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反兴奋剂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1.13•【文号】国务院令第398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国务院令(第398号)《反兴奋剂条例》已经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反兴奋剂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反兴奋剂知识试题及答案

反兴奋剂知识试题及答案、问题:兴奋剂检查官必须在到达前几个小时预先通知运动员他们将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
答案:()、对、错解析:兴奋剂检查遵守“事先无通知”的原则,即兴奋剂检查官不会将检查计划泄露给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检查官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兴奋剂检查。
2、问题:运动员在休假、探亲等非比赛或非训练期间不需要向反兴奋剂中心填报行踪信息,也不需要在行踪信息申报表上说明一小时建议检查时间。
答案:()、对、错解析:被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被要求接受兴奋剂检查,所以即使是在休假、探亲等非比赛或非训练期间也需要向反兴奋剂中心填报行踪信息,也同样需要在行踪信息申报表上说明一小时建议检查时间。
一小时建议检查时间为::期间的某一个小时。
3、问题:众所周知,使用兴奋剂是一种欺骗行为。
生长激素()属于兴奋剂的一种,它可以刺激骨骼、肌肉和器官的生长,在所有运动项目中不论赛内和赛外均被禁用。
一般而言,的副作用包括以下何种情况:答案:()、心血管疾病、肌肉及关节疼痛;器官生长异常、增加患糖尿病的风险、以上所有情况解析:使用生长激素会导致以上所有身体异常及疾病。
目前,已存在对生长激素的兴奋剂检测方法。
4、问题:如果某种营养品可在药店购得(不需医生处方),那么它必定是准许在运动中使用的。
答案:()、对、错解析:运动员应当对进入自己体内的一切物质负责。
在药店能购得的营养品未必不含禁用物质。
运动员应当完全确定营养品成分后方可使用。
5、问题:关于兴奋剂的问题,只存在于比赛期间。
所以在平时训练过程中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不必在意。
答案:()、对、错解析: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不仅要自觉遵守反兴奋剂相关规定,还要在训练、比赛、伤病治疗以及日常生活中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误服误用。
6、问题:运动员如果获悉自己被抽中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可选择一位队医作为代表陪同自己到兴奋剂检查站接受检查。
答案:()、对、错解析:运动员可自由选择一名代表陪同自己到兴奋剂检查站接受检查。
体育法学案例 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3 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应当如何处理?——拉杜坎与国际奥委会兴奋剂纠纷仲裁案案情简介申请人:拉杜坎被申请人:国际奥委会2000年,罗马尼亚体操运动员拉杜坎(16岁)获权参加悉尼奥运会。
在比赛前,由于拉杜坎感冒,队医便让她服用了一片感冒药。
2000年9月21日,拉杜坎在悉尼奥运会女子全能体操比赛中获得了金牌,但赛后的兴奋剂测试结果却表明:拉杜坎提供的A样中含有禁用物质伪麻黄碱。
9月25日上午,罗马尼亚奥委会得到了该检验结果并且监督了B样的检验。
9月25日晚上,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也得到了上述A样检验结果。
9月26日上午,对B样所进行的检验结果也表明含有禁用物质,故国际奥委会作出了因为服用禁用物质而取消拉杜坎参赛资格并且收回其所获得的金牌的裁决。
拉杜坎不服此裁决,于2000年9月26日下午7:00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庭于9月27日下午1:00举行了听证会。
拉杜坎主张:首先,本人未曾想要服用禁用药物,之所以本人的检验结果呈现阳性,是因为服用了感冒药,而该感冒药是队医所开,故本人没有任何责任;其次,检验所提取的尿样的数量是不清楚的或者说是有争议的,因此检验结果也是站不住脚的;最后,本人体内所含有的伪麻黄碱的数量并不能够产生提高比赛成绩的效果,反而会损害本人体操技术的发挥。
基于此,本人认为国际奥委会的裁决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撤销,将金牌还给本人。
国际奥委会则主张:A、B样检验的结果均表明拉杜坎服用禁用物质,本奥委会的裁决依据充分、处罚适当,故仲裁庭应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审理结果国际体育仲裁院悉尼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尿样的数量并不足以对检验结果产生有效的影响,实验室检验的尿样数量足以得出一个有效的结果,因此对于拉杜坎的第二项理由不予支持;其次,兴奋剂问题适用严格责任,即在确认是否服用兴奋剂的时候并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也不需要证明这种物质是否能够提高其比赛成绩,也没有必要考虑年龄、体重与产生阳性的结果之间的关系,只要在运动员的体内发现禁用物质就足以构成服用兴奋剂的违规行为,因此,拉杜坎的第一项、第三项理由也不能够得到支持。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体育强国”系列宣传活动——反兴奋剂工作部分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体育强国”系列宣传活动——反兴奋剂工作部分一、反兴奋剂工作背景兴奋剂问题一直是国际体坛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先生指出:只有恐怖和兴奋剂可能毁掉奥运会。
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体育界对兴奋剂问题知之甚少。
随着我国对外体育交往的不断扩大,竞技体育竞争的日趋激烈,特别是商业化对体育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兴奋剂这一“国际公害”在80年代中、后期开始波及我国。
为应对兴奋剂对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威胁,当时的国家体委于1985年和1987年连续发布有关文件,要求各级体育部门严格执行国际奥委会关于禁用兴奋剂的规定,并且在1989年确定了对兴奋剂问题“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
为配合1990年我国举办亚运会,我国建立了符合国际标准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并开始在国内进行兴奋剂检查。
为适应反兴奋剂工作的需要,于1992年成立了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并逐步加大兴奋剂检查的力度。
1995年经全国人大通过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次将反对使用兴奋剂纳入国家法律范畴。
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规范了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办法。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颁布实施专门的反对使用兴奋剂法律法规的国家之一。
2007年成立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为中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更好的组织保证。
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体育代表团没有发生一例兴奋剂违规事件,实现了干干净净参赛的目标,北京奥运会反兴奋剂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
2009年十一运会反兴奋剂在北京奥运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在监督、管理、教育、惩处个环节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反兴奋剂斗争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有力打击了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但是由于反兴奋剂斗争的复杂性,反兴奋剂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
本文首先对国外体育仲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以我国目前在体育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缺失为引子。
鉴于此,笔者设想在我国建立一种更合理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制度。
一种新制度的建构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对建立该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初步勾勒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主要建设框架。
最后,笔者再次强化了在我国目前建构体育仲裁制度的迫切性。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制度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Arbitration for SportAbstractArbitration for Sport is a special type of arbitration, and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d the Arbitration for Sport on abroad, at the same time, and pointed out the missing in this system in China at current.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envisaged to establish a more reasonabl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nstruction of a new system must be reasonable in existence. I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and further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n this basis, the preliminary outline of China's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uld be built. Finally, the author once again strengthened the urgen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China.Key words Sports Disput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Sports Arbitration目录引言 (1)1体育仲裁制度概述 (2)1.1体育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1.2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介绍 (2)1.2.1美国体育仲裁制度 (2)1.2.2日本体育仲裁制度 (3)1.2.3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 (3)2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 (3)2.1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4)2.1.1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4)2.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4)2.2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5)3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6)3.1建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6)3.1.1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6)3.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纠纷特殊性需要 (6)3.1.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运动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7)3.2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7)3.2.1体育仲裁立法的法律根据 (7)3.2.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学术基础 (8)3.2.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依据 (8)4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9)4.1与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有关的理论问题 (9)4.2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0)4.2.1设立体育仲裁机构 (10)4.2.2确立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12)4.2.3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 (13)结语 (16)谢辞 (17)参考文献 (18)外文资料 (19)引言在体育运动国际化和产业化的今天,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突出,与此伴随的利益纠纷也逐渐增多。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大型赛事兴奋剂检查站相关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大型赛事兴奋剂检查站相关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9.12.17•【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19〕546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大型赛事兴奋剂检查站相关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9〕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中心,体育总局各厅、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有关运动项目协会,各大型赛事组织方,有关单位:兴奋剂检查站是实施兴奋剂检查样本采集过程的重要场所,因此在大型赛事比赛场馆内及运动员集中住宿区域设置合理、规范的兴奋剂检查站是执行赛事兴奋剂检查的基本前提和必要保障。
为了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颁布的《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要求,并结合以往历次大型赛事的兴奋剂检查工作经验,起草了《大型赛事兴奋剂检查站相关工作规范(暂行)》,供大型赛事组织方参照执行。
该工作规范中有关兴奋剂检查站布局、物资及人员配备等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单项体育赛事。
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2019年12月17日大型赛事兴奋剂检查站相关工作规范(暂行)在大型赛事比赛场馆以及运动员集中住宿区域设置标准、规范的兴奋剂检查站是执行赛事兴奋剂检查的基本前提和必要保障。
为了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颁布的《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要求,并结合以往历次大型赛事的兴奋剂检查工作经验,起草本工作规范(暂行),供大型赛事组织方参照执行。
该工作规范中兴奋剂检查站布局、物资及人员配备等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单项体育赛事。
一、兴奋剂检查站建设及布局要求在大型赛事中,所有体育竞赛场馆以及运动员集中住宿区域(如运动员村)均应设立兴奋剂检查站。
关于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

关于《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的说明一、听证的概念和必要性听证是法庭或其他决策机构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
在英美等国,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是必须经过的正当法律程序。
听证引入我国是最近十几年的事情,《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听证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或许可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此外,对于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比如制定法律法规,调整价格税费之前,也会举行听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这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立法听证和价格听证。
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举行听证,给面临着处罚的运动员或体育团体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是国际体育运动中的通行做法。
反兴奋剂领域为什么要举行听证,简言之就是要给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单位一次说明、解释和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得出公正的处理决定,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规则的起草过程2003年颁布实施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修订后的2009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都要求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为任何被指控兴奋剂违规的当事人组织听证程序,并规定了听证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要求各反兴奋剂组织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这些原则的听证规则。
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体育总局一号令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国内的听证会在2009年以前一直是由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负责组织召开的,很多单项协会都组织过多起针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听证会。
但是由于比较分散,听证会一直缺乏统一的规则和规范的程序。
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成立,2009年1月开始全面履行职能,并正式承担中央编办批复所确定的组织实施对兴奋剂违规事件的调查和听证的职责。
为了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保障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刻认识2009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新变化,系统总结反兴奋剂工作中的新问题、新做法、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反兴奋剂中心起草了《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体反兴奋剂字[2010]191号),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于2010年8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征求意见。
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

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1.05.11•【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体反兴奋剂字〔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为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使兴奋剂违规行为得到公平、公正、及时的处理,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
现将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的说明国家体育总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暂行)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使兴奋剂违规行为得到公平、公正、及时的处理,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组织的,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查明事实真相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实施的或者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解放军体育部门、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和其他国内体育社会团体委托反兴奋剂中心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中发生阳性检测结果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兴奋剂检测结果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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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对运动员制造、试用、携带、销售、购买、有偿或无偿提供兴奋剂;
(四)为上述活动筹集或提供经费。
第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兴奋剂:指有关体育组织规定的禁用物质和方法。
(二)兴奋剂检查中的不正当行为:指使用或企图使用某些物质和方法改变兴奋剂检查结果的行为。
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严肃和规范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单项协会)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处罚规定
第七条如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结果为一类兴奋剂阳性,或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有不正当行为的,由有关单项协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对该运动员及其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运动员的处罚: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罚:
有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单项协会对使用兴奋剂行为处罚的设定不得低于本规定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
第四条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应严肃、公正,并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严肃处理下列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一)运动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兴奋剂,或拒绝、、逃避兴奋剂检查,或在兴奋剂检查中的不正当行为;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法规类别】禁用药物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第1号令
【失效依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31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
(三)一类兴奋剂:指根据有关体育组织章程规定受到最长年限停赛处罚的禁用物质和方法。
(四)二类兴奋剂:指根据有关体育组织章程规定受到最长年限以下停赛处罚的禁用物质。
(五)相关单位。如在赛外检查中发现阳性,指该运动员的注册单位;如比赛期间检查中发现阳性,指该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如代表国家队参赛,相关单位的确定办法另行规定。