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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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2000-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二、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就低原则}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十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要紧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与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与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者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者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原件的,与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与“专用缴款书”或者“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者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此文件该条款[第一条]已废止)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在全省推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推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在全省推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的通知【标 签】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纸质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08﹞59号【发文日期】2008-04-14【实施时间】2008-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 为推进贸易便利化,简化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方便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2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山东省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企业范围为全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2008年4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山东省国税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我省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认证和传送技术方案,建立了采用电子签章和数据加密技术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

自2008年4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按日将出口企业外汇核销原始数据提取为符合国税部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格式要求的数据文件,通过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进行电子签章和加密后,作为国税部门出口退税审核的执法数据传送给山东省国税局。

7种行为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注意]七种行为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右表中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右表中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4.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财税[200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家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于根据省局文件等有关文件要求

通 知关于根据省局文件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市网上核销的出口企业2008年1月1日出口的货物,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但必须审核外管局的核销单信息。

(详见国税发【2006】188号,国税函【2005】1051号),从2008年5月1日起: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如果当期单证不齐,在.“单证不齐”栏填一律“...........BH ..”。

..2.所有出口企业必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国家规定的特殊原因批准延期申报和远期收汇的除外,下同),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在电子口岸将电子信息上报“国税局”。

3.(1)“六类企业” (如:纳税信用等级C/D 级、新办、未期限办认定、财务不健全经常错误、违规、违法行为)在90天内办理网上核销,通过《网上核销系统》,打印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批次核销登记表”(不用外管局盖章、提供退税部门证明已核销),连同收齐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做.报关单和核销单同时齐全申报(单证收齐栏做“.....................BH ..“);超过.....90..天.未核销...的.(以外管局的电子信息“核销日期”为准,下同。

).......................,.一律..视同内销处理。

.......如果退税部门对审当期没有海关报关单或外管局的核销单的电子信息,在信息不齐标志栏填写“B ”、“H ”或“BH ”(2)非“六类企业”,也应在90天内办理网上核销申报,确实已经核销的,打印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批次核销登记表”(不用外管局盖章、提供退税部门证明已核销),连同收齐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做报关单和核销单同时齐全申报(单证收齐栏做“BH “);90天内但如果未收汇,但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做.报关单和核销单同时做视...........同齐全申报(单证收齐栏做“.............BH ..”,在“备注栏”填“未核销”..............);..同时..必须在信息不齐标志栏..........填写.. “.H .”.;.必须在180天内进行网上核销并申报,否则超过180天未核销的,一律视同内销处理。

外贸企业如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了 良好 的市 场环境 之外 ,还有健 全的会计 师问责 制度 。 有健全 和 良好 的法制环境 , 能相对 有效地保证财 务报表 信息 的可靠性 。 总之 , 大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 是我 国会计发 展的一 个 巨大进步 , 它前面的路也充满 了荆棘 。只有 不断的 但 完善 和修正 才能使 公允价值充分 发挥其相关性 的优点 , 将我 国的会计计量 水平带上一个新 的台阶。 ( 者单位 : 作 涟源市工 贸职业 中专 学校 、 娄底 职业技
业对 于已发 布的出 口退税 相关政 策必 须研究 “ 吃透 ” 并
口货 物退 ( )税单 证备案 管理制 度 的通知》 国税 函 免 ( [0 9 14 20 ]0 号文 )对 出 口货 物退 ( ) 证备案管理制 , 免 税单
度进行 了简化 。
那么公允 的程度就有待提 高了。 在 目前市场机制不健 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不排 除某 些高级 管理人 员可能 利用此 进行 利润调 节和会 计造假 的情况 。虽然 在新准 则 中也针对 这些情 况做 了一些规 定, 但是仍然存在进行人 为操作 的空间 。 三、 合理运用公允价值 的一些措 施 尽管我 国 目前全面应用公 允价值 的条件 尚不成熟 , 但是与 国际会计协 同 , 照国际会计惯例 进行公允价值 按
( ) 三 加强教 育 , 抑制 利润的操纵行为 我 国的市场 体制和法规体制还不 够完善 , 当不存 在
价值 的操作 指南 , 进一 步规范 现值 的确认 、 计量 和报告
问题 ,提高 现值技 术在具体 实务运用 中的可操作 性 , 为
在 目前我 国市场 经济 环境 中市 场信 息不够充 分 的情 况 下应用公允 价值提供必要 的理论 依据和指导方法 , 降低 公允价值计 量属性的采集成本 。 ( ) 五 健全法制 , 建立会计师 问责制 发达 国家能有序地推行公允 价值进行会计计 量 ,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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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oo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 
导期增值税~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t ̄[2005】109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2010年1月26日国税函[2010]46号) 
根据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该文件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 
下: 


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 
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但 
根据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通过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 
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并且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 
利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相关规定,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 
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 
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 
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 
提供服务的人员执行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对未 
构成常设机构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 
费规定处理。 
二、如果技术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费用.包括技术 
服务费,即事先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 
可暂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待确定构成常设机构.且 
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按协定相关条款的 
规定,对归属常设机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对相关人员征收 
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已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所做的处理作 
相应调整。 
三、对20O9年lO月1日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及服务合同. 
凡相关服务活动跨1O月1日并尚未对服务所得做出税务处理的. 
应执行上述规定及国税函[2oo9]5O7号文有关规定,对涉及跨1 0 
月1臼的技术服务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其所有工作时间应 
作为计算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但1o月1日前对技术转让及相关 
服务收入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已征收的税款瓠分.不再做 
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2o1o年2月8日 国税函[2O1 0]56号)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1993]1 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 
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 
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 
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 
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末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 
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 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 

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1O年2月20日 国税函[2O1O]75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 
解不~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 
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O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l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201O年2月20日 国税函[201O]76号)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l 5 
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一l998)规定的润滑剂范 
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 
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 
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 0年3月2日 国税函[201O]89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出口企业出现 
逾期收汇核销的问题,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 
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出口企业受2O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 
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 
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 
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 
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20l0年3月4日 国税函[2010]97号)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 
[1 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 
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 
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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