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政府职责定位的理论依据
论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及改革

论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及改革摘要: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已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应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并变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从而保障农民医疗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公共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近年来在政府持续深化各项民生制度改革背景下出台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
但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现状近年来,由于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农民对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日渐强烈。
“新农合制度”即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并使更多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途径。
有研究表明,在国家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分配方面,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0%,却使用了近80%的公共卫生资源。
因为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不高,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并远远落后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
这说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十分迫切。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于2002年10月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试图通过再分配的制度设置,实现农民健康权益的维护,进而达到社会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
该《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在全国建立“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起试点,至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
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权。
自2003年“新农合制度”启动以来,全国已有20个省实现全覆盖,参合农民达7.3亿人。
近5年的实践证明,“新农合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卫生改革的制度创新和现阶段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实现形式,它不仅符合我国国情,也与现阶段的发展需求相适应。
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保障农民健康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一)筹资水平有限,难以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
“新农合制度”的筹资方式主要是通过农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筹资,人均合计仅3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
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
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
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
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
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摘要: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人口众多,农村人口的健康水平和劳动者身体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脱贫致富奔小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
本文通过分析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现状,归纳出黑龙江省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并且提出了加强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的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一、引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内在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保护农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自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颁布《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全国陆续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启动以来,坚持以科学运作、精心管理为标准,以管好基金、服务农民为己任,不论从基础准备、宣传发动、资金筹集,还是基金管理、报销程序等方面都做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本步入良性循环和发展的轨道。
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分析黑龙江省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之一,自2003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六年来约有近1000万农民受益,随着“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和推广必将有更多的农民受益。
当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现状情况如下:(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情况分析黑龙江省目前共有66个县(含县级市)。
新农合试点工作于2003年9月开始启动,首批启动的试点县为林口县、宝清县、林甸县、海伦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截止2004年年底统计,参合农民为100.38万人,参合率达52.80%,筹资总额为4055.38万元;2004年10月,又确定双城市、讷河市及富锦市等9个县(市)为2005年扩大试点县;截止2005年年底统计,14个试点县(市)参合农民为197.22万人,参合率为59.54%,筹资总额为5677.31万元;2006年,又增加海林市、宁安市及尚志市等18个试点县(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五篇模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五篇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4fabc0d17cd184254a35359e.png)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五篇模版]》第一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2x年试点以来,取得了一些成效和经验。
但在参保模式、筹资水平、补偿模式、支付模式等方面的设计上都还存在着缺陷,导致了试点中出现农民参保不够积极、基金风险保障不足、财务可持续性和公平性较差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必要找出问题的根源所在和解决对策,从而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成效;问题;对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202x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246619亿元,人均gdp超过2456美元,按现行汇率计算和我国既定的战略部署,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人均3000美元。
根据国际经验,我国已进入到现代化发展的一个关键阶段。
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深层次矛盾和社会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其中,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近10亿农村人口至今还极度缺乏医疗保障,“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早在202x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任务【1】。
从202x年到202x年,国务院连续四次召开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目标,部署工作,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
四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在此背景下,本研究首先分析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变迁,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出发,分析了农村合作医疗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并尝试探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特点、运行状态、存在问题等。
通过对现有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条件和效果的分析,结合部分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面临的关键问题和障碍,提出了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对策。
[讲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
![[讲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1b3efb74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9e.png)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参与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它是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着眼于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的重大举措,对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还是为城镇居民设计,广大农村还实行家庭保障为主,农民医疗费用完全靠个人支付,经济负担较重,许多农民小病拖、大病扛,因病制贫、因病返贫现象较为突出。
这不仅严重威胁着农民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进一步解决新形势下的农村医疗卫生问题,必须从各地农村具体实际出发,在做好充分准备和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它既保障了农民患大病可以住院治疗,又适当报销门诊医疗费,最终解决农民就医难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消除了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调动了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所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农民疾苦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完成历史重任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在此基础上再继续奋斗几十年,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进而使广大人民群众从自己的切身体会中感到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无比巨大的优越性,从内心拥护、爱戴和捍卫我们党,进而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基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精选多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精选多篇)第一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近些年,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缓慢以及农村疾病人口数量激增,在农民收入依旧比较低条件下,疾病成为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辛苦奋斗30年,一病又回到从前”成为许多农民真实的生活写照。
许多农村地区,由于贫困,缺医少药,有了病,却看不起的现象很普遍,许多农民只得无奈的忍受疾病的折磨。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己开始困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20世纪50、60年代起,党和国家着手努力改善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以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在保障农民的健康、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甚至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
八十年代初,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都曾派专家来我国考察农村卫生工作,考察组在报告中特别强调指出,中国农村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中国家群众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
世界卫生组织还在另一份考察报告中指出:“初级卫生工作人员的提出主要来自中国的启发,中国在占80%人口的农村地区发展了一个成功的基层卫保健系统,向人民提供低费用和适宜的医疗保健技术服务,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卫生需求,这种模型很适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迁,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在六十年代兴起,七十年代达到高峰,八十年代衰落,走过了一个倒“v”型的不平凡路程。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群众对管理粗放“大锅饭”式的合作医疗信任度降低,卫生需求的提高和医药费用的大幅上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崩溃。
伴随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落,自1990年起部分贫困地区的婴儿死亡率开始上升,全国各项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速度也远低于80年代。
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出要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但覆盖率较低。
新医改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新医改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作者:林淑周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 2018年第29期2009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简称:新医改)中提出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要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在新医改思想的指导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取得了长足发展,并在2016年实现了新农合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形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总结新医改以来新农合发展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对于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医改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的成效(一)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农民健康水平显著提高新农合的实施使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卫生保健意识明显增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成效显著。
新农合实行多年以来,随着每年筹资的不断增加,报销补偿比例也不断增加。
开展新农合县(市、区)从2005年678个增加到2012年的2566个;参加新农合人数从2005年的1.79亿人上升到2012年的8.05亿人;参合率从2005年的75.66%上升到2012年的98.26;人均筹资额从2005年的42.10元上升到2012年的308.50元;当年基金支出从2005年的61.75亿元上升到2012年的2408.00亿元;补偿受益人次从2005年的1.22%上升到2012的17.45%。
全国大病补偿从试点初期的26%上升到现今的40%左右。
新农合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增强了农民抵御大病的能力,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农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二)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了降低医疗费用,引导农民就近就医,充分利用基层医疗资源,新农合采用了越基层补偿的起付线越低,补偿比例越高的制度设计,吸收农民小病及时到家门口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双管齐下,新农合实行以来,基层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得到了改善许多基层医疗机构的基层设施和医疗器械配备都达到了国家要求,就医环境大大改善;同时基层医疗技术人员也得到了更多的培训机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态度逐步变好,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得到提高,医疗资源利用实现了良性循环,农民就医可及性进一步提高,推动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5•【字号】闽政办[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是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权益、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构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和任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所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浅析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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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Βιβλιοθήκη 公益性 、 基础 性 公共 设施 建 设 , 全 公共 服务 体系 , 力为广 大人 健 努 民群众提 供优 质 的公 共服 务 , 足 人 民群 众 日益增 长 的物质 、 满 精神 需求 。树 立 现代 行政 理 念 , 以人 为本 , 执政 为 民 , 正做 到情 为 民 真 所 系 , 为 民所用 , 为 民所 谋 。当前 我 国市场 经济 体制 转轨 与经 权 利 济全 球 化并行 , 为迎 接 经济 全球 化 的挑战 , 要政府 以提 高政 府公 需 信 力 , 变基 层行 政人 员 的权 力观 以明 白其 权 力来 自人 民 的信任 转 与委 托 。作 为公众 , 增 强 自己 的主人 翁意 识 , 意 识到 自己才是 要 要 国家和社 会 的主 人 , 要任 用好 、 理好 、 督好 自己的代 理人 。 管 监 3 加 强 先进 性教 育足 构建 信 用政府 的关键 。政府 依 法行 政是 、 取信 于 民的 重要 途径 ,提 高依 法行 政水 平 。基层 政府 及 其部 门必 须 带头维 护法 律权 威 , 严格 依 据法 律规 定 行使权 力, 履行 职责 , 这 就要 求广 大基 层干 部 必须 带头 学法 、 懂法 、 知法 、 守法 、 用法 , 不断 提升 自身 素质 , 努力 提 高决策 的 科学化 水平 , 少行 政过 程 中的非 减 理性 行为 , 维护 政 府行 为 的公 正性 。 ( ) 二 法律 构建 政府 公信 现 代社 会 中 , 理信 赖 已成 为重要 的秩 序形 成和 维护 的媒 介 , 合 对政府 公信 力 的保护 , 法秩序 的必然 要求 , 是 惟有 对政 府 公信 力给 予充 分的保 护 , 社会成 员才 可 能建立 稳 定 的行为 预期 , 社会 秩序 才 可 以建立 。I l 3 l 建立 科学 的公共 决策 机制 是信 用 政府 建设 的基 本 内容 。基 、 层 政府 只有 在法 制规 定 的轨 道上 运营 , 民才 会对 政府 产生 一 种 人 稳 定感 、 安全 感和 依 赖感 , 才会 更 加信 任政 府 、 支持 政府 。通 过 强 化信 用 赢法 以推 动整 个 社会信 用 的亢 善 与发展 :亢 善监 督约 束机 制 和相 关法 律规 范 以增 强外 部监 督与 内部 监 督 ; 全行 政责 任 追 健 究 赔偿 制度 以加 大对 基层 政府 行 政人 员过 错 责任 的追 究力度 ,使 其 不敢 徇私枉 法 , 政府 真 正建 成高 效廉 洁 的政府 ; 把 基层 政府 要 从 无 限政 府模 式 向有 限政府 模式 转 变 , 建立 负责任 的 、 效的 、 明 高 透 的、 信用 的政 府 , 并进 一步 使之 法 定化 ; 要大 力 强化对 行 政权 的全 方位 监 督机制 , 强监 督 的独 立性 、 开性 和 民主参 与 。 增 公 2 建立高 效廉 价 的政府 运行 机制 是信 用政 府建 设 的重要 突破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困境与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困境与对策1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情况概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提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的。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以前,我国农村地区推行的是农村合作医疗,由于农村合作费用低廉,方便居民就医,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对医疗卫生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多,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已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
因此,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促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在我国的推广,以减轻农村地区居民的经济负担,维护农村地区的安定和团结。
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就是指“由政府主导并组织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的,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
由此可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由于农民大病问题而引发的经济负担,并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助,以降低农民因病致贫的风险,保障农民的正常经济生活水平为目的而设立的。
在市场环境下,推行新农合体制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和团结有着重要的意义。
2现阶段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2.1人口流动导致新农合制度实施困难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人口流动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
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主要体现在一个庞大群体的出现———城市农民工,他们及其亲属大多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在原户籍地参加了新农合,由于城市报销标准和乡镇报销标准不一致,以及城市医院没有针对各地农村制定药目信息库,农民工在外工作时就无法到定点医院或药房就医或购药,而无法满足农民工的参合要求。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农民工医疗问题必然会成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一项重要难题。
2.2新农合基础设施服务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需要。
在新农合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资金短,对新农合的财政投入不足,造成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实际需求,相关的医疗设备和器械等一旦损坏,也没有精力和金钱进行维修,这严重影响了新农合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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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政府职责定位的理论依据 2.2.1社会学依据 主要有社会公平理论和社会契约模型理论及社会保障理论。 2.2.1.1社会公平理论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的核心是机会公平、制度公平、分配公平。社会健康保障体系的建立,既是健康公平的保障,也是收入分配的公平保障。 政府是掌握了处置和调节公众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机构。在卫生资源的分配比例上,政府是主要渠道、主要杠杆、主要尺度。因此,在调整城乡农村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就应该坚持具有社会正义的卫生公平。我们的卫生公平观应当包括有一个中心、两个层次。一个中心,即“三个一切”:社会现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服务宗旨应该是“一切为了公众健康、为了一切公众健康、为了公众的一切健康”,其中,要使农村与城镇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公平,国家就必须给予农村公共卫生重点投入,并加大政策扶持与财政支持,确保分配比例公平。两个层次,即基本公平和绝对公平,在实施公众基本医疗保障的层面上需要基本公平;在满足所有公众基本健康的公共卫生服务需要上实现绝对公平。在这两个层面上,城乡不应该有较大差别。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是并没有加上“身份”的公众健康。农村居民是“一切公众”中占有绝大份额的主体,必须与城市居民一样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障。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卫生费用差距很大,统计数据显示,城市、农村居民人均卫生费用均在增长,城市居民人均卫生费用高于农村居民2倍多(卫生部信息统计中心《2003-2007年我国卫生发展情况简报》2007年12月)。我国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医疗保障差距也很大(见表1)。 表1 全国2007年度居民医疗保障方式(%) Medical Secure System(%)
合计 Total 城市 Urban 农村 Rural 2003 1998 2003 1998 2003 1998 基本医保 Basic Insuran 8.9 - 30.4 - 1.5 - 公费医疗 Government 1.2 4.9 4.0 16.0 0.2 1.2 劳保医疗 Labor Insuran 1.3 6.2 4.6 22.9 0.1 0.5 合作医疗 8.8 5.6 6.6 2.7 9.5 6.6 Cooperative Insurance 其他社保 Others 1.4 5.0 2.2 10.9 1.2 3.0 纯商保 7.6 1.9 5.6 3.3 8.3 1.4 Commercial Insurance 自费 Self Payment 70.3 76.4 44.8 44.1 79.0 87.3 (资料来源:《2008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是政府促进社会收入平等的重要手段。健康公平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均有机会获得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这是人的基本权利。自1978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以后,健康公平的理念已经为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和决策者所重视。世界卫生组织在过去30年中的一些研究发现表明:社会经济地位与健康之间存在一个梯度曲线关系,即居民的健康状况随着社会经济状况从顶部到底部而由最好变为最差。从收入分配的角度分析,收入差距是决定居民健康的最重要的因素,收入与居民健康状况以及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密切相关。也就是说,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与医疗服务利用的公平性正相关。市场不能完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市场机制也就不能完全解决医疗服务的支付能力问题,也就不能自动提供这样一个健康平等机制。由于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公平分配而导致了卫生贫困问题,卫生贫困又进一步加剧了贫富差距,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市场无法解决的健康公平问题,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责任。有鉴于此,许多国家政府实施公共医疗服务计划,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实施社会医疗保险计划,建立疾病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这个分担机制,健康人筹集的资金转移支付到了患者的身上,富人筹集的资金转移支付到了穷人的身上,减少了穷人对于最基本医疗服务的支付能力的不确定性,从而起到一种再分配效果。这恰恰也是我国政府所要追求的政策目标。特别是在当前城乡二元机制下,政府加强城乡医疗统筹,进一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特别是新型合作医疗的推进力度,会进一步缩小城乡、贫富之间的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公平。 2.2.1.2社会契约模型理论 福柯的“社会契约”模型理论认为,由于个人希望从联合中获益而情愿放弃部分自由,政府制度得以形成。一个制度要维持下去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人来认同和参与,并在参与过程中情愿放弃部分自由。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从解决“部分自由”入手,“部分自由”在这里特指农民放弃对参合金原本所拥有的支配自由权。由于需要放弃这个自由权来实现获益的可能,农民必定会在是否放弃上做出一个权衡,这表现为参合意愿。即农民如果愿意将这个“部分自由”奉献出来,就要认可和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放弃“部分自由”就意味着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放弃“部分自由”就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种“制度”与农民之间的“契约”,为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政策设计、组织实施等职责的履行提供了条件。 2.2.1.3社会保障理论 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各国都根据本国的特点对其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即使在一个国家内,也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定义。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它是指国家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为其国民提供的安全保障。李珍在《社会保障理论》一书中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并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保障,以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社会安定、经济有序进行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或政府以公共品的形式提供社会保障,达到维护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的政策目的。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把提供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这就把社会保障活动与宗教团体、民间慈善机构所举办的救助活动区别开来。尽管在一些国家中某些保障项目由民间团体、社会组织来举办,但也是在政府的倡导和资助下进行的。尤其是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政府来主持实施是不可能的。 健康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风险分担理论认为,最有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莫过于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较低但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进行保险(菲尔德斯坦,1993)。但如果这样做,则易形成收益面较小、参保人数少的局面。在筹集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易形成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的局面。如果将补偿重点置于发生频率较高但医疗费用较低的疾病上,既会导致较高的管理成本又增加患者的交易费用。受益面大却并不经济。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隐蔽对自己不利的个人信息,由于投保人比保险人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那么保险人只好设定一个平均费率来适用一类投保人,但是,平均费率会导致那些健康风险低于该类平均水平的人退出保险,迫使保险人提高费率,而这又会导致更多的低风险人退出,在极端情况下,高额的保险费令人望而却步,保险市场会彻底崩溃。与“逆向选择”相伴的是道德风险。保险人往往面临着投保人采取“不道德”行为,如少交款、多吃药、吃好药等而导致的损失等。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逆向选择问题,也会存在道德风险。在出现逆向选择的情况下,如果完全遵循自愿参保的原则,就会导致高疾病风险者占参保人数的比重过高,补偿支出的压力就非常大。在一定补偿水平下,当高疾病风险者所占比重超过一定比例,就可能导致补偿支出大于筹资额度。同样,对农民个人来说,总是想以最少的投入换取最大限度的医疗服务,这就极易产生道德风险。为实现收支基本平衡,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就需要政府从政策设计上进行调控,从监督管理上进行约束,以确保实现保险中的帕累托最优。
2.2.2经济学依据
2.2.2.1需求拉动理论 需求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驱动力。需求不足必然影响经济增长。按照恩格尔系数的观点,人们用于支付健康费用占所收入比既与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呈正相关,也与社会医疗保障支付水平呈反相关。就是说,社会医疗保障支付水平越高,则个人需要支付水平越低。反之,社会医疗保障水平越低,个人需要支付水平则相对越高。按照这一理论,只有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建立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才能形成农村健康水平均衡提高与经济均衡发展相辅相成同步增长的态势。 近年来我国市场销售不畅,需求相对不足问题日益突出,而农村消费需求不足则更为严重。据统计,2000年农民的消费品购买量约占全国消费品购买量的38%。而世界银行估计的这一比例更低,认为中国城乡消费水平的比例是4∶1。农民消费水平差的原因,一方面因为农民增收缓慢,另一方面是农民在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过多地考虑子女就学、个人养老和防病问题,不敢把有限的储蓄用于消费。由于引起疾病的原因的多元性和不可预测性,以及疾病愈后的多样化,而且疾病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健康和非健康的损害,并具有连带风险性,疾病足以使那些付不起医疗费用的人进入贫病交加的陷阱中。即便是原本生活在温饱状态或者是小康水平的社会中间阶层家庭,在支付大病高额医疗费用、透支支付能力后,也会迅速地陷入贫困之中。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体制转轨,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三农”问题首当其冲受到挑战,农民的经济利益不同程度上受到影响,已有的缺医少药、看不起病状况更加突出。要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必须提高社会医疗保障的水平。如果国家能用一定的财力支持建立农民医疗保障,以解决农民疾病治疗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农民就会把手中的钱用于消费以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从而起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2.2.2.2政府经济学理论 经典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在肯定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充分看到市场机制的缺憾,即市场机制对社会公众不可缺如的“公共物品”市场不感兴趣,无能为力,赞成“市场失效”。对于这种失效,政府理应通过有形之手,去弥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