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
2022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2022最新酒驾处罚标准酒后驾驶,暂扣6个⽉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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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处罚标准(⼀)酒后驾驶:1、酒后驾驶,暂扣6个⽉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酒醒。
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驾驶证,终⽣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驾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下拘留,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标准是多少毫升(2023年醉驾判定标准及处罚)

酒驾,即酒后驾车,无论从交通法规,从安全角度,与人与己与社会都无利,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毫升的是属于酒后驾车:扣6分、暂扣驾驶证3个月、罚500元。
酒驾规定: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就是醉酒驾车:扣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2000元、再加上15日的行政拘留。
一年内有2次醉酒记录的酒吊销驾驶证(这里的一年是指第一次查到醉酒驾车日到第二次醉酒驾车日,而不是指一个自然年度)。
我国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较其他国家放得过宽。
目前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瑞典为0.02%,德国0.03%,日本0.05%,美国0.08%。
酒驾和醉驾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一、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1、饮酒驾车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
按照新交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记12分。
2、醉酒驾车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
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
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酒驾处罚标准

最新酒驾处罚标准最新酒驾处罚标准一、酒驾处罚标准酒后驾驶: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相关知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的处罚规定

醉酒驾驶的处罚规定1、饮酒驾车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
按照新交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记12分。
2、醉酒驾车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
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
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新修订的刑法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醉酒驾驶的规定条例最新

醉酒驾驶的规定条例最新近年来,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各国纷纷制定并修订了相关的醉酒驾驶规定条例。
本文将就醉酒驾驶的最新规定条例进行探讨,以期加深人们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认识,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1. 醉酒驾驶的定义和界定醉酒驾驶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法定标准,或者病态醉酒等情况下,导致驾驶行为不安全的行为。
根据各国的规定,对醉酒驾驶的界定有所差别,但普遍认可的是,当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时,即被认定为醉酒驾驶。
同时,也应该强调,血液酒精浓度的测定应在交通监控机关的指定场所进行,确保测试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醉酒驾驶的法律责任与处罚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最新的规定条例,对于醉酒驾驶者,将面临吊销驾驶证、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等严重后果。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罚款金额和刑期的具体标准,以更好地惩治这类违法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其法律责任将更加严重,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将更加严厉。
3. 醉酒驾驶的监测与打击措施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醉酒驾驶,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监测与打击措施。
首先,交通监控机关在道路上设置了酒精测试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抽查和测试。
其次,一些高风险地区还采用了酒精检测仪器,对所有驾驶人进行强制性测试,以确保道路的安全。
此外,一些国家还加大了对酒驾嫌疑人的打击力度,采取了吊销驾驶证、收缴车辆等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
4. 醉酒驾驶的社会教育与宣传除了法律的打击手段,社会教育和宣传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加强醉酒驾驶的宣传,普及驾驶人对酒精浓度的认识,提高他们的自我约束意识,可以有效遏制醉酒驾驶的发生。
同时,鼓励酒店、酒吧等娱乐场所加强自律,禁止已醉酒的顾客上路,从源头上减少醉酒驾驶的机会。
5. 醉酒驾驶的科技手段与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一些高科技手段也逐渐应用于醉酒驾驶的监测和预防。
醉酒驾驶的规定条例

醉酒驾驶的规定条例近年来,醉酒驾驶成为了我国交通安全领域一个严重而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以限制和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本文将介绍有关醉酒驾驶的规定条例,并详细解析其内容。
一、醉酒驾驶的定义与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我国对于醉酒驾驶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将其纳入了刑法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醉酒驾驶者将面临吊销驾驶证、罚款以及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处罚。
二、酒精浓度标准目前,我国对于醉酒驾驶的酒精浓度标准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驾驶营运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员,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一旦达到每百毫升血液含酒精80毫克就构成醉酒驾驶。
三、醉酒驾驶的惩罚措施针对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实施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
目前,我国的法规对于醉酒驾驶者的处罚包括拘留、罚款、有期徒刑以及吊销驾驶证等。
具体的惩罚力度将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但都力求通过严厉的处罚来起到惩戒作用,以维护道路交通的秩序和公共安全。
四、醉酒驾驶的危害与社会意义醉酒驾驶不仅对个人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导致了巨大的社会负担和资源浪费。
每年因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不可估计,给整个社会造成了沉重的伤痛和经济损失。
因此,制定和执行醉酒驾驶的规定条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五、醉酒驾驶的预防与监管措施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醉酒驾驶,我国不断加强监管和管理措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手段。
例如,加强对酒驾的巡逻和检查力度,加大对违法驾驶员的处罚力度,推行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引入酒精检测仪等设备,提高了醉酒驾驶的查处效率和精度。
此外,也通过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醉酒驾驶的反击行动中来。
醉酒驾车的风险及措施有哪些

醉酒驾车的风险及措施有哪些醉酒驾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会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醉酒驾车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以便更好地预防和避免这种危险行为的发生。
醉酒驾车的风险。
醉酒驾车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因为酒精会严重影响驾驶者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和注意力,从而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以下是醉酒驾车所带来的几种主要风险:1. 降低反应能力,酒精会影响驾驶者的神经系统,使其反应速度变慢,无法及时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应对突发状况。
2. 减弱注意力,酒精会导致驾驶者注意力不集中,无法有效地观察和感知道路情况,增加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3. 影响判断力,酒精会扭曲驾驶者的判断力,使其无法正确评估交通情况和做出正确的驾驶决策,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4. 增加事故风险,醉酒驾车会大大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不仅威胁驾驶者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危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醉酒驾车的应对措施。
为了有效预防和避免醉酒驾车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包括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入手,共同努力减少醉酒驾车的风险。
个人方面的应对措施:1. 拒绝酒后驾车,首先,每个人都应该自觉拒绝酒后驾车,不要因为一时的酒兴而忽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2. 安排代驾或乘坐出租车,在参加聚会或饮酒活动时,可以提前安排代驾或乘坐出租车回家,避免酒后驾车。
3. 自我约束,如果确实需要饮酒,也要自我约束,控制饮酒量,确保自己在安全范围内,不会影响驾驶能力。
社会方面的应对措施:1. 宣传教育,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醉酒驾车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加强执法力度,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醉酒驾车的执法力度,加大查处力度,严惩醉酒驾车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3. 安全出行倡导,社会各界可以倡导安全出行理念,鼓励人们选择安全的出行方式,共同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4. 提供便利服务,政府和企业可以提供更多的便利服务,如出租车、代驾服务等,方便人们选择安全的出行方式。
2022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2022最新酒驾处罚标准酒后驾驶,暂扣6个⽉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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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处罚标准(⼀)酒后驾驶:1、酒后驾驶,暂扣6个⽉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酒醒。
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驾驶证,终⽣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驾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下拘留,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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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
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
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
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 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
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
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
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
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
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刑法理论基本上没有争议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
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
最为明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1)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
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
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过。
(2)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逃逸方式也与危险驾驶罪相关联。
例如,醉酒驾驶过失致人伤亡后驾车逃逸的,其逃逸行为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竞合,亦即,醉酒驾车逃跑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由于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对该行为不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包括追逐竞驶过失造成伤亡结果后),以追逐竞驶的方式逃逸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三、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没有明文规定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还存在距离。
所以,笔者一直主张“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得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均仅成立危险驾驶罪。
相反,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刑法增加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合理扩大处罚范围,而不是为了限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适用。
其次,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与罚金,将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明显不当。
最后,人们习惯于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称为“口袋罪”,进而对该罪持否定态度。
其实,如果从适用的数量来说,最大的口袋罪是盗窃罪,但没有人对盗窃罪持否定态度。
如果从适用的具体形态来说,盗窃罪、故意杀人罪都是最大的口袋罪。
因为盗窃罪包括了盗窃形形色色的财物和形形色色的盗窃行为,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杀害各式各样的人和各式各样的杀人行为。
所以,仅以某罪属于所谓口袋罪为由予以否定的做法,并不妥当。
本文的观点是,只要危险驾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就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且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时,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实上,以下三种危险驾驶行为,都成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具有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而且造成了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此时属于故意的基本犯)。
(2)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
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此时属于故意的危险犯)。
(2)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具有过失(此时属于结果加重犯)。
例如,因醉酒而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却在大雾天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导致他人伤亡的,即使对伤亡结果仅有过失,也不能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量刑应与对伤亡结果有故意的情形相区别)。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
在与危险驾驶相关联的意义上说,对于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长时间高速行驶的,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大雾天、暴雨时高速行驶的,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在大雾天、暴雨时且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追逐竞驶的,以及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多次闯红灯追逐竞驶的,均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所以,在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之后,依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