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必要性研究
法律案例辩论赛论辩(3篇)

第1篇正方立场:醉酒驾驶应入刑反方立场:醉酒驾驶不应入刑辩论赛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一场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法律案例辩论赛。
正方认为醉酒驾驶应入刑,反方则认为醉酒驾驶不应入刑。
下面,让我们进入辩论环节。
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阐述为什么醉酒驾驶应入刑。
一、醉酒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每年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以万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入刑有利于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醉酒驾驶破坏社会秩序醉酒驾驶者往往无视交通法规,驾驶技术低下,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入刑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三、醉酒驾驶损害社会道德风尚醉酒驾驶者往往酒后驾车,不仅危害他人,还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入刑有利于警示社会,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阐述为什么醉酒驾驶不应入刑。
一、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引发刑罚滥用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导致执法部门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过于严厉,从而引发刑罚滥用。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心生怨恨,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加重司法负担醉酒驾驶入刑后,司法部门需要处理大量的醉酒驾驶案件,这将增加司法负担。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长时间处于服刑状态,影响其家庭和社会和谐。
三、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影响经济发展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导致部分行业受到影响,如餐饮、娱乐等。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失去工作,影响其家庭和社会经济发展。
正方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正方二辩。
针对反方一辩的观点,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
一、关于刑罚滥用问题,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执法部门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不会出现刑罚滥用的情况。
【关于“酒驾入刑”的调查报告】

【关于“酒驾入刑”的调查报告】关于“醉驾入刑”的调查报告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刑法修正案最重要也是当时争议最大的规定莫过于将飙车、醉酒驾驶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本次刑法修正案在多次争论和审议后,为何最终得以通过?恐怕要从近几年发生的一起起惨痛的交通事故说起。
一、一起起惨痛的事故和血的教训近年来,因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其中几起因醉酒驾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尤其令人痛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四川**30岁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驾别克车,连撞五车后逃逸,导致了四死一伤的惨剧。
2009年1月21日,河南灵宝市司机王卫斌醉驾宝马连撞多人,造成6死6伤的惨剧;2009年5月22日,上海司机庆某酒后驾车肇事,连撞4人,导致2人死亡;2009年6月30日晚8时许,江苏省**市的张明宝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2010年2月8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明宝无期徒刑。
接二连三的因酒后驾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不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同样引起了公安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随后的2009年8月14日,公安部部署,自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随着社会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在增加。
近年来,不少醉驾案件相继被媒体聚焦,引发民众关注,给我国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到今天,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已有五年了,关于此罪的理解和适用在学界和业界一直就有一番不小的争论。
本文从中外立法比较以及我国法律操作存在的分歧入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展开论述。
标签: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司法认定本文主要关注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驾驶罪”,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对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表达一些看法。
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着手,试着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成因。
近年来,酒后驾车行为的增多,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加深,威胁了主要道路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基于现实的需要,一系列危险行为就要使用刑法来进行规范了。
基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酒后驾车行为的内涵,有利于准确的法律地位和酒后驾车指控的基本属性的确定。
一、醉酒驾驶概述(一)醉酒的概念与分类1.醉酒的概念。
酒精对人体有毒害作用。
醉酒并非法学的研究范畴,但因为其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
酒精会对人体神经产生麻痹的作用,在生理上出现醉酒状态,精神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障碍。
饮酒个体也会产生对周围及自身的认知产生偏差等情况,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2.醉酒的分类。
个体对酒精的生理反应是不同的,有影响快慢和影响程度轻重之分,因为个体受酒精的影响不同,所以有所区分。
主要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
自愿醉酒就会进一步增加伤害他人和实施其他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非自愿醉酒的原因是自己的过错和他人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对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做了明确的标准界定。
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以上时,属于醉酒驾车,会受到相应惩罚(三)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分析现代医学认为,生理型醉酒不是精神病。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之必要性探究

我 国 刑 法 的 现 行 规 定 在 整 体 性 规 制 上 存 在 缺 失 , 而 最 高 院 的 相 关 指 导 意 见 也 缺 乏 足 够 的 法 理 支 撑 。 适 时修订 刑法 规定 ,对危险驾 驶行为准确 定罪量 刑 ,已 成为 维护 公 众对 司法 公正 信心 的迫 切需 要 。
我 国 当前 正 处于 社 会快 速 发展 的转 型 时期 ,汽 车 拥 有 率 大 量 提 高 , 因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引 发 的 恶 性 交 通 事故 频 频 发生 ,给 社会 公 共秩 序 和 公 民生命 健 康
与财产造成 巨大 的威胁 。2 l 0 0年 8 月 刑法修 正案八 草案 提交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其 中第 2 2条规定 : 在刑法第 1 3 3 条后增加 条 ,作为第 1 3 一 3 条之一 :“ 在 道 路上 醉 酒 驾驶 机 动车 的 ,或者 在道 路 上 驾驶 机动 车追逐 竞 驶 ,情 节恶 劣的 ,处拘 役 ,并处 罚金 。 ”笔 者认为社 会情 况复杂 多变 ,我们 应冷静思 考、审慎分 析 ,学 习借 鉴先进立法 经验 ,完善我 国刑法 对危 险驾 驶行 为 的刑法 规 制 ,以维 护 公共 交通 安全 。
第7 ・ 期 卷 第4
职 业 时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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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驾驶 行 为 入 罪 之 必 要 性 探 究
吴春 娅
( 水学 院 ,河北 衡 水 衡 030 ) 5 0 0
摘 要 :近 年 来 , 危 险 驾驶 引 起 严 重 事 故 的 案 件 数 量 急 剧攀 升 , 暴露 了 我 国 相 关 立 法 的 不 足 。 2 0年 1 0 刑 法修 正 案 ( )草 案 的 审 议 再 次 引起 了 人们 对 危 险 八 驾驶入 刑 的激 烈讨论 。 无论 从 中 国 目前 的交通 现 宴 环境 还 是 未来 的发展 情 况 ,或者 是 现 行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等方 面看 ,在 我 国将 醉 酒驾车 入刑 .进 行立 法 , 设 立 危 险 驾驶 罪 都 是 必 要 的 。 关 键 词 : 危 险 驾 驶 ;刑 法 规 制 ;立 法 建 议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醉酒驾车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关于醉驾定罪量刑已经成了众多专家及法律人士讨论的话题,文章将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以及醉酒驾车刑事法规制的完善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法原理;制度完善尽管酒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的问题,还在讨论和试行的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可执行的政策。
所以,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对醉酒驾车入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醉酒驾车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
事实上,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相应刑罚的规定来实现的,其能够通过司法活动惩罚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个体和整体的利益。
而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从某种程度上看,在刑法以外的法律不能保护社会和个人权益时,就需要刑法保护。
而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看,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他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说,实际上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其实都需要借助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并维护相应的法律权益。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检察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调研分析,旨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众安全。
危险驾驶罪案发率逐年上升,一方面与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驾驶员的意识素质密切相关。
从案件分布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发生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
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超速、逆行和追尾等行为。
城市道路上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包括闯红灯、压线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和特点,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负有重要职责。
首先,检察院需要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审查逮捕工作。
在案件初查阶段,检察院需要审查警方侦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是否符合立案和逮捕的条件。
其次,检察院要参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庭审环节中,检察院提出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控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检察院要参与对危险驾驶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
在犯罪执行阶段,检察院要对犯罪分子是否执行刑罚依法、是否进行再教育工作等进行监督。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侦查部门在有些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不充分,导致案件难以确定罪责。
其次,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对罪责的认定存在个体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统一。
最后,一部分危险驾驶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化教育和再教育工作不充分,无法有效改变他们的违法行为。
改善危险驾驶罪案件处理的方式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宣传工作,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其次,加强对危险驾驶罪证据收集的规范,确保案件证据充分、准确。
再次,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最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力度,提高刑罚执行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对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检察院在危险驾驶罪的调查、审理和刑罚执行中有着重要职责。
酒后驾驶调查调研报告范文

酒后驾驶调查调研报告范文一.我国酒后驾驶现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在草案已有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使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很多人听说这一条款的出炉都拍手叫好,于是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对我们的家乡一一河北省沽源县,我们采取了抽样调查的方法分别选取周一、周三、周五、周日四天车流虽较大大的红绿灯点进行了调查,通过观察每一个被交警拦截下的司机及记录他们是否被罚的情况得到如下结果:周一有33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8人是醉酒驾驶。
周三有25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10是醉酒驾驶。
周五有28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11人是醉酒驾驶。
周日有63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有42认识醉酒驾驶。
并且我们通过上调查100人、咨询交警得知醉酒驾驶的司机一般会出现以下情况:一、27%勺人看见交通信号灯后反应慢。
二、40%勺人开车方向左右摇摆不定,突然转向或者在道路中线驾驶。
三、15%勺人逆向行驶。
四、7%勺人乱八、踩刹车。
五、6%勺人转弯幅度达,突然转弯或违法转弯八、5%勺人黑夜开车不开前灯。
同时我们乂咨询开车司机,发现几乎每个司机都知道酒后开车是违反交通规则的,但是有90%勺人不知道是违反了什么法例。
同时67%勺司机都有醉酒驾车的经历,95%勺人都有酒后驾车的经历,但是当被问及既然知道违反交通规则为什么还要驾驶时70%勺人认为酒后驾驶不会出现事故,30漩人是出于没办法,侥幸心理的存在使他们驾驶。
二.是否应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通过以上调查,酒后驾驶的严峻性却非一般,我们确实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现象,因为酒后驾驶不仅仅危害了驾驶人自己的性命安全,更是对社会安全具有严重危害,但是为什么酒后驾驶的情况屡禁不止呢?我们应该如何更加有效更加合理的制止酒后驾驶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有以下浅薄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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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必要性研究
摘要:醉酒驾车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那么醉酒驾车行为究竟是否应当纳入刑法的视野?本文将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对这一行为的行政立法之不足以及刑法理论等方面论证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关键词:醉酒驾车入刑必要性
“醉酒驾驶”①入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其关于醉酒驾驶的规定即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部分刑法学界人士对醉驾入刑亦持质疑态度,主张运用刑法之外的工具予以遏制和惩罚。
笔者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违法行为,醉驾者的驾驶行为时刻对他人包括本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产生极大威胁。
醉酒驾车行为人一般在主观上存在违法故意,不同于一般的过失犯罪,故该行为本身即对公共安全利益产生了极大的危害,使其具备了被写入刑法定罪处罚的必要性。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社会背景--我国交通安全现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科学技术水平日益提高,汽车工业得到突飞猛进地发展,2005年底汽车总产量达到615万辆,汽车产量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日本,汽车年总产量已跃居世
界第三位。
②伴随着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汽车进入了寻常百姓家,方便了人民生活的同时,却带来了更多的交通事故。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2010年1至6月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口径统计,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
③
二、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必要性--我国对醉酒驾车行为的行政立法之缺陷
酒后驾车行为分为两种: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
我国针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行政立法的规定,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扣分制,暂扣、吊销驾驶执照,以及最高期限15天的行政拘留。
从表面来看,我国对于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似乎是不断加大,但其实际效果却让人不敢恭维,前述2009年和2010年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残酷地证明了2008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控制酒驾行为的乏力--新法颁布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三、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
(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任务和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④刑法具有社会保护功能,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
刑法通过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通过司法活动惩罚犯罪行为,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
⑤通过对近年来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的总结,足以证明醉酒驾车行为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因此,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任务与刑法功能的必然要求。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法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⑥我国行政立法对于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不足,已经无法应对我国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多发、高发的现状。
在其他法律无法完成保护法益这一艰巨任务之时,刑法自当挺身而出,担此重任。
(三)醉酒驾驶行为的违法性根据
当今世界在犯罪论上的对立,主要是客观主义的内部的对立,即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间的对立。
前者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危险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
据。
后者主张,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心情,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不仅指现实的法益侵害,还包括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无价值中的”行为”,不仅指人的客观行为(外部态度),还包括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内部态度)。
⑦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没有达到一定程度即侵害或威胁到法益之前不能科处刑罚,从而缩小了刑法处罚的范围;按照行为无价值理论,违法的本质是对社会伦理秩序的破坏,这样有可能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
笔者赞同结果无价值论。
根据结果无价值论,酒后驾车行为是一种高危险性的违法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巨大,已经对公共安全利益产生了威胁,即该行为已经威胁到了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具有可罚性,理应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以期加强对公共安全利益的保护。
四、结语
通过上述对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分析,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醉酒驾车有关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既符合刑法目的之要求,又体现了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既能从根源上遏制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多发,减少对公共安全利益的侵害,又能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与当前道路安全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
注释:
①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
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②王静、张西征:《关于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几点思考》,载《浙江商论》2006年第8期。
③/n16/n85753/n85870/index.html
④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⑤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⑥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⑦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
[2] 曲新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9.
[3] 王静,张西征.关于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j],《浙江商论》,2006,(8).
[4] /n16/n85753/n85870/index.html. 作者简介:李侃(1986.10--),男,汉族,山东临沂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