵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降抵抢劫,发生概率不致辞于对公民基本安全感造成威胁,再者刑法中的抢劫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与“入户抢劫”并列为抢劫罪,加重情节可见“户”的外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认定是否入户抢劫,正面考虑“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应当根据抢劫罪的具体情况了以确定,即除了将行为人在入户之前已产生抢劫的猜忌,而把入户作为其先行条件的犯罪,认定为入户抢劫外,也应考虑到如下几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入户前虽无抢劫猜忌,但在入户后,因基本种原因而临时实施抢劫,能否认定为入“入户抢劫”,对此应当分情况而论,入户有违法入户与全法入户之分,对于违法入户来说,因其入户不合法,不论其入户前是否有抢地劫犯意,只要其在入户后实施了抢劫犯罪,就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例如,为泄愤报复入

户伤害他人后,又顺手牵羊抢走被害人贵重物品,尽管此前,他只有伤害而无抢劫的动机。临时起意行抢的,不宜视为入户抢劫,只应按一般的罪处理,当然,这并不包括以合法形成掩盖非法目的,而入户抢劫的情形。第二,对在居民住房中的特定第三人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有一个这样的例子,被告人吴、曾、张合谋后窜至居民甲家中,谎称与其素不相识正在甲家中做装修的乙某久债未还,以拳打脚踢的威逼方式,迫是乙某还钱,后乙问甲借钱交给吴某,三被告劫取钱款后,在逃逸途中被抓获。本案中三被告的行为中可成抢劫罪无疑,但是,是否可成入户抢劫呢?就本案而言,三个人行为是对称之的正在居民家中工作的被害人实施抢劫,而不是对居民一家进行抢劫,虽然三被告人闯入了被害人的居民住所,并对居民住所内的公民抢劫犯罪,但是,由于三人主观上未对住户实施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任何对住户抢劫的行为,住户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均未受到侵害,甚至来到任何抢劫时,由此可见,行为人这种“入户’实际上是进入了被害人的工作场所,而非居民住所,根据主观和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三行为人的行为是一般抢劫,而非“入户”抢劫,当然,这排除了居民本身并不知道行为人是在实施抢劫犯罪或其他犯罪。如果居民知道行为人是在实施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就会给住所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若行人继续实施该抢劫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三,转化型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认定,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法第263条的规定处罚,“这是转化型”抢劫犯罪成立法律依据,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只要行为人在户内实施暴力相威胁的则按一般犯罪论处,而是对那些在主观上具有能偷就偷,能抢就抢,犯罪观念的行为人,被告发现后,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因其主观上有入户抢劫观念。应视为入户抢劫,对只偷不抢的行为人,不应该按入户抢劫罪处理。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于旅客运输的各种火车、汽车、轮船、航天器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应具备两个最基本的特征:①公共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服务,因此,仅供个人或单位内部使用的交通工具。②营运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投入使用,投入运营并正在运营中,如果公共交通工具尚未投入运营或虽是投入运营,但因维修或下班而行上营运的也不能认为是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上边两个基本特征,是在理解“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主要问题,了解了它的其的特征,才能对公共交通工具加以全理实践中,我们可以认定公交车、火车、汽车、轮船等均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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