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doc 19页)
抢劫罪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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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的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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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抢劫是什么?
抢劫罪的刑罚
案例分析
diffe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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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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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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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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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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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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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关于它
手段
概念
地点:当场!
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7518-75 14-16
14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划分为以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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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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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一)犯罪客体: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关系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 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
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 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 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 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 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 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 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 次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

【导语】锲⽽舍之,朽⽊不折;锲⽽不舍,⾦⽯可镂。
备考也需要这样持之以恒的精神。
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抢劫罪 ⾏为模式:实施暴⼒胁迫等强制⼿段→压制对⽅反抗→对⽅因为⽆法反抗⽽放弃财物→⾏为⼈取得财物。
侵犯法益是他⼈的财产权和⼈⾝权利。
(⼀)不法与责任要素 1.⼿段⾏为:暴⼒、胁迫或其他强制⽅法。
标准:达到⾜以压制对⽅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需要具体综合判断。
暴⼒:最狭义。
⾏使有形⼒,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故意杀害被害⼈的情形。
⾏为对⼈实施,没有对物暴⼒,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产的⼈、其他妨碍⾏为⼈劫取财物的⼈。
程度:⾜以抑制对⽅的反抗(⾜以造成轻伤),但不要求具有危害⼈⾝安全的性质。
抢劫暴⼒与强 *暴⼒明显不同。
胁迫:最狭义。
⽅式不限定,语⾔、动作、⼿势等。
胁迫内容:通说要求以当场对⼈使⽤暴⼒相威胁,并达到⾜以抑制对⽅反抗的程度。
若以将来实施暴⼒相威胁,以及当场⽴即实现毁损名誉、毁坏财物等⾮暴⼒内容进⾏威胁的,原则上不成⽴抢劫罪,可成⽴敲诈勒索罪。
即胁迫的内容不能马上兑现,如果是马上⾮暴⼒、⽇后暴⼒、⽇后⾮暴⼒,都只能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胁迫者是否具有真正当场加害的能⼒和加害意思不影响胁迫的成⽴,只要胁迫内容使被害⼈以为⾏为⼈会实现胁迫内容即可。
其他⽅法:暴⼒、胁迫以外的⾜以压制对⽅反抗的⾏为。
没有实施⾜以压制对⽅反抗的⾏为,绝不成⽴抢劫罪。
单纯利⽤被害⼈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财物,仅成⽴盗窃罪。
药物、酒精使⼈暂时丧失⾃由意志,然后劫⾛财物成⽴抢劫罪。
【注意】被害⼈⾃⼰陷于昏醉状态,⾏为⼈单纯利⽤被害⼈这种状态取⾛财物,仅成⽴盗窃罪。
将具有反抗能⼒和意识的⼈,反锁在房间,将其他房间⾥⾯财物拿⾛的也是抢劫罪。
2.⽬的⾏为:抢劫公私财物。
强⾏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或者第三者占有。
试论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抢劫罪是一种严峻侵犯公民人身平安和公私财产权益的常见多发的犯法,因此在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法相较,有一个显著特点: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乃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就组成了抢劫罪。
因此,个别同窗以为抢点小钱小物没多大关系的方式,是超级危险的。
修订的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而现实生活中新的犯法形态不断显现,司法实践在认定抢劫罪时候,存在了许多疑难处。
我试着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对抢劫罪的一些疑难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点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它的特点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类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可是,关于抢劫犯来讲,他最全然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利用的一种手腕。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式,当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躯体实施强制的犯法手腕,是抢劫罪的本质特点,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敲诈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躯体施以冲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招架,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需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尽管利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是在劫取财物以后又出于其他动机损害被害人的,那么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组成犯法的应以他罪论处。
固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本钱罪,那么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若是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便在行为实施进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刑法论文(1)

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刑法论文(1)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且情形复杂。
《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
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
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而对于搞公安工作的同志来讲,罪与非罪,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
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
前者是第一层次的概念,后者是第二层次的概念。
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具有刑罚应罚性。
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
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
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
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
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
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
时 , 坚持 的主 客观相 统一 的原则 。 要 四 、 于抢 劫罪 的结果 加重犯 关 结果 加重 犯是 指行 为人在 实施 基本 犯 罪的过 程 中 由于 发生 了 另 一严重 的结果 , 因而刑 法在不 改变所 犯罪名 的前提下加 重其 刑事 责任 的犯 罪情 形 。犯抢 劫罪致 人 重伤 或者死 亡在 刑法 理论 上 被一 致地 称 为 结果 加 重犯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司法 解释 规 定 : “ 法第 23 规 定的 8种处 罚情节 中 除 ‘ 劫 致人重伤 、 刑 6条 抢 死亡 的’ 这一 结果加重 情节 之外 , 余 7 其 种处 罚情节 同样存在 既遂 、 未 遂 问题 。对 此结 果加 重犯 , ” 以往 刑法 理论 一直 有两种 见解 , 一种
一
是因 为暴 力原 因, 因而 不能 成立抢 劫罪 既遂 。而“ 犯罪 构成齐 备 说” 为刑法 对抢劫 罪 的评 价侧重于 行为人 对财产 占有人使用 了 认 相 当程度 的暴 力、 胁迫 并最终 使财产 占有 转移 , 害人 的所思所 被 想不 能成 为 决定既 遂或 未遂 的基 本依据 。这 实 际上也 是我 国刑 事 司法 实际上 坚持 的立场 。 有一种 说法 认为 此种情 形下 , 还 张三 既不 构成抢 劫罪 的未遂 , 也不构 成抢劫罪 的既遂 , 由于存在 被害 “ 人放 弃 自己财 产法 益的承 诺 , 以 , 所 该行 为人 的行 为不 构成抢 劫 罪, 而不 是构 成抢劫 罪未 遂 , 不构成 抢劫 罪 既遂 。 更 ” 从我 国刑法 坚持 的主客观相 统一 的角度来 说 , 笔者认 为对上 述 案例 , 国现 行 的刑事 司法坚 持 的立 场 是对 的, 我 因为在 当时情 景下, 从抢 劫者角 度无法 准确判 断被害人 放弃 反抗是 因为恐惧还 是 因为 出于怜悯 , 从结 果看 , 害人的财 产确 实受到 了损 失 , 被 而且 由于刑 法 意义上 的被 害人承 诺不 同于 民事上 的承诺 , 因此 , 此 对
抢劫罪

抢劫罪的胁迫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 胁迫 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 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 迫交出财物的行为。 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 的是动作 ,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 环境 。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行为人必须是在胁迫的当场取得财物 。
(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准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 罪 处 罚 。 ” 据此,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应具备以下 条件:
1.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对此前提条件应理解为,首先构成了盗 窃、诈骗、抢夺罪,但其构成条件并不 以“数额较大”为唯一标准,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也可以构成。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 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 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 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 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 也包括对运行途 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 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 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 者其他方法
抢劫罪的暴力 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 暴力 或强制。其内涵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健康权直 至生命权的强暴行为;其外延包括殴打、捆绑、 禁闭、扭抱、伤害直至杀害等不同形式侵犯人 身的行为。 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本人的,但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其有 亲密关系的人。如甲乙二旅客,乙睡,丙对甲 施暴而取走乙的财物。
刑法学习之抢劫罪

1.客观要件(1)方法行为: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当场获得财物,这两个“当场”必须同时具备。
(2)目的行为:当场劫取财物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刑升格条件3.几种特殊的抢劫罪(1)携带凶器抢夺视为抢劫罪。
(2)转化型抢劫: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事后抢劫,它与一般抢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使用时间,转化型抢劫是取财结束之后使用强制手段。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5.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6.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下列哪些行为成立抢劫罪(不考虑前一行为的定性)?A.甲基于报复动机殴打钱某,致钱某倒地后昏迷不醒。
甲离开时发现钱某手机掉在地上,便顺手拿走该手机B.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孙某,孙某为避免身受重伤,提出给甲5000元,但甲要求孙某给1万元,否则将继续殴打孙某,孙某被迫给了甲1万元C.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李某,李某倒地昏迷,手刚好放在口袋上,但甲以为李某在保护口袋里的钱包,便将李某的手移开,取走钱包D.甲基于报复动机重伤赵某,赵某要求甲将自己送往医院,甲要求赵某给自己1万元,否则就不送赵某去医院,赵某被迫给了甲1万元答案及解析【答案】B【考点】抢劫罪【解析】关于A项。
被害人即使昏迷,但依然占有其身上的财物。
此时,对被害人占有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因此,甲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故A项不当选。
关于B项。
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孙某,孙某为避免身受重伤,提出给甲5000元。
此时,如果甲主动接受5000元,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毕竟这是孙某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
抢劫罪

04
加重犯罪构成
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入户抢劫
(1)“户”的范围
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 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
不属于“入户抢劫。”
(3)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属于
封闭的院落 牧民的帐篷 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为生活租用的房屋
不属于(一般情况下) 集体宿舍 旅店宾馆
临时搭建的工棚
【黄卫松抢劫案】 2012年7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卫松来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山亭 街路上,见被害人龚某向其招嫖,遂起意抢劫,黄卫松随龚某来到山亭街羊头 塘里35号二楼,在龚的出租房内与龚发生性关系后,持事先准备的弹簧刀威胁 龚,劫得龚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91元的黄金戒指两枚和现金300余元。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黄卫松遭到龚某、方象初、陈意林等人抓捕时,持刀朝对 方乱挥乱刺,致龚某、方象初、陈意林身体多处受伤,后被群众抓获。现赃物 赃款已追回返还龚某。
【构成要件】 2.主体:一般主体。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4.客观方面: 方法行为:暴力方法当场夺取财物或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
行为结构:实法施行方为
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等规 定处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 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 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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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doc 19页)论抢劫罪论文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
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把上述八种情形作为推劫罪的结果和情节加重犯,列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其在实践中有不同形式的表现,因而给罪质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文将就抢劫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认定与处罚进行分析。
力求让大家对抢劫罪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
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从形式上看其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基本特征还必须综合考察各方面的情节来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是否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程度。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对抢劫罪的认定亦是如此。
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人虽然强行劫取了他人财物,但其强制手段并不严重,索取行为比较有节制,抢得财物又微不足道,就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只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1、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具体来说,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三层含义:(1)行为人具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是出于行为人的直接故意。
(3)行为人企图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实现非法占有他的财物之目的。
如果财物本来就应属于行为人所有但被他人非法占有,或者行为人误认为财物应归自己所有,而对财物的占有人或所有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行为,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主观上本无非法强占他的财物的目的,而只是在被害人打伤或杀害后临时起意,顺手牵羊的,一般也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3、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
犯罪分子实施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强占公私财物,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只是实现其非法强占公私财物目的的手段。
因此,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抢劫罪的主要客体,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只是抢劫罪的次要客体。
这是决定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而非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关键。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和被害人的人身。
其中,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
这种公私财物一般仅限于动产,而且是可以当场劫取的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本罪侵犯对象。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用暴力方法将不动产强行分割并抢走,则被分割并抢走的不运产部分就改了其性质而成为动产,因而也能构成抢劫罪。
就公私财物的性质而言,本罪侵犯的财物既可以是被害人合法所有、占有或保管的财物,也可以是他人非法取得或非法持有的财物。
因此,实践中常见的抢赌资、黑吃黑的行为,也应以抢劫罪论处。
4、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强制方法,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者强行夺走其财物。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夺取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
如果犯罪分子在抢夺财物过程中,因用力过猛等原因无意中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不视为使用暴力,情节较轻的,仍应以抢夺罪论处,伤害后果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于考虑,如果造成重伤,且犯罪分子有过失,则可按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所谓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者任其当场夺走财物。
这种胁迫是以暴力为内容并以暴力为后盾的,一旦胁迫不成,便会付诸暴为。
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抗拒能力的状态,而当场掠走其所有或保管的财物的办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利用催眠术催眠等。
三、抢劫罪的认定(一)抢劫罪的成立是否以抢劫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150条没有规定构成抢劫罪以数额较大为要件,因此,只要抢劫行为危及人身安全,不论财物多少,一律应以抢劫罪论处。
我们认为,认定抢劫罪时是否应当考虑财物数额,关键不在于法条上是否明文规定数额,而在于如何从本质上把握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如果综合全案情况,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即使被侵犯的财产的数额不大,也应以抢劫罪论处。
反之,如果抢劫行为的暴力胁迫手段情节显著轻微,对人身危害不大,被侵犯的财产数额较小,综合全案情况,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
(二)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关于划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近年来主要有4种不同观点:1、认为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2、认为抢劫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应以是否侵犯人身权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3、认为应以是否属于结合犯而对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确定不同的标准。
在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不能成立结合犯的情况下,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果造成人身伤亡成立结合犯,则不论是否取得财物,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4、认为<<刑法>>第150条分两款规定抢劫罪,第1款规定的是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2款规定的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问题。
不论是否得到财物,只要符合该款规定的情节或结果,一律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学理论,“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基本标志,而确定“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则是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我国"犯罪是否得逞"第150条第1款规定的是抢劫罪的基本构成犯。
在该款抢劫罪中,非法强占公私财物这一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就是为抢劫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以及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基本标志。
不论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只要是已经非法强占了公私财物,即构成该款抢劫罪的既遂;反之,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非法强占公私财物的,不论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均构成该款抢劫罪的未遂。
<<刑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犯,包括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
这种加重情节和结果加重犯。
这种加重情节和加重结果是否具备,既是该款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是否成立的标志,也是该款抢劫罪加重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问题,因此,该款抢劫罪只有加重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问题,没有既遂与未遂之分。
根据这一认识,不论行为人是否非法强行占有了公私财物,只要抢劫行为具备了法定的“情节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情节或结果,都应认定为齐备了加重构成要件的抢劫罪,而不存在犯罪未遂。
(三)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犯罪分子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时,往往会同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
对这些案件应如何定罪,涉及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问题。
对此应分4种情况分别处理:1、为了事后图财,而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属于图财杀人。
在图财杀人的情况下,杀人行为是在图财动机支配下实施的,对杀人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图财杀人与抢劫中的杀人主要区别在于(1)抢劫杀人是在杀人当场取财,而图财的故意杀人则是在杀人之后某个时间取得财物;(2)抢劫杀人一般只能侵犯可图谋动产,而图财杀人则既可图谋动产,又可图谋不动产。
2、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报复等原因而又起意杀死被害人的,因杀人已不再是抢劫手段,属于以新的犯意支配而实施的另一犯罪,因而应另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3、由于其他原因而故意杀人,杀人之后起意非法占有死者生前财物的,因杀人与取财两者之间在犯罪故意上缺乏手段和目的关系,因而对取财行为应单独认定为盗窃罪,与先行的故意人罪实行并罚。
4、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而过失或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因这种后果系抢劫手段直接引起,<<刑法>>第150条第2款已对此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因而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对于使用直接故意杀人的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当场取财的行为,我们主张定为抢劫罪。
因为:第一,<<刑法>>第150条规定抢劫的暴力手段中并没有排除杀人的方法,在现实生活中,杀人也是抢劫罪中最常见的、最高形式的暴力。
将故意杀人行为排除在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之外没有法律根据,而且出脱离了社会实际。
第二,抢劫、杀人两罪孰重,不能凭感觉一概而论。
<<刑法>>第132条和第150条对两罪规定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最低刑均为3年有期徒刑,幅度完全一样,但第150条第2款规定,对严重的抢劫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比较两罪法定刑,很难说杀人罪重于抢劫罪。
第三,这类案件中,杀人是作为抢劫的暴力手段实施的,它已成为抢劫罪构成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行为。
如果将其单独提出来另行定罪,那么所谓的抢劫罪就会因缺少暴力手段而难以成立。
如果既将杀人行为另行定罪,又将之当作抢劫罪的暴力手段,那么,一个行为同时受到两次法律评价,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也不科学。
因此,主张对这种行为按数罪并罚显然不恰当。
第四,此种案件中杀人已属于抢劫一个构成要件行为,因而两者也不可能成立牵连犯,只能以一罪论处。
总之由于抢劫的手段包含了故意杀人行为,只有对案件认定为抢劫罪才能对行为做出完整评价;又由于<<刑法>>第150条第2款对抢劫致人死亡的最高刑可判处死刑,因而,对这种行为定抢劫罪一罪,也不会出现轻纵罪犯的问题。
(四)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